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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買賣合同的案例 買賣合同法案例(優(yōu)質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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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買賣合同的案例 買賣合同法案例(優(yōu)質10篇)
時間:2023-09-23 06:26:02     小編:筆硯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xiàn)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優(yōu)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一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1條)

2: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際利益(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才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了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52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0條。

3: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條)

4:合同法定解除: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法94條)

5: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合同法第114條)

6:定金: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百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法第115條)

7: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償。(合同法第115條)

8: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除外。不能仲裁的事項有: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依法應該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合同法第128條)

9: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

10:贈與的法定撤銷: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法192條)

11: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二

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黃山才在被告四川省鹽業(yè)總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簡稱鹽業(yè)公司)處購買食用精制非碘鹽,而被告將堆放在鹽業(yè)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壩子里,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6噸(單價825元/噸)賣給了原告,原告將其中3.45噸食鹽作為封口鹽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該569桶山露中鹽水出現(xiàn)大量黑褐色泡沫,鹽水中有細小黑色懸浮物,不符合原告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的山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該569桶山露被上海浦東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處。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為28.45噸,每噸價格為4 500元,該569桶鹽漬山露的價款應為128 025元 (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鹽漬山露主要通過外貿公司出口日本,國內無銷售市場。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食用精制非碘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原、被告之間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鹽不符合雙方的約定,又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鹽漬山露因質量不合格被上海浦東公司拒收的損失128 025元以及退還尚未使用的2.55噸食鹽的購鹽款2 103.7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已支付的`違約金27 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貨期限,也未采取補求措施的情況下,即向上海浦東公司支付違約金,并以此作為損失要求被告承擔損失,于法無據(jù),且該損失被告也無法預見,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給付 27 000元的違約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辯稱未給原告的山露造成損壞結果,主張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依據(jù)不充分,因鹽漬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國內無銷售市場,該569桶鹽漬山露已全部損壞無殘質,故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評析]

由于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理應對原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預期將獲得的利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通過充分運用用證據(jù)規(guī)則,對原告的損失范圍,損失額的大小作出正確的確定。

1、違約責任的確定。在本案中,被告辯稱其是按國家計劃在樂山聯(lián)峰鹽化有限責任公司購進的,有檢驗報告書證明該批鹽符合gb5461—2000標準,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驗筆錄反映,該批食鹽兌水后,鹽中有細小、黑色懸浮物。同時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東公司出具的《02糧浦東公司第05號》中記載,浦東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鹽水渾濁、有黑色漂浮物。且該食鹽經成都市衛(wèi)生執(zhí)法監(jiān)督所鑒定,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對鹽業(yè)公司違約行為之確定中,筆者認為應引入根本性違約這一概念。按照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推薦閱讀:買賣合同糾紛 合同法案例
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不預知而且同樣一個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因此,《公約》衡量是否根本違反合同,有三個條件:第一,違反合同結果的嚴重程度,即是否在實際上剝奪了另一反給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二,這個嚴重結果能否預知;第三,不能預知者的標準是處于相同情況中的同樣通情達理的第三人。在大陸法系國家,合同債務人只有存在可歸責于他的過錯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是過錯或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債務人,法無其它規(guī)定,應就其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負其責任?!焙笳呷纭斗▏穹ǖ洹返?147條 “凡債務人不能證明其不履行債務系由于不應歸其個人負責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個人方面無惡意,債務人對于其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債務,如有必要,應支付損害賠償?!?/p>

英美法系國家不以當事人有過失作為構成違約的必要條件,而認為一切合同都是“擔?!保灰獋鶆杖瞬荒苓_到擔保的結果,就是違約。《公約》也沒有采取過失責任原則,只要一方違反合同,并給他方造成損失,他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于他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

根據(jù)《合同法》第107、108條和第120、121條的規(guī)定,只要違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都違約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或約定解決??梢姡覈囊?guī)定與《公約》的規(guī)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筆者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食鹽,其目的是用于生產食品。而被告鹽業(yè)公司作為國家指定的食鹽專銷企業(yè),客觀上能夠知道、主觀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購買鹽用于生產的目的后,仍將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食鹽出售給原告,導致原告購買合格食鹽以用于生產的合同目的難以實現(xiàn),其顯然能夠預見到原告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的東西無法得到,已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2、損失范圍的確認。根本違約責任或補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賠償損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無效等三種。

