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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匯總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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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匯總8篇)
時間:2023-11-24 15:05:04     小編:FS文字使者

合同內(nèi)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nèi)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nèi)容。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其中,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實務中有各種意見。此處依據(jù)相關法律政策規(guī)定作出相應厘清。

最先對此問題進行說明的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該《意見》第29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薄啊灰婪ㄗ肪啃淌仑熑巍侵福罕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薄皠趧诱弑蝗嗣穹ㄔ号刑幘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該《意見》采取最為廣義的理解,將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jié)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三種情況均納入追究刑事責任范疇,但同時又補充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

這里有一個疑問,既然以上三種情況均屬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第3款要補充規(guī)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個第3款沒有必要規(guī)定。不過,仍大抵上理解為,進一步明確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又給出了具體答復: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25條第4項規(guī)定(博主注:對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稄秃分苯优懦藢θ嗣駲z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應該說,這是對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來的問題是,因情節(jié)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此種情形能否解除呢?的《復函》沒有明確,按照1994年《通知》的規(guī)定,仍應屬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簡單歸納一下,“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32條(因情節(jié)輕微等)免予刑事處分的”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犯罪情節(jié)輕微等)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說明一下,基于人權(quán)觀念的時代發(fā)展、體現(xiàn)教育優(yōu)先以及保護勞動者權(quán)益的立場,對“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32條于免于刑事處分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也應排除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僅作為立法建議之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67號):

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你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依據(jù)問題的請示》(滇勞社廳辦[2003]35號)收悉。經(jīng)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xiàn)答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其行為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0xx年xx月xx日。

相關法律政策。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42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jié)。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jié)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2003)。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獎趧硬俊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

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1993)。

第37條(原《刑法》第32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法》()。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边@其中,第(六)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如何理解?實務中有各種意見。此處依據(jù)相關法律政策規(guī)定作出相應厘清。

最先對此問題進行說明的是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該《意見》第29條規(guī)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薄皠趧诱弑蝗嗣穹ㄔ号刑幘幸?、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該《意見》采取最為廣義的理解,將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jié)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三種情況均納入追究刑事責任范疇,但同時又補充規(guī)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

這里有一個疑問,既然以上三種情況均屬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為什么第3款要補充規(guī)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個第3款沒有必要規(guī)定。不過,仍大抵上理解為,進一步明確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2003)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又給出了具體答復: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25條第4項規(guī)定(博主注:對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復函》直接排除了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應該說,這是對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來的問題是,因情節(jié)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此種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復函》沒有明確,按照1994年《通知》的規(guī)定,仍應屬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簡單歸納一下,“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32條(因情節(jié)輕微等)免予刑事處分的”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犯罪情節(jié)輕微等)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說明一下,基于人權(quán)觀念的時代發(fā)展、體現(xiàn)教育優(yōu)先以及保護勞動者權(quán)益的立場,對“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32條于免于刑事處分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建議也應排除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僅作為立法建議之參考。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67號):

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你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依據(jù)問題的請示》(滇勞社廳辦[2003]35號)收悉。經(jīng)商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xiàn)答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于《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對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其行為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0xx年xx月xx日。

相關法律政策。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42條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jié)。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jié)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2003)。

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氨灰婪ㄗ肪啃淌仑熑巍笔侵福罕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4)。

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1993)。

第37條(原《刑法》第32條)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jié)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法》(2009)。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三

范某自2010年2月5日起就在某私營企業(yè)工作,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到2013年2月他的勞動合同又要到期了。他聽說《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他認為,到2013年2月他的合同到期時,企業(yè)必須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范某的理解對嗎?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四

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單位都會通知職工本人續(xù)簽,而如果用人單位合同續(xù)簽通知未及時傳達到員工本人很可能會面臨賠償?shù)木秤?,對于未簽合同期間的工資還得支付雙倍的標準。

