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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轉包合同無效十(優(yōu)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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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轉包合同無效十(優(yōu)秀7篇)
時間:2023-09-14 00:19:12     小編:曼珠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規(guī)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暮贤姆段哪0?,希望能夠幫到你?

轉包合同無效十篇一

(一)問題與解決方法

就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有兩大問題。一個大問題是對于《勞動法》第18條所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的理解與把握。另一個大問題是在《勞動法》第18條之外,有無其他無效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兩個問題在將《勞動法》第18條規(guī)定同《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的比較中京可發(fā)現(xiàn)。對比《民法通則》,不難看出,《勞動法》關于無效勞動合同情形的規(guī)定源于《民法通則》第58條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guī)定,但又遠少于該條規(guī)定的7種情形,并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屬于《民法通則》未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再對比《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基本規(guī)定即第52條的規(guī)定,《勞動法》關于無效勞動合同情形的規(guī)定也較之《合同法》規(guī)定的5種情形要少,同時相類似的情形《合同法》的規(guī)定較之《勞動法》有進一步的限定,《勞動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在《合同法》中的相應表述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勞動法》的“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情形在《合同法》中的相應表述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種對比產生的相應問題是:在具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民事行為無效或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時,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合同法》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限定性規(guī)定是否也參照適用于對《勞動法》第18條所規(guī)定情形的理解與把握。此外,《合同法》還有3種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也是《勞動法》所沒有的。這些問題所蘊含的共同法理問題是,民法與合同法的法理與勞動法的法理是否相通,由此決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于民事行為無效或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否也適用于勞動合同。眾所周知,就合同無效,《民法通則》與《合同法》代表了兩種經濟體制下的兩種價值取向。其中,《民法通則》體現(xiàn)了計劃經濟下國家對合同的強烈干預,重國家在合同效力上的主導地位而不重對交易的保障;《合同法》則體現(xiàn)了市場經濟下國家對當事人意思的突出尊重,以保障交易,促進發(fā)展。正因如此,上述問題的關鍵是,《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理是否可通用于勞動合同,由此,《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guī)定是否也參照適用于勞動合同。而二者法理是否相通又取決于二者的價值取向是否相類似。同時,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有無基于勞動法的獨特法理而產生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是一個問題。

就法學體系來看,勞動法與合同法最初都屬于大民法的范疇,后來,隨著勞動法在勞動者隸屬性基礎上對勞動者全面權益的側重保護和與此伴隨的三方機制的引入,勞動關系由契約走向身份,勞動法逐漸從傳統(tǒng) 民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新的部門法。但勞動法與民法并非絕對割裂,在勞動法獨特的價值取向和三方機制之外,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有著類似的價值取向,如民事合同要盡可能保障交易的成功,以此促進經濟發(fā)展,而勞動合同則要盡可能保障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以此兼顧經濟的發(fā)展和勞動法獨特價值取向的實現(xiàn)。正因發(fā)此,只要不與勞動法的價值取向相悖,合同法的相關法理與勞動合同的相關法理應是相通的。

