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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 求助勞動合同問題(匯總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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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 求助勞動合同問題(匯總11篇)
時間:2023-10-21 14:01:06     小編:MJ筆神

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暮贤姆段哪0?,希望能夠幫到你?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一

我現在工作的老板開有兩個廠,一個是在廣州番禺紫坭的門業(yè)廠,一是在容桂的家具廠。我是廣州門業(yè)廠的員工,但是老板要把廣州的問業(yè)廠搬到容桂的家具廠合并。而且以后門業(yè)沒事做時,要義務幫忙家具,我想問這樣合理嗎?問題一、問業(yè)的員工沒事做時,義務幫忙家具合理嗎?問題二、如果門業(yè)的員工不想義務幫忙家具。而廠方卻以這為理由逼迫員工辭職,而且不給應得工資以外的任何補償(誤工費,因為員工辭職要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廠方,那像我說的那樣情況,廠方是不是應該給員工相應的補償)?問題三、門業(yè)員工應該怎樣,得到最大的合理的自身利益?求解!求幫忙!代三十多位貧苦農工謝謝你,謝謝?。?!

[求助勞動法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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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守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意,一經訂立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F實

生活

是復雜的,人們無法確定的預測將來發(fā)生的情況,所以,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變更,即必須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實操經驗,變更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等; 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內容繼續(xù)履行。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

1,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可見,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2)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2、調崗、調薪引起的勞動合同變更 通常勞動合同變更事由主要有調崗、調薪。用人單位若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便可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崗位、勞動報酬進行調整,一般要先與員工協(xié)商,但即便如此,雙方并不是能夠總是達成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若要單方面對員工進行調崗變薪,就必須要證明調崗變薪具有合理性。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

其他

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調薪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總之,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刪。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旅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有時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產生的結果。勞動變更可能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的變化、勞動者身體狀況的變化、不可抗力發(fā)生、國家政策調整等,但無論何種原因,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只有一種,即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如果就變更不能協(xié)商一致,那么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xù)履行。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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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民訴意見和證據規(guī)定都有體現,但有沖突。

第一,《民訴法意見》(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156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民訴證據規(guī)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第34條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因同級別的法規(guī),時間在后的效力優(yōu)先。《民訴證據規(guī)則》的效力優(yōu)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訴證據規(guī)則》在實踐中適用備受爭議,法院也使用也較松動,因此,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可以的。

綜上,我認為,保險起見,變更訴訟請求應區(qū)分具體情況不同對待:

屬于變更訴訟標的(法律關系或行為效力),應舉證期內提出;被告認可的除外(法院一般不會干預)

屬于變更訴訟標的額(請求賠償數額變更),可以在當庭提出(補交訴費后進入審理),不征求被告意見。

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民事訴訟變更訴訟請求的是與非

[基本案情]

一起常見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在立案時被要求分開立案,即同一事故中受傷的三位原告要分成三個獨立的案件,加之被告另案起訴原告賠償,一起交通事故演變成四個案件,并由不同的審判人員承辦。立案庭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分別向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提供了舉證通知,舉證期限的最后一天相差七天。

直到開庭時,被告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仍未過,而原告的舉證期限已經過去七天。審判長在詢問原告訴訟請求時要求原告闡明,并提醒原告訴訟請求的數額是否要增加,原告當庭決定增加訴訟數額,并提交了書面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審判長就此詢問被告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被告回答不需要,而第三人保險公司表示需要,就此庭審筆錄記錄在案。

于是,審判長將第三人的舉證期限再次延長兩周,并另行通知開庭時間。

一個多月后,審判長通知原告就增加的訴訟請求補交訴訟費。原告立即趕赴法院,得知第三人在重新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的答辯意見: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是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提出,根據12月21日發(fā)布、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據此,第三人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

原告對此堅決反對,認為:

第一文庫網指定了舉證期限,這意味著被告及第三人于對原告的變更訴訟請求予以了確認。

這一重新指定的舉證期限也應當適用于原告,即便原告在這期限內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也于法有據。