關于

賠償損失的范圍問題,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利潤。

關于賠償限額問題,應考慮兩個因素:第一,不得超過根本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根本違約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二,受害方因對方根本違約而嚴重影響到的訂約時的預期利益大小。關于解除合同的問題,解除合同即撤銷合同從而使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行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響非違約方要求根本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權利。關于宣告合同無效的問題,根本違約方應對合同無效造成另一方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而且宣告合同無效、賠償損失并不影響非違約方采取

其他

補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獲得的利益范圍的確定是裁判的關鍵,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確定原告方向浦東公司所支付的違約金27000元是否屬于損失的范圍。對此,筆者認為本案中違約金不應屬于原告方之損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與上海浦東公司簽訂的山露買賣合同約定交貨期限為2001年7月——2002年7月,同時雙方還約定若賣方未按期交貨,賣方須向買方支付違約金為20%.但原告在2002年1月 15日收到向上海浦東公司發(fā)送的《(02)川糧浦東司第05號》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時,即向上海浦東公司支付違約金,并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擴大了損失的發(fā)生,并且對于該違約金,被告鹽業(yè)公司也是無法預見。由于原告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故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負責。

3、損失大小的確定。本案中所確定的原告的損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鹽的569桶鹽漬山露的全部價款,根據(jù)是569桶鹽漬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鹽,已被上海浦東公司拒絕收購。而這569桶鹽漬山露是否具有殘值,是本案確定損失大小的關鍵。

就一般鹽漬產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鹽(本案中的不合格食鹽是食鹽的顏色不符合國家食用精制非碘鹽的標準,但食用沒問題),只會影響鹽漬產品的等級,等級降低,只是價格降低,降低價格后可以賣掉以減少部份損失,恰好本案中的產品是鹽漬山露,鹽漬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國及歐洲等少數(shù)幾個國家,在國內無銷售地,所以本案中的鹽漬山露無法降價處理,法院就此認定569桶山露全部損壞,損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價值。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三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買賣__________________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購買后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后如合意時,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試用期間以________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條前項試用如不合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做買賣不成立。

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在試用期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試用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用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元整,甲方如數(shù)收訖。如買賣成立時本保證金應充價金的一部分,如買賣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數(shù)返還。

第七條試用后乙方認為不合格,或試用尚未完畢須要繼續(xù)試用時,可以向甲方請求更換或延長期間但甲方不同意時可拒絕。

第八條試用后如乙方認為合格的,應于試用期終止日起算日內將貨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況。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

關于試用買賣合同的性質,《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將試用買賣推定為附條件的契約,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將試用買賣規(guī)定為附停止條件的契約。

無論是推定試用買賣為附條件的買賣還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試用買賣為附條件的買賣,買受人的認可是買賣合同的成就條件,而買受人的不認可是買賣合同不成就的條件。

關于試用買賣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試用買賣合同的履行,我國相關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根據(jù)試用買賣合同的性質并結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作一粗淺闡述。

一、試用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試用買賣是特種買賣的一種。

試用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對一標的物先行試用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

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384條對試用買賣合同作如下定義:“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第385條又規(guī)定:“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關于對標的物認可的理解,臺灣學者黃茂榮有精辟論述:“所謂‘承認標的物’指買受人承認標的物之品質合于契約意旨之謂。

試用買賣合同除具有一般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一)買受人對標的物先行試用或檢驗是買賣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試用買賣中,買受人可以在試用期間內對標的物先行試用后決定是否購買標的物,有關試用的內容是試用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包括試用方式、試用地點、試用期間等等,不具有試用內容的買賣合同只能是一般的買賣合同,而不是試用買賣合同。

(二)試用買賣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買賣尚不確定,對雙方不具有買或賣的法律約束力,須待買受人試用或檢驗之后對標的物之認可,始生買賣合同之效力。

(三)試用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試用買賣合同雖不具有買賣合同之效力,但有關試用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四)不因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所有權,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亦不發(fā)生轉移

二、試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獨特的權利和義務

(一)買受人的權利

有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權利,如買受人基于試用的目的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應當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于買受人;有對標的物進行試用或檢驗的權利,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試用或檢驗是試用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試用期滿,買受人有認可或拒絕認可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對于購買或不購買標的物完全憑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買受人的義務

買受人負有遵守試用期間的義務,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試用或檢驗應當在試用期間內進行;買受人負有妥善試用并盡善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應依標的物性質,選擇正確地試用方法,不得對標的物造成損壞,同時買受人基于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應盡到善良的保管義務。