(二)對《勞動法》第18條所規(guī)定情形的理解與把握

1、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合同”的理解與把握

從字面上,依此情形確定的無效勞動合同應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這是從法律淵源或法律規(guī)范的效力等級上對無效勞動合同認定法律依據的限定。所謂法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所謂行政法規(guī),即國務際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按照法理,法律與行政法規(guī)因其系因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制定,并具有全國范圍內的適用效力,才能規(guī)定法律行為的無效,除此之外的法律規(guī)范不得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勞動法與民法均守此理。按此規(guī)定與法理,地方法規(guī)、部門或地方行政規(guī)章均不得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據。當然,這一結論并不排除依據相關法理,參照地方法規(guī)、部門或地方行政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勞動合同無效。也即,不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外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無效和可參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外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合同無效,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并行不悖的。這是法律適用上“有規(guī)定從規(guī)定,無規(guī)定從法理”的具體體現(xiàn)。當前,由于勞動合同立法的欠缺,立足法理而參照地方法規(guī)、部門或地方行政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更是不可或缺。實踐中,為加強外地務工人員的管理,一些地方的地方法規(guī)或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外地務工人員不辦理務工證等相關證件的,不得在本地務工。對未辦理務工證等證件的外地務工人員與本地用工單位發(fā)生糾紛后合同效力的認定,審判中有有效和無效兩種觀點。我們持有效的觀點。原因有二:其一,地方法規(guī)或規(guī)章不得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據。其二,從法理上看,如認定未辦理務工證等證件的外地務工人員所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實際上是將違反行政管理和合同無效混為一談,最終是限制了外地務工人員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權,這同公民享有平等勞動權利的憲法規(guī)定亦是沖突的,因而該類地方法規(guī)或規(guī)章亦不能作為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參照。應當說,這種觀點目前已成為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那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的嗎?這方面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導致勞動關系無效。勞動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就此問題認識基本一致,即是否訂立書面合同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效力,只要符合勞動關系的效力要件,無書面合同即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梢?,《勞動法》所說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進行限制解釋。那么,如何進行限制呢?《合同法》所稱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可參照解釋《勞動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呢?如前所述,只要不與勞動法獨特的價值取向相悖,合同法的相關法理與勞動合同的相關法理應是相通的。就合同無效而言,《合同法》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要求體現(xiàn)著民事合同保障交易的價值取向,而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有著類似價值取向。同時,“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突出體現(xiàn)著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則突出體現(xiàn)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與勞動法的價值取向亦不沖突。因此,對《勞動法》第18條所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理解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合同法》所稱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身仍需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按照多數觀點,這里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其字面應是指強行性規(guī)范,而強行性規(guī)范包括強制性規(guī)范與禁止性規(guī)范兩種。禁止性規(guī)范又區(qū)分為效力性的禁止性規(guī)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規(guī)范。這種區(qū)分的實質是當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沖突的不同程度,而導致合同絕對無效的僅僅是效力性的禁止性規(guī)范,管理性的禁止性規(guī)定則導致合同效力待定。這種限縮解釋同樣應適用于勞動合同。

實踐中,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主要有兩大類情況。

第一大類情況是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具體又可分為兩類:其一是合同所指向的勞動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進行盜版光盤、毒品等國家禁止或限制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這種勞動關系因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嚴重違背而無效。這里需要研討的問題是,雙重勞動關系中第二個勞動關系是否無效。就此有無效和有效兩種觀點。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并無明確的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但同時亦無允許雙重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梢哉f,雙重勞動關系是我國立法中的一個空白。之所以有此空白,是由于我國勞動用工由固定工向合同工轉型期間立法的相對滯后造成的。這種特點決定了雙重勞動關系不能簡單適用“法律無禁止即是允許”的民法法理。特別是,雙重勞動關系的確立涉及國家相應的配套措施,特別是保險繳納機制的完善。因此,在筆者看來,當前雙重勞動關系不屬于是否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有效的問題,而是政策不明和配套規(guī)范未建立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司法審判宜立足實際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適當保護勞動者在第二個勞動關系中的權益。

其二是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約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又如約定的勞動者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再如約定用人單位不提供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勞動保障;還如約定用人單位不負責給勞動者上三險等等。這方面需要研討的一個問題是,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以實物或部分實物作為工資支付勞動者的,該約定是否有效。一般認為,《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違反該條規(guī)定應當無效。但也有觀點認為,從強行性規(guī)范的分類看,該條文旨在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聯(lián)系程度不高,因而并非禁止性規(guī)范,違反該條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相關約定的無效。筆者認為,在現(xiàn)代社會,貨幣是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獲得衣、食、住、行等保障的基本條件,而勞動者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其生活保障是國家、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因而與國家、社會的重大利益密切相關,故《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應屬于效力性的禁止性規(guī)范,違反此規(guī)定的約定應屬無效。當然,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因用人單位經營情況不良期間無力支付貨幣工資,經與工會協(xié)商并經勞動者同意,以實物來替代工資給付勞動者的,應屬基于情勢和利益衡量所做的履行變更,一般不應簡單認定為無效。

