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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 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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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 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大全15篇)
時間:2023-12-29 21:44:06     小編:MJ筆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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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計劃,有關部門應當按計劃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對普查結果進行分類、登記;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項目,按規(guī)定程序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書應當說明其歷史沿革、現(xiàn)存狀況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會環(huán)境,并提出具體保護計劃和措施。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向社會公示,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

保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書提出的保護計劃和措施履行保護義務,并按年度向項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保護計劃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認和命名。

確認和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對公示對象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公布,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tǒng)工藝、制作技藝等表現(xiàn)形態(tài);。

(二)在一定區(qū)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tǒng)工藝、制作技藝等表現(xiàn)形態(tài);。

(二)具有若干名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三)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代表性實物;。

(四)在一定區(qū)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chuàng)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取得有關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yǎng)新的傳承人;。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開展傳承活動,支持的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shù)馁Y助;。

(三)促進交流與合作;。

(四)其他形式的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可以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給予適當?shù)慕蛸N。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另行確認并公布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怠于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教育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內容,開展普及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活動,建立傳承教學基地,培養(yǎng)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二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量、現(xiàn)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shù)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據(jù)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qū)域內體現(xiàn)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qū)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h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xiàn)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xiàn)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jīng)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jīng)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tǒng)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tǒng)技藝、醫(yī)藥和歷法;。

(四)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

(五)傳統(tǒng)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tǒng)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lián)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guī)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xié)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經(jīng)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qū)、貧困地區(qū)、邊境地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yǎng)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量、現(xiàn)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shù)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據(jù)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qū)域內體現(xiàn)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qū)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h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xiàn)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xiàn)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jīng)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jīng)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chuàng)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yǎng)傳承人;。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jīng)費;。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表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yǎng)。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xù)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jīng)費;。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yè)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yè)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qū)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tài)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xiàn)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yǎng)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tài)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tǒng)技藝、傳統(tǒng)美術、傳統(tǒng)醫(y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fā)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tǒng)生產方式、傳統(tǒng)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yǎng)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fā)、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良好的特定區(qū)域設立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qū)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qū)級、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應當尊重當?shù)鼐用竦囊庠福⒈Wo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應當以保護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建設納入本地區(qū)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tǒng)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yè)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yǎng)、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當?shù)胤俏镔|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安排專項經(jīng)費,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專項保護規(guī)劃的制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jù)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jīng)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民族民間傳統(tǒng)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四

我們有幸,還能領略萬里長城的蜿蜒巍峨、橫亙東西,還能駐足莫高窟飛天的衣裙飄曳、華美艷麗,還能仰視南禪古寺的歇山斗拱、瓦頂銅鈴。我們有殤,歲月無情,萬里長城已不見昔日輝煌,而且正一段段地湮滅,風蝕雨侵正在撕裂壁畫的古韻風華,功利短視已經(jīng)讓很多古建筑在推土機下轟然倒塌,還有大量的文保單位大門緊閉,處在“映階碧草自春色”的窘境。我們有責,絕不能讓五千年綿延不斷的文明根脈在我們手中斷裂,絕不能讓中華民族的金色名片在我們手中失去榮光!我們有責任讓更多的文物完整真實地傳之于后世!文物保護,人人有責!

我們是51個以保護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為宗旨、自愿發(fā)起成立的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團隊。首次聚會北京,共同探討社會組織廣泛參與文物保護的有效途徑。在此,我們向全國的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團隊發(fā)出以下倡議:

一、積極參與文物保護的宣傳與普及。深入了解當?shù)匚幕z產保存狀況,拓寬傳播渠道,宣傳普及文物保護法,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聯(lián)絡吸引文人鄉(xiāng)賢、退休干部教師參與研究和挖掘社區(qū)文物的歷史文化,通過撰寫文物保護單位解說詞等方式,講好文物故事,闡釋家鄉(xiāng)歷史。

