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一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甲方(贈與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房產贈與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因甲方_____,此房產所購的所有房款和稅費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購該房產并取得該房產房產所有權證。經協商一致甲方愿將該房屋贈與乙方,并在乙方能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積極協助辦理。
第三條:甲方保證房屋在此贈與合同簽訂前以及合同簽訂后一直到過戶完畢期間該房屋權屬狀況完整和其他具體狀況完整,并保證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條:甲方沒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此房產抵押、轉賣或出租給他人,否則抵押、轉賣或出租行為無效。如因上述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甲方應如數補償或退還乙方代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稅費。
第五條: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簽訂經公證處公正后不可撤銷。
第六條:在乙方能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xù)時,甲方應按約定積極協助乙方轉移辦理過戶手續(xù)。
第七條:甲、乙雙方定于_____時正式辦理過戶該房屋,雙方定于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xù)。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guī)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甲方未按規(guī)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贈與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到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zhí)_____份,乙方留執(zhí)_____份,為公正留執(zhí)公證處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圖。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證件身份證號碼: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聯系電話:_____。
簽約日期:_____簽約日期:_____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二
提出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可能出現效力沖突這一問題,是筆者在閱讀上海高院的一個案例時想到的。
原告上海英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訊公司”)訴被告上海龍都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都公司”)、武漢宗成達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成達公司”)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中,英訊公司與龍都公司于3月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英訊公司向龍都公司出借2200萬元,期限至3月。
后因龍都公司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英訊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判,確認英訊公司對龍都公司的到期債權合法有效,龍都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為逃避債務,兩被告于9月20日簽訂一股權轉讓協議:龍都公司將其持有的隨州龍都首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宗成達公司,9月22日龍都公司股東黃傳仁委托黃奇明向武漢市工商局提交宗成達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9月23日龍都公司股東會通過股權轉讓的決議,9月25日宗成達公司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同日龍都公司在隨州市工商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原告認為兩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損害了其合法債權,要求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查明認定,黃傳仁既作為龍都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是宗成達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同時代表股權轉讓雙方簽署轉讓協議,股權轉讓雙方即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具有關聯關系。
且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極為簡單,甚至沒有約定轉讓價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致于宗成達公司長期未支付轉讓款。
上述種種事實均表明兩被告之間惡意串通,虛假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訴訟,進行訴訟欺詐,企圖通過法院的確權來逃避債務的履行,為其逃避債務的行為尋找合法的外衣。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于209月20日簽訂的《隨州龍都首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宗成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1}。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痹谏鲜霭咐?,龍都公司向宗成達公司轉讓龍都公司股權的協議,雖表面看起來合法,但因龍都公司長期未主張相應的轉讓款,構成事實上的無償轉讓股權,符合第74條的規(guī)定,英訊公司有權請求法院撤銷龍都公司與宗成達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如何對“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范圍進行認定。
筆者認為,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符合現行《合同法》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構成要件。
首先,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之間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主觀意圖。
從訂立時間來看,龍都公司在宗成達公司尚未成立時就簽訂了該協議;從協議內容來看,其側重規(guī)定對股權轉讓手續(xù)的辦理,關于轉讓款項只是約定了具體金額,對交付時間、方式等未作規(guī)定;從協議簽訂主體來看,協議中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簽訂代表是同一個人;從轉讓方對轉讓款主張的積極性來看,在股權轉讓手續(xù)辦理成功后,轉讓方一直沒有向受讓方主張,對該款項的主張缺乏合理的積極性。
上述各項事實均表明,兩被告之間相互串通,具有通過股權轉讓協議以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故意。
其次,如果這一協議生效也確會產生損害龍都公司的債權人英訊公司利益的后果,英訊公司作為股權轉讓協議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當然符合法條中規(guī)定的“第三人”的`主體要件。
由此觀之,如果英訊公司主張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也未嘗不可。
經過分析可知,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相競合的現象。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出現的這一問題關鍵點在于如何理解“第三人利益”中“第三人”的范圍,而解決問題的突破點也在此。
何為“第三人”?如果按照《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中的立法意旨來分析,“第三人”即是除了合同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是不特定的范圍,《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債權人”也應該屬于“第三人”。
轉而從《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分析,能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則是相對特定的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權人。
該債權人相對于債務人與受讓人所簽訂的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合同來說,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又不能是任意第三人,他必須是債務人的債權人。
由此看來,對于法律上“第三人”的理解可以分為不特定第三人和特定第三人兩類。
就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如果損害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實質上損害的是公共利益,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將其規(guī)定為可撤銷的合同。