第二大類情況是勞動合同的主體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主要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缺乏權利能力,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缺乏用工資質,另一方面是被招用人員缺乏勞動者權利能力。用人單位缺乏用工資質主要是用人者非法人和個體經濟組織。按照《勞動法》第2條的規(guī)定,我國只有境內法人與個體經濟組織才能夠作為用工主體。據此,外國企業(yè)或組織不是我國的用工主體,外國企業(yè)或組織只能通過中介機構派遣勞務獲得勞動力,其直接與我國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那么,境內無用工資質者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效力如何呢?有觀點認為應屬無效合同。筆者認為,一方面,境內無用工資質者可能會獲得用工資質,這與外國公司或組織的情況不同。另一方面,僅因為用工者無資質即當然認定合同無效,在勞動力市場一般為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實際上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關于用工資質的規(guī)定應屬管理性的禁止性規(guī)范,違反該規(guī)范僅導致合同效力待定,而不是當然的合同無效。在一定期間內如果用工者取得資質,則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這里的效力待定期間宜以起訴時為截止期限。與此類似的問題是分支機構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簽訂勞動合同。對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效力,一般認為應屬無效。筆者認為,從合同法理分析,并參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此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應屬效力待定。一定時間內如經其所屬法人追認,則合同有效,未經追認則屬無效。實踐中常見的另一種情況是,母公司掌握或限制子公司的用工權,子公司的用工需由母公司確定或認可由此常發(fā)生子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經母公司認可的情況。審判實踐中對這種情況下的合同效力認識不一。有人認為此種勞動合同無效,有人則認為屬效力待定,應依用人單位是否追認而確定有效或無效。筆者認為,此種勞動合同應屬有效。原因是,從法理上講,法人的主體資格即當然意味著其勞動法意義上的用工資質。至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在子公司用工上作何約定,應屬母、子公司內部約定,對外不能改變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用工資質,否則就極易成為關聯(lián)公司否定勞動關系的借口,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不利。與此同理,在公司改制中有些地方規(guī)章或政策規(guī)定集團公司中各公司的用工權由總公司掌握,這種規(guī)定也不能改變子公司的對外用工資質。

轉包合同無效十篇二

論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無效經濟合同約占經濟合同總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無效致使每年約有3 000億至4 000億元的合同金額得不到履行。

這種現(xiàn)象引起了不良的社會后果: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商事主體對合同產生不信任感;有利于違約當事人,給違約當事人提供了可靠的避風港。無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當事人無法制觀念,故意違法;另一方面也與我國原合同法制度有關。原合同法制度過于強調國家干預經濟的原則,過于強調保護交易安全。本文力求從司法的角度結合實踐中的案例剖析無效合同認定和處理的立法和司法的問題,以求得到共識,以便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新的《合同法》。

非法人組織機構對外締約的案件、超范圍經營的案件、未經房屋登記機關核準的財產租賃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被確認為無效。上述三種案件無效認定后,在理論界引起學者的反對,認為無效合同的范圍應作嚴格限定。上述三種案件屬常規(guī)案件,在經濟合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討論已是當務之急。

我國《民法通則》和原《經濟合同法》未作規(guī)定,國家工商局1985年《關于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和有關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非法人團體對外簽訂合同無效的問題,理論依據是把非法人團體等同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里需要弄清:非法人組織機構和法人的關系是否能等同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間的關系,非法人組織機構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何區(qū)別。

非法人組織機構和法人的實際差別僅在于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責任能力;非法人組織機構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本質的區(qū)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弱小或生理有缺陷,立法保護使其免受損害為歷代民法所公認的法則,但非法人組織機構不存在弱小問題,保護的意義就無從談起。

確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締約無效的因素無需考慮是否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問題,但確認非法人組織機構締約效力不考慮第三人的利益顯然是不公平的。由此二者的關系是不能等同的。

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對非法人組織機構簽訂的合同不作無效處理。例如,德國法雖認為非法人組織機構為無權利社團,但對其適用合伙的規(guī)定。判例法國家承認非法人團體享有人格權,與法人無異。

筆者認為,從保護善意人的利益出發(fā),非法人組織機構對外締約除善意人有重大過失外,應確認合同有效。例如:在審理紫竹院分公司和華燕公司聯(lián)營合同糾紛一案中,遇到了紫竹院分公司主體資格不合法問題,認定此案無效的處理后果就是判決法人型聯(lián)營體花園酒樓解散,而如果認定有效,聯(lián)營體不解散,既有利于鼓勵交易,又并不與維護交易安全相悖。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法》對此規(guī)定比較模糊,有待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