二、積極參與文物保護的監(jiān)督與管理。培訓、組織志愿者參與社區(qū)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巡察,通過手機拍照和微信、郵件等方式及時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文物保護狀況,推動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緩解基層文保力量薄弱的壓力;及時向文物部門、政府、媒體反映損壞、損毀、偷盜文物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堅持原則、堅守底線,切實履行社會組織協(xié)助政府保護文物的職責。

三、積極參與文物的保護與修復。圍繞社區(qū)文物保護的急需,結合社區(qū)群眾的普遍關切,依據(jù)文物保護法,在文物部門指導下,重點選擇低級別文物進行保護與修復;開展勸募工作,善于包裝項目,開展區(qū)域內的募捐,號召文物保護愛好者和有識之士慷慨解囊,為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吸引、組織各方面專業(yè)人才參與文物修復的設計工作,集眾智、聚眾力,提升文物保護與修復的社會化水平。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五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學術界十分關注全球化與文化的多樣性的關系問題。許多學者認為,經(jīng)濟全球化為各國、各族人民的交流和對話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文化的多樣性同樣重要,我們不能容忍豐富多彩的世界文化變得單調無味。然而,如何保護世界文化尤其是非物質文化?如何傳承各民族的傳統(tǒng)文化?歷來意見分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xiàn)代化的不斷推進和經(jīng)濟全球化,特別是歐風美雨的沖擊,我國一些地方一味追求經(jīng)濟的迅猛發(fā)展,忽視民族傳統(tǒng)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因而使傳統(tǒng)文化的保護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一是許多富有特色的民間工藝正在或已經(jīng)消失。二是大批具有歷史、科學和文化價值的村落遭到破壞。三是民間藝人往往后繼無人,一些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為此,筆者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保護的必要性、近幾年來國內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狀況做一些綜述,同時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一些建議和設想。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演化過程和它的涵義與特征。

1989年ii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二十五屆大會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傳統(tǒng)文化的建議》?!督ㄗh》要求各國會員充分意識到大量包含豐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淵源的口頭遺產正面臨消失的危險,應當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對那些容易受到嚴重威脅的遺產進行保護。11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作的決議,“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被確認。10月,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又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確認了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概念來代替“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同時,在等待正式實施的過程中,教科文組織繼續(xù)以兩年一次的進度,評選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即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20、分別評選出28項和43項,到201l月,教科文組織總共宣布了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90項。

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二條首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胺俏镔|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xiàn)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huán)境、與自然界的相互聯(lián)系和歷史的條件,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chuàng)新,同時也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chuàng)造力。

按照這個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二)表演藝術。(三)社會風俗、禮儀、節(jié)慶。(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傳統(tǒng)的手工藝技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關注和獎勵兩種無形的文化遺產表現(xiàn)形式:一種是一定時期發(fā)生的文化表現(xiàn)形式,如音樂或戲劇表演、宗教儀式或各類節(jié)慶儀式。另一種是一個文化空間,定義為一個集中舉行流行和傳統(tǒng)文化活動的場所,也可以定義為一段通常定期舉行特定活動的時間。這一時間和自然空間是因空間中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評選的主要條件是作品應該具備體現(xiàn)人類創(chuàng)造天才的優(yōu)秀作品的價值。因此,參選作品必須從以下兩方面來證實它的特殊價值:或者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中體現(xiàn)?;蛘呤窃跉v史、藝術、人種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方面有特殊價值的民間傳統(tǒng)文化表達。

