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一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協(xié)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__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__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__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jù):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jù)。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____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shù)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二
售車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車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xié)商一致,就甲方將一輛xx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一輛(車牌號為:xx )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價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將xx車轉讓價格為xx元(大寫:xx)。
2、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xxx元(大寫:xx)。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其對轉讓車輛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甲方在交付汽車時應當提供完整的車輛手續(xù),包括但不僅限于汽車購置發(fā)票、使用說明、車輛行駛證等,并說明該車的現(xiàn)狀。
第四條 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xù)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及相關規(guī)費的繳納。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車輛。
第六條 基于該車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車輛交付前,其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車輛交付后所產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三
乙方(買房人):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此面積不含地下室面積);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乙方在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在時由甲方退還乙方。
該房屋協(xié)議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房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為:
1、甲、乙雙方定于________時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于________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xù)。
3、甲方應在________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4、甲方未按規(guī)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契約生效后_____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guī)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xù)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證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雙方約定,該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除本條第二款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xù)應當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guī)定各自承擔甲方承擔乙方承擔。
甲、乙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則雙方提出申請的時間為該房屋權利轉移時間。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yè)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xié)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契約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自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契約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契約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zhí)________份,乙方留執(zhí)__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簽章):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
現(xiàn)住址:________現(xiàn)住址: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四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議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的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相關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以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房屋老舊,日后翻蓋,需甲方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各種重建審批手續(xù)。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______;車牌號碼:______;廠牌型號:______.
2、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3、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二條車輛價款、過戶手續(xù)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戶手續(xù)費。
本車價款(不含稅費或其它費用)為人民幣: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過戶手續(xù)費(包含稅費)為人民幣: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2、支付時間、方式。
待本車過戶、轉籍手續(xù)辦理完成后______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
過戶手續(xù)費由______方承擔。______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將過戶手續(xù)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戶手續(xù)辦理方。
第三條車輛的過戶、交付及風險承擔。
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戶、轉籍手續(xù)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交給______方,該方為過戶手續(xù)辦理方。
賣方應于本車過戶、轉籍手續(xù)辦理完成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在______(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
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fā)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后所發(fā)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了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x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______%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______%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xù)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xù)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六
甲方:
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____市______區(qū)________,為______結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用地面積____平方米?!胺课菟袡嘧C”號為“武房權證____字第____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字第____號。房屋附屬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上述房屋買賣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給甲方,余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在辦理完轉移過戶手續(xù)時付清。具體付款方式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如甲方有設定抵押、按揭等行為應告知乙方,并自行約定解決。交易房屋如發(fā)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給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____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給甲方,視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擔房屋轉移過戶中甲、乙雙方繳納的全部稅費,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攜帶“房屋所有權證”種“土地使用權證”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地產轉移過戶手續(xù)。辦理轉移過戶手續(xù)應繳納的有關稅費,按國家、省、市政策規(guī)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或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議,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如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委托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一份,其他二份交由有關部門存欄。
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七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xiàn)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guī)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qū)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guī)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逗贤ā逢P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違反法律、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四、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jù)該段后半部分的規(guī)定,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guī)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guī)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xù)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xù)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xù)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xù),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xù),將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xù)”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xù)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該“轉讓手續(x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jù)該解釋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xù)。那么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fā)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fā)現(xiàn)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xié)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jù)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fā)商出賣現(xiàn)房的情況。