《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第9條規(guī)定:法人要登記經營范圍;《民法通則》第42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的司法解釋由此認為我國實行的是公司登記核準制度,超越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但這種規(guī)定與轉軌時期國家倡導的多種經營不相協(xié)調,反映到司法實踐中因超范圍經營認定無效的案件越來越多。

1993年上海會議紀要力求改變這一現(xiàn)狀,提出了可酌定有效的觀點,后來由于酌定標準不確定出現(xiàn)了執(zhí)法不統(tǒng)一現(xiàn)象。工商管理機關也認為核淮經營范圍意義得不到體現(xiàn),此寬松政策在上述阻力面前便曇花一現(xiàn),又恢復到原來的絕對無效的觀點。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超范圍經營無效導向是消極的:一是容易扼殺新的經營方式。

如:個體運輸戶應工地要求為工地送石磚,以送貨為主以賣貨為輔的經營方式加快了經濟快速流轉,是一種值得提倡的經營活動,但現(xiàn)行的登記機關不予核準其售貨的經營范圍,使這種經營方式只能流產。

二是造成當事人在經營范圍內容解釋上作文章。如在審理一加工承攬合同經營糾紛時,承攬方沒有加工電視屏幕的經營范圍,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釋為有,這是地方保護主義左右法律的最真實的體現(xiàn)。從世界范圍來看,歐陸各國的公司法一般都規(guī)定,公司的締約行為超越章程范圍時,如不能證明相對人為惡意,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此類合同仍有效。英美法傳統(tǒng)的越權規(guī)則也因為有礙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予以廢除。

如1989年英國在公司法修改中徹底否定了越權規(guī)則,規(guī)定公司章程大綱對公司經營目的的任何限制都不足以影響公司具體行為的有效性。

現(xiàn)代立法的趨勢總的來說是加強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市場經濟是一個統(tǒng)一的市場體系,產品要走出國門,這就要求我國的立法盡可能的與國際接軌,超范圍經營無效的規(guī)定亟待取消。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第50條只是從主體權限的角度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作出了原則上有效的規(guī)定。但對超范圍經營問題司法實踐中仍有模糊認識。如何界定相對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對超范圍經營問題,再比如,居間合同等特殊合同案件的經營范圍如何審查問題,仍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原《經濟合同法》的該條規(guī)定沒有嚴格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問題。但經濟合同成立與生效具有本質的不同,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種事實狀態(tài)。

合同無效取決于國家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態(tài)度和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合同不成立的處理結果和合同無效的處理結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區(qū)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避免將一些已經成立的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對于許多僅僅是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通過解釋的方法或根據法律的補缺性規(guī)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達到鼓勵交易,減少財產損失和浪費的目的。

財產租賃合同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內涵來確定,登記備案的形式要件屬于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事實狀態(tài)的確認,此種確認與對合同效力評價不同。

效力評價機關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機關。所以如果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登記手續(xù),應認定為合同不成立。實踐中,此類案件受宏觀調控的影響,按無效認定后,出租方只能收取損失費,高于損失費幾倍的租賃費,有的法院予以追繳,有的不做處理。隨著房改的發(fā)展,出租房屋越來越多,一律按追繳處理打擊面太廣,產權人畢竟有權行使自己的處分權。但不做處理,顯然讓承租方得了便宜,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綜合考慮,司法實踐中房管局和法院達成一種折中的處理辦法:合同認定無效,租金按約定給付。但這種認定和處理顯然不能自圓其說,有失法律的嚴肅性。新《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規(guī)定為這一問題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司法實踐中關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問題仍是一個熱點。如:某金融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一是要經董事會同意;二是要經人民銀行批準。確認該轉讓協(xié)議的成立與生效直接涉及到實體問題的處理。因為這類案件在實踐中往往已經先予履行。所以仍要認真把握。

根據民商法理論,無效合同分為三種情況: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對無效,其中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認定為絕對無效;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等因主體問題有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后為有效;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合同由受欺詐當事人特別主張而定,認定為相對無效。