二、近幾年來,我國學者和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措施及研究狀況的綜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在我國得到了較高的重視,從政府到學者都投入了極大的精力和熱情。我們先來看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和舉辦的活動。10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高等院校首屆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研討會。這次會議就中國高校和現(xiàn)行教育體制如何在民族民間資源的普查、挖掘、研究、整合,以及文化傳承、發(fā)展、創(chuàng)新方面發(fā)揮教育功能的問題進行了闡發(fā)。月在中國藝術研究院召開了“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國際學術研討會”,文化部開始啟動“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工程”,中國民協(xié)開始啟動“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年4月26日,文化部官員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系列情況舉辦了新聞發(fā)布會。2005年7月,由文化部主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論壇在江蘇蘇州舉行,這是第一次由政府主辦的學術會議,體現(xiàn)了主管政府部門的重視。我們再來看一下國內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研究狀況。向云駒認為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可以上溯至兩個起點:一個是1950年日本政府提出的“財產保護法”中從“有形文化財產”的概念延伸出的“無形文化財產”的概念;另一個就是1989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保護民間創(chuàng)作建議案》。劉玉清(2003)在列舉了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個具體的實例后,認為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包括兩個大類:一類是形態(tài)文化;另一類是具有鮮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為文化,以民俗的形式出現(xiàn)。劉魁立(2005)認為從旅游者的角度出發(fā),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滿足認知世界、認知歷史、認知特色文化的需求。何星亮(2005)從應對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提出了保護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包括:加大宣傳,使社會形成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對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長遠的規(guī)劃,并分步實施;采用法律的手段,加強立法保護,建立保護的專門機構,采取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方式。林秋朔()對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了很多的建議:各級政府要給予足夠的認識與支持,實行分級保護制度,培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才隊伍,開發(fā)和保護并重,形成營造全社會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氛圍。喬曉光(2003)認為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xiàn)狀不容樂觀,雖然遺產比較豐富,但是消失得比較快,因為整個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夠,缺乏法規(guī)措施、缺乏智能資源、缺乏搶救保護資金,并且傳承渠道不暢,原生態(tài)傳承缺乏自覺,民俗流變沖擊大,而且政府文化部門缺乏對民族文化資源整體價值的評估,在民俗文化資源上對原生態(tài)文化價值認識膚淺,缺乏文化規(guī)劃。葉春生認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經(jīng)失去就不可能再生,仿造者無論怎樣逼真,也不具備原生態(tài)的價值。因此,我們有必要活化民俗遺產,使其適應當今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使其代代相傳,使其轉化為生產力。

三、有關“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代表專著。

向云駒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全面介紹和研究了有關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聯(lián)合國保護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由來,代表作評定的國際標準,此種遺產“申遺”的程序,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形態(tài)與價值,中國的研究與保護等,在理論上提出了一系列開創(chuàng)性的詮釋。全書分為原理論和形態(tài)論兩大編共十一章。這是我國也是世界上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第一部系統(tǒng)而理論的著述,為我們認識人類文化開啟了一扇新的窗口,令人耳目一新。

這本書無論是對于當代中國的遺產保護,還是民間文化的田野調查與整理,都是必要和重要的理論支持。而其本身已具有文化遺產學的骨架與氣象了。它涉獵廣闊,邏輯清晰;結構嚴謹,體系完整;其中一些篇章雄渾、深刻、沉甸甸。應該說,它為我們文化遺產學的建立提供了一種可靠的依靠。它是我國文化界和理論界的一個新成果和新貢獻。

1.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和評定標準存在不明朗之處,在對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時,操作性不是很強。

2.缺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科學評估,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滯后,缺少資金,缺少正面主導能力。

3.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但由于民間文化長期不受重視,致使我們對民間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狀況、存在的種類、數(shù)量和消失的狀況認識不清。

4.缺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及人才的培養(yǎng)體系,傳承的渠道不暢。以前的教育領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重視和價值認知,教育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脫節(jié)。大學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學科極度缺乏,不能培養(yǎng)提供保護文化遺產所需的社會人才。

1.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更具有“跨學科”“跨文化”“跨領域”的文化特點。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上將會更多地出現(xiàn)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和對話,打破學科壁壘和狹隘淺薄的門戶之見,加強論辯和對話,實現(xiàn)方法、視野的互補和相互激蕩,從而實現(xiàn)保護思想的提升和創(chuàng)造。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是非常復雜的工作,面臨的任務十分繁重,需要學術和科研工作的大力支持,專家的介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具有巨大的作用,但就是在這個方面,人才是比較缺乏的。如何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人才培養(yǎng)機制,提高保護的水平和力度,意義非常重大。