其二,在庭審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是在法院的提示下進行的變更,只是就數額進行了增加,如果不增加數額,法院明確知道裁判結果將與事實真相不一致,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律裁判原則。

其三,第三人在重新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并未就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提出任何反駁證據,其此時提交的答辯意見與庭審時的意見不一致,應以庭審時的意見為準,對其答辯意見不能予以采信。

其四,法院給被告及第三人的舉證期限后于原告到期,在程序上對原告顯示公正和公平,應以后屆滿的被告及第三人的舉證日期為準,因此,原告庭審調查時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應當獲得法院支持。

[爭議焦點]

原告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有效截止日期,是舉證期限屆滿?還是法庭辯論終結前?

對此,有觀點認為,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而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時,則允許原告在法庭辯論結束前隨時提出變更申請。

[筆者分析]

就此問題,法律規(guī)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的根源。

法律依據之一:

10月28日發(fā)布,41日生效的最新《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p>

[評論意見:此規(guī)定賦予了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而且并未加以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之二:

第156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p>

[評論意見:此規(guī)定雖然也是對《民事訴訟法》相應規(guī)定的限制,但是相對于高法的《證據規(guī)定》更為寬松,允許原告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增加訴訟請求,并規(guī)定了法院的“合并審理”的法定職責。

但是,根據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此規(guī)定在效力上似乎低于下面的《證據規(guī)定》]

法律依據之三: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p>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之四:

“(變更訴訟請求提出時間的例外)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僅涉及訴訟標的金額的增加,無新的.事實需要證明的,不受《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限制,但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評論意見:此規(guī)定解決了上述規(guī)定之間不一致所引發(fā)的爭議,非常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徹底解決了問題,即原告只是增加訴訟數額時,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申請。

但問題在于,四川省高院規(guī)定的效力是否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呢?

附:《憲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p>

[結論]

立足于查清案件事實、妥善解決糾紛,應當允許原告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但這一變更或增加出于拖延程序、明顯違背事實真相時,則不予準許。

其一,司法理念:在追求實質正義的理念指導下,靈活應對的舉措更利于糾紛解決的情形時,程序正義應當適當妥協(xié)。

比如,本案中,如果第三人的答辯意見成立,則就增加部分的訴訟請求,原告或者在撤訴后重新起訴,或者另案起訴,并為此花費更多的訴訟成本(撤訴只退一半的訴訟費),法院也必將耗費更多的司法資源,而且原告將不得不承擔“一事不再理”的訴訟風險,尤其是當審判人員堅定地認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沒有起訴的情形,法院不告不理,意味著原告的放棄”時,原告的風險更大,如此糾紛無法化解,法院將矛盾拋向了社會,任由其滋長,這顯然與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發(fā)揮法院能動作用的大政策背道而馳。

其二,司法原則: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則不應該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應該切實地予以保障。

本案乃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卻要分成四個案件立案,并由不同的審判庭負責審理,這意味著訴訟參與人都需要多次往返,而且造成了案件處理復雜化后失誤幾率的上升,只為了解決一個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爭議。

當然,這樣做的唯一好處就是法院只要順利裁判這四個案件,那么在年終的統(tǒng)計數據上就會有小幅度的上揚,除了這樣的動機揣測,實在想不出還能有什么讓人信服的理由。

其三,司法程序: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并非冤家,如果相處得當,將實現最大司法效益。

本案所引發(fā)的問題,部分源于程序上,法院在確定舉證通知時分別給了各方當事人不一致的舉證屆滿日期;部分源于庭審時,審判人員對原告的變更請求并未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明確回答,庭審記錄模糊不清;部分源于審判人員重新指定了舉證期限后并未明確告之各方當事人也享有同樣的舉證期限得以延長的權利。

當然,不可否認,問題的根源就在于原告訴訟請求的瑕疵。

為了避免類似錯誤所造成的糾結,法院在便民、利民的細節(jié)上完全可以在宣傳資料的內容上做得更為明確、更有針對性,而非法律規(guī)定的簡單堆砌,雖然形式上很漂亮,但實際產生的指導意義并不明顯。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四

