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yōu)秀的合同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一
抵押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貸款人貸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就貸款事宜,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各締約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貸
第一條貸款種類:本借貸行為為民間抵押借貸行為。
第二條貸款用途:(該貸款須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條貸款金額:人民幣x(大寫);(小寫)x¥.(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貸款方式:貸款人于xx年x月x日將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次性足額發(fā)放給借款人。
第五條貸款期限:貸款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共,實際貸款日與上述記載貸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貸雙方辦理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實際還款日依次順延,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登記機關允許領取他項權利證書兩日內,貸款人必須辦理領取手續(xù)并向借款人全額發(fā)放貸款,否則視為違約。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簽訂合同之日起半年內付清,第二期利息于xx年x月x日前付清,依次類推。借款到期,還清本息。最后還息日為xx年x月x日。
第七條貸款償還: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額償還貸款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本金。
第八條提前還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額還款,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如實際用款時間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內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利息,即:如實際用款時間超過三個月的,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額外支付貸款人利息。
2、如提前部分還款,還款部分除按實際日數計息外,應按提前還款金額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該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補償,剩余未還款項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條規(guī)定計收(本條款適用于貸款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貸款)
如貸款期限是三個月以內的,提前還款另行協商。
第十條借款人承諾:
1、本合同項下貸款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動;
2、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償還貸款本息;
4、對貸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給予保密:
5、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或其它資料,并積極配合貸款人調查、審核與貸款有關的`個人資信情況。(個人資產、還款能力及貸款使用等)
第十一條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保密:
3、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發(fā)放貸款。
第十二條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貸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貸款,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人另行約定。
1、借款人將該貸款用于非法活動或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資信惡化,危及貸款資金安全;
3、借款人拒絕或者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隱瞞重要事項的文件或資料;
5、借款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于貸款人權益的合同;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貸款,損害貸款人利益:
1、借款人發(fā)生其他足以影響其還款能力的情況。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條抵押物: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擁有。
并有處分權的位于、建筑面積為x平方米、建成年代、產權證字號為的合法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做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條抵押房產價值采用第方式確認。
1、經由合法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x元,抵押率為.2、不經評估,由締約各方協商確認市值為x元,抵押率為.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十五條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后兩日內,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六條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
第十七條抵押物保險:若貸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應對抵押房產辦理財產保險,并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xù)。如被保險房產在投保期內出現理賠之情形,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yōu)先收回抵押貸款。
甲方
乙方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二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被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yōu)先抵押權,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的擔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返還乙方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則乙方可以將甲方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乙方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債務的,乙方有權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記
3、 所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 抵押保險
1、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長,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xù)。保險財產如發(fā)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yōu)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保險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險金的權利不受人的侵犯廢止。
2、 甲方負責繳付保險費;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賠。
五、 抵押解除
2、 所有有關解除抵押關系的費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財產的處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即可對抵押財產進行處分:
1、 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 丙方發(fā)生解散、破產或被依法撤銷而又無人代其承擔債務的。
(二) 處分方式:乙方可以選擇如下之一的方式處分:
1、 與甲方協議折價轉讓;
4、 乙方向乙方營業(y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處分抵押財產的受償順序和分配原則:
3、 在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乙方須將余款交還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據上述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時,有權簽署有關抵押財產的買賣、出租之文件和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甲方不得為此提出損失賠償。
七、 特別約定事項
在下列情況下:
1、 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規(guī)定;
2、 甲方的財產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3、 丙方無償還能力或可能破產;
4、 甲方放棄該抵押財產;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 要求甲方采取補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八、 甲方聲明及保證
1、 保證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
6、 末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可將本合約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財產再抵押、出售、出租、贈與、轉讓、抵銷債務、托管、轉借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8、 準許乙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抵押物,以便查驗;
9、 在更改地址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時繳交有關抵押財產的任何稅費;
13、 甲方如發(fā)生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如甲方發(fā)生分立,由變更后的機構共同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并承擔連帶責任。若甲方違反上述聲明及保證,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條所述處理方式進行違約處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關稅費,均由甲方負責承擔。
十、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對甲方或丙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給予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zhí)行,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能作為乙方對甲方或丙方任何違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為的許可,亦不能視作是乙方對甲方或丙方任何違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為采取法律措施的棄權。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三