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積極進行文化創(chuàng)新是不矛盾的。但是,如何保持傳統(tǒng)血脈、保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源不受現(xiàn)代西方文化的沖擊且傳承、發(fā)展下去,同時又要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與時俱進過程中出現(xiàn)的被人們認可的新形態(tài)、新現(xiàn)象,并使民族文化現(xiàn)代化,將是研究者面臨的新問題。

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是非物質,是一種民間文化或文化傳統(tǒng)。在旅游迅速發(fā)展的今天,如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物質化的東西,納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進行科學的規(guī)劃和開發(fā),滿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落到實處,也是研究者面臨的挑戰(zhàn)。

[作者簡介]韓建軍(1982-),男,山東滕州人,山東省滕州市博物館助理館員,碩士。山東滕州277500。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六

一、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tǒng)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qū)、分類別制訂普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xiàn)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shù)量、分布狀況、生存環(huán)境、保護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shù)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shù)據(jù)庫。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通過制定評審標準并經(jīng)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xiàn)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zhèn)巍=?jīng)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予以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充分發(fā)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探索對傳統(tǒng)文化生態(tài)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qū)域,進行動態(tài)整體性保護的方式。在傳統(tǒng)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qū)、鄉(xiāng)村,開展創(chuàng)建民間傳統(tǒng)文化之鄉(xiāng)的活動。

五、建立協(xié)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由文化部牽頭,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一協(xié)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同時,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fā)揮專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jiān)督制度。

六、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jīng)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yè)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xiàn)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yè)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yōu)勢和科研優(yōu)勢,大力培養(yǎng)專門人才。

七、要充分發(fā)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tǒng)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將優(yōu)秀的、體現(xiàn)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yǎng)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七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xiàn)。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xiàn)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xù),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tǒng)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09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jù)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fā)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yī)藥發(fā)展的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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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八

中國是個以農耕為主的'農業(yè)大國,幾千年的文明歷史源自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農耕社會的必然產物.由于工業(yè)化的大發(fā)展造成了非物質文化藝術逐步消逝.通過農村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淺析了農村現(xiàn)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作者:鄭穎作者單位:西北民族大學音樂舞蹈學院刊名:發(fā)展英文刊名:developing年,卷(期):2008“”(12)分類號:x3關鍵詞: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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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九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的祖先智慧的結晶,它直觀地反映了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重要過程,具有歷史的、社會的、科技的、經(jīng)濟的和審美價值,是我們社會發(fā)展不可或缺的物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民族的dna,依靠口傳心授來傳承,傳承鏈條極易斷裂。在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地球愈來愈成為一個小村落的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她是我們區(qū)別與別民族的重要依據(jù),是我們精神的歸屬地,是我們發(fā)展前行的重要根基。年12月22日,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舉措就是:決定從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為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提高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關注和保護文化遺產,特發(fā)出以下倡議:一、對破壞偷盜倒賣文物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舉報。二、自覺保護身邊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種文物資源。三、為身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提供一個良好的發(fā)展傳承環(huán)境。四、自覺投身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廣泛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保護。讓我們攜手共同保護我國豐富的文化遺產,使我們的民族文化能永遠長存。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遺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環(huán)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村鎮(zhèn))。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tài)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傳的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包括口頭傳說、傳統(tǒng)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jié)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傳統(tǒng)手工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文化遺產是滋潤現(xiàn)代科學、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對文化遺產的破壞和丟棄,終將導致精神的貧乏和歷史記憶的缺失。在當今社會快速發(fā)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我們只有倍加保護,才更有利于實現(xiàn)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十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結合宿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全市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以及與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tǒng)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tǒng)技藝、醫(yī)藥和歷法;

(四)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等民俗;

(五)傳統(tǒng)體育和游藝;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申報、保護、傳承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但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和場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除外。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原則。

第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級名錄保護體系,采取屬地保護管理。市、縣(區(qū))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

第六條。

(二)制定和執(zhí)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guī)劃、制定年度保護工作計劃和工作規(guī)范;

(三)組織實施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申報,資料收集和整理,開展項目的保護、展示、交流和傳播,并承擔對下一級的輔導培訓工作。

