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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一
2、副本:按被告人數(shù)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檢察院一份(上訴狀最后寫:附:本訴狀副本xx份。)
格式: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相關擴展: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jù)。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二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現(xiàn)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v^刑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v^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1、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_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jīng)過法醫(yī)鑒定,受害人______的死亡,系墜樓而導致。無論是______系被他人推下樓導致墜樓死亡(他殺),還是企圖逃離他人的監(jiān)視因為意外而墜樓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殺從而導致墜樓死亡(自殺),都與______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導致,那么殺害受害人______的兇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則不構成刑事犯罪,監(jiān)視、限制______人身自由的傳銷組織領導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jiān)視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導致,則傳銷組織領導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jiān)視人員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查明導致受害人______墜樓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將受害人______系傳銷組織領導人,更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監(jiān)視或限制受害人______人身自由,毫無疑問______的死亡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答辯人發(fā)展被害人______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行為。
答辯人______發(fā)展受害人______為傳銷組織下線,一方面是受到______和______共同的同學______的強迫并提供電話號碼,另一方面______在迎接______到______時受到______、______指派人員跟隨監(jiān)視,而且______僅僅發(fā)展了一名下線,毫無疑問不構成情節(jié)嚴重,也就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所規(guī)定的非法經(jīng)營罪。既然在______年案發(fā)時答辯人______不構成犯罪,那么無論答辯人是否構成200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jù)《刑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v^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______都不構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來自于真兇______、______限制被害人______的非法行為,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真兇______一方面強迫答辯人將同學______騙到______,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監(jiān)視受害人______甚至限制______的人身自由,導致______不幸墜樓死亡的責任,應當由真兇______、______依法承擔。僅僅因為______被真兇______的強迫下打出一個電話,就要求同為受害人的答辯人______承擔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刑事責任和受害人______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毫無疑問不僅對弱女子______不公平,也對受害人______不公道。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答辯人承擔著真兇的法律責任,真兇卻因為種種原因而逍遙法外。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愿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答辯人______與受害人______系同學關系,答辯人在兩人共同同學(班長)______的強迫下,根據(jù)______提供的電話號碼,按照______安排,將受害人______騙到______并帶入______為首的傳銷組織。雖然答辯人對受害人______的死亡不負有法律上的直接責任和必然責任,但是畢竟答辯人也存在道義上的過錯。所以,答辯人______愿意對原告人的損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補償。同時,答辯人______也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將真兇______、______繩之以法,以告慰同學______的在天之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平,還自己一個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jù)。
原告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計_______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撫慰金應當被駁回。此外,原告人沒有提出明細的費用清單和相應的數(shù)額依據(jù),其具體數(shù)額難以確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著解決社會矛盾并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fā),答辯人愿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盡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答辯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機關,注意到是逍遙法外的真兇制造了今天的悲劇,希望能夠將其捉拿歸案。同時,答辯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彌補自己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關部門請求緝拿真兇、懲辦兇手、討還血債。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三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宜寫在此處——華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刑事上訴狀的結構【2】
刑事上訴狀的格式,包括標題、上訴人的基本情況、辯護人、上訴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受文機關、上訴人簽名蓋章、日期、附項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
辯護人:××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號_____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述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人民法院
上訴人×××(蓋章)
××年××月××日
1.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物___件;
3.書證___件。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四
上訴人:湯文君,男,廣東省五華縣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
因涉嫌貪w犯罪于4月12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jié),正確適用法律,對上訴人依法從輕處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于1月7日接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犯有貪w罪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上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未充分考慮本案所依法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判決量刑過重,現(xiàn)依法上訴,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情節(jié),依法改判,對上訴人從輕處理。
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無論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認定了上訴人構成自首。根據(jù)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一方面認定上訴人構成自首,另一卻未在量刑上對自首的情節(jié)充分考慮,判決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中關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1、上訴人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均自愿認罪。這在偵查卷宗或法院庭審筆錄均有據(jù)可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鄙显V人明顯屬于自愿認罪,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但原審法院無視上訴人自愿認罪的情節(jié),在判決中未體現(xiàn)該情節(jié)的.酌情從輕,是違背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