(三)出賣人的'權利

有要求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試用標的物的權利;試用期間屆滿而買受人拒絕認可標的物,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損害賠償?shù)臋嗬囉闷陂g,因可歸責于買受人的原因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四)出賣人的義務

向買受人提供標的物并許可買受人試川標的物的義務;試用期滿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的,出賣人有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之義務。

三、試用買賣合同的履行

試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除了向買受人提供標的物以供試用之外,其主要履行內容通常由買受人來完成試用買賣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買受人的認可或拒絕及試用期間、試用地點、試用方式如何確定等問題。

(一)試用期間

試用期間是指出賣人提供標的物于買受人試用或檢驗至買受人認可或拒絕認可標的物的一段時間試用期間是試用買賣合同中的重要內容,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70條的規(guī)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

對試用期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二)試用地點

試用地點是指買受人具體試用或檢驗標的物的確切地點。

關于試用地點,我國立法中沒有相關規(guī)定(專門探討也極少)。

在談到試用買賣的問題時,通過對其概念的界定,一般認為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或檢驗,在此暗示著試用標的物的地點似乎應該在買受人所在地,因為交付意味著轉移標的物的實際占有。

但筆者認為試用地點應按以下規(guī)則予以確定:

1.遵從當事人約定

試用地點與試用期間一樣,均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允許當人自山約定,既可以約定由出賣人實際交付標的物于買受人,任買受人白由選擇適用的地點,也可以約定由出賣人提供方便場地,買受人在出賣人處試用,還可以直接約定在第三人處試用。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1條辦理,如前所述,在此不再重復

3.由買受人確定

如果當事人雙方對試用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合同法》第61條亦不能確定的,應當由買受人確定。

因為試用買賣合同中有關標的物的試用所涉之權利系賦予買受人之權利,而試用之目的乃使試用買賣合同最終生買賣合同之效力,所以最終應由買受人根據(jù)試用的需要確定試用地點。

(三)試用方式

試用方式首先應遵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按照交易習慣或標的物的性質予以確定。

(四)買受人認可

買受人認可是指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屆滿之前對標的物表示接受并予以購買的意思表示。

買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試用期間屆滿之時,也可以在試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買受人認可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

(五)買受人拒絕

買受人拒絕是指在試用期間內,買受人做出的不購買標的物的明確的意思表示、買受人拒絕是一種明示的、單方的意思表示。

一旦買受人做出拒絕的意思表示,則試用買賣不生買賣合同之效力買受人應當及時返還標的物于出賣人。

試用買賣約定試用期間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應遵守約定,如無約定,原則上買受人不應當支付費用。

(六)買受人默示的推定

買受人默示的推定是指在試用期滿時,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沒有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由法律對其意思表示做出推定的法律制度。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71條的規(guī)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合同法》關于買受人默示的推定規(guī)定得不夠全面,而且對于推定適用的前提界定也不夠填密周全。

對此國外法律有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可以借鑒)如《德國民法典》第496條規(guī)定:“……如果標的物是為了試驗或檢驗的目的交付于買受人的,則買受人的緘默視為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387條第1款規(guī)定:“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于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與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可見德國法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均將標的物已交付于買受人規(guī)定為適用推定認可的前提條件。

根據(jù)試用買賣合同的特性并結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對買受人默示的推定應遵循以下規(guī)則進行:

1.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的實際控制占有轉移于買受人的

這時則不論標的物所處的物理位置是否發(fā)生變化,是在出賣人處、買受人處或是第三人處,試用期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未做出明確表示的,且亦未返還標的物的,應推定為購買。

因為買受人已實際取得了對標的物的占有和控制,如其不購買,則應當返還標的物。

如果買受人雖無書面或口頭表示,但已以實際行動返還標的物的,應推定為拒絕購買。

2.基于約定或標的物試用的需要,出賣人并沒有交付標的物的控制占有于買受人的

這時是在出賣人占有控制的情形下由出賣人提供方便,買受人進行試用或檢驗的,如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對是否購買未做出意思表示的,應當視為拒絕購買。

因為此時不發(fā)生標的物的返還問題,而如買受人存在購買的意思,則必然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并要求交付標的物轉移占有及取得所有權。