第七條。

(九)民族宗教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協(xié)調與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八條。

文聯(lián)、社科聯(lián)、科協(xié)和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和研究,按照各自章程和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九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定期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及存續(xù)狀況,以便制定、完善保護規(guī)劃。

第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工作由市、縣(區(qū))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進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更新檔案和相關數(shù)據(jù)庫,妥善保管實物資料,并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調查。

第十二條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三)已被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依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可逐級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將其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xiàn)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當?shù)匚幕鞴懿块T遞交申報書或提出將其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建議。

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接受申報后應當認真進行調查,確有價值的,要幫助其完善申報材料,并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根據(jù)項目保護傳承情況,結合當?shù)胤俏镔|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組織實施命名保護。

第十六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保護指導,認定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項目保護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的保護、保存和傳承等工作。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負責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第十七條。

市、縣(區(qū))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定期對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評估。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傳承義務或喪失保護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

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市、縣(區(qū))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實施搶救性保護。

(一)采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真實、完整記錄、整理;

(二)征集、收購相關資料、實物,保存、保護相關建筑物、場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實施的搶救措施;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市、縣(區(qū))文化主管部門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展館(廳)。展館(廳)面積不低于。

300。

平米,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傳承、收藏和研究,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

建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適時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部署階段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促進相關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jīng)費,建立經(jīng)費投入增長機制。主要用于開展下列工作: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tài)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補貼及后繼傳承人的培養(yǎng);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據(jù)庫和數(shù)字檔案館的建立;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展館、傳習所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政府每年在。

“文化遺產日”期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qū))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采取科學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申報、審核職責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5。

5

1

日起施行。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十一

我國有很多學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質上屬于知識產權,他們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具有無形性、財產性、人身性這些特征,而且從客體范圍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重疊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識產權規(guī)則體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確實存在著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現(xiàn)行知識產權規(guī)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存在繞不開的制度障礙。

(一)傳承權缺失。

盡管我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xiàn)狀仍然是不容樂觀的。首先是缺少一個比較科學的傳承權保護體系。雖然非遺保護工作已進行了多年,相關部門和單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勞動,但是,由于缺少理論的支撐,很多工作都是在摸著石頭過河。雖然文化部制定了關于國家級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辦法,但是對于如何保護這些傳承人卻沒有具體的.法規(guī)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問題。而在傳承人的保護方面,也存在這樣一些問題:一是由于當今社會的多元化發(fā)展,傳承人難以憑借某種傳統(tǒng)文化技能維持基本生存條件;二是傳承人的價值在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發(fā)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視,其文化環(huán)境、社會地位日漸萎縮;三是傳承人的基本權益尚未得到保障,傳承活動缺乏足夠的外部環(huán)境支撐,包括財政、技術、法律等方面的支撐。

(二)隱私權受到侵害。

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保護的是受社會認可的道德價值和文化尊嚴,具有非財產屬性;商業(yè)秘密是與企業(yè)法人的經(jīng)濟利益聯(lián)系在一起的財產權益。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受到侵害后,構成一種人格尊嚴的傷害,造成群體成員內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對實現(xiàn)文化和精神目標非常重要。如果公開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將破壞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時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只傳承給具備條件的特定專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為這種文化遺產承載了群體的自我意識;公開它會毀壞群體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質文化隱私權的行為應由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保護法調整,而企業(yè)法人的商業(yè)秘密受到侵犯后會造成企業(yè)的經(jīng)濟利益損失,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

(三)知識產權問題開始凸顯。

對非遺進行數(shù)字化、信息化和網(wǎng)絡化建設,打破檔案原有的時空局限,實現(xiàn)資源共享,加快非遺的傳播速度的同時,也帶來了網(wǎng)絡侵權等問題。從非遺范圍來看,知識、技能等非遺資源,本身就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在進行歸檔時,應充分考慮非遺資源的所有權屬性,不能簡單地將屬于個人財產的非遺作為公眾資源進行分享。