2、上訴人對犯罪所得積極退贓,沒有造成國家財產(chǎn)的實際損失,依法辦事應酌情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且主動投案自首,更說明上訴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對這種情況,依法應從輕處理。
綜上所述,由于原審法院未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備的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導致判決結果明顯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1月 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五
上訴人:xxx,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漢族,xxxxxx人,初中文化。xxx年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xx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xxx年5月24日經(jīng)xx城區(qū)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xx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xx城區(qū)人民法院(x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xxx)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qū)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chǎn)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fā)區(qū)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jié)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jié)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xiàn)上訴人的悔罪態(tài)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xiàn)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xiàn),一審判決對此體現(xiàn)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jié),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xiàn)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jié)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jié),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xiàn),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xxx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xiàn)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此致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月xx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六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者不列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村x號,現(xiàn)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xiàn)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jié)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lián)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xiàn)金等物。此種情形,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jié)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蘇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并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上訴人倘若希望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xiàn)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啞鈴”,并沒有證據(jù)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jié)、罪后表現(xiàn)、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并非非殺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八
上訴人:
上訴xx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7)魯xx刑初xx號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法院撤銷xx人民法院(2017)魯xx刑初xx號判決,改判宣告被告人xx免于刑事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xx具有諸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審法院對此已經(jīng)作出認定,但量刑從輕、減輕處罰幅度過小。具體理由如下:
1.上訴人構成自首,應從輕處、減輕處罰。
根據(jù)案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顯示xx年xx月xx日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上訴人主動到交警大隊領取酒精檢測報告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自首。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上訴人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繳納罰金,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歸案后,積極主動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繳納罰金。一審庭審,被告人表示認罪伏法,接受法院的判決,請求法院給予其重新做人的機會。這足以說明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因此,應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3、上訴人系偶犯、初犯。
上訴人此前一直是遵紀守法的青年,從未受過任何刑事及行政處罰,被告人未駕車與任何車輛或行人發(fā)生實際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損害后果。這次酒后駕車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表現(xiàn)出極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對于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4、2017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一、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一)危險駕駛罪中3.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酒量較好,且在酒后一個多小時之后駕車上路,在執(zhí)勤民警查酒駕時神志十分清醒,能按照要求停車到指定地點。在進行抽血鑒定后,體內酒精含量為129 mg/100ml,不屬于深度醉酒。對于該種程度的醉酒,浙江、江蘇、上海對此作出不認為是犯罪或免于刑事處罰的認定。山東作為臨省,其發(fā)展程度相差不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請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處罰的認定。
綜上,上訴人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有自首等情節(jié)。上訴人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并未造成實際損害,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宣告免于刑事處罰。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8年 月 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九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所提交的法律文書。
一、把握刑事上訴狀的六個部分
(1)標題:寫明“刑事上訴狀”。
(2)首部:
公訴案件:寫明上訴人的相關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公訴案件不列被上訴人。
自訴案件: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
(3)上訴緣由:上訴人因xx(犯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裁定),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4)上訴請求: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認為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認定罪名錯誤、是否輕罪重判(量刑過重)等填寫具體的上訴請求。如:“請求判決上訴人無罪”、“請求依法減輕處罰”等。
(5)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量刑過重,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jù)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xiàn)上訴的目的。
(6)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二、弄清楚誰能提起上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guī)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三、不要過了上訴期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guī)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四、知道上訴狀要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法律規(guī)定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五、上訴不加刑讓被告人大膽上訴
