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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一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以實現(xiàn)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著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自愿原則體現(xiàn)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qū)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有原則。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guī)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自愿原則也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合同自愿原則就越來越顯得重要了。
自愿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xié)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傊灰贿`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jù)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第二,根據(jù)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據(jù)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xiàn)
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二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的先合同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a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b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c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雙方的后合同義務:a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b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勞動者也要遵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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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三
合同的成立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1、要約的概念及其必要條件。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是本人還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問,便他必須是在客觀上可以確定的人。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人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
(3)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沒有承諾的對象,也不可能有承諾法律效果的產生。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社會發(fā)出的要約,如懸賞廣告。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相對人所接受,關鍵是擬訂立的合同對其亦有利。
因此,要約除須表明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以外,還須表明擬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1、承諾的概念及其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合理期限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諾,必人備如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有相對人思表示,因此,承諾非受要約人作出不可。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受要約人,通常是指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作的承諾與受要約人的承諾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發(fā)出。所謂“合理期限內”是指:要約確定承諾期限的,所確定的期限內即為合理期限;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內即為合理期限。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刑法上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別主要在于二者的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系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系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資金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財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總之,二者主要區(qū)別在于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一個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人員。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檢察院偵查起訴,因此,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yè)的刑事律師,以便獲得法院較輕的量刑。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xié)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xié)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yè)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買房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不單要耗費大量金錢,還要在買房的過程中仔細選擇,在簽合同的時候還要認真審閱,那么在買房子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簽合同注意事項一:開發(fā)商五證
買房簽合同首先看開發(fā)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房地產開發(f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fā)許可證、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二:是否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fā)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簽合同注意事項三:查驗開發(fā)商預售證及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xiàn)房則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簽合同注意事項五: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簽合同注意事項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簽合同注意事項七:簽約時明確物業(yè)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yè)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簽合同注意事項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fā)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xié)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簽合同注意事項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fā)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不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等。
1、簽合同時.預售合同上的房號樓棟一定要是預售范圍內的;
2、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xiàn)質量問題,并約定維修期限、條件等。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yè)的興衰。那么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在銷售合同中,作為供方,應注意對供貨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
1)名稱(品名)、型號、品種等表述應完整規(guī)范,不要用簡稱。
2)規(guī)格應明確相應的技術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
3)花色,如紅、黃、白要表述清楚。
4)供貨的數(shù)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應當規(guī)范,一般采用公制計量。
——作為銷售方,企業(yè)應根據(jù)自身情況及貨物特性將質量標準與需方約定明確:
1)如參照國家、行業(yè)相關標準等應在中明確約定標準的名稱。
2)如果是參照企業(yè)標準,應注意該企業(yè)標準應為已依法備案。
3)憑樣品買賣的,雙方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并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說明。
4)雙方對貨物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稅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fā)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后發(fā)貨。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guī)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后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1)延期付款責任: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jù)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fā)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2)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約束買受人。
企業(yè)可以根據(jù)貨物實際情況對產品包裝要求、包裝物回收、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裝卸貨責任、商業(yè)秘密保守、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并盡可能保障作為銷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xié)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xiàn)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jù)雙方的需求來協(xié)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fā)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四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訂立,同樣要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應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即: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其中第二、三條件側重于對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第一條件是關于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直接關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貸前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決定是否發(fā)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借款人主體可以分為法人(主要為公司)其他組織及自然人。
對法人及其他組織類借款人主體資格審查的重點是其主體資格的存續(xù)情況(主要依據(jù)是否參加工商年檢來判斷其繼續(xù)經營資格和存續(xù)狀態(tài))償債能力、商業(yè)信譽。
在以自然人為借款人的個人信貸借款合同中,銀行應首先通過有效身份證明、印章等核實簽約人是否為借款人本人。已滿18周歲,精神正常,能夠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障礙。為確定港澳居民的國籍,對港澳居民申請貸款的,應當由當?shù)氐穆蓭熓聞账鼍呱矸莨C。
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五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①內容具體;②表明經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失效的情形: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要注意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qū)別,撤銷和失效的區(qū)別。
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六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七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xié)議。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guī)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秳趧臃ā返?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秳趧雍贤ā返?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jù)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并非體現(xiàn)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于使得勞動合同鑒證環(huán)節(jié)更為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guī)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于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jù),而并非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guī)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采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jù)。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10條第l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采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并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并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系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么就要對用人單位采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guī)定,也即第1l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為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 69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jù)效力。13.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996年發(fā)布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guī)定:《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qū)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jié)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學問大教案篇八
合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辦理本項目,并訂立本合約,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項目計劃內容如附件。
第二條 本合約總經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含營業(yè)稅),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約書款/第一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為抬頭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條 項目計劃之變更
甲、乙雙方于執(zhí)行本計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內容時,得洽請對方同意,雙方并于變更合約之書面文件中簽名蓋章后執(zhí)行。
第五條 項目計劃之工作報告及驗收
乙方進行項目計劃得視需要與甲方于進度達一半時,進行工作檢討,并于計劃完成時提出執(zhí)行結案報告,并完成驗收。
第六條 合約有效時間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同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八條 適用范圍
本合約之適用范圍包括本合約及其附件之所有數(shù)據(jù),附件數(shù)據(jù)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第九條 項目計劃之終止
合約執(zhí)行期間內,雙方如需終止本計劃之執(zhí)行,應以書面通知對方,并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十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xié)調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約計正副本各兩份,由雙方各執(zhí)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