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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匯總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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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匯總8篇)
時間:2023-09-25 21:09:03     小編:文鋒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xiàn)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xiàn)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優(yōu)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一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只能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記載的日期即10月20日為準,至于被告在竣工驗收之后何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審查備案,則完全由其自主決定,原告只是應被告的請求予以配合而已。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二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約定如因執(zhí)行本借款發(fā)生爭議,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仲裁。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歸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

此致

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四

承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在周口市城管局、周口市東新區(qū)政府、周口市搬口辦事處的協(xié)調下,經業(yè)主周口銀龍水務公司的同意,中國水務集團渝泉水業(yè)有限公司將周口市南水北調東區(qū)水廠工程的圍墻工程分包給雙方就分包事項協(xié)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分包人資質情況

資質證書號碼:

發(fā)證機關:

資質專業(yè)及等級:

復審時間及有效期: 20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

2、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周口市南水北調東區(qū)水廠工程

工程地點: 周口市東新區(qū)

分包范圍: 水廠工程的圍墻工程(僅限圍墻)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日期:(按政府要求) 年 月 日,結束日期: 年 月 日。(除黏貼花崗巖外,其余工作必須在20xx年4月20號之前完成)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國家現(xiàn)行的《建筑安裝施工程工及驗收規(guī)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合格的質量評定等級。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6、標準規(guī)范

本合同標準規(guī)范如下: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2)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本合同; 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協(xié)議等相關約定;

7、圖紙

7.1工程總承包人應在分包工作開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圍墻圖紙?zhí)住?/p>

8、項目經理

8.1工程總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項目經理 。

8.2分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

9、工程總承包人義務

9.2向分包人提供相應的水準點與坐標點控制的位置;

9.6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10、分包人義務

10.2分包人根據(jù)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

10.11分包人應為施工場地內自由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分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與工程總承包人無關,由此造成對工程總承包人影響和損失的,均由分包人全額承擔。

11、施工驗收

11.1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按規(guī)范要求在隱蔽工程前及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隱蔽工程報告或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2天內告知監(jiān)理及業(yè)主,要求業(yè)主、監(jiān)理對分包人施工成果在7天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作分包人已經完成。但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總承包人的相關損失。

11.2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仍由分包人承擔。

12、工程的計價方式及支付方式

12.2由于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時間短,因此本工程無預付款,全部工作完成(包括資料的移交)。根據(jù)工程量、形象進度,乙方可向甲方借款(每次借款不超過已完成工程量的80%)。驗收合格后7天內,分包方根據(jù)本合同及建筑工程的正式發(fā)票向工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全部合格資料后7天內支付工程總價款的95%。余款5%作為工程保修金,質保期滿后7天內付清(無息)。

12.3保修期內由于分包方不履行保修義務的而引起工程承包人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在質保金中扣除。

13、合同份數(shù)

14、補充條款

15、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五

1、審查管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我國對土地及房屋等實行登記制,所以判斷不動產所在地通常并不復雜:凡經有關政府部門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未經登記的,以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需要注意的是,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專屬管轄,因此排除了當事人間的約定管轄。

2、審查租賃物的法律屬性租賃物的法律屬性是決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關鍵,繼而將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案件的走向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所以法官收案后應先行對租賃物的法律屬性進行審查。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先行查閱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簿,以查明以下兩點:第一,審查房屋是否是合法建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審查房屋是否是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性質的房屋。《經適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读庾》勘U限k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鑒于經適房及廉租房的分配、使用狀況關系等關系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經適房及廉租房的另行轉租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

對于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也應先行判斷租賃土地的性質。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因此,農業(yè)用地出租用于非農建設的租賃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

3、審查租賃物的使用現(xiàn)狀在原告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中,通常涉及返還租賃物,因此法官應在庭前及時詢問租賃物的使用現(xiàn)狀,是否存在轉租、轉包等情況。如確實存在案件當事人之外的人員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應向原告釋明訴請由被告直接返還租賃物可能存在的執(zhí)行風險,并根當事人的意見和案件的實際情況等確定是否需要追加次承租人等實際使用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4、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裝飾裝修等固定添附物是否需賠償或補償,賠償和補償?shù)臉藴嗜绾未_定,是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重點及難點。如果根據(jù)案件事實確需賠償或補償,除非固定添附價值極低或當事人一致同意無須鑒定外,通常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固定添附的造價、現(xiàn)值或殘值。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承租人致租賃物損耗的賠償責任、租賃物的維修責任等進行了規(guī)定。因此,在涉及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毀損、涉及維修及賠償責任的等租賃合同案件中,也可能需對維修方案、賠償金額等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的周期一般按月計算,鑒定時間較長,為了保障案件的審理效率、避免各方當事人的損失擴大,如確需司法鑒定,建議法官通過庭前會議等方式盡快啟動相關程序,確定鑒定單位的選擇方式、鑒定費的預付主體、并指導當事人積極參與并配合鑒定程序的開展。