被告人如果認為自己無罪或罪輕,應敢于依法上訴。《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六、認為無罪、罪輕或請求從輕判決的上訴,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概括地說,要分析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是精神病、又聾又啞或盲人,是否是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是否屬于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從犯、被脅迫、教唆犯中被教唆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重大立功,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以及指控犯罪的證據(jù)是否依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jù),證據(jù)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
1.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有犯罪結果發(fā)生。
2.損害結果是否因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3.是否已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v^、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是否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7.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8.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9.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2.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3.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4.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15.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6.所犯罪刑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17.上訴時應該注意提供和收集對自己有利的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對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指控上訴人犯罪的證據(jù),應當注意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以烕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證據(jù)。而且證據(jù)應當符合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上訴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男,xx歲,江蘇省大豐縣人,漢族,現(xiàn)在押。
上訴人因收賂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經(jīng)字第___號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1.原審判認定上訴人收路,已構成犯罪,上訴人沒有意見。但是,主訴人收賂確實不是為了裝進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領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為在國外的開支費用外,其余4500美元,當即匯回國內。
2.原審判認定上訴人由于“收賂,在商務談判中不僅對引進機械議價不利,價格較高,而且承擔了單方罰款的不合理附加條款 ”。事實是這樣的:xx國在xx年搞了一個皮革機博覽會,在技術上作了很大改革,價格比較穩(wěn)定,我們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國,經(jīng)過談判,外商給了我們18%的優(yōu)惠,這怎么能說是“議價不利,價格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國貨幣貶值,價格下降。同時我駐該國大使館,告知我們:“如現(xiàn)在直接與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边@是向xx國廠商了解的。而廠
商開盤價格比之貿(mào)易集團報價成交價要低5%一15%。這也是正常現(xiàn)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廠商價格與xx年初的市場貿(mào)易集團價格相比,作為論證“議價不利,價格較高”的根據(jù),顯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談人是王xx,所以,對這一點上訴人只能承擔領導責任,而不能承擔直接談判責任。
關于附加條款。出國時,正是國內貫徹深化各項改革的方針,xx國就我國xx廠中止引進設備要求賠償損失的時候,因此,外商提出簽訂合同:
(l)要付5%預定金;(2)不履約需要賠償1%的損失費(即罰款)。這一點是由于上訴人對業(yè)務不熟悉而犯的錯誤,并非因為而增加的條款。
3.照機機、閃光燈是xx年xx月xx日在xx國xx市用個人節(jié)約的伙食費和20元零用買的。上訴人同意上繳,但不應以贓物沒收處理。通過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訴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認識上有了很大提高,懇請政府依照刑法第32條和第192條之規(guī)定,從寬處理,給上訴人一個繼續(xù)為人民服務和立功贖罪的機會。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從輕處有期徒刑并予以緩刑;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金額,一方面,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fā)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fā)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有關聯(lián)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罪數(shù)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jié)應予認定。
根據(jù)《^v^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xiàn)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tài)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shù)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某
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xx汽車座椅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區(qū)人民法院(xxxx)穗x法民一初字第40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消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原審期間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事 實 和 理 由
一、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xù)工作之作為嚴重違反《勞動法》第41條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該作為本應受到中國法律的嚴厲制裁。原審判決卻本末倒置,“竇蛾”冤式地冤屈上訴人
1、《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p>
《勞動法》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v^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xxxx年6月截止26日時止上訴人的考勤統(tǒng)計表顯示:當月上訴人應出勤152小時,實際出勤210小時,即此說明截止本案公司責令上訴人正常上班時間外繼續(xù)工作時6月份當月上訴人已延長工作時間合計58小時(210-152=58)。
考勤統(tǒng)計表顯示,xxxx年6月26日當日上訴人已經(jīng)工作了8小時,該日17時30分后公司再行安排上訴人工作難道算不上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41條和《^v^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6條等規(guī)定足可看出“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是中國法律的強硬性規(guī)定,除^v^或比^v^權力更大的機構外,中國版圖內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變通”或解釋等等。
本案原審時被上訴人所交證據(jù)七《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顯示:蘿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犯上作亂”,違反《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批準被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依照蘿崗區(qū)勞動局“官僚官語”,1月份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70小時,如此平均沒有每月超過36小時哦,此合法合理?
或者1月份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2月份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3月份延長工作時間100小時,如此平均沒有每月超過36小時哦,此合法合理?
強烈建議出臺此“官僚官語”的官員之親生子女體驗體驗此勞工生活。
xxxx年6月當月份公司已經(jīng)安排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長達58個小時了,該月26日17:30分后繼續(xù)責令上訴人工作難道還符合《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
中國尚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上訴人經(jīng)歷類似夏衍《包身工》文的勞工待遇亦無妨?屬國情需要?