理由如下:
首先,對于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其損害主體范圍的不確定性,本質上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征,應該包含在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大范圍之中,而損壞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僅直接影響其他主體意思自治的實現,更有害于整個社會意思自治的基礎,不再屬于私法對意思自治的保護范圍,合同效力不應任由雙方當事人決定,而應由立法設強行性規(guī)定,杜絕此種意思自治的濫用。
由此,出于對社會公益和基本經濟秩序維護的需要,以國家意志確立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壞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絕對無效合同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如若將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認定為是絕對無效合同,從合同自由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說,讓人難以接受。
市場經濟運行遵循這樣的一個邏輯前提:經濟生活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人,擁有一般人都具備的識別判斷能力,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維護者,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自己利益受損時都能夠依據客觀情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決定。
特別地,合同法作為私法,核心要素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在特定主體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應當盡可能給予利益受損方選擇救濟方式的權利,盡量減少強制性的規(guī)定,減少公權力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但從我國惡意串通立法的文義上看,“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規(guī)定,并沒有依照損害對象的不同做出區(qū)別對待,而是對于損害不特定或特定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一概給予否定性評價。
這樣一來,在僅僅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立法規(guī)定實際上是突破了國家意志應當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行使的界限,代替?zhèn)€人作出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
這種越位的價值判斷表面上雖可以實現社會正義,但無法實現真正的個體正義,并不足取。
最后,根據現行法對于“惡意串通”的認定,要求原告舉證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的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非合同當事人來說舉證他人的主觀心態(tài)惡意十分困難,因此,以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理由來主張合同無效比較困難。
而倘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則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如果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無須對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主觀心態(tài)進行舉證,哪怕是在債務人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只需證明受讓人知道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但不需要證明受讓人有與債務人串通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觀惡意。
由此看來,特定第三人如果適用撤銷權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僅舉證責任相對比較輕,而且實現保護債權的可能性也更高。
因此,筆者認為惡意串通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該是無效合同,而對于惡意串通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該是可撤銷的合同。
當然,這里只是可撤銷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特定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本無權變更他人的合同,只是出于對其的特別保護和對債務人的惡意心態(tài)的懲罰,賦予其撤銷他人合同的權利。
但這種保護不是無限制的,在賦予其撤銷權已足夠達到保護其利益的目的后,法律不應該過分打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再賦予其變更他人合同的權利。
三、如何理解“非法目的”中的“法”?
所謂的“非法”是否是指一切的違法行為,包括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不法目的?當事人通過合法的買賣行為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是否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的調整范圍?對此,學者多持肯定意見。
但很顯然,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就以開篇案例為例,龍都公司和宗成達公司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轉讓股權的方式逃避債務,既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構成要件,也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要件。
由是出現了《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與《合同法》第74條第1款的競合的現象,這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也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此,筆者表示贊同。
首先,從立法目的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wěn)定的角度來說,應該明確這里的“非法目的”是指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因為對于任意性規(guī)范,民法是允許當事人排除適用的。
而對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的效力分類,可以分為取締性規(guī)范和效力性規(guī)范。
違反效力性規(guī)范的行為才是絕對無效的,法律既否定行為的本身,也否定行為的后果。
而對于違反取締性規(guī)范的行為來說,法律否定行為的本身,但是對于行為的后果不予以否定,就比如黃牛黨倒賣火車票,法律否定倒買倒賣的行為,但是對于持有從黃牛黨手中買到的車票的乘客來說,法律是承認這一買賣行為有效的,也即認可乘客可以憑該車票乘車。
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行為無效的范圍進行了縮限解釋,那么,從遵從立法目的和社會現實需要的角度出發(fā),在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進行認定時,也應該進一步縮小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的范圍,只有違反效力性規(guī)范的行為才認定為無效。
其次,從保護私法自治的角度來說,國家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應該盡可能減少對私權的干涉,國家意志應當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適當對個人意志進行限制,不應過多干涉私人領域,代替?zhèn)€人作出選擇。
最后,減少無效合同的范圍將其歸入可撤銷合同有利于保護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與上述關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效力分析一致,對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國家、集體、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來說,應該是絕對無效的。
而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來說,應該尊重該特定第三人的真實意思,給予特定第三人一定的選擇權,讓其自由決定是繼續(xù)該合同的效力而或是撤銷合同,使其歸于無效。
而且如若該特定第三人是債權人,其在行使撤銷權時所負擔的舉證責任也相對較輕,更利于實現自身利益的維護。
因此,筆者認為“非法目的”的“法”應是效力性的法律規(guī)定,整個詞組應理解為以損害國家、集體、不特定第三人為目的而違反效力性法律規(guī)定,由此盡量縮小適用該條認定合同無效的范圍。
四、小結。
經過前面的分析,在實踐中出現無效合同與債權人撤銷權相競合時,筆者認為應該縮小對無效合同的認定,賦予權利人選擇認定合同無效或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涉,更好地提高交易效率。
注釋。
{1}具體見滬高民二(商)終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第656頁。
