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的仲裁過程中,時效問題是勞動者必須關注的重要事項。本文將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勞動仲裁并非有20年的期限,而是有一年的仲裁時效。我們將詳細解釋這一時效的計算方法,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如何可能重新啟動時效。以下是關于勞動仲裁時效的相關知識和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超過20年還能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無20年最長期限,仲裁時效為一年,自當事人知悉或應知權益受損之日起算。
如因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等原因導致仲裁時效中斷,則從中斷之時起,仲裁時效重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否受理
不能哦。
根據(jù)我們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申請勞動仲裁就只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參與,但是如果你已經退休了,那就不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啦,也就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咯。
具體包括這幾種情況:
(1)因為確定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
(2)關于簽訂、執(zhí)行、更改、解除或結束勞動合同的問題;
(3)關于工資、工傷治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方面的爭議;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