原合同法無效制度未嚴格區(qū)分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和相對無效,將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合同歸類為絕對無效,同時,對其又不承認合同效力的轉換,這無疑也是無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筆者認為,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有的是當事人主觀違法,有的是當事人客觀違法,違法的原因不同,處理也應區(qū)別對待。

無效合同畢竟是消滅交易,應給當事人以補救余地。將一些因主體問題可能無效的合同允許追認有效,將一些欺詐、脅迫的合同允許受欺詐者撤銷,必將提高社會的信用和效率,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無效合同除允許當事人補救外,法官能否從無效合同的法律行為中提出約束當事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無效合同的法律行為能否更換?德國民法認為,法官有權代替當事人重做一個從法律方面來說當事人設計不夠完善的法律行為。

此條的立法理由是法官解釋私法律行為以該法律行為所追求的經濟目的為重點,而不應以法律行為的法律目的為重點,法律目的只是一種法律形式和法律技術。

德國法充分考慮當事人經濟目的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如出租車賣車承包合同糾紛,有的當事人對未來的賣車條款進行約定:不能賣車發(fā)生糾紛如何處理。如果承認合同效力的更換,糾紛就容易解決,我國的經濟目標的實現(xiàn)又會增加一個砝碼。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6條明確規(guī)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毙隆逗贤ā返?8條仍然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痹谒痉ㄖ校蠹覍@條法規(guī)已背的爛熟,但并非人人都知悉合同法為什么要這么規(guī)定,這么規(guī)定的法理依據是什么?在此探討一下無疑有利于執(zhí)法。

合同無效的財產返還,是在合同已被履行,有財物給付的情況下發(fā)生的。返還的依據在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屬于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給付行為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后果,接受財產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自有根據變?yōu)闊o根據,這種情況屬不當得利?;诓划數美颠€原則,受益人應返還所獲得的一切不當利益,返還的范圍包括實際所受的利益,基于原物的占有取得的收益、基于權利的取得而獲得的利益、以及原物因第三人的毀損和占有而獲得的賠償金和保險金等。

適用不當得利返還原則,在考慮返還范圍時應根據善意和惡意來確定。返還義務人取得的財產出于善意時,返還的范圍僅限于現(xiàn)存的財產,對非因其過錯而滅失的財產(如裝飾涂料已使用),可以免責。德國、日本采用上述觀點。該說存在的缺點是: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目的是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的利益,而不是填補為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所受的損失。因此,削弱了法律對財產所有人的保護強度。

另一種觀點認為返還財產就是返還原物,在性質上屬于基于物權所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合同被確認無效,一方先前交付給另一方的財產并不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僅為占有之移轉,已經接受財產的一方,應將財產返還給原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論受讓人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義務,返還的范圍僅限于原物及其孳息,返還的目的是使原物恢復原狀。前蘇聯(lián)民法采用此種觀點。

上述兩種觀點的爭議焦點在于:依據無效經濟合同這一民事行為是否發(fā)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有權分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物上請求權認為所有權并未轉移,轉移的是占有;不當得利請求權認為所有權已經轉移,若不承認轉移,就無從談返還。

兩種觀點直接涉及到處理后果問題,如物上請求權無需考慮過錯,但不當得利請求權需要根據過錯責任承擔損失;物上請求權并不需要實際的損害發(fā)生;若財務已轉移給第三人,不當得利請求權不能對第三人提出主張,但物上請求權得向第三人主張。

對此,筆者認為物上請求權更易于解釋返還財產應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tài),但并非所有的無效合同的處理都能恢復到締約前的狀態(tài),如提供勞務、易腐爛的食品等,只能返還價值,不可能返還原物。

對此,筆者贊成折中的觀點,折中的理由源于物權優(yōu)于債權的原則,物上請求權自然優(yōu)于不當得利請求權;物上請求權難以解釋的,適用不當得利原則,以受益人獲利為標準進行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作為物上請求權的.補充。

返還不能是指法律和事實上返還不能兩種情況。法律上的返還不能是指財產已經轉移給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事實上的返還不能是指標的物已經變形、毀損等發(fā)生了質的變化或當事人消耗、毀損等。返還不必要是指返還財產有重大困難或不符合經濟原則,也就是恢復原狀需時過長,費用過巨或難取得預期的結果。