(一)傳承權的實施。

1.建立檔案。由于傳承人的特殊的“傳”與“承”的作用以及我國傳承人群體的現(xiàn)狀,也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各種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現(xiàn),為每一位傳承人建立檔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關檔案不僅規(guī)定了要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建立檔案,而且對檔案的內容規(guī)定了具體的要求。2.經(jīng)濟扶持。國家有義務扶助民間文學藝術發(fā)展和利用,而作為在國家有關機關登記備案的傳承人來說,他們有權從政府那里獲得相應的物質補助。3.宣傳、推廣與引導。國家在傳承權實施中的宣傳與引導作用,即通過大眾傳媒、輿論工具大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積極維護并創(chuàng)造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的文化環(huán)境、社區(qū)環(huán)境和公眾環(huán)境同時,對社會力量參與的各種保護行為,政府要發(fā)揮積極引導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隱私權意味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為了維護文化尊嚴和文化完整,有權決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開其傳統(tǒng)文化信息。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而言,則意味著有權決定是否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公之于眾,以及何時、何地和以何種方式將其公之于眾。通過禁止他人未經(jīng)其同意擅自公開作品,就可以實現(xiàn)對傳統(tǒng)文化隱私的有效控制。

我國大多數(shù)檔案管理部門已開設網(wǎng)站,檔案內容的增值服務、檔案資源的展示與宣傳等成為檔案網(wǎng)站的重要功能。檔案工作人員應抓住機會,借助網(wǎng)絡力量多方互動,展開相關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結束語。

綜上,無論是傳承權、知識產權、隱私權還是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制度,均不能全部覆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內涵,更不能全面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利害關系方的利益。事實上,能夠納入現(xiàn)代知識產權規(guī)則體系的只能是基于傳統(tǒng)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chuàng)新與創(chuàng)造,而不是傳統(tǒng)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

參考文獻:

[2]于海廣,王巨山.中國文化遺產保護概論[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53.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十二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jīng)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fā)展文化產業(yè)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yǎng)。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yè)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yè)列入職業(yè)教育獎勵專業(yè)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報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jīng)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第八章附則。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十三

20xx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fā)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經(jīng)費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guī)劃國土資源、經(jīng)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yè)、衛(wèi)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協(xié)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yǎng)和專業(yè)隊伍建設。

第六條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第七條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xié)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九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wǎng)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十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xié)調,并對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qū)域內體現(xiàn)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tǒng)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fā)現(xiàn)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xiàn)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jīng)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qū)、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第十九條對瀕臨消失、活態(tài)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xiàn)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第二十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tài)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yǎng)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第二十一條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tǒng)技藝、傳統(tǒng)美術、傳統(tǒng)醫(y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guī)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fā)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tǒng)生產方式、傳統(tǒng)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yǎng)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fā)、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第二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yè)的傳統(tǒng)技藝,優(yōu)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yè)文化的傳承與發(fā)展。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qū)域,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qū)域空間規(guī)劃的,由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yè)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

第二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tài)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yè)發(fā)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第二十七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zhí)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guī)定。

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chuàng)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第三十一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jié)、文化遺產日、傳統(tǒng)節(jié)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qū)域、商業(yè)營業(yè)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qū)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jīng)營單位等,應當根據(jù)各自業(yè)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qū)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fā)展。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jīng)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fā)展文化產業(yè)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yǎng)。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yè)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yè)列入職業(yè)教育獎勵專業(yè)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報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勵志。

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jīng)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十四

近幾年來,在自治區(qū)黨委、地委行署的正確領導下和自治區(qū)人大、地區(qū)人大工委的關心支持下,阿瓦提縣將傳承、保護刀郎文化作為全縣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戰(zhàn)略性工程,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不斷滿足各族人民文化生活需求,有力推動了城鄉(xiāng)文化事業(yè)繁榮發(fā)展,為全縣經(jīng)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了文化條件?,F(xiàn)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非遺”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門組成工作隊,確保工作力量。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舉辦鄉(xiāng)鎮(zhèn)主管領導和“非遺”普查工作人員專題培訓班2期,確保了全縣“非遺”普查申報工作順利完成。