此時,買受人未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意思即是拒絕購買。

我國《合同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對此規(guī)定較為詳細,臺灣地區(qū)“民法”第387條第2款規(guī)定:“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因為在試用期間,買受人對標的物并無處分的權利,如果其從事試用以外的行為,例如將標的物出租或者出賣等處分行為,應當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表示認可,應推定其購買。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四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集資房

買賣合同

相關案例,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一、 集資房買賣合同相關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xx年,被告馮某購得廣西區(qū)某局下屬單位集資房一套,20xx年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一份,約定:被告自愿將廣西區(qū)某局某某號集資房一套以拾壹萬伍仟元的價格賣給原告鄧某,付款方式為原告先支付被告人民幣拾萬元整,剩余壹萬伍千元在被告協(xié)助乙方辦理好房屋過戶等相關手續(xù)后,一次性付清。同時約定,《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房屋取得產權證后,被告應將房屋過戶到原告或第三人名下,合同簽訂當天原告支付貳拾萬元購房款,被告交付原告使用至今。20xx年被告為該房辦理產權證后,拒絕為原告辦理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xù),原告起訴到法院。

原告訴稱: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個人自愿簽訂,雙方已依約履行了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的義務,并且原告對該房占有、使用,至今已有五年余。被告不能因為房價漲了,周邊交通便利了,隨便說房子不賣就不賣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受其約束,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應立即為原告辦理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xù)。

被告辯稱:簽訂協(xié)議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六)項的規(guī)定,購房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應由雙方互相返還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并按雙方過錯大小各自賠償對方損失,同時提起反訴,要求確認協(xié)議無效,賠償因合同無效所遭受的房租損失。

【審理結果】

一審判決:房屋買賣協(xié)議無效,原告返還房屋,支付房屋租金損失,被告支付房屋差價損失,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被告在一個月內協(xié)助原告辦理訴爭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xù),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合同的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也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該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關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筆者認為,從該法立法目的分析,是為了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和監(jiān)督,減少交易糾紛,應當認為,第三十七條第(四)、(五)、(六)項的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規(guī)范。只有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反,才認定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從確認合同有效和無效可能導致的后果來分析。如確認合同有效,則保護了買受人即原告的期待利益,卻妨礙了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的正常管理秩序,如確認合同無效使買受人的期待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危害了交易安全。

法官在考慮如何處理本案時可能進行了如下的利益衡量:如果僅考慮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未取得權屬證書一個因素,鑒于在起訴前被告已取得產權證且原告已在訴爭房屋居住多年,判決房屋轉讓合同有效并繼續(xù)履行合同更公平,也更符合法律精神。

應當指出,作為當事人一方,如果對合同效力產生疑問,主張合同無效并不是唯一可取的辦法,應當視案情、選擇行駛合同解除權、撤銷權等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價值取向上分析,主張合同無效的往往是不守信用一方。訴訟中通常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或者自己的行為已構成欺詐等為由,試圖通過合同無效,返還正在不斷升值的房屋。出賣人的這種請求得到滿足的話,不僅會嚴重損害買受人的利息,也是對誠信原則的極大挑釁。

二、集資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安置房、商品房、經濟房我們聽的比較多, 那什么是集資房 呢?集資房的概念與前者有很大區(qū)別。所謂集資房 ,是指由國家向單位劃撥土地進行住房建設,國家給予部分減免,單位再向職工募集部分或全部資金而修建的住房。如一些學校、政府單位、企業(yè)職工住房。這種集資房價格便宜,約為普通商品房的一半,所以最適合消費金字塔最底層的工薪階層。

我們購房無非是想要擁有房子的所有權,所以選擇購買集資房的朋友了解集資房有房產證嗎 是很有必要的。從集資房的定義我們不難看出,集資房是為解決員工住宿問題而修建的低價房,集資房的責任是由政府、企事業(yè)單位、職工三者共同承擔的,而修建集資房的用地為國家劃撥,整體產權是歸企業(yè)所有,職工購買的只是使用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登記的房產憑證,出資人也就是購房者是沒有房產證的。所以業(yè)內認為,集資房是合理不合法的。

此外,集資房 往往比較難成規(guī)模,由于是集資,有時由于資金問題,可能造成工期延時,不能按時交房,甚至停止修建。且集資房大多做工粗糙,配套不完善、也沒有正規(guī)的物管公司,也就和毛胚房差不多,使用中還會出現(xiàn)很多質量問題。若出現(xiàn)問題,也沒有受理方,因集資房無完善法律手續(xù),所以不受法律保護。而商品房獲得的是土地出讓所有權,由房地產商獨立開發(fā)的一種產品,商品房的買賣屬于完全的市場經營行為,受法律保護的。