二、案件的審理重點

1、租賃合同效力審判實踐中,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等關于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各類法定情形,及前文所述因租賃物的法律屬性致使租賃合同無效外,租賃合同的效力還可能受到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

第一,租賃合同的期限?!逗贤ā返诙僖皇臈l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二,是否屬于擅自轉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上述條款可以理解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破壞了原有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信任關系,減弱了出租人對于出租房屋的控制,因此,原則上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其轉租行為無效。

第三,是否屬于“高利貸套路貸”的新形式?!案呃J套路貸”的通常表現(xiàn)形式是辦理房屋抵押權證、出具委托出售房屋的公證書、出具公證債權文書、簽訂虛假房屋買賣合同等,近期還出現(xiàn)了簽訂租賃合同的新型債務擔保方式。此類模式為,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高利貸時,由債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合同;債務人收到借款后,出具收款收據(jù),確認收訖租金。但實際上,租賃合同雙方并無真實租賃合同關系,而是以房屋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此類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租賃合同具體條款由于租賃物不同、租賃雙方法律素養(yǎng)不同等主客觀因素,審判實踐中往往會看到各種形形色色的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合同的約定有多復雜或多簡單,下面幾項是合同核心內容,也是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jù),更是法官應當查明的關鍵事實:

租賃期限

如:租賃物的交付日期、起租日、租期屆滿后續(xù)租的條件等。有些租賃合同還會約定附條件的租期,如“租期至拆遷時止”等,對于相關條款的理解可能產生糾紛。

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支付

如:租金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免租期、租金遞增方式、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等。有些租賃合同會約定附條件的起租日,如“商場入駐率滿幾成后付租”等,相關條款的解釋是法院的審理重點。

承租人有無轉租權、裝修改建權等

如:承租方是否有權部分分租、全部轉租,分租、轉租是否需要獲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承租方是否有權對租賃物進行改建、擴建、裝修等,添附是否需要獲得出租方書面同意等。

對于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權的約定

如:出現(xiàn)何種情形時,雙方或一方享有解除權;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時間如何確定;合同解除后,對于裝飾裝修、改建、擴建等固定添附如何處理,保證金如何處理;違約金如何計算等。

雙方其他義務的約定

如:出租方有無提供特定功率供電的義務,出租方有無協(xié)助承租方辦理相關經營證照的義務,承租方有無向出租方匯報經營額的義務,雙方有無向相關部門備案租賃合同的義務等。

3、合同義務履行情況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是確定當事人違約責任的重要依據(jù),也是處理案件糾紛的重要突破口。審查當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是依據(j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數(shù)量、時間、質量等進行綜合審查。

其中,對于出租方合同義務的審查主要包括租賃物是否及時交付,交付的租賃物是否合法,租賃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面積、使用標準、特定要求,提供水、電、煤等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等,出租方是否盡了維修責任等。對于承租方合同義務的審查主要包括押金、租金等費用是否按時足額支付、是否按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使用標的物、是否存在擅自轉租、是否擅自進行固定添附等。

4、固定添附處理根據(jù)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是否同意固定添附、合同履行期間、裝飾裝修是否形成附和、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固定添附、租賃雙方對于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是否存在過錯及過程程度等案件事實的不同,出租方是否需對固定添附進行賠償或補償,固定添附的賠償或補償是按照現(xiàn)值還是殘值計價以及賠償或補償?shù)木唧w金額等均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對租賃合同無效時候經同意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合同履行屆滿或解除時未形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合同解除時形成附和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租賃期間屆滿時附和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承租人擅自裝飾裝修及擴建費用的處理等均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三、法院訴訟指導與釋明

1、合同無效及后果處理釋明租賃合同糾紛中,不管原告的訴請是什么,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繼續(xù)履行合同,合同的效力是法院審理的第一要務。當法官發(fā)現(xiàn)合同存在無效情形時,應及時向各方當事人釋明合同可能存在無效情形,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需要對租賃物的返還、固定添附的處理等因合同無效導致的后果進行處理,并向雙方釋明如不及時處理合同無效后果將可能對雙方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2、空置租賃物的及時交接租賃合同糾紛往往審理周期較長,訴訟程序中法官應注重動態(tài)關注租賃物的使用現(xiàn)狀,當發(fā)現(xiàn)租賃物已處于無人利用及收益的空置狀態(tài)時,應向雙方當事人釋明風險,盡量安排爭議雙方先行交接標的物以避免雙方的損失擴大及矛盾升級。