。如華都公司與西三旗公司購銷合同一案,華都公司向西三旗公司供強力水泥屋面板282萬元,用于六個車間的工程,此購銷合同因違反國家標準化法導致合同無效。

如果返還,西三旗公司將會發(fā)生拆除損失費、重新安裝損失費以及不得不停產的間接損失費用,上述損失經預算在1000萬元左右,但法院仍判決返還,是否合理,確實值得商榷。返還不能或返還不必要是由效率優(yōu)于公平原則決定的。

“商事主體追求利潤,并且是不斷再生的利潤”反映了人類社會由自然經濟條件下為生存而生產到商品經濟條件下為財富的增值而生產的歷史轉折過程,所以,商法的營利性原則是商法的主要原則。但是,商法的營利性原則并不是保證每個人都獲利,而是向所有依法經營的商事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獲利的條件,使商事主體放棄一些非理性的營利要求,利己也利他,以實現(xiàn)利益均衡,促進社會穩(wěn)定、協(xié)調和發(fā)展,所以互惠性原則也是商法的重要原則。

營利性原則從注重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fā),強調的是效率;互惠性原則從社會效益考慮,強調的是公平。公平與效率,一個是促進經濟的發(fā)展,另一個是推動市場主體平等競爭,保障經濟的發(fā)展。二者的關系應是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在美國,效率原則在司法中得到充分體現(xiàn),美國法院在審理一起工廠排放煙塵弄臟洗衣店的衣服引起的糾紛中,認為確認工廠賠償洗衣店的損失應建立在使兩個企業(yè)的利潤達到最大的水平;在審理一起石油商因戰(zhàn)爭原因不能供貨的糾紛中認為應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在我國,司法中對效率原則考慮的不多,這是窒礙我國經濟發(fā)展的一個因素。

在上述案件中,司法判決西三旗公司拆除屋面板,并予以返還,1000萬元的數字不僅使華都公司要破產,西三旗公司考慮到華都公司賠不起,其損失更是無法彌補。

此外,華都公司生產的是在我國具有豐富資源的產品,只是技術尚在開發(fā)階段,法院應盡量使其生存下去。正確的處理應為:西三旗公司以權威部門對現(xiàn)存屋面板可利用價值的評估作為返還的標準。

如果權威部門認為屋面板不足以彌補修繕費用,無價值了,西三旗公司應予免責。綜上所述,效率優(yōu)于公平的原則是司法中應重視的原則、新《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guī)定:“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應該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在審理一起贈與合同中,提出了這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某廣告公司與其協(xié)會簽訂了一份贈與會同。條件是其協(xié)會利用其與無線電局的密切領導關系協(xié)助廣告公司辦理尋呼臺。該附條件贈與合同,所附條件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所附條件無效,主合同由此也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原告的主觀惡意更為明顯,為了打敗競爭對手不擇手段,被告的動機是贊助舞蹈事業(yè),但過錯是要給原告創(chuàng)造走后門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返還難實現(xiàn)公平的救濟,被告已將此款用于舞蹈事業(yè)無法返還,返還后原告基本上不會受到經濟損失,其違法行為得以縱容。

上述案例使我們不得不思考不法行為不得請求給付的理論,關于這一理論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法理界也談的不多,但從世界范圍看,違法行為不得請求給付的原則,各國是認可的,只是嚴格限制其使用范圍。如美國法律規(guī)定,“如果已經為非法目的而支付金錢或交付貨物,則該付款或交貨之人可以在非法目的付諸實施前予以索回;但是,如果他直到非法目的付諸實施時仍未進行追索;或者他謀求強制執(zhí)行該非法交易,則他不能提起索回財產的訴訟”。此原則已被臺灣立法所吸收。臺灣地區(qū)法院在一起以非法同居為條件的贈與案中,判已婚男子甲不得請求返還贈與其同居者乙的房屋。