目前售樓處出具的集資房買賣

合同范本

是不合法的,這種所謂的集資房買賣合同范本 是由開發(fā)單位和村委會聯(lián)合印制的,且現(xiàn)在的集資房開發(fā)單位多數(shù)無開發(fā)資質,所屬集資房項目也大多沒有經過正規(guī)的報建程序,只是想以此來牟利。如果售樓員給出集資房買賣合同范本 ,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并詢問、查看開發(fā)商所持有的證件。

了解了什么是集資房 以及集資房買合同范本 ,最后小編想要提醒大家,畢竟買房是一件人生大事,且花費對困難家庭來說還是一筆很大的開銷,所以大家購買時一定要考慮清楚,各種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認真檢查所謂的集資房買賣合同范本 ,不要上當受騙。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五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深圳經濟特區(qū)商品房產管理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甲方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準,取得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占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_____結構,定名為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乙方自愿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_____座(幢)樓_____單元,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占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jù),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為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guī)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深圳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乙付款現(xiàn)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門發(fā)給房產權證書,業(yè)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并依照國家和廣東省對深圳經濟特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乙方所購樓宇,如發(fā)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為,應經深圳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后,由深圳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如發(fā)生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精神協(xié)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構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共_____頁,為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深圳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六

一、案情介紹:

原告系湖南某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反訴被告,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南京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反訴原告,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12月9日,原、被告簽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購買規(guī)格為xx的吊運起重機兩臺,合同總價為340萬元。后原告將涉案起重機交付給被告,被告予以簽收。但被告僅支付了貨款100萬元,余款至今未付。2月,被告提出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原告經與涉案起重機的生產商對涉案起重機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被告未檢查空氣濾芯,造成空氣濾芯損壞后不及時更換,臟空氣進入發(fā)動機進而導致早期磨損,燒機油,在此情況下,原告建議被告停止使用,并提出更換發(fā)動機或整機,但被告均不予理睬。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240萬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0萬元為基數(shù),自月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辯稱及反訴訴稱:被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向原告支付了100萬元,剩余貨款本來是準備通過融資付給原告的,但由于被告在使用涉案起重機過程中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被告遂停止融資。涉案起重機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主要反映在:涉案起重機上裝載的發(fā)動機系舊發(fā)動機,在交付前已使用了近600小時;涉案起重機防傾翻固定裝置上防傾翻螺絲容易斷裂,無法修復;涉案起重機起吊裝置油缸嚴重磨損,液壓油漏油,無法修復;涉案起重機的空濾設計不合理,不能起到凈化作用;涉案起重機存在嚴重啃胎現(xiàn)象,無法修復。同時,被告認為涉案起重機設計制作不合理,且涉案起重機的銷售在沒有售后服務。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本訴請求,并提起反訴,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年12月9日簽訂的工業(yè)品買賣合同;2、被告將涉案起重機退還給原告;3、原告退還被告貨款100萬元,并賠償損失39.26萬元(審理中,被告撤回賠償損失的訴請);4、本案反訴訴訟費由原告承擔。原告針對被告反訴辯稱:涉案起重機并非二手設備,在交付給被告時,涉案起重機是正常的,被告也使用了,且被告在本案訴訟后仍在使用涉案起重機,如果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是不會接收的;發(fā)動機燒機油,是被告的管理問題導致的,并不表明涉案起重機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支付100萬元后,剩余款項同意由被告通過融資解決,如因被告原因不能辦理融資手續(xù),則由被告付清全款,后來正是因為被告拒不配合,導致融資未能成功。綜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