擔保合同擔保期限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擔保方式來確定擔保期限。對于債權人來說,了解擔保期限的規(guī)定至關重要,只有在擔保期限以內才能主張自己的擔保債權,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與保障。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四
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guī)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才能執(zhí)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guī)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執(zhí)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xù)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fā)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fā)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qū)別。
反擔保與擔?!斒氯瞬煌?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fā)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qū)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小結: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qū)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于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五
1、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債務人和擔保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這種情況一般很少見,因為債權人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應當知道,知道而違反即有過錯。但在債務人、但保人規(guī)避法律對債權人隱瞞法律所禁止的情況,債權人在不知真實情況的情形下訂立的無效擔保合同,債權人沒有過錯,過錯在債務人和擔保人,因而應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這種情況與共同侵權相似,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公司法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街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就屬于債權人無過錯,由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說明,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以本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接受了該擔保,債權人就有過錯,因而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能認定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擔保合同的無效,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
這種情況比較多見,債權人過錯的多少是確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上述規(guī)定。在債權人全部過錯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例如,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時,要看雙方過錯大小,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由債權人和擔保人分擔。對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是受到執(zhí)行為標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已經受到執(zhí)行的,剩余債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擔保人具體承擔多少,以債權人與擔保人的過錯大小進行比較來確定。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六
擔保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的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及甲方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F在,乙方以其共同擁有或個人擁有的、現在擁有和將來擁有的全部財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的范圍
1.如果乙方人多,很多是獨立擔保人。
2.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是獨立完整的,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果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函又有物的擔保,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先要求乙方對該財產擔保范圍以外的余額承擔擔保責任,然后在該財產擔保實現后無法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3條:反擔保期
反擔保保證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付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4條:反擔保的有效性
1.本合同是《保證合同》的從屬合同,但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證合同》效力的影響。即使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無效,反擔保行為仍然有效。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了解丙方的業(yè)務范圍、信用狀況、財務和財產狀況以及該筆貸款的實際用途。
2.乙方已完全理解、明白并接受本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
3.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1.反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經濟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生下列情況,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2.與乙方或乙方主要負責人有關的重大違紀、違法或索賠;
3.乙方有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的;
5.乙方已經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的情況。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5.在保證期內,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保證能力的擔?;蛞匀魏慰赡芪<捌浔WC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6.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時全權代表乙方辦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由此獲得的款項將優(yōu)先用于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7條:違約和違約處理
乙方發(fā)生下列事件之一,構成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
1.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的;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規(guī)定的;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二、默認處理
違約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改正默認;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遲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違約或延遲給予的任何寬容或寬限,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甲方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享有的所有權利,也不視為甲方對任何違約行為的許可或默許,也不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當前或未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9條:通知
乙方如變更地址、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應提前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如按上述地址向其發(fā)出通知,則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根據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語、相關條款、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
第1
1條:適用法律和合同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12條:合同生效
如果乙方由一個以上的人簽署,并且只有一部分人,合同仍然立即生效。
第13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條:補充規(guī)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字日期:
合同擔保書合同擔保協議書篇七
抵押權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之間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
乙方提供的房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______年___月_____日甲方與______有限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規(guī)定的____有限總公司應支付的___萬元補償款,其支付期限分別為__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支付_____萬元。
第二條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____市___路___號的_____大廈的房產作____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的抵押擔保,該房產面積____平方米,屬框架結構,屬乙方所有,其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_______。
第三條 抵押物擔保范圍
雙方同意抵押擔保的范圍與____有限總公司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范圍相同,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抵押權人的義務
抵押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產。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為并有權要求再提供擔保。
第五條
本抵押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地產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號,由甲方負責辦理抵押物的評估并向有關登記相關辦理抵押物登記,評估費和抵押物登記費用雙方各半承擔。
第六條爭議解決
因本抵押協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另一份送有關機關登記備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