被上訴人作為日資獨資企業(yè)享受超國民待遇,《勞動法》第90、41條對被上訴人無效;此長彼消,本案原審判決無情“棒打”上訴人,上訴人本案遭遇勞動關系方面最嚴厲之被解雇的處罰“寒流&rdquo。
2、本案爭議之延長工作時間作為亦違反了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項規(guī)定。
合同即法,此為全世界法制國家之通例。
爭議時約束雙方的《勞動合同》第三條(二)項明文規(guī)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此合同規(guī)定對雙方應當不是“兒戲&rdquo。
蘿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被上訴人“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shù)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之作為,屬蘿崗區(qū)勞動局與被上訴人公司之間的“親熱”行為,此行為與上訴人等勞動者無關。
此“親熱”行為不得對抗本案《勞動合同》之約定。
本案應當依據(jù)中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貫徹執(zhí)行本案《勞動合同》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約定。
如同原審判決般,因蘿崗區(qū)勞動局“橫插一杠子”,《勞動合同》之“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約定就改成了“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之“精怪”;公司長官請勞動部門長官多“桑拿”幾次、多飲幾杯茅臺酒,《勞動合同》里豈非可以綿綿無期生產(chǎn)出一個個類似本案的“精怪”?
二、xxxx年6月26日17:30分后公司責令上訴人繼續(xù)工作,此正常工作8小時后仍要求上訴人勞動之作為依法應當充分尊重上訴人的意愿,原審判決變相支持公司肆意侵犯《憲法》43條所規(guī)定勞動者休息之權利、變相支持公司強迫勞動者勞動。
鐵的事實,xxxx年6月26日當天上訴人已經(jīng)上班了整整8個小時,上班8個小時后公司再責令上訴人繼續(xù)工作……
《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部發(fā)〔1994〕503號《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即根據(jù)中華共和國法律,無論用人單位采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或其他亂七八糟的工時制,均應在《勞動法》規(guī)定的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框架內進行。每日正常工作之8小時對于勞動者而言屬勞動義務,8小時之外勞動對于勞動者而言屬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4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加班加點除需取得工會同意外,還必須取得勞動者同意,此即充分尊重中華勞動者之勞動權利。
有了“綜合計算工時制”這把“尚方寶劍”,公司就能合法合理要求勞動者當日勞作了8小時后,仍于晚上18點、21點或23點繼續(xù)勞動嗎?如果能夠的話,請問《憲法》第43條所規(guī)定的“^v^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該當如何落實?
本案上訴人不同意8小時勞動后仍繼續(xù)工作,遭受被上訴人勞動關系方面最嚴厲之被解雇處罰,原審判決仍為被上訴人行為“鼓掌”,試問此豈非變相支持被上訴人借“尚方寶劍”不區(qū)分時段、不區(qū)分白天黑夜任意強迫勞動者勞動?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三
范文一: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 ××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qū)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 幣100元。當被公安機關發(fā)覺后,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在審訊中 ,××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說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為 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說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 行車。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jù)(判決書上說我供認不諱,罪 行嚴重)判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 ×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fā)覺,我即坦白認罪,并積極退款。根據(jù)黨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從寬”的條件的??墒窃瓕徣嗣穹ㄔ簠s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 大處理。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 年×月×日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
范文二: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從輕判有期徒刑并予以緩刑;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收賄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 上訴人收賄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收賄金額,一方面,賄賂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收賄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fā)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收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收賄。國家工作人員收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收賄有關聯(lián)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收賄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fā)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收賄有關聯(lián)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收賄罪數(shù)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jié)應予認定。
根據(jù)《^v^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xiàn)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tài)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shù)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狀篇十四
上訴人:吳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訴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消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這一認定既沒有證據(jù)證實,也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點:300萬元的性質
本案中上訴人確實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匯入的300萬元,但xx公司為什么要匯這300萬元?這300萬元的性質是什么?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本案上訴人罪與非罪的關鍵。
1、300萬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買賣合同的約定保證金