3、抗辯與反訴處理在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xiàn)被告將反訴內容作為答辯意見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訴中處理或抵扣的情況。比如,出租方起訴承租方搬離租賃物,而承租方答辯出租方應賠償裝修損失、經營損失等。針對此類情況,法官應在對基礎合同條款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準確判斷被告相關主張是屬于抗辯還是反訴,并根據(jù)個案情況分別予以釋明。屬于反訴范疇的,應向被告釋明主張應作為反訴提起,并盡快將反訴狀送達原告以加快審理周期。

4、違約金的調整與舉證責任分配《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形式有繼續(xù)履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這些形式上均可適用于租賃合同。一般情況下,法官應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約定,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對于違約金金額的確定,法官應注重行使釋明權,即使被告明確抗辯其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法官也應進一步釋明其具有要求法院調整違約金的權利、并詢問其對違約金金額是否過高、是否要求法院予以調整。法官應特別注重從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出發(fā),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等情況確定違約金。需要說明的是,在被告抗辯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違約金的情況下,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應分配給被告。

5、押金或保證金等處理為了及時化解矛盾、減少當事人訴累,在涉及合同無效、解除、到期等租賃合同糾紛中,即使雙方當事人未提及,法官也應主動詢問承租方有無支付過押金或租賃保證金等,具體金額多少,雙方對相關費用的處理是什么意見等,并在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案件中對相關費用的返還或抵扣一并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合同履行周期長,期間工序流程繁瑣,一般總包又分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墊資施工、按節(jié)點付款施工,總包下又有各項板塊分包、轉包,因此牽涉面極廣。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典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基本案情】

開發(fā)商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fā)包給施工單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雙方發(fā)生工程款糾紛,乙公司該糾紛不向甲公司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其中的訴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一審予以支持。二審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資料應系特定物,而非種類物,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資料作出明確約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資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起該訴求,應視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其起訴不具備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原審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法官點評】

施工資料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證明施工程序合法,質量已經檢驗合格。實踐中,承包人出于各種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資料,這將直接導致驗收備案受阻,建設單位無法辦理權屬證書,為此,建設單位往往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由于施工資料數(shù)量較多,種類繁雜,建設單位的訴訟請求往往僅用“有關資料”、“全部資料”等概述,庭審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體明細,導致裁判主文難以全面表述,而且此類標的物均為特定物,不宜執(zhí)行,故二審作裁駁處理。這就提醒廣大建設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系,完善參建留痕留檔制度,建立相關檔案臺賬,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訴求不明或舉證不能。建設單位也可在締約時,與施工單位明確約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資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遇到此類糾紛時,可通過提起違約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實現(xiàn)權利救濟。

【基本案情】

a公司作為建設方,將其防水工程發(fā)包給b防水公司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產生爭議,b防水公司起訴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無故將其趕出施工現(xiàn)場,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并就實際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辯稱,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進度款并將其趕出施工現(xiàn)場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了部分修繕處理。庭審中,a公司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并要求扣減相應工程價款。庭審中雙方對a公司修繕的具體部位、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有爭議,a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a公司主張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構成違約,要求扣減相應的工程價款,應就自己的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雖提交了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但其自認已對涉案工程自行進行了修繕,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對其要求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據(jù)此,法院認定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定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將b公司趕出施工現(xiàn)場,構成根本違約。按照b防水公司實際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就此的救濟途徑是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減少報酬、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但發(fā)包人在未有證據(jù)證明已向施工人發(fā)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對工程進行修繕,存在履約不當,且在不能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要求對施工方已完工部分進行質量問題司法鑒定,因此時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時的原貌,將失去鑒定的基礎。本案提醒廣大開發(fā)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但要誠信履約,還要正當履約,并且要有證據(jù)保存、保護意識,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與青島某酒店簽訂《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王某對青島某酒店進行裝飾裝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暫定100萬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則應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每日1000元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承擔逾期完工損失。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驗收合格付25%,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兩年無質量問題后返還。并約定,若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過10日,應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按約進行施工,并提交錄音證據(jù)證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經營使用。青島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萬元?,F(xiàn)王某起訴請求青島某酒店支付扣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抗辯稱王某逾期完工,實際交付時間是6月30日,不應支付工程余款并應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2萬元。王某主張錄音證據(jù)顯示雙方已進行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主張的交付時間是其經營使用后又要求王某進行維修的時間,且已修理完畢,青島某酒店在訴訟前也再未提出質量異議。