筆者認為在上述案件中,如果采用此原則,法官的評判會產生積極的效果:支持了舞蹈協(xié)會吸收贊助,發(fā)展舞蹈事業(yè),同時足以阻止廣告公司的不法行為,為社會創(chuàng)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實際中,司法最終采用的仍然是判決舞蹈協(xié)會返還收取的贈與款,結果造成舞蹈協(xié)會賠了夫人又折兵,廣告公司反倒悠閑自得,損失不大。新《合同法》對不法原因結付問題未作出規(guī)定,有待司法工作者進一步結合實踐中的案例加以研討。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當事人為什么要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是什么?對此,大多數人的觀點認為當事人所負的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上的過失請求權而產生的,即締約過錯責任,筆者也贊成這種觀點。但過錯承擔該種賠償責任有無因果關系的約束,其范圍有多大在司法中產生了許多誤區(qū)。對此,筆者從因果關系和賠償范圍的角度進行一些粗淺的論述。

1.正確界定損失與締約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因果關系不

應判定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果關系是使人對某種損害結果或不法事態(tài)負民事責任的條件。自古以來法律演進所形成的一個普遍觀念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一個人對不是他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本質上乃是客觀地、公正地確定責任歸屬的問題,以避免濫施懲戒和轉移責任。運用因果關系理論,當事人一方超出合同約定履行的部分所造成的損失與無效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如果不具有因果關系,不能由締約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判實踐中,無效經濟合同糾紛大多是因一方未能按照無效經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履行而引起的。

毋庸諱言,因無效經濟合同的履行而發(fā)生的財產損失后果,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哪些財產損失應當按照締約過錯原則由過錯方來承擔,哪些又應當按照當事人各自在履行中的過錯來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承擔,必須分析無效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財產損失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一信托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外匯按金合同,信托投資公司違法經營導致合同無效,客戶要求信托公司退還保證金。

經查,信托公司已按客戶指令將保證金打入香港方,信托公司由此辯稱客戶的損失并非其無效過錯造成。在此案中,信托公司的辯稱理由是成立的,信托公司的過錯與客戶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因為客戶保證金的損失是由其指令造成的。

2.正確界定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是,原《經濟合同法》對有過錯的一方對無過錯的承擔損害賠償的范圍,沒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

相應的行政法律、規(guī)章以及司法解釋,也沒有界定,由此導致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在單方過錯致經濟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確定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范圍,應當明確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利益的性質。合同損害賠償的利益分為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又稱積極的契約利益,即因契約履行所得利益。

信賴利益,又稱消極的契約利益,即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的損害。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合同無效而蒙受重大不利的無過錯方,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應當是,而且只能是信賴利益。如德國學者耶林指出:“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生的損害”。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也認為契約無效,相對人所得請求賠償的范圍“自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我國的法律基本上淵于大陸法系,所以信賴利益賠償應作為我國確定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原則。比如,甲出租房屋違反法律規(guī)定致使合同無效,但合同約定如果乙構成根本違約,對乙的裝修費用甲不予賠償,乙因欠裝修費過多構成根本違約。司法中經常認為合同條款對雙方沒有拘束力,因此乙就不存在根本違約問題,甲的過錯導致乙要求賠償裝修款應予支持。但從信賴利益考慮乙公司的損失并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乙在信賴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該損失也是存在的,其請求甲公司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原《經濟合同法》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院有權對違法所得追繳財產,這里的追繳財產是一種行政處罰,應歸屬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有本質的區(qū)別:民事責任是基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的,而行政責任則是基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

區(qū)別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意義在于:民事責任意在提供保障民事權利義務實現(xiàn)的法律手段,須由當事人主張,在受害當事人不主張時法庭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的適用則主要是行政違法引起的法律后果,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而不應由當事人主張。從我國歷史上看,人民法院行使管理應由當事人主張。

從我國歷史上看,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職能是由計劃經濟形成的,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我國法院一直與其他國家機關共同行使著國家管理職能,保障了社會的穩(wěn)定,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人民法院行使管理職能不符合現(xiàn)代的司法規(guī)和規(guī)律,而且其影響到司法審判特有功能的有效發(fā)揮。