個人自我介紹:

本人2005年6月在一單位從事司機工作,200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今日6月9號單位人力資源部將“勞動合同期滿不予續(xù)簽合同通知書”交給我(通知書上的日期為6月1日),并告訴我本月底合同到期后不予我續(xù)簽,且沒有讓我簽收。我剛才在網上搜索了一下《勞動法》只是說要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并沒有找到是否違規(guī)或者怎么處理!我的問題如下:

1、我6月9號書面接到通知書,問題

c該單位還有沒有其他責任,受何種處罰?

2、我2009年1月工作期間右腿腳腕扭傷,醫(yī)院證明為骨裂,但達不到工傷十級。單位給我辦理了工傷,醫(yī)療保險辦公室報銷了部分醫(yī)療費。右腳腳腕雖然恢復但至今不能太用力,否則非常疼痛。2009年4月到醫(yī)院復查并期間部分費用醫(yī)療保險辦公室也給予了報銷。問題:

目前我就想到了這一些問題,請各位天涯的朋友幫助解決!

我在右腳受傷(正值春節(jié)前單位非常忙)只休息了幾天就堅持工作了,現在確給我解除勞動合同,我對該單位非常失望!也不想續(xù)約了,可是又一想自己的辛苦付出也要有回報吧!不能就這么便宜了該單位?我該怎么辦?對您給我的幫助,我表示最忠心的感謝!

[個人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五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應當中文寫成,這樣既便于中國員工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便于勞動爭議處理部門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解決糾紛。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或者是國內企業(yè)聘請的外國專家等對中文不熟悉,也允許在勞動合同的中文版本外同時存在一個外文版本。

不僅如此,法律還進一步表現了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的充分尊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勞動合同可以僅用某種外文書寫。

由于勞動合同可以同時存在中文、外文兩種版本,而語言之間的翻譯永遠不可能完全一致。這樣就產生了版本之間效力高低的問題,也就是在確定權利義務的過程中,以哪一個版本寫明的含義為準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有自行決定的權利,因為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內容的擬定者,必然會作出對其有利的約定,如主張以外文文本為準,而這對于不懂外文的員工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p>

因此在簽署外文版勞動合同或同時簽署中、外文兩個版本的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有沒有對勞動合同版本以及各版本之間效力高低的約定。

[中文和外文勞動合同哪個有效?]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六

全國總工會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課題組今日發(fā)布《關于新生代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報告》,農民工勞動合同問題。報告指出新生代農民工面臨的一些主要問題,其中包括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欠薪時有發(fā)生、工傷事故和職業(yè)病發(fā)生率高等勞動權益受損問題,報告認為這是其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

報告稱,共同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同樣的農民工身份,差距不大的人力資本狀況,使新生代農民工在基本勞動權益實現上與傳統(tǒng)農民工相比雖然有所提高,但是總體境況相似,仍舊普遍面臨著一些共同的、亟待解決的基本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欠薪時有發(fā)生、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保障不夠等方面。據一項在廣東的調查,,新生代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61.6%;遭遇工資拖欠的人所占比例為7.1%;人均拖欠工資1538.8元,差不多相當于人均1.5個月的工資。

另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發(fā)布的20流動人口監(jiān)測報告,60%的農業(yè)流動人口就業(yè)于工作條件差、職業(yè)病發(fā)生率高和工傷事故頻發(fā)的低薪、高危行業(yè)。同時,據調查,新生代農民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時,僅有60%的用人單位為其支付醫(yī)療費用。其中,服務業(yè)最差,這一比例只有47.3%。

