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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案例分析篇一
2.對事實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長時間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僅表明其行為是殺人行為,而且表明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3.對事實三主要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如認為死者仍然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盜竊罪;其二,如認為死者不可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侵占罪。
4.事實四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與詐騙罪(未遂)的競合。因為陳某的行為同時符合二罪的犯罪構成,屬于想象競合。陳某對趙某實行威脅,意圖索取財物未果,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陳某隱瞞李某死亡的事實,意圖騙取財物未果,構成詐騙罪(未遂)。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從一重罪論處。
5.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6.事實六不構成立功。因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陳某提供的犯罪線索雖屬實,但是其以前查辦犯罪活動中掌握的,故不構成立功。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篇二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知識要點】
(一)行為結構:
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被騙者)產(chǎn)生錯誤認識→對方(被騙者)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chǎn)→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害。
1.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即讓對方陷人處分財產(chǎn)的認識錯誤的行為。
(1)行為本質:在具體狀況下,使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chǎn)處分。調虎離山、掉包類型的欺騙不成立詐騙罪,而是成立盜竊罪。
(2)欺騙方法:語言欺騙與文字欺騙;舉動的虛假表示(包括明示與默示的舉動表示)
例如,無業(yè)人員甲穿著工商人員制服的行為,就可能成為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
再如,行為人甲在外幣兌換處拿出一張作廢的外國紙幣交給負責兌換的職員時,就默示了這張紙幣在該外國是法定的流通貨幣;如果默示的內容與事實相反,就屬于默示的舉動欺騙。
(3)欺騙方式:作為或者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xù)陷人錯誤認識,點擊查看全文>>>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篇三
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尸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xiàn)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fā)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jīng)查證屬實。(事實六)
問題: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