根據(jù)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現(xiàn)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xiàn)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yè)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開發(fā)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xù),可以直接將現(xiàn)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guī)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fā)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xiàn)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fā)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fā)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fā)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xù)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逗贤ā返谖迨粭l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fā)商,也可以是開發(fā)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qū)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fā)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開發(fā)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fā)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fā)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xiàn),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xiàn)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xiàn)。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fā)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fā)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后,再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fā)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xù)。如果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xiàn),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fā)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fā)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fā)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fā)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fā)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fā)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xù)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根據(jù)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該“批準、登記手續(xù)”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xù),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guī)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至少說現(xiàn)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xiàn)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yōu)、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號樓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為:,使用面積為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戶口薄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的證明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xù)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經批準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戶口簿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xù)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fā)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yè)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戶手續(xù)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yè)公司的數(shù)據(jù)為準。
第七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guī)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定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________元作為房款的一部分。
第十條違約責任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后將余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_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交房日期:。
第十二條備注: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家具電器包括:(根據(jù)家具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xié)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家具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見證人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九
買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如下房屋買賣協(xié)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出售給乙方。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屬設備,經雙方約定房屋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總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由乙方首付給甲__________元,然后______年___月___日付清____________元整,剩余房貸有乙方自付。
三、雙方約定,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時將房屋鑰匙、房屋產權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交付給乙方。同時雙方應該同時為對方出具相應的收到憑證。
四、甲方必須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為交易本人,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或產權親屬關系。
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五、雙方對房屋質量無異議,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雙方不相互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并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對此乙方完全知曉。乙方同意甲方關于房屋產權過戶的承諾:甲方在能辦理產權登記時應該第一時間辦理產權登記,甲方辦理完全產權登記后,應立即協(xié)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七、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時,甲方應予全力協(xié)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使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八、合同生效后,房屋升值與甲方無關。
九、本協(xié)議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稅收、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協(xié)議簽訂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費用為乙方負責。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各自承擔。
十、甲方在房屋出售給乙方即乙方付清房款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后不得將房屋另行轉讓給他人,如若違約本約定應賠償房款總價外還應賠付房款總價款20%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該共同遵守。如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該賠償對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十二、甲方法定繼承人一致同意此次房屋買賣交易,并且同意本協(xié)議所有條款,甲方法定繼承人無此房屋的繼承權與使用權。
十三、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應該協(xié)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xié)商不成,任一方均可起訴至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四、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十五、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電子版篇十
授權代理人:唐山市冀東金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先就幼兒園房屋銷售事宜達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將位于運河區(qū)御河西路金鼎領域規(guī)劃中的幼兒園房屋出售給乙方,由乙方負責幼兒園的經營。建筑面積總計1700m2。其中14號樓純一層部分是674m2,三層獨樓部分1026m2。不含三樓監(jiān)控室部分。(附平面圖)。
注:此面積僅作為參考面積,最終決算面積依據(jù)產權處登記面積為準。
二、銷售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交房標準以現(xiàn)存狀態(tài)交付,乙方自行按照使用需求進行后期改造、裝修,但不得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且滿足消防要求。
三、幼兒園室外場地:室外活動場地必須和小區(qū)獨立分割。使用不得影響14號樓前車位的使用,且符合規(guī)劃和城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改造。
四、付款方式:雙方簽約后支付定金300萬元,余款在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畢。如乙方違約或不按照雙方約定進行付款則定金不退,甲方有權另行銷售。
五、房屋交付:乙方房款交清后,即可進場裝修。交房標準遵照現(xiàn)有裝修標準,由乙方自行組織后期改造、裝修,原則上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并且達到國家有關裝飾裝修驗收標準。
六、手續(xù)辦理:本房屋暫時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乙方享有唯一使用經營權,如果房管部門允許辦理,則甲方予以配合,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負責提供幼兒園建設手續(xù),包括“建筑工程規(guī)劃證”、“建筑工程施工證”、“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等等。
七、本房屋使用性質為幼兒園,此幼兒園作為金鼎領域配套服務設施,首先優(yōu)先面向金鼎領域業(yè)主服務。整體開業(yè)時間不得晚于小區(qū)整體竣工交付時間即20__年12月31日。乙方不得改變此房屋使用性質挪作他用。否則,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八、本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應嚴格遵守,非國家政策原因雙方無理由違約。如遇特殊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乙方須按按照當時市場租賃價格支付實際使用期限的使用費。
八、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唐山市冀東金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乙方:滄州分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