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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一
在20xx-3-4日晚上,時間22:00左右,鉆孔b部工序員工康成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床剪掉發(fā)生重大工傷事故。廠內員工立即匯報了事發(fā)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yī)院進行治療。經過醫(y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理,現在上海醫(yī)院住院治療中。
1、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guī)范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老廠設備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fā)生工傷事故。
1、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通過考試后才能上崗開料。
2、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老廠設備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后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鉆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管理人員隨時監(jiān)督發(fā)現有違規(guī)作業(yè)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設備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guī)行為,一旦發(fā)現重罰。
報告人:黃紅軍。
20xx-3-4。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二
一般安全事故。
x級。
沖床操作工泮雪琴在進行機殼鋼板下料作業(yè)時,由于忽視安全操作規(guī)程,嫌安全夾使用影響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夾,在左手取料未及時收回的瞬間被沖壓,后送醫(yī)院拍片檢查,醫(yī)生診斷,造成左手食指軟組織缺損的傷害。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傷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員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識不強,不使用安全輔助工具操作沖壓設備;
3)未對泮某的行為進行制止,監(jiān)護不到位;
4)該車間對安全工作監(jiān)管不嚴、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
這次安全事故后,于當天上午11時在金工車間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針對我們公司的工人的安全意識差,安全管理力度不夠的現狀,現要求生產部加強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車間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3)加強車間安全防護巡查工作。杜絕各種安全隱患。
1)對車間副主任王杰,罰款50元;
2)對違反操作規(guī)程員工泮雪琴,罰款20元。
事故責任人:
負責人簽名:
制表人簽名:
制表日期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三
1、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jiān)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xié)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xù)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四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fā)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fā)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fā)生的。要求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yè)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zhàn)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yè)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tǒng)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yè)和行業(yè)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yè)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guī)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fā)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fā)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yè)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于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1、工傷事故發(fā)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jiān)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xié)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xù)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五
20xx年1-9月份,發(fā)生工傷24起36名工傷,其中井下崗位工傷4起,6人輕傷、4人重傷;地面崗位工傷5起,3人輕傷、2人重傷;病亡3人,井下崗點2人、地面單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傷、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個二級單位,20個工種。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六
xxx。
王xx、鄭xx、劉xx。
劉x。
20xx年xx月xx日。
當事人:
郭x、申x、黃x。
負責人:
車間主任-------申x。
安全部負責人------劉x。
事故發(fā)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fā)生后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yī)院接受治療。經醫(yī)院檢查和包扎后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于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y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后可出院。出院休養(yǎng)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wěn)定。
郭x——與傷者搭檔工作,并負責指揮天車。
黃x——天車工。
郭x的說法:
事故發(fā)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于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并碰到了位于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墻撞去,致使位于墻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黃x的說法:
郭x平時干活比較老實,來的早干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郭已經將活干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里不舒服,和申在干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干這個我偏不干這個,二人干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于底部的零件上好后又接著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里覺得下部的工件壓著,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yè)。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范意識,于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后撤開,于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yè),并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1、事故發(fā)生后,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事故發(fā)生后,安全部前去事故發(fā)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鑒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fā)現場有利于員工工傷的鑒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于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于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fā)資料下發(fā)學習,但考慮的細節(jié)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jié)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后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說、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了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fā)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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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七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fā)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tài)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guī)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guī)定,但從《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guī)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延續(xù)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xù)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yè)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fā)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xié)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fā)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fā)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F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fā)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yǎng)、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lián),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xié)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梢哉f,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fā)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yè)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fā)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yè),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yè);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fā)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fā)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guī)范,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guī)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xù),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yè)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yè)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fā)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fā)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fā)生的。要求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yè)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zhàn)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yè)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tǒng)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yè)和行業(yè)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yè)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guī)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fā)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fā)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yè)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于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實行雙重責任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范圍不應限于精神損害賠償。
堅持雙重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對于勞動者的侵權賠償請求范圍應如何確定,涉及到勞動者獲得雙重補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看法和實踐,更多地傾向于侵權賠償應限于精神損害的范圍,這是值得商榷的。
作為一種一般規(guī)則,所有法律傳統(tǒng)都接受“差別原則”,即必須通過相關利益在侵害發(fā)生以前的狀態(tài)和侵害發(fā)生以后的狀態(tài)的比較計算侵害賠償。由于這種計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損失,因而,雙重責任原則似乎與受害人不應該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獲這一公認的準則相違背。但我們所討論問題是在兩個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內展開的,不同的責任負擔承載、實現著不同的價值,在立法上沒有將價值取向進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重疊適用,是立法都對調整對象之間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在執(zhí)法中予以修正,否則可能帶來對法制統(tǒng)一的破壞。
僅允許勞動者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在勞動者實際訴訟能力有限,而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不高的情況下,除了其宣示意義外,并不具有太高的價值。而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損害為代價的,對于這些無價之權利,賠償多少又為之過呢?我們的社會既然允許一個人通過購買彩票中獎而牟取巨額利益,為什么一個無辜受害者就不能因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獲取一筆數額并不太驚人的賠償金呢?在讓勞動者獲得“意外收益”與讓侵權行為人逃避法律責任這間的權衡中,還是應當選擇前者。
(二)工傷事故侵權糾紛不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事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各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在總體制度設計上的傾向性不應影響具體制度設計遵循一般規(guī)則。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前提,為此,在具體訴訟中,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在工傷保險賠償先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損害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是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難點,但要求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惡意行為,或者證明用人單位放任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后果等,沒有超過一般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明難度。同時,對此類糾紛,還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緩解勞動者的舉證困難,工會幫助作用的加強,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能引起濫訴等現象,加大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出現同類事物的不同處理的后果,有悖公正。畢竟,勞動者享有獲得雙重補償的權利與行使該權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堅持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雙重屬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擴張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當與我國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huán)境相適應,體現現代社會對人的權利的全面關懷的價值觀。實行工傷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責任制度,輔之以對中小企業(yè)從業(yè)人員采取強制性安全培訓措施,讓有限的監(jiān)管力量發(fā)揮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國安全生產實際的選擇。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八
近年來,集團公司領導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和職業(yè)健康,緊緊圍繞“發(fā)展、效益、民生”,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今年1-9月份,11個生產礦井9個單位井下杜絕了破皮傷;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單位杜絕了崗位工傷。為接受個別單位工傷事故教訓,確保年底安全生產,現就1-9月份各類工傷事故統(tǒng)計分析如下。
單位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九
事故發(fā)生時間:
事故發(fā)生地點:
當事人:郭*、申*、牛*
負責人:車間主任———————申*
安全部負責人——————劉*
事故處理:事故發(fā)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fā)生后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yī)院接受治療。經醫(yī)院檢查和包扎后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于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y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后可出院。出院休養(yǎng)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wěn)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與傷者搭檔工作,并負責指揮天車
牛*——天車工
郭*的說法:
事故發(fā)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于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并碰到了位于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墻撞去,致使位于墻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牛*的.說法:
郭*平時干活比較老實,來的早干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 郭已經將活干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里不舒服,和申在干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干這個我偏不干這個,二人干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于底部的零件上好后又接著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里覺得下部的工件壓著,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yè)。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范意識,于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后撤開,于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yè),并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部前去事故發(fā)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鑒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fā)現場有利于員工工傷的鑒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于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于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fā)資料下發(fā)學習,但考慮的細節(jié)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jié)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后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說、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了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fā)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