{3}韓世遠.合同法新論.法律出版社版,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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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忠.無效法律行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三
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受___________法律援助處的指派,我擔任何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___________的代理人。本案經過開庭審理,事實已經基本查清,現就本案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合同所涉房產是原告及其逝去的老伴___________唯一的住房。
如在訴狀所述的,本案合同所涉房產是以原告丈夫___________的名義購買的解困房,兩位老人不僅動用了自己全部的積蓄,還得向多位兒女籌資才得以買下房子。因此,房子不僅是兩位老人唯一的住房,也是一輩子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財產。
原告在本案中無法證明當初贈予房產是出于解決被告祝某讀書的需要,但作為兩位老人唯一的住所,作為一輩子積蓄所購買的房子,如果贈予房產后會讓兩位老人無法繼續(xù)在里面居住,會迫使兩位老人另覓住所或另行投靠女兒,那么當初兩位老人肯定不會將房產贈予被告祝某。而在兩位老人的兒子___________開___________年因病去世后,兩位老人也一直和兩被告住在該房子中。可見,不管從十年前贈予之時兩位老人的自身客觀條件,還是從贈予后兩位老人一直在該房子居住的事實,都足以證明贈予合同附有保障兩位老人在其中居住的義務,被告祝某如要出售該房子應該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并承擔繼續(xù)保障老人居住的義務。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四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從源頭上來說是一種恩惠,體現的是一種扶危濟困的道德品質,歸根結底是一種道義行為。贈與人將贈與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并沒有要求受贈人一定的物質回報。但是如果受贈人接受贈與以后,不但沒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將仇報,以怨報德,實施了侵害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甚至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給贈與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了損害。此時仍要求贈與人在受贈人忘恩負義的情況下恪守贈與義務,于情于理都很難講通。為了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guī)定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撤銷贈與合同。行使撤銷權的目的主要是對受贈人的忘恩負義行為或不履行義務的一種懲罰,而且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有溯及效力,無論贈與標的物給付與否,都可發(fā)生使贈與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8].
至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條件,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guī)定。而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钡?93條第1款規(guī)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备鶕陨弦?guī)定,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可以分為贈與人的法定撤銷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兩種。
(一)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主要有三種情形:
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有嚴重侵害行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當屬無疑,但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嚴重侵害的對象包括近親屬在內是非常合理的。因為“贈與人的近親屬雖然不是贈與合同的當事人,與贈與沒有任何聯系,但是考慮到他們與贈與人身份上的特殊關系,受贈人對他們的侵害,將對贈與人造成精神甚至財產上的損害,實質上也就使贈與人本人受到了間接侵害?!盵9]至于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范圍,應與《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近親屬的范圍相同,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另外對于我國合同法第192條規(guī)定的嚴重侵害行為的認定,筆者認為應要求受贈人必須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侵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在所不同。這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聲譽的行為。如果贈與人對損害沒有過錯,實屬意外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此情形和第一種情形一起構成大陸法系國家所稱的“忘恩負義行為”。這里的撫養(yǎng)義務是僅指法定義務還是包括約定義務,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主要是指法定撫養(yǎng)義務,也包括約定撫養(yǎng)義務。另外必須要有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yǎng)義務的事實,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而受贈人在沒有撫養(yǎng)能力的情況下的不履行屬于客觀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并無不履行的'故意,為此贈與人不能產生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對所附義務,受贈人須按照約定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義務。因為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僅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而且要在合同所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不允許贈與人在受贈人違反履行約定的義務時撤銷贈與,則對贈與人不公平,贈與目的也即受到損害。因此在受贈人拒不履行其所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提出撤銷贈與。但也并不是意味著只要受贈人有輕微違約的情形時就可撤銷贈與。筆者認為,必須是能夠達到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致使贈與人當初設定義務的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時,贈與人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贈與的撤銷本應屬于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和意愿。
至于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德國、瑞士和臺灣地區(qū)的規(guī)定不盡一致。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則規(guī)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民法典規(guī)定不同的是我國法律不僅規(guī)定了繼承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而且還規(guī)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條件,可見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更為有利。
一般認為,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贈與撤銷權應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繼承人沒有死亡或者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其本人即可行使撤銷權。其次是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由于受贈人對贈與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的。值得探討的是,如果贈與人非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死亡,且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否撤銷贈與,各國立法均未作規(guī)定。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繼承人撤銷贈與。但在受贈人的行為嚴重違背所附義務和贈與本意或者妨礙了贈與人撤銷贈與時,贈與人死亡后,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五
(contractof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贈與人能否任意撤銷贈與合同,希望大家喜歡!