一、加強對各類企業(yè)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一是每年各縣市區(qū)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不低于當地招用農民工的企業(yè)30%的比例,檢查各類企業(yè)用工、工資發(fā)放、社會保險等情況,利用三年的時間普查一遍,全面掌握當地企業(yè)農民工的基本狀況,并做到邊檢查邊規(guī)范,每年12月底向市局報告一次;二是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xié)商制度,通過企業(yè)集體合同或區(qū)域性集體合同規(guī)范企業(yè)的.用工行為,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xié)議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三是要及時受理農民工舉報案件,舉報一起,查處一起,合同范本《農民工勞動合同問題》。要在第一時間掌握農民工勞動關系調整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到提前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類矛盾,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筑企業(yè)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禁止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的非法用工行為,建立以“勞務公司”為主體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勞務公司與招收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由勞務公司與建筑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從源頭杜絕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yè)責任。對各縣市區(qū)建筑企業(yè)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市局將于今年底前全市通報。

三、建立建筑企業(yè)農民工工資發(fā)放報告制度。為了鞏固前期解決建筑企業(y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成果,防止企業(yè)發(fā)生新的拖欠,凡是煙臺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企業(yè)應當在工資發(fā)放5日內將農民工工資發(fā)放情況報當地建設部門備案。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與當地建設部門的定期聯(lián)系制度,主動、及時掌握建筑企業(yè)農民工工資發(fā)放情況。

新華網北京3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針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勞動安全等突出問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從嚴格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保障農民工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權益等方面,依法規(guī)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意見》要求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guī)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制定和推行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jiān)督。

針對勞動安全問題,《意見》要求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職業(yè)安全和勞動保護規(guī)程及標準,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權益。企業(yè)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要強化用人單位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yè)危害事項,發(fā)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yè)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yè)和特種作業(yè)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發(fā)生重大職業(yè)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yè)領導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意見》還要求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完)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七

李某1月1日加入a公司從事車間主任工作,月薪元,1月1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1月起,李某擔任廠長,月薪6000元,5月31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如因為公司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關于勞動法的問題詢問]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八

個人自我介紹:

本人6月在一單位從事司機工作,6月30日合同到期。今日6月9號單位人力資源部將“勞動合同期滿不予續(xù)簽合同通知書”交給我(通知書上的日期為6月1日),并告訴我本月底合同到期后不予我續(xù)簽,且沒有讓我簽收。我剛才在網上搜索了一下《勞動法》只是說要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并沒有找到是否違規(guī)或者怎么處理!我的問題如下:

1、我6月9號書面接到通知書,問題

c該單位還有沒有其他責任,受何種處罰?

2、我201月工作期間右腿腳腕扭傷,醫(yī)院證明為骨裂,但達不到工傷十級。單位給我辦理了工傷,醫(yī)療保險辦公室報銷了部分醫(yī)療費。右腳腳腕雖然恢復但至今不能太用力,否則非常疼痛。年4月到醫(yī)院復查并期間部分費用醫(yī)療保險辦公室也給予了報銷。問題:

目前我就想到了這一些問題,請各位天涯的朋友幫助解決!

我在右腳受傷(正值春節(jié)前單位非常忙)只休息了幾天就堅持工作了,現在確給我解除勞動合同,我對該單位非常失望!也不想續(xù)約了,可是又一想自己的辛苦付出也要有回報吧!不能就這么便宜了該單位?我該怎么辦?對您給我的幫助,我表示最忠心的感謝!

[個人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九

當事人與三一重工有簽訂合同,在三一工作一段時間(半年以上)被派駐往上海分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因壓力太大,導致精神狀態(tài)出現問題,目前在上海某醫(yī)院進行治療。治療期間,公司因病將其辭退,并不負擔醫(yī)療費用,而且總公司與分公司相互推諉,導致當事人在醫(yī)院無法安心治病,得不到相應的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保障。特尋求幫助。

[勞動法因病辭退問題詢問]

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十

武麗君:根據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續(xù)簽或者終止。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在續(xù)簽的勞動合同中降低了勞動報酬、變更了勞動合同的主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您可以選擇接受單位的條件而續(xù)簽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您可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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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問題找勞動局嗎篇十一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xié)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于20xx年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xié)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xx條xx項變更為:

2、第xx條xx項變更為:

本變更協(xié)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名: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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