20xx年初上訴人與xx公司的代表xxx認識,xxx稱xx公司可以生產(chǎn)菜仔油出口,考慮到歐美市場開始出現(xiàn)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趨勢(菜仔油可作為生產(chǎn)生物柴油原料),上訴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訴人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國的代表)與xxx代表的xx公司進行洽談,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經(jīng)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長xxx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約定,一萬噸菜仔油交易金額為580萬美元,買方新加坡ap公司申請買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條),賣方xx公司申請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如xx公司違約,買方有權占有此保證金(合同第15條)。但在合同履行時,xx公司稱沒有能力讓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并邀請上訴人到蚌埠協(xié)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訴人在蚌埠和赴鳳陽的途中與xx公司的董事長xxx、總經(jīng)理xxx商談達成變更協(xié)議:xx公司申請賣方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的條款變更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額8%的保證金。20xx年4月13日,買方按約申請新加坡發(fā)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580萬美元的信用證。并應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農(nóng)業(yè)銀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隨后,經(jīng)上訴人代表買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長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按約定的580萬美元的8%計算,仍欠約rmb70萬未付,xxx說公司只有這么多了)匯給上訴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訴人代收并用于該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萬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訴人的《詢問筆錄》、2006年10月31日xxx的《詢問筆錄》、2007年3月20日徐寧海的《詢問筆錄》、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詢問筆錄》、2006年9月27日徐寧海的《事情經(jīng)過說明》、《證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證據(jù)可以證明。
2、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邏輯推理從事實發(fā)生的時間順序上也可以推定300萬元的性質
一審判決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約申請新加坡發(fā)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20xx年4月27日應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約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匯給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訴人代表的銀聯(lián)萬國(天津)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有關融資合作的《合作協(xié)議書》。
從這些事實發(fā)生的時間順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匯錢只能是履行與新加坡ap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約定義務,而不可能是為二個多月后才簽訂融資合作協(xié)議的(預)付款(二個月多后才簽的該協(xié)議也沒有此付款條款),并且xx公司對xxx、秦新、徐寧海等多名長期為其融資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諾成功后才支付報酬,融資不成功不給一分錢,為什么會對上訴人更加青睞,上訴人與xxx認識不到2個月,只見過2面,上訴人說先給我300萬元,我為xx公司融資,xxx就信、就給?這太違背了正常的生活經(jīng)驗和邏輯,xxx可是闖蕩商海多年的企業(yè)家,閱人無數(shù),只有騙人的`沒有被騙的。
另外,假如300萬是給融資的預付款,為什么xx公司會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資的前期費用也不用傾其所有付這么多,作為融資報酬等融資成功了再給也不遲。從這一點上也可以推定300萬不可能是融資預付款。
(二)有關本案的其他事實
1、關于信用證打包貸款
在上述買賣合同洽談、簽訂、履行期間,xxx、xxx他提出賣方希望利用信用證打包貸款,ap公司和上訴人認為這雖不是買方的義務,但是賣方的權利,且打包貸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動資金,有利于保障雙方買賣合同的履行,故樂觀其成,并愿意提供盡可能的幫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農(nóng)業(yè)銀行已有18800萬貸款且有3000萬逾期貸款的不良信用記錄和農(nóng)行對信用證的裝、卸港條款認識有差異故農(nóng)行沒有同意打包放貸。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先提出用信用證為xx公司貸款與事實不符,畢竟是xxx先主動找上訴人提出的。
2、關于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ap公司在一時還未能在國際市場找到更好買家的情況下和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595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也是基于同樣的考慮,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又與武漢新漢口商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607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一審判決認為簽訂上述合同是“為了獲得外方開具的信用證,并避免出現(xiàn)貨物真出口的情況發(fā)生”的判斷沒有事實根據(jù),也不合貿(mào)易和銀行慣例。因為銀行為客戶開具信用證只根據(jù)客戶的買賣合同和信用,客戶買的貨是否有下家概所不問。簽訂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價),這也證明了xx公司與ap公司買賣合同的真實和能履行的事實(如果是不真實的,何必再簽后面的合同來轉移風險)。
3、關于xx公司的承諾書
因為xx公司不能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貨,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諾不經(jīng)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貨物,這可視為xx公司就雙方原買賣合同的交貨時間進行變更發(fā)出的要約。
4、關于300萬匯入上訴人銀行卡及其支配
(1)因為外匯管理制度,無法換匯、匯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慮其業(yè)務在中國境內需要成本支出授權上訴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買進、賣出)履行完畢后,再進行結算(見lam kwong hee的證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認為上訴人具有代理權(或表見代理權),匯給他視同匯給新加坡ap公司(見2007年3月20日徐寧?!对儐柟P錄》第5頁,xxx告訴上訴人:“只有300萬,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關于融資合作協(xié)議