贈與人能否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了贈與合同后,可能會存在因種種原因不想贈與或贈與給他人后想要回贈與物的情形,那么,贈與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撤銷贈與合同要從贈與合同的性質、贈與合同的種類以及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知識來分析,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經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協議。其中,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方的當事人成為贈與人,受領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成為受贈人。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無爭議。理論界爭議較大的是: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系。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于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贈與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樣,經過要約與承諾,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故為諾成性合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
3、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有的贈與合同不僅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且還由公證機關進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證明。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撤銷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定,這就意味著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之外的普通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權的設定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贈與合同確定為諾成合同,則相應的加強了對受贈人的保護和對贈與人的約束,又因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如果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給予同等保護,則會加重贈與人的負擔。因此從利益衡量角度出發(fā),賦予贈與人相應的撤銷權,以減輕贈與人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guī)定,贈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地撤銷贈與,具有單方的任意性。
贈與物的交付標志著贈與合同予以履行,贈與物交付后,即表明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受贈人受領了贈與物,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贈與權利義務隨之終止。根據誠信原則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穩(wěn)定性的要求,贈與人不能反悔,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但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人具有善意性,為保護該善意性和防止受贈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對贈與人的有關利益實施惡意的侵害。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甲方(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贈與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贈與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贈與財產情況。
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
財產數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質量:________________。
財產價值:________________。
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的交付方式。
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財產之日起,該財產發(fā)生的一切責任,及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甲方應自移交財產之日起30日內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財產變更手續(x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_______方負責辦理公證。甲、乙雙方經協商,選擇_____________公證處作為本合同的公證機關。
第四條受贈人的義務。
乙方無償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贈與財產瑕疵。
甲方未向乙方說明贈與財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若事后乙方確有證據證明甲方故意隱瞞該風險的,由甲方對乙方因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2)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甲方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乙方基于對贈與合同的信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甲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條贈與財產的毀損。
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該贈與合同自始無效,贈與人無需對贈與財產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慶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做規(guī)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六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二、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
三、贈與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條件:_________(寫明將來合同生效的條件)
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未作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開戶行: 開戶行:
帳戶: 帳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fā)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guī)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 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fā)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xù)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xù),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贈與人的主要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
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
贈與的財產貪腐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
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但有如下兩種例外。
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
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
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fā)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
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
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
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主要的權利義務
受贈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為: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
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該合同解除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一篇名為《考上北大研究生為掙學費當“扁擔”》的報道,讓萬州學子段霖夏成為眾多好心人資助的對象,這其中包括一位叫李富華的萬州老板。
李先后向段資助現金4萬元。
但段不僅早已不在北京大學讀書,而且入學四年以來只修完1門課。
李深感自己的善心被騙,決定通過法律程序要回資助給段的善款。
李富華認為,自己與段系贈與合同關系,且是附條件的贈與,因為其在資助段霖夏時說的話--必須好好讀書,把錢花在讀書上,算是構成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段霖夏沒把錢花在讀書上,就是違約。
即段負有義務將自己的捐助款用于求學,而段已經違背了這一義務。
李請求法院撤銷自己與段的贈與合同,要求段返還李贈與的現金共計4萬元。
但段霖夏的代理律師認為,這個贈與合同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之前李富華沒有明確要求段霖夏把資助款用于學習。
日前雙方將此案訴諸公堂之上,等待判決。
這個案件涉及了一個贈與合同的問題,主要爭議就在于這個贈與合同是否是附條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
一、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贈與合同雖然屬于單務、無償合同,但仍需要有當事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贈與意愿,而另一方無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不能成立。
在現實生活中,也會出現一方出于某種考慮而不愿接受對方贈與的情形,如遇此情況,贈與合同不成立。