一審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王某按約完成施工,青島某酒店應承擔支付工程欠款的義務。青島某酒店雖抗辯稱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島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進行經營使用,錄音證據(jù)也顯示雙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進行完工交付,故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島某酒店應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萬元。關于違約金,一審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青島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為,應按照工程款總額的5%給予賠償,遂判令青島某酒店支付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不服,上訴至本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因王某作為個人不具有相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故其與青島某酒店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關于王某主張的工程款應否支持問題,本院認為,涉案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經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青島某酒店亦未提出質量異議,青島某酒店應按約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二審認為,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故王某主張青島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無據(jù),應不予支持。但鑒于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應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應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其未按期支付,故應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5萬元為基數(shù)向王某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質量,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給予更多的干預和監(jiān)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成立工程?!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相關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直至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依法認定無效。由此可知,我國對建筑業(yè)企業(yè)實行資質管理,不允許無資質的建筑業(yè)企業(yè)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建設工程,否則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本案雖系裝飾裝修工程,但根據(j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因此,施工裝飾裝修工程亦應具有法定的施工資質,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所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被認定為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無施工資質的情況大量存在,也由此引發(fā)諸多糾紛。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據(jù)合同實現(xiàn)其他相關權益。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條款雖有合同約定,但因合同無效則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適用。本案中,因合同無效,故王某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依據(jù),應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見,雖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從應付款之日對王某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逾期完工證據(jù)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違約金。而實踐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實,則逾期完工違約金也將因合同無效而不能適用。因此,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無論是發(fā)包人還是承包人,均應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簽訂、履行合同,避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維護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在實踐中,對工程量少、造價低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也可以依據(jù)有關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因承包人無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發(fā)包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項目的基坑支護工程發(fā)包給乙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進行結算時,雙方對部分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產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一審中,甲公司主張,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以此為準。乙公司認可該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實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15日工程量表》”),該表中也記載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則辨稱,認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實性,但該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總表,后者系三方對最終工程量的確認。原審采信甲公司的辯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時間在后,系總表為由,以該表為依據(jù)最終確認乙公司完成工程量為10150m,據(jù)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200余萬元。乙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以實際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審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1、南側第二道錨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側第二道錨索完成數(shù)280m,3、東側第三道(-9.40m)錨索完成數(shù)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西、北、南側第一道、東側第一道、第二道錨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記載的工程范圍名稱并不重合。二審庭審中,主審法官要求甲公司當庭確認兩份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對此不能確認。據(jù)此,二審認定兩份工程量表中確認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張的關于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的已完工程量應是兩份工程量表記載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訴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確定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該部分工程價款應為300余萬元,據(jù)此對原審進行了改判。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本條規(guī)定從實際出發(fā),從證據(jù)的角度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對維護施工單位合法權益有利。實踐中,根據(jù)工程慣例,確認工程量的證據(jù)除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jù)”一般還包括: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變更圖紙、施工日志、工程費用定額等。本案中,兩份工程量表從形式上來看,更接近于工程簽證單,但因記載內容紛繁龐雜,不易辨別,且形成在先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000余米,這就使甲公司所主張的后者與前者是總與分關系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導致原審認定錯誤。二審詳細審查了兩份簽證單中關于預應力錨索部位的描述的差異,結合甲公司不能確認二者關于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的記載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實,認定二者并非總與分的關系,對原審予以了改判。這也提醒廣大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關于證明自己實際完成工程量的證據(jù),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記載清晰,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舉證不能或提交的證據(jù)被誤讀。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10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將青島某綠化工程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原告甲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由甲公司實際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費和2%的所得稅。合同簽訂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協(xié)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雙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了清點,并辦理了工程驗收交接,同時進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價款。請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萬元。被告乙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解除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雙方結算后按照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和比例支付,現(xiàn)在建設單位未結算完畢,不具備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1、建設單位丙公司青島某道路綠化工程(景觀綠化)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雙方簽訂了《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暫定價款3000萬元,以最終審計結果為準。

2、被告乙公司將上述道路綠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甲公司,并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結算值的8%提取管理費,結算依據(jù)招投標標底優(yōu)惠后綜合單價及相關規(guī)約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備道路綠化工程施工資質。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解除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雙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實際施工內容結算工程款。截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已實際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內容為《實際完成的工程施工內容明細》所列明的內容,其工程量暫定為300萬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進度與比例,及時按照前款規(guī)定扣除8%的管理費用、稅金,余款252萬元。相應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時間為工程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撥付工程進度款后七日內。

5、2014年8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明涉案工程整個一標段2014年5月完工并進入養(yǎng)護維修期。