二、案件審理與判決

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張應予支持,理由在于:從原、被告的函件往來情況來看,被告在涉案合同簽訂后三個月內即提出質量問題,且至本案起訴前一直就涉案起重機的質量問題與原告交涉,原告雖派人進行了維修,但仍無法全部解決,原告在其發(fā)出的函件中亦表示了歉意。涉案起重機的生產商xxx公司亦在函件中表達了更換新車的建議,原告在本案審理中亦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就可以更換新車。以上事實證明涉案起重機自交付以來一直存在質量問題,且已影響到了被告的正常使用。鑒定公司于205月3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結論為渦輪增壓器進氣管破裂,屬膠管材質不符要求導致,破裂造成未經過濾的空氣進入汽缸燃燒,引起早期磨損。且發(fā)動機實際使用時間為1359小時,但路碼表上顯示數(shù)字為l041小時,兩者相差較大。鑒定報告書結論為防塵蓋板螺絲斷裂與防側翻主軸裝配間隙過大的物證特征存在因果關系,起吊裝置的伸縮缸存在嚴重拉傷現(xiàn)象的物證特征不符合相關行業(yè)質量標準要求。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為,涉案起重機確實存在重大的質量問題導致被告無法正常使用,而防側翻裝置與起吊裝置均屬于涉案起重機的關鍵裝置,該兩個裝置存在質量問題更影響涉案起重機的作業(yè)安全,被告購買涉案起重機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被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將涉案起重機退還給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請,則難以支持。涉案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收取的貨款100萬元應返還給被告,而對于被告使用涉案起重機產生的諸如使用費等問題,原告同意另行主張,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另因檢測結果與鑒定結論均與原告主張不符,故檢測費及鑒定費應由原告負擔。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七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轉讓方):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碼:

護照號碼: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碼:

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受讓方):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碼:

護照號碼:。

居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號碼:

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jù)國家和省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買賣房地產情況

甲方擬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地產作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

該房地產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整層內:的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該房地產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請產權登記,領取了《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______,房地產權共有(用)證號碼為______。

第二條買賣房地產價格、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交易總金額為(______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天內支付甲方定金(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仔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整。

最后一期付款(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在辦理好轉讓手續(xù)并核發(fā)新的《房地產權證》時付清。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現(xiàn)金:支票:匯款::。

第三條登記過戶手續(xù)辦理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乙雙方應攜帶有關資料____________到辦理過戶手續(xù)。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購房款時,甲方應同時將辦理過戶后的《房地產權證》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房地產交接

雙方同意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方將該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權利保證約定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fā)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違約金。

乙方決定中途不買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應繳購房款時,作乙方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購房款甲方在七日內退回乙方,另賠償甲方(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違約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條稅務承擔

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各自負責。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未盡事宜處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附件二),刊、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存一份,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存一份。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八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____

第一條標的、數(shù)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_______

牌號商標:_______

規(guī)格型號:_______

生產廠家: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

數(shù)量:_______

單價:_______

金額:_______

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_______

合計:_______

總計人民幣金額:_______(大寫)

第七條標的物所有權自________時起轉移,但買賣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____所有。

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子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出賣人________買受人________鑒(公)證意見:________

出賣人(章):________買受人(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賬號: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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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案例篇九

高人民***民事行政檢察廳

1993年6月28日,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九龍坡分局與重慶市金昌商務公司訂立《購買房屋合同》,約定:九龍坡房管局將已竣工的楊家坪團結路特1號渝西購物商城平街層非住宅用房中建筑面積259.44平方米、公攤面積41.51平方米(共計300.95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4300元的價格,共計129萬余元,出售給金昌公司;辦理產權登記按規(guī)定應繳納的稅費由金昌公司承擔;金昌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付款50萬元,余額于1993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按占用資金月利率1.8%計算利息,由金昌公司承擔,如不按時結清余款,按余款原息的兩倍加收罰金;金昌公司付清50萬元時,九龍坡房管局協(xié)助辦理產權登記,房地產買賣合同案例。同年8月14日,金昌公司向九龍坡區(qū)房地產產權產籍監(jiān)理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稅費33018余元。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中填寫了房屋四至墻界,產權監(jiān)理所進行了現(xiàn)場登記勘查,金昌公司于8月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同日,雙方在產權監(jiān)理所鑒證下,訂立了《房屋買賣契約》,再次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房屋的四至墻界。金昌公司于1993年8月5日和12月24日分別支付購房款50萬元和10萬元,余款未付。

1993年7月5日,金昌公司與重慶興華日用雜品公司訂立《商場租賃合同》,將所購房屋租給雜品公司使用。11月初,經雙方實地丈量,發(fā)現(xiàn)房屋面積不足,遂協(xié)商解除了租賃關系。此后,金昌公司以所購房屋建筑面積比合同約定少35.32平方米為由,與九龍坡房管局協(xié)商未果,于1994年12月向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認為,九龍坡房管局與金昌公司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九龍坡房管局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存在隱瞞事實的過錯,交付給金昌公司的房屋比合同約定的面積少35.32平方米,且被阻隔、占用,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一、九龍坡房管局將本區(qū)楊家坪團結路特1號渝西購物商城內商場房屋共計300.95平方米交付金昌公司;二、九龍坡房管局按月利1.8%賠償金昌公司已付購房款利息損失28.44萬元;三、金昌公司付給九龍坡房管局69.4085萬元。九龍坡房管局不服,提出上訴。

