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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鑫港擔保公司電話 中航鑫港擔保有限公司招聘篇一
貸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號:
通訊地址: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號:
通訊地址:
鑒于:
(以下簡稱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元整(大寫) 元,借款人與甲方簽訂了《委托貸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本合同乙方應借款人的請求向甲方提供信用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條款,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保證范圍
乙方保證范圍包括:借款人須向甲方償還的全部債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實際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務發(fā)生的全部費用。
第二條 保證期限
自借款人未按《委托貸款合同》約定期限償還甲方全部債務之日起兩年,即愿意承擔有關民法典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長擔保期限。
第三條 擔保方式
乙方自愿以名下無爭議資產(chǎn)和全部營業(yè)收入向甲方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主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責任時,乙方應在甲方發(fā)出代償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代借款人向甲方全面履行清償責任。在抵押、質(zhì)押、保證等各種擔保方式并存的情況下,甲方向各方擔保人的追償無順序限制。
第四條 乙方承諾
1、乙方承諾自愿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擔保,即借款人未按照主合同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屬于擔保范圍內(nèi)到期應付的全部款項,乙方即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2、乙方承諾同意甲方與借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并擔保借款人按期清償所有債務。
3、乙方承諾若借款人未能按約履行其與甲方簽訂的主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代償通知函后5個工作日內(nèi)無條件地代為清償,不得存在任何異議。
4、乙方承諾如未按前述約定履行連帶保證責任,由此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經(jīng)濟損失概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非訴或訴訟程序等程序追償乙方所有應付款項和相關費用。在抵押、質(zhì)押、保證等各種擔保方式并存的情況下,甲方向保證人追償無順序限制。
5、乙方承諾放棄作為保證人可能享有的任何抗辯權,并承諾無條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
第五條 乙方保證
1、乙方保證是在中國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并始終依法經(jīng)營,存續(xù)不存在法律障礙,目前不涉及任何訴訟或仲裁。
2、乙方保證簽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內(nèi)部決議、授權手續(xù)已經(jīng)完成,并保證已完成全部審批、核準手續(xù)。
3、乙方保證其提供的與擔保有關的一切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4、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通過隱匿財產(chǎn)、承擔虛構的借款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chǎn)、實施虛假破產(chǎn),嚴重損害甲方利益的,乙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合同生效后,未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保證不再向任何他方承諾、或約定承擔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根據(jù)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隨時向甲方提供反映自身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資金、財務會計、統(tǒng)計等方面的文件、合同、賬目、憑證等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2、配合甲方對借款人的財務、經(jīng)營情況進行定期或隨時的檢查、了解和監(jiān)督。
3、乙方以出租、出售、轉讓、投資、贈與、托管、轉移等方式處分其財產(chǎn)、資金,必須事先經(jīng)過甲方同意。
4、乙方如發(fā)生分立、合并、重組、破產(chǎn)、解散、撤銷等情況,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機構承擔,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和借款人重新提供保證人。
5、若乙方發(fā)生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jīng)營范圍、企業(yè)章程、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郵箱發(fā)生變化,應提前10日書面通知甲方。
6、乙方作為擔保人應遵守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甲方承諾
1、借款人向甲方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后,乙方向甲方的擔保責任自動解除。
2、如屬乙方代償?shù)模追绞盏揭曳酱鷥數(shù)慕杩钊怂啡靠铐椇螅曳较蚣追降膿X熑巫詣咏獬?/p>
第八條 擔保的獨立性
1、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解除或終止。
2、本合同項下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各方上級單位的指令,或各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xié)議、文件、合同而減輕或免除。
3、本合同項下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各方合并、分立、重組、破產(chǎn)、解散、撤銷等事項或變更企業(yè)有關登記事項而減輕或免除,且本合同所列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承人繼承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項下一切與貸款、抵押、質(zhì)押有關的公證、質(zhì)押登記、律師等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并及時支付。
2、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通知或書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所有要約、書面文件或通知)均應以中文制作,并以專遞信函或傳真(以專遞信函確認)的方式,及時寄送或傳交給相應一方。收到通知或往來函件的日期,如果是以專遞信函方式送達,為經(jīng)專遞信函服務提供者確認的投郵日;如果是以傳真的方式送達,為發(fā)出之日。所有通知及往來函件應發(fā)送至本合同中預留的地址。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過錯方須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相關責任。
3、借款人按時、按數(shù)歸還甲方全部貸款本息和應收款項后,或一方履行了借款人所欠甲方全部債務代償義務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對由此給另一方實際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
2、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償還全部債務,甲方通知一方履行代償義務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限向甲方代償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代償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協(xié)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雙方已各自仔細閱讀、充分理解并完全同意本合同所有條款,且對本合同內(nèi)容均無異議。
甲方(出借人): 乙方(保證人):
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
日期:20__年 月 日 日期:20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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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鑫港擔保公司電話 中航鑫港擔保有限公司招聘篇二
抵押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丙方之間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所簽訂____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chǎn)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乙方擔保的主債務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____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合同項下的以下債務: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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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范圍是:
2、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元。
3、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jù)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注冊的經(jīng)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zhì)、地位的事件、事項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后,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xù)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nèi)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xiàn)破產(chǎn)或合并、分立等情況,并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xiàn)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并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xié)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jīng)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jīng)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后生效。
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