6、原被告雙方申請對甲公司實際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委托青島某公司對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間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綠化工程造價為370萬元。法院認為,涉案工程系建設單位丙公司發(fā)包給乙公司的綠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資質,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價款以雙方申請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jù),扣除約定由原告承擔費用后尚欠219萬元未支付。關于雙方爭議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驗且已交付并進入養(yǎng)護期,而建設單位丙公司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審計結算,雙方不宜再按照原約定的以建設單位付款進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張工程價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萬元,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點評】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作出的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且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通常應當要求當事人依照約定履行。該種約定系承包人為減少自身的資金壓力,向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人轉移風險的一種條款。該類約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條件,但約定所附加的條件僅僅是約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進度、比例等,屬于合同履行階段,而不涉及效力問題,因而該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應認定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條件的合同條款,如該條款所設的條件或期限未達成或未屆滿,并不能否定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欠款的債權債務實體權利,條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響。

此類約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較為常見,但是,當建設單位長期不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時,會導致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亦長期無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對方索要工程款時,會以建設單位未結算或未付款為由被拒。審判實務中常見的與此相關的拖延結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機關或關聯(lián)單位主導審計結算、建設單位將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轉(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亂工程資料不齊全或各分包單位相互牽制導致難以結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觀惡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觀條件限制的原因。但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而言,不論拖延結算的原因為何,其投入資金建造了工程后,長期收不回資金,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以及工人追討欠薪壓力等,多數(shù)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對于該類約定,一方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于當事人自由自愿簽訂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予以認定,另一方面對于該類條款合法有效時會進一步對于該約定的付款條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屆滿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于對建設單位長期未結算或未付款的原因進行認定。如若查明建設單位存在惡意拖延導致長期未進行審計或結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積極主張的,此時,繼續(xù)堅持適用轉(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按照建設單位付款進度或比例進行付款,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明顯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約定的上述條件作為付款條件,或參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視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設單位有正當理由并非無故惡意拖延審計結算及付款的,原則上,仍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作為付款條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于建設單位長期未審計結算的情形,如若建設單位系案件當事人之一,則應當由建設單位舉證證明其長期未審計結算的原因;如若建設單位不是案件當事人的,則由實際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對方——承包人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等難以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必要時,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法院向建設單位調查取證。

總之,對于此類合同約定,法院往往通過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查明相關事實,對該類約定是否作為付款條件予以認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安裝施工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攬安裝甲公司承建的嶗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區(qū)斜屋面彩瓦工程;項目及價格,斜屋面彩瓦六邊形每平方米43.5元,數(shù)量5621平方米,計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統(tǒng)計的數(shù)額結算,如單方沒有認真履行,按合同總價款賠付并另行支付30%違約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還對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進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簽字確認“該項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雙方確認”。甲公司工程部門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圖紙和結算單,結算工程造價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安裝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按約定履行。工程完工驗收后,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的圖紙及結算書工程價款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從其主張。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至95%,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30%違約金計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請求甲公司支付30%的違約金,從其主張。乙公司起訴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9000元,甲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過質保期,應扣除5%的質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應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一、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違約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律師費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工程款計算條款和違約條款適用錯誤。乙公司答辯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效有主觀惡意,其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工并且質量合格,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二審中確認其不具備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資質,故涉案合同無效。同時,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對方,故本案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本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甲公司未及時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發(fā)本案訴訟,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對于損失的數(shù)額,二審酌情以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師費來計算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應負擔41177元。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決,撤銷違約金、律師費的判項,同時判決甲公司賠償乙公司損失41177元。

【法官點評】

涉及合同糾紛,法院首先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做出認定。如合同無效,還應對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和第四條。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沒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屬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紤]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還要區(qū)別建設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如竣工驗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承包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持。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又合格的,發(fā)包方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驗收不合格經維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持。本案屬于合同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張工程款應予支持,但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而是做為損失部分由雙方進行了分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發(fā)包方、合法轉包人、分包人還是實際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同時確認甲公司對承包建筑的價值277萬元鋼結構廠房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乙公司承擔。為證明其主張,其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一份,該證據(jù)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結構安裝合同,由甲公司為乙公司制作安裝鋼結構廠房,工程量為4800平方米、工程單價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墊資制作安裝,工程驗收合格后,按實際結算價款支付工程款。證據(jù)二、《竣工驗收單》一份,該證據(jù)證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驗收,乙公司認可工程質量合格。證據(jù)三、《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一份,該證據(jù)證明工程驗收合格后,雙方于2014年11月2日進行結算,工程量為4 789.5平方米,工程總造價為277萬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優(yōu)先權。乙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認可工程款數(shù)額。另查明,甲公司沒有取得承建鋼結構廠房的相關資質。

