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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7篇(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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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7篇(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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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一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jù)充分,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要求,具體答辯如下:

首先,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

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xx〕201號)規(guī)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lián)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本案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至今并非糾紛標的之房屋所在村集體成員。雖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但其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強制性性法律規(guī)定,損害了村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答辯人與被上訴人***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依照約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訴人卻在未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答辯人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又將房屋賣與被答辯人,現(xiàn)該房由被答辯人實際占有。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已經歸于無效。

三、被答辯人雖然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依法返還房屋。

四、綜上,原審判決被答辯人依法履行返還房屋義務并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作為原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應另案再訴,而非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六、被答辯人提到的“六、一審判決書中出現(xiàn)多處錯誤:……”,答辯人認為即便一審法院對于被答辯人住址書寫錯誤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qū)名稱錯誤也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上訴事由,被答辯人以此理由上訴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審判決義務的時間,屬于惡意訴訟,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要求。

答辯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xiàn)住本市______區(qū)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yǎng)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fā)生大的爭執(zhí)。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yǎng)義務,實屬居心叵側。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 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xù)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jù)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我負擔全部贍養(yǎng)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yǎng)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yǎng)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jù)《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______________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三

第三人:

住所:

原告:

住所:

被告:

地址: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認字_______第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

、第三人對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jù)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fā)部(______區(qū)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xxx,女,漢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辯人訴xxx市人民政府撤銷原xxx市郊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給答辯人第19xx-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原系xxx村村民,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yè)戶口變?yōu)槌擎?zhèn)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19xx年被答辯人之子xxx從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返回xxx村,并于當年與答辯人結婚,當時所爭議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間,但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幾乎已無法居住,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辯人曾對其子xxx明確表示:“有錢你們早點蓋,沒錢就晚蓋幾年,經濟上你們慢慢想辦法吧,反正我們也不準備回去了,以后這個家就是你的,你怎么蓋我們也沒意見?!贝疝q人與其丈夫自19xx年至19xx年,歷經數(shù)年艱辛,努力備料,經老人同意,拆掉了破舊的西屋,在19xx年春夏之際蓋上了六間北屋,以后幾年又緊衣縮食蓋了一間東屋和大門。19xx年原xxx市郊區(qū)人民政府對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記造冊,由于被答辯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農業(yè)戶口,且被答辯人在呼和浩特擁有住房,根據(jù)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被答辯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而由于答辯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農業(yè)戶口,原xxx市效區(qū)人民政府于19xx年11月30日向答辯人發(fā)放了19xx-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答辯人名下。

根據(jù)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奔暗谒氖畻l:“城鎮(zhèn)非農業(yè)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敝?guī)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及其子在19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記時已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xxx村民委員會依據(jù)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將該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答辯人,以及原xxx市郊區(qū)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fā)放19xx-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由于該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辯人夫婦出資重建,因此答辯人對該宅基地及房產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1、20xx年答辯人的兒子結婚,被答辯人專程從呼和浩特趕回參加婚禮,在此期間答辯人之夫xxx與被答辯人經常談論在村里買樓一事。xxx向被答辯人說明,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經確權在答辯人名下,所以答辯人才有資格用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購買了現(xiàn)在居住的90號樓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權證便收歸集體。后被答辯人于20xx年春節(jié)回來之際,答辯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奔暗谒氖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敝?guī)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19xx年原xxx郊區(qū)人民政府將19xx-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確權在答辯人名下這一事實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辯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法律規(guī)定,已超過起訴期限。

2、退一步講,被答辯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確權在答辯人名下,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的請示的答復,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即19xx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最高法院在承認四十二條溯及力的同時,對溯及時間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xx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訴對象。而原xxx市郊區(qū)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fā)放19xx-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在19xx年,是在19xx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guī)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批復如下:“行政侵權行為,案發(fā)在行政訴訟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p>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yè)戶口變?yōu)槌擎?zhèn)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xx-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guī)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敝?guī)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f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qū)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五

第三人:xxx 性別:x 年齡:xx 住址: xx市xx區(qū)xxxx鄉(xiāng)xx村xx組xx號

原告:xxx 性別:x 年齡:xx 住址: 住址:xx市xx區(qū)xxxx室

被告:xxxxx

地址:xx市xx中路xx號

原告xxx因不服xxxx提出如下答辯:xxxxx

答辯人現(xiàn)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jù)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產來源是繼承--房產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xiàn)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shù)。

第二,根據(jù)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fā)證申請書》記載,除李甲1951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年和--年李乙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jù)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李乙申請于1982年5月7日至1982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xiàn)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

當時,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jù)槐蔭街00號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xiàn)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乙申請,由李乙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甲的遺產繼承。

同時,原告亦證明李乙子1982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jù),應為不當?shù)美?/p>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

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00號(原000號)李乙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shù)美?/p>

不當?shù)美侵笡]有法律上的根據(jù),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shù)美颠€受損失的人?!币虼耍鎸⒗钜疑暾埶ǚ慨a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shù)美?,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乙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

李乙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

特別是與母親朱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

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

因此,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崩钜曳蚱抟婪梢远喾值闹焖姆蓊~的遺產。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辯人訴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銷原________市郊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給答辯人第________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1、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從________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yè)戶口變?yōu)槌擎?zhèn)戶口,作為________________市居民至今。故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________市擁有住房。

2、被答辯人請求撤銷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敝?guī)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fā)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民事訴訟第三人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xx

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xx年11月,第三人xx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告,經協(xié)商雙方于20xx 年11 月8日簽定合同購買了被告的別墅一棟(產權號為權000xx,建筑面積為560平方米)。在購買別墅前,第三人xx也到房產管理部門查詢了房屋情況,看到產權證中只有被告一人登記為所有人。在簽訂合同當天,第三人支付了房款,后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取得了產權證。以上事實,有書證合同、收條、房屋產權證等證實.請法庭依法予以確認.

答辯人認為,xx在購買房屋時,并不知道原告對房屋也享有所有權,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因此,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該房屋應屬第三人所有。請求法庭依法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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