二、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以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為目的的合同,是贈與人轉移財產所有權于受贈人的合同。
這是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三、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
一般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
這是贈與合同與買賣等有償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四、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在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僅由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有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負有將其財產給付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按照合同約定負擔某種義務,但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贈與人所負義務并不是相互對應的。
由此可見,本案所涉合同屬于贈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可見,贈與合同中可以附義務,而撤銷贈與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一項,因此只要法院能夠認定這個贈與合同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那么原告將勝訴。
對本案而言,要認定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關鍵就在于雙方在形成這個贈與合同時是否明確了這筆款項的用途是要資助段霖夏完成研究生學業(yè)。
如果明確,就像原告所稱其在資助段霖夏時說:“必須好好讀書,把錢花在讀書上”,之后受贈方也接受了這筆款項,那么就相當于雙方形成合意,這個合意是通過受贈方的默認所形成的,因此也就形成了原告所稱的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把錢用在合同上,無疑是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實現。
合同的撤銷決定權在守約方。
如果雙方并沒有在事先約定款項的用途,正如段霖夏的代理律師所稱“之前李富華沒有明確要求段霖夏把資助款用于學習”,則不宜認定為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
如果贈與人在捐款轉移給受贈人以后,才要求其將錢用于確定的范圍,一般也不宜認定是附條件的的贈與合同,法律上也不應承認“事后要求”的約束力。
在我國本不完善的社會捐助事業(yè)的背景下,法庭到底認定哪些事實,依據什么法律,偏重于保護哪一方的利益,這次判決將會有明確的答復。
判決結果固然重要,但本案對我們的二點啟發(fā)卻是更重要的:一是當事人做慈善捐助時,如果是附條件的,應該做具體的細化,且最好以書面形式確定;二是我國確實需要推進慈善領域的立法,來明確規(guī)范贈與行為。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钡谝话倬攀l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20xx年5月老萬夫婦把自己的一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萬并簽訂了房產。
合同同時約定:老萬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享有居住權直至去世。雙方將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此后小萬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將該房產權屬登記在自己名下。20xx年8月小萬妻子朱某因瑣事與老萬發(fā)生爭吵并動手與老萬撕扯;老萬打電話報警此事經民警調解暫時平息但雙方從此心存芥蒂。20xx年10月老萬夫婦思來想去決定把兒子、兒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之間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萬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萬,小萬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間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原告老萬雖遭兒媳朱某的打罵,但朱某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贈與合同簽訂后,老萬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是一起發(fā)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承辦法官曾試圖從維護親情、維護和睦家庭的角度出發(fā),盡力做了大量調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于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矛盾尖銳、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未能實現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钡谝话倬攀l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p>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贈與合同,受贈人小萬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萬夫婦的居住權。事實上,老萬夫婦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于家庭瑣事,老萬與兒媳發(fā)生沖突,遭到兒媳朱某打罵,從情理上講,朱某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朱某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約束。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萬嚴重侵害了老萬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地指出,從道德層面上來講,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兒媳,更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yǎng)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在于彼此的體諒與寬容。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篇八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則在辦理登記手續(xù)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在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之中,享受有撤銷權的主體,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僅限于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因為受贈人雖然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是有權拒絕接受贈與的,但是,此種拒絕接受贈與的權利并不能稱其為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因為撤銷權是形成權,其基本內涵是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而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并不能產生撤銷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guī)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guī)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規(guī)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3)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yè)。
此類合同中,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說是經過法律上的慎重考慮,不存在一時沖動考慮欠周的問題,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既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蔑視公證的嚴肅性。所以,若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則不得撤銷。
另外,贈與人撤銷贈與,須將其撤銷贈與的意思通知受贈人,如果贈與人不向受贈人為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不能發(fā)生撤銷贈與的法律效果。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人們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贈與活動以及贈與糾紛不斷增多。“給出去的東西就沒法往回要了”,這種觀點,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贈人的所作所為卻令贈與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據法律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無償性。2單務性。3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4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5贈與為諾成合同。
根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有無法定事由,可以分為有因撤銷和無因撤銷。
1無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需任何理由而撤銷贈與。但是,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有因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在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事由時,使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銷權: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3)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撤銷贈與的條件。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fā)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撤銷贈與合同能夠使贈與財產物歸原主,自然維護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贈與行為之前,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