法院審判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顯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絕大多數(shù)案件執(zhí)行終結。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甲公司并無施工資質,故其與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簽訂《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該合同雖然無效,但乙公司認可甲公司已施工完畢并對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無異議,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予以確認。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對涉案工程價款具有受償權,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審理中,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據(jù)此,法院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77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fā)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對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承包人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保護范圍包括施工過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應包括施工工程中發(fā)生的機械費用、管理費、措施費等。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發(fā)包人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問題十分普遍。優(yōu)先受償權設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fā)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應當支付給施工工人的工資及其他勞務費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多數(shù)案件因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而執(zhí)行終結。本案中乙公司對甲公司的主張及提交的證據(jù)均予認可,未作任何抗辯,明顯與常理不符。且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在工程價款近300萬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過于簡單,也不符合施工慣例。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等權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優(yōu)先受償權,可能會損害乙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合理懷疑,故法院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島某研究院和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包該研究院青島研發(fā)基地項目綜合辦公樓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發(fā)基地項目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訴訟中,乙公司認可其與丙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與丁公司簽訂研究院弱電系統(tǒng)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丁公司負責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卡通系統(tǒng),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tǒng)和門鈴系統(tǒng)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工程價款總計30.5萬元,發(fā)生單項設計變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時,經丙公司審定后可調整本合同造價;自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個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日內,扣除工程質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項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質保期滿后7日內一次性支付。該合同載明丙公司聯(lián)系人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簽訂后,丁公司依約完成施工義務,丙公司的聯(lián)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中“驗收單位”一欄(載明:同意驗收)“負責人”處簽名并注明“施工完畢”,“驗收意見”一欄載明:1、走線規(guī)范、設備安裝牢固,施工符合有關規(guī)范;2、合同內約定及追加的工作內容已安裝、處理到位。后因丙公司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萬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項,丁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青島某研究院、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共同與甲公司簽訂建筑工程總包合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況下,丁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研究院弱電系統(tǒng)施工合同屬于違法分包,該合同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畢并經驗收合格,故丙公司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但丁公司請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據(jù)此判決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駁回丁公司對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的訴訟請求。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青島某研究院、甲公司均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丁公司要求與其無合同關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青島某研究院對其主張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也無法律依據(jù),遂據(jù)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首先,關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對性問題。所謂合同相對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只對特定主體發(fā)生約束力,即其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當事人不能依據(jù)合同對合同關系外第三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jù)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到本案中,丁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之間均不存在合同關系,依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張工程款。

其次,關于丁公司主張的連帶責任問題。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其合同相對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主張權利,依據(j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從該兩款規(guī)定可以看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對性為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為特別規(guī)定。該特別規(guī)定意在保護農民工等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資質等級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超施工資質范圍從事工程基礎或者結構施工的勞務分包企業(yè)等。本案中,丁公司作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經與丙公司簽訂涉案弱電工程施工合同,負責涉案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卡通系統(tǒng),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tǒng)和門鈴系統(tǒng)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所提供的是專業(yè)技術安裝工程作業(yè)而非普通勞務作業(yè),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勞務分包費用,并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島某改造工程安置區(qū)項目——4#、5#樓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消防報警安裝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該項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鑄鐵管)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聯(lián)動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對方均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樓消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甲公司稱,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計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訴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始終未安裝消防報警crt系統(tǒng),不應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經庭審查明,2014年8月4日,雙方達成《工程結算書》一份,載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結算值共計2654851.64元;備注部分寫明存在的問題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調試安裝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與丙公司(總承包人)簽訂《x小區(qū)消防工程補充協(xié)議》,約定:為完成消防報警crt的安裝,乙公司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支付給甲公司工程款20萬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安裝完成后2日內,甲乙公司與涉案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辦理crt實體移交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在完成交接后兩周內,總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進行現(xiàn)場勘驗,并對物業(yè)公司管理人員進行詢問。物業(yè)管理人員稱,4#、5#樓一開始沒有crt設備,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監(jiān)控室安裝一臺電腦,不知道誰安裝的,現(xiàn)在無法開啟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已經達成《工程結算書》,共同確認涉案工程款共計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tǒng)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甲乙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據(jù)現(xiàn)場勘驗,crt系統(tǒng)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jù)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tǒng)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裝,至今無法開啟使用。甲、乙公司雙方約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即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tǒng)經過調試正常運行,且需要甲、乙公司與物業(yè)三方共同辦理移交手續(xù),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拒付甲公司相應工程款,甲公司應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將crt系統(tǒng)安裝調試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項。故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調解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首先,雙方于2015年4月2日簽訂的《消防工程補充協(xié)議》系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協(xié)議履行。其次,該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tǒng)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這是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乙公司隨后支付20萬元工程款。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crt系統(tǒng)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jù)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tǒng)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裝,且無法開啟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約定的合同義務,導致付款條件未成就。第三,該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tǒng)經過調試正常運行后,雙方與物業(yè)共同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舉證證明三方共同辦理了書面交接手續(xù)。因此,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按照協(xié)議約定拒付甲公司相應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住宅樓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前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2014年3月,雙方就談判內容訂立了《某小區(qū)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開招標中中標,并于2014年8月與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該中標合同對工程項目性質、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均作了詳細的約定,并將中標合同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2015年底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雙方對于用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存在爭議,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認為,應按標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標前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應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簽訂的,且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jù)。法院認定,因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涉嫌串標,故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法官點評】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瓣柡贤笔侵赴l(fā)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依據(jù)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瓣幒贤眲t是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為規(guī)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guī)定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钡m用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經對招投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構成惡意串標,并且簽訂了標前合同(陰合同),后又違法進行招投標并另行訂立中標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中標無效,從而必然導致因此簽訂的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此,標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七