xx公司為了融資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與上訴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lián)萬國公司)簽訂有關融資的《合作協(xié)議書》,從內容和性質來看上述協(xié)議應視為是居間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對xx公司的投資、借貸的信息和機會就是在履行協(xié)議,而xx公司在融資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對價。為幫助xx公司融資,此后銀聯(lián)萬國公司及上訴人進行了包括同中國合眾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紹等工作,這也是銀聯(lián)萬國及上訴人在積極地幫助xx公司融資的表現(xiàn)。但因xx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和融資雙方的條件不能合意而沒有成功(幾年來xx公司曾經(jīng)委托xxx、秦新、徐寧海等多人為其融資但沒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沒有給付他們一分錢融資費用或報酬,可見融資之難和xxx之精明)。這些有關融資合作事宜與本案無關,一審判決中“以融資為誘餌”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6、關于上訴人在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訴人案發(fā)時是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業(yè)務的副總經(jīng)理,并非一審判決認為的“自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財務副總經(jīng)理白莉紅、公司員工劉學品、酒智琳等證人證言均可以證實。因企業(yè)管理不規(guī)范,沒有任命或聘用書面材料,在民營企業(yè)中常見,但這不能排除上訴人是其副總經(jīng)理的事實。一審判決只采信對控方有利的證據(jù)而對辨方有利的證據(jù)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偵查階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蚌公經(jīng)訴字[2006]010號)均認為上訴人涉嫌合同詐騙,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蚌檢刑訴[2007]20號)指控上訴人“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xiàn)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xié)議,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v^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v^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陀^方面的表現(xiàn)是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xx公司按約定將300萬元匯入上訴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上訴人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騙而認識錯誤交出財物。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萬步,假設上訴人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也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起訴書》也是這樣指控上訴人的(“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xiàn)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xié)議,騙取他人財物”),因而只能適用《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在構成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前者系從修訂前刑法中詐騙罪分解而來,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罪則未對手段進行限定,只要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當某行為外觀上既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時,應當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詐騙罪。
(三)上訴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條所列舉的五種情形,在本案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主觀方面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沒有“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故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一審判決證據(jù)與證明采信不當
(一)證據(jù)方面的問題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5條,偵查人員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本案作為主要證據(jù)使用的證人詢問筆錄均沒有偵查人員簽名,其作為證據(jù)的合法性是有疑問的,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jīng)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v^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本案所有證人都沒有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其證言沒有證據(jù)效力。
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只有遇緊急情況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否則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本案并非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在2006年8月7日進行搜查時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在案卷中發(fā)現(xiàn)有補辦的手續(xù)),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應當排除。
(二)、關于刑事證明責任
刑事證明責任應當在公訴方,且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一)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規(guī)定,即“確定無疑”、“排除合理懷疑”、“建立內心確信”。
1、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墒巧显V人如何“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就“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什么是“實質性工作”?“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與“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之間有什么因果關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在先,“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在后,還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邏輯推理,一審判決卻付之闕如。這樣定罪,何至于武斷!
2、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和其辯護人“關于300萬元是xx公司與ap公司所簽合同的執(zhí)行保證金,與融資沒有關系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也沒有釋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斷理由。退一步說,即使辯方提出的此辯解、辯護意見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懷疑”的可能性也并沒有被控方提出能證實的證據(jù)排除。因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無罪。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