張先生系外來從業(yè)人員,自20xx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廠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現(xiàn)不錯,所以從普通工人被提拔為生產(chǎn)線主管,雙方簽訂了一份從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底單位通過廣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員工進行合同續(xù)簽,由于當時張先生未在單位,所以未能續(xù)簽勞動合同。元旦放假過后,張某回到單位,繼續(xù)從事原來工作,照常上班。直到20xx年4月15日,單位發(fā)現(xiàn)張先生的勞動合同還沒有續(xù)簽,后人事部門找到張先生,要求與其續(xù)簽三年的勞動合同,而張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天后單位回復張先生因為其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不同意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張某拒絕簽署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該單位在20xx年4月30日以張先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張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最終裁決:

1、單位支付自20xx年2月1日到2013年4月15日的雙倍工資;

2、單位支付自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4月30日對應的勞動合同終止經(jīng)濟補償金。

專家: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張某未能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且也不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專家: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备鶕?jù)該規(guī)定,原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義務通知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到期未續(xù)簽的應根據(jù)不同情形處理?!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惫视萌藛挝皇紫葢袚谠瓌趧雍贤狡诤笠粋€月內(nèi)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惫视萌藛挝辉诔^一個月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向勞動者承擔支付每月二倍工資的責任。

專家:如果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須視情形處理。第一種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边@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即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本案中張某的情況屬于第二種情形?!秳趧雍贤ā纷?008年1月1日起實施,故張某的經(jīng)濟補償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五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quán),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zhì)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guī)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六

2014年8月1日,大學畢業(yè)生田宇成功應聘到通天紅酒有限公責任公司成為了一名紅酒銷售員,公司與田宇約定按月支付其2000元的基本工資,并按銷售業(yè)績決定提成,但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入職三個月,田宇遲遲未得到工資。2014年10月31日,銷售業(yè)績只能剛好達到公司最低標準的田宇想到了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職至今拖欠的工資。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以田宇銷售業(yè)績不佳為由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款。田宇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一、通天紅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銷售業(yè)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二、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通天紅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銷售業(yè)績不好為由拒付工資沒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本案中,田宇的銷售業(yè)績雖然不能拔得翹楚,但是也達到了公司對銷售人員銷售業(yè)績的最低標準,因此,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足額支付田宇入職以來拖欠的所有工資。

其次,未與田宇簽訂勞動合同,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辦案中,田宇入職三個月以來,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并未約定試用期。因此,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通天紅酒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田宇支付超過一月未滿一年期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情形下,即便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仍然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2條的規(guī)定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超過一月未滿一年的標準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實踐中,勞動者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用工的,勞動關系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七

案情分析: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用人單位有權(quán)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的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是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內(nèi)心的真實意思表示。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quán)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同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并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本案中,王某在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是一種不誠實,不善意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雖然簽訂合同是雙方自愿的,但這種自愿是建立在虛假材料的基礎上的,本質(zhì)上是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

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篇八

2009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鋼鐵廠購買了鋼材2000噸,每噸價款1000元,并簽定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鋼材廠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兩批將2000噸鋼材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xiàn)場,貨到后一個星期之內(nèi),該建筑公司支付貨款。5月20日,該鋼材廠將1000噸鋼材運到了該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xiàn)場。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xié)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xiàn)場,而此時,甲地的施工現(xiàn)場因其未能按期送貨而導致工期推遲,損失了4萬元。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jīng)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xiàn)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并要求該建筑公司支付該批鋼材的貨款100萬元。而建筑公司認為鋼材廠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絕支付貨款。10月30日,鋼材廠將另外1000噸的。剛才運送到該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現(xiàn)場,而此時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降價,建筑公司以鋼材廠不守信用為由拒絕受領。于是,建筑公司與鋼材廠發(fā)生糾紛,雙方均認為對方違約而訴至人民法院。

問題:

(1)鋼材廠將第一批1000噸的鋼材運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現(xiàn)場,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建筑公司損失的4萬元應當有誰負責?請說明理由。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shù)芈男泻贤x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于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于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筑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xié)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xiàn)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jīng)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xiàn)場也屬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筑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是否構(gòu)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筑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gòu)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梢?,建筑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于,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價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筑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guī)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價格上漲的以原價結(jié)算,價格下跌的以市場價結(jié)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價格上漲的以市場價結(jié)算,價格下跌的以原價結(jié)算。那么,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gòu)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筑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筑公司構(gòu)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gòu)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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