發(fā)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甲方將該工程泥水工、木工、外架工、鋼筋工制安工程承包給乙方,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工程承包的工作內容

(一)泥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泥水施工內容(不含室內裝修)。

2、以該工程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從樁基開始,該工程一切混凝土砂漿攪拌、澆注、養(yǎng)護由乙方負責。

3、以該工程的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砌磚、內外墻抹灰、貼外墻磚、水泥、砂、磚二次搬運、施工腳手架的安拆,由乙方負責。

4、乙方自己提供泥水工種所需要的塔吊、攪拌機、振動棒及泥水工一切的操作工具和機械設備,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安拆、操作、維修保養(yǎng)。

5、乙方在修建中須清理完每層樓的建筑垃圾,再進入下道工序。

6、甲方提供該工種所需主材(沙石、水泥、磚、瓷磚)。

(二)木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木工工程施工內容。

2、以該工程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的現(xiàn)澆混凝土的木模制作、安裝、加固、拆模由乙方負責,回庫材料必須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

3、該工程木工工種所涉及的主材(模板、杉桿、方條)、耗材(釘子、鐵絲)、二次搬運由乙方負責。

(三)外架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外架工程施工內容。

2、乙方只負責外架的安拆和立網(wǎng)、平網(wǎng)的安拆、二次轉運。

3、甲方負責外架工程所涉的主材(鋼管、扣件、安全網(wǎng)、跳板)。

(四)鋼筋工工程內容

1、乙方須按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施工圖紙會審等涉及的全部鋼筋工工程施工內容。

2、該工程以滴水面為參照物,滴水面以內該工程所涉及鋼筋制作、安裝工作由乙方負責。

3、乙方負責鋼筋工程所要的設備(焊機、彎曲機、切割機、對焊機)、耗材(電焊條、切割片、軋絲)。

4、甲方負責鋼筋工程的主材(鋼筋、對接頭、焊渣)。

第二條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

第三條 合同價款

本工程的建筑面積約為43000m2,四大班組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 貳佰玖拾捌 元整)計價,結算時按施工圖紙建筑面積為準。該價格包含工人工資、塔吊、攪拌機等設備的機械費用和安全費、因工殘廢(5000元以內)、勞*福利、趕工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兩幢每層主體完成現(xiàn)澆板結束后,甲方按每層總工程款(元/m2每層總建筑面積)70%支付給乙方,依此類推;貼外墻磚和室內抹灰完工后,撥付總工程款的25%,現(xiàn)場清理完畢撥付工程款的4%,剩余1%待工程完工驗收后,一年內無質量問題付清。本工程所涉及的稅費,乙方不出據(jù)發(fā)票,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 安全施工、重大事故處理

1、甲、乙雙方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2、乙方在安全施工中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guī)程,乙方領頭人、班組長隨時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必須安全作業(yè),嚴禁酒后上崗、老弱病殘上崗。

3、搭建施工電線必須使用電工搭接。

4、乙方在施工中,若發(fā)生安全事故,造成了傷、殘亡等安全事故,總費用在5000元以下由乙方負責經濟和法律責任,總費用5000元以上的由甲方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5、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xiàn)場過程中,要求人人佩戴安全帽,凡是違反此條的,工人每次罰款10元,班組長罰款50元。

第六條 工程質量及標準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圖紙設計要求和指定的圖集施工,不得粗制濫造,嚴格按照驗收規(guī)范施工,對不合格的制作產品返工費用及材料損失皆由乙方承擔,每道工序經有關部門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中-保質保量,若發(fā)生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對框架和現(xiàn)澆結構的現(xiàn)澆構件、制模作如下規(guī)定:

1、所有獨立柱的軸線位移、垂直度在一層內的誤差均應控制在規(guī)范范圍內。

2、現(xiàn)澆梁的軸線位移不得超過規(guī)范要求,垂直度誤差不得超過規(guī)范要求,需起弧的大梁,按規(guī)范要求起弧。

3、現(xiàn)澆板、梁的水平誤差不得超過規(guī)范要求(除起弧現(xiàn)澆外)。

以上1、2、3條的規(guī)定的誤差值嚴格控制,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檢查及早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后馬上進行補救措施,如不及時處理,一旦澆注成后無法補救,嚴重造成的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在澆注成型后檢查若突破上述規(guī)定值,不合格超過三處和跟不上施工進度,乙方無條件退場,工資按完成驗收合格工程量的50%結算。在支撐時一定要牢固可靠,因加固不牢的混凝土突爆,在撤模后立即自覺將部分打掉達到合格標準,若乙方不打,事后甲方安排人打,工資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xiàn)場及維護維修,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xié)調及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的交底。

2、負責基礎的開挖、地梁開挖(含塔吊基礎)。

3、負責工程用水電安裝至分幢樓層處。

4、負責于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5、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和發(fā)生爭議的技術問題。

6、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程、工序間的協(xié)調與配合,若發(fā)現(xiàn)問題應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7、本工程甲方的施工代表為理協(xié)調工作,乙方施工代表為組織協(xié)調。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對與其確定勞動關系的作業(yè)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于18周歲,不得超過60周歲。

2、乙方需將其作業(yè)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乙方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wěn)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于,服從發(fā)包人的統(tǒng)籌安排,統(tǒng)一調動。

4、當乙方因故不能保證連續(xù)生產時,乙方在不影響甲方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甲方出具書面通知,并辦理變更手續(xù)。

5、乙方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說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征得甲方同意,并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xù)后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及其工具。

6、乙方應對作業(yè)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衛(wèi)生、交通安,負責日常施工管負責現(xiàn)場安排工作、全及參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甲方現(xiàn)場管理規(guī)定,服從甲方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jiān)督和檢查,并及時向甲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 保證金協(xié)議

1、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保證金,乙方先預付定金元(大寫:,乙方進場時再付余下的保證金。

2、保證金退訂協(xié)議:完成兩幢工程進度的第一層,退付,以此類推,到主體工程結束,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必須遵守以上合同條款,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人民幣 壹萬 元。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備案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篇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如何解決好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一個各方關注的問題,運用好司法鑒定手段不失為解決糾紛的一項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糾紛問題解釋》),該司法解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jù)規(guī)定》)一起成為解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問題的重要依據(jù),對于建筑業(yè)相關企業(yè)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司法鑒定的內容與啟動條件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jù)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

(一)申請司法鑒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鑒定的內容

依據(jù)《施工合同糾紛問題解釋》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能需要申請鑒定:

1、發(fā)包單位認為承包單位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雙方存在爭議的(第八條);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雙方針對已完工程的質量合格與否存在爭議的(第十條);

8、當事人約定采用可調價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結算工程價款,發(fā)包單位或承包單位申請對已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第二十二條)。

9、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發(fā)包單位認為承包單位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第二十七條)。

由以上9種情形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司法鑒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工程質量鑒定;

2、工程造價鑒定。

(二)鑒定程序的啟動

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主體包括兩種,一是人民法院,二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但是具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司法鑒定,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應主要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

(三)法院對鑒定申請的審查及鑒定范圍的確定

1、法院對鑒定申請的審查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由此可知,法院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尊重當事人雙方的合同約定,對合同有明確約定的部分,比如采用固定價款方式進行工程結算,一方反悔而要求通過司法鑒定變更結算價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法院對鑒定范圍的確定

《施工合同糾紛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p>

由此可知,法院確定司法鑒定的范圍,應當依據(jù)當事人爭議事實的范圍,如果僅對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實存在爭議,那么司法鑒定的范圍就不應當是整個工程,而僅應當是爭議部分的事實。這樣對于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二、司法鑒定機構的選擇與鑒定材料的提供

鑒定程序啟動后,司法鑒定機構的選擇與鑒定資料的提供就成為較為重要的問題。

(一)司法鑒定機構的選擇、確定

以往,我們在訴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就某一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法院會直接委托某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依據(jù)鑒定結論進行案件的審理,而另一方訴訟當事人往往認為該鑒定結論對其而言有失公平,但有沒有足夠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論,因而對于法院采信該鑒定結論頗為不滿,往往懷疑法官的公正性?!蹲C據(jù)規(guī)定》的施行,對于改變這一狀況提供了明確的依據(jù)。

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只有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才需要指定。

當事人一方如果申請司法鑒定經法院同意,法院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法院如果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直接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的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重新鑒定。

(二)鑒定材料的提供

1、申請鑒定期限的確定

《證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p>

由此可知,司法鑒定的申請方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預交鑒定費用、提供相關材料;案件的另一方也應根據(jù)司法鑒定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供相應材料。當事人如果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收集并提供鑒定所需材料,應當及時提出延期申請。

2、證據(jù)交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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