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九龍坡房管局與金昌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該合同;九龍坡房管局不按合同約定交足房屋面積,給金昌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賠償,并按約補足房屋面積;金昌公司也應按合同約定付清購買房屋的價款;該糾紛是因九龍坡房管局未交足房屋面積引起的,九龍坡房管局應負主要責任。但金昌公司以此為由,拒不付清購房款,并擴大自身的經濟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一審判決將合同約定之外的房屋判歸金昌公司,違背雙方約定,應予改判;鑒于九龍坡房管局所補商場位置的差異,可適當多補面積作為補償。據(jù)此判決:一、維持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三、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九龍坡房管局在金昌公司所購房屋處將后墻拆除向后延伸補足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金昌公司;四、九龍坡房管局賠償金昌公司19.908萬元,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逾期不付,按月利率1.8%計付延期利息。

金昌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1996)川民再字第63號再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購買房屋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九龍坡房管局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因其違約給金昌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約定雙方買賣的是購物商場營業(yè)大廳內部分非住宅用房,九龍坡房管局在該大廳內有履約能力,一審判決按照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將該大廳的部分房屋判決歸金昌公司所有,以及由九龍坡房管局適當賠償金昌公司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二審判決由九龍坡房管局另行搭建房屋履行合同,違背雙方約定,應予糾正。據(jù)此判決:撤銷四川省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重民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維持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號民事判決。

九龍坡房管局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向四川省人民***申訴。四川省人民***經過審查,認為再審判決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故提請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

最高人民***審查后認為:(一)再審判決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房屋判令當事人予以買賣,違反自愿、公平和等價有償?shù)拿穹ㄔ瓌t。本案雙方對所買賣的房屋四至明確,與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中填寫的房屋四至一致。再審判決強行責令房屋出賣人將自己已經出租給他人的其他房屋賣給金昌公司,替換合同約定的買賣標的,且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買賣的房屋單價每平方米4300元,而再審判決強令買賣的房屋單價每平方米7748元,兩處房屋的總價相差103萬元。再審法院異地履約的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guī)定,侵害了九龍坡房管局的財產所有權,判決結果顯失公正。(二)再審判決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再審判決要求九龍坡房管局異地履約安置金昌公司的房屋,九龍坡房管局早在1993年起已全部出租給其他眾多商家,按再審判決執(zhí)行,這些租賃戶不得不與九龍坡房管局解除租賃合同。這不僅侵害了租賃戶的利益,也給九龍坡房管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新的糾紛發(fā)生,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據(jù)此,最高人民***于1997年12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訴后,于1998年5月13日作出(1998)民監(jiān)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在最終處理的結果上達不成協(xié)議。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抗訴書認定的事實,認為九龍坡房管局與金昌公司訂立的《購買房屋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有效;在審理中雙方均同意退房,故對雙方訂立的合同應予解除。遂于1999年3月2日,以(1998)民提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號、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重民終字第13號、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川民再字第63號民事判決;解除雙方訂立的《購買房屋合同》,金昌公司將所購房屋退還九龍坡房管局,九龍坡房管局退還金昌公司購房款60萬元及貸款利息;九龍坡房管局退還金昌公司辦理產權手續(xù)的費用33018.23元。

買賣合同的案例篇十

。本案中彭某于2009年12月30日將一車共23560公斤小麥送到德安公司營業(yè)地,其出賣的標的物內容具體、明確,此行為應視為要約人彭某向受要約人德安公司發(fā)出的現(xiàn)物要約;該公司及時安排工作人員進行了當場檢驗并過磅接收了貨物,出具稱重單簽字確認,應視為受要約人德安公司對受領標的物的數(shù)量及質量、品種、等級、價款等符合其要求,依據(jù)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根據(jù)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即依事情性質決定德安公司作出的承諾不需通知,而以已受領標的物的行為即以意思實現(xiàn)的方式對要約作出了有效承諾表示。因此,本案中雙方之間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德安公司是該宗貨物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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