法院行使行政處罰權與消極裁判功能相違背。根據各國公認的法則,法院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對糾紛作出裁判,以超然的第三者實現(xiàn)自己的功能。審判機關在其司法審判行為中,表現(xiàn)的是消極的裁判,不告不理,依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法院的職責與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在其管理行為中,處理的所有事物都是行政秩序的一部分,維護行政秩序是其職責,不必要也不可能處于超獨立的地位,表現(xiàn)為從事積極的管理,主動參與,發(fā)揮自己的主導作用;行政機關處理的所有事物都是行政秩序的一部分,維護行政秩序是其職責,不必要也不能處于獨立的地位;法院的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對糾紛作出裁判,以超然的第三者實現(xiàn)自己的功能。上述區(qū)別決定了審判機關不是法律的參加者。

借鑒各國法律,追繳財產作為合同無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值得商榷。我國合同法將追繳財產作為合同無效的民事法律后果,系蘇俄民法典第49條的臨本。歐陸民法關于合同無效的后果沒有此規(guī)定,英美法國家確認非法合同的后果與一般無效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差別,但這種差別主要表現(xiàn)在非法合同的當事人能否索回已給付財產的問題。

至于對違法行為的非民事制裁,則不在合同法規(guī)定的范圍。在上述案例中,由衛(wèi)生局再次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不服可以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受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保護;法院作出民事制裁當事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院本身成了法律的參加者。

如何去貫徹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筆者認為當現(xiàn)行合同無效制度的某些規(guī)定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時,法官負有創(chuàng)新法律的義務,當現(xiàn)行合同無效制度的某些規(guī)定不明確時,法官用法理論解釋法律的著眼點應力求促進交易的實現(xiàn),法官的理念應有超前意識,使交易達到真正的公平和正義,同時法官有責任在不浪費資源的情況下達到法律的目標。

1.

擔保合同無效

2.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3.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情形

4.

合同法52條合同無效

5.

無效借貸合同的法律后果

6.

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7.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8.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轉包合同無效十篇三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經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抵押物評估現(xiàn)值為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評估證明,清單號碼_________)。

第二條 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本項貸款用于_________,貸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 +(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償還。首期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還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剩余款項分_________月償還(具體還款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四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六條 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于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七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xù),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訂立的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后,貸款人按規(guī)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請延期的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八條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辦理延期還款手續(xù)后,抵押人自愿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抵押物清單所列的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yǎng)、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其費用開支由抵押人承擔。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必須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貸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xù)保,抵押人未續(xù)保的,貸款人有權代其續(xù)保,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發(fā)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抵押人必須以保險理賠款償還所承擔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本息時,由抵押人負責彌補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在抵押期間,發(fā)生抵押物價值減少,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yōu)先用于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保管、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轉包合同無效十篇四

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代理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xié)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xié)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xié)議的規(guī)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xié)議規(guī)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tǒng)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xié)議規(guī)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代理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xié)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xié)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tǒng)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代理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代理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xié)議第6.4條規(guī)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guī)定,在代理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代理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xié)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guī)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zhí)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代理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代理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代理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虮WC;及/或
(d)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xié)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xié)議規(guī)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xié)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yōu)椴缓戏?、無效或不可執(zhí)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xié)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fā)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代理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xié)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代理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為債權人的代理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xiàn)在或計劃經營的業(yè)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xié)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zhí)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i)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xié)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xié)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iv)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xié)議或其他文件中發(fā)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fā)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yè)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yōu)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xié)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xié)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代理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代理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yè)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fā)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xiàn)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代理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為債權人的代理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yè)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代理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代理人交付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fā)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代理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代理人的書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代理人的書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代理人書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yè)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代理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代理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代理人書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fā)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代理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代理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代理人和各債權人將優(yōu)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代理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guī)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代理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xù)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xié)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xié)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guī)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代理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xù)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代理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xié)議簽訂后繼續(xù)執(zhí)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代理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xiàn)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代理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guī)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代理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代理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xù)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xù)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xié)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代理人和債權人現(xiàn)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代理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zhí)行本擔保書時,代理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代理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zhí)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zhí)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代理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代理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
(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xié)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xié)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xié)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
(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fā)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fā)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
1)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
2)如用掛號信發(fā)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代理人另有規(guī)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fā)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
(a)除非代理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代理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guī)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代理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代理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代理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代理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代理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qū)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代理人各執(zhí)一份。
c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轉包合同無效十篇五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司

全文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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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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