二、認真貫徹兩個《條例》,“非遺”普查工作成果豐碩。 在“非遺”普查工作中,我縣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豐碩成果。截止目前,已對全縣區(qū)域內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傳統(tǒng)手工藝、民間舞蹈、雜技與競技、民俗等6個大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全面普查,并重點對民間音樂、傳統(tǒng)手工藝進行了普查。普查民間藝人107人,收集演唱、制-作-工-藝過程的攝像資料34盤(長達16個小時),照片228余張,錄音資料120段,調查表107份。同時,積極做好“非遺”申報工作,目前已成功申報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1項,自治區(qū)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8項,地區(qū)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10項,收錄縣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26項;自治區(qū)級“非遺”傳承人7名,地區(qū)級10名,縣級28名。

三、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刀郎文化傳承和保護工作成效顯著。

(一)深入挖掘整理刀郎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保護。組織21名民間老藝人對流傳于縣域內的刀郎木卡姆進行挖掘,整理出12個刀郎木卡姆,共160段、648句。創(chuàng)編了以刀郎木卡姆為題材的大型歌舞《刀郎之魂》、《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刀郎木卡姆健美操》,2017年,我縣參加全國少數(shù)民族健身操大賽,《刀郎木卡姆健身操》榮獲銀獎。目前,《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已在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學校等全面普及。

(二)培養(yǎng)刀郎文化傳承人,充分發(fā)揮老藝人帶培作用。充分

發(fā)揮文化陣地的作用,每年利用寒暑假在縣文化館、鄉(xiāng)鎮(zhèn)文化活動中心等城鄉(xiāng)文化活動場所,舉辦刀郎文化傳承培訓班,由帶領老師專門對有興趣愛好和擅長表演的.青少年及兒童進行集中培訓。加強對民間老藝人的關心和保護,為107名民間藝人建立檔案,不斷提高民間藝人的生活待遇。從2017年,、政府為30名民間藝人每人每月發(fā)放350-530元不等的生活補貼,為20余名民間藝人減免義務工。2017年開始,、政府給8名刀郎農民畫傳承人每月每人發(fā)放600元的生活補助;2017年,縣政府領導帶領宣傳文化部門領導給生活貧困的10名老藝人送去了價值2萬元的電視機,逢年過節(jié)送去慰問品和慰問金,春耕時送去化肥等生產資料,切實解決老藝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同時,充分發(fā)揮老藝人的傳幫帶作用,要求每名傳承人每年帶培2-3個徒弟,目前已培訓民間文藝骨干120余人。通過一系列培訓措施,確保了全縣刀郎文化傳承后繼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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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語篇十五

(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fā)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的經(jīng)費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guī)劃國土資源、經(jīng)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yè)、衛(wèi)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協(xié)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yǎng)和專業(yè)隊伍建設。

第六條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xié)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wǎng)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xié)調,并對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qū)域內體現(xiàn)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tǒng)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fā)現(xiàn)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xiàn)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jīng)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qū)、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對瀕臨消失、活態(tài)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xiàn)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tài)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yǎng)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tǒng)技藝、傳統(tǒng)美術、傳統(tǒng)醫(y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guī)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fā)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tǒng)生產方式、傳統(tǒng)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yǎng)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fā)、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yè)的傳統(tǒng)技藝,優(yōu)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yè)文化的傳承與發(fā)展。

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qū)域,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qū)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qū)域空間規(guī)劃的,由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yè)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guī)劃。

第二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tài)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yè)發(fā)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f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zhí)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guī)定。

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九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chuàng)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二)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活動;。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jié)、文化遺產日、傳統(tǒng)節(jié)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qū)域、商業(yè)營業(yè)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qū)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jīng)營單位等,應當根據(jù)各自業(yè)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qū)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fā)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jīng)費。

文化行政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fā)展文化產業(yè)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yè)發(fā)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yǎng)。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yè)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yǎng)專業(yè)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yè)列入職業(yè)教育獎勵專業(yè)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yōu)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報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jīng)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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