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后感”的“感”是因“讀”而引起的?!白x”是“感”的基礎。走馬觀花地讀,可能連原作講的什么都沒有掌握,哪能有“感”?讀得膚淺,當然也感得不深。只有讀得認真,才能有所感,并感得深刻。讀后感書寫有哪些格式要求呢?怎樣才能寫一篇優(yōu)秀的讀后感呢?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些優(yōu)秀的讀后感范文,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名著讀后感6000字篇一
法律貫穿于我們社會生活的始終,從我們一出生起,就和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甚至這種“緣分”還會伴隨我們一生直至死亡。我們常常被告誡遵守法律,喊出諸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口號??墒欠删烤故鞘裁?
幾乎沒有人能完整的解釋什么是法。有人說“法律是法庭上運用公共力量這種情形下的聲明”,有人說“法律是在其所屬的社會組織中處理相互關系及行為的正被執(zhí)行的一整套規(guī)則當中的一部分”,有人說??
約翰.贊恩從另一方面為我們揭示了法律的誕生。他告訴我們,法律是人類歷史的微縮,揭示了人類在法律領域里漫長而艱苦的探索——人們用流血的雙腳在充滿荊棘的道路上一步一步由被奴役走向自由。他以豐富的想象力和山間小溪一樣流暢的筆調(diào),將這一題材闡述得扣人心弦,讓人愛不釋手,用文學的筆調(diào)闡述了法學的道理,更是驅除了我對法學枯燥無味的偏見。 怪不得詹姆斯.貝克稱贊道:“及執(zhí)業(yè)律師和真正的哲學家于一身的人物,而這樣的人物在美國律師界為數(shù)不多。本人曾讀到一些及博學與闡述清晰于一體的法律文章,一直不能忘懷。這些文章為芝加哥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人物所寫,在法律刊物上發(fā)表,他就是本書的作者?!?/p>
我覺得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法律可以有很多種不同的理解。在我看來,法律
是一種規(guī)則和秩序,這種規(guī)則、秩序是在社會和人類的不斷發(fā)展中被定義的
法律的發(fā)展伴隨著人類的發(fā)展。
人有一種傾向性的本能,違背習慣性的行為方式會讓他們感到一種羞恥感。在遠古時期,他們會下意識地學習模仿他周圍人的行為,從而避免不做損害集體利益的事情。所以一切“標新立異”的行為被認為非法。這種淺薄的判斷在今人眼中無疑具有某種不公正的色彩,因為它會受到輿論的影響。但這無疑是法律發(fā)展的一個階段,也是人性在法律當中的體現(xiàn),今天的我們不好評論當時的法律是對是錯。站在當時的立場上,存在即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在與艱難環(huán)境的不斷斗爭中,人們的逐漸開發(fā)了更高的之力,語言被發(fā)展出來,人們開始認識到本人和個性的觀念,認識到了自己與眾不同的地方。此時,正確和公正也被區(qū)分開來。所謂正確,是指符合事實、規(guī)律、道理或某種公認的標準,與“錯誤”相對。所謂公正,是一種價值判斷,內(nèi)含有一定的價值標準。英語中的jus本身就有法的意思,公正以jus為詞根演變而來,也說明了這一點,任何一個社會都有自己的公正標準。
因為人類智力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人類終究擺脫了像螞蟻一般形成高度秩序化的命運,可以通過自我的努力攀登更高級的王國。但是人類始終沒有發(fā)展出一套人人都基于本能而遵守的法律,這并不是因為法律本身并不完美甚至正確,而是因為他們能夠通過有目的的活動改變環(huán)境對他們的影響。
發(fā)展是永恒的,從來沒有一成不變的事物,法律終究要適合不斷變化的客觀存在。也就是說,法律發(fā)展一定要伴隨著社會發(fā)展。
如果男女之間還是原始的混亂關系狀態(tài),怎么會有婚姻法?逐漸發(fā)展而來的婚姻法,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部法律絕對不會在母系社會或者父系社會誕生。沒有根基的法律,或許在不同社會環(huán)境中的人眼中,會是天方夜譚般的玩笑。
如果沒有私有財產(chǎn)的出現(xiàn),怎么會有處理人與人關系的私法?在經(jīng)濟學的觀點上,每個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是自私的。人的這種利己的本性,決定了人類社會不可能如螞蟻王國一般,不論每只螞蟻的貢獻大小,直接進行財產(chǎn)的平均分配。法律在這時就會作為一種財產(chǎn)分配的智慧出現(xiàn)了。隨著部落的發(fā)展和宗祖觀念的產(chǎn)生,類似的私法也越來越完善。
總的來說,從來沒有一成不變的東西,法律自身也是不斷發(fā)展的。人絕不會像螞蟻那樣認認真真地守法并服從其社會生活的規(guī)則而永不改變。改變法律的能力才是取得進步的源泉。法律是由億萬大眾創(chuàng)造而成的。 正如某位先哲所說的,每個人的所作所為應能使他自己的行為規(guī)則成為一般的法律,這是一切法律的基礎。也就是說,法律必然要符合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讓大多數(shù)人不自覺地遵守踐行。由此也能看出法律的兩大特性,及自由和平等。
公民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其自己的意志活動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自由。而法律上的平等,意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言的自由和平等,并不是無限制的自由和絕對的平等,而是如果社會成員要采取所有人都用的某種方式并發(fā)展成為一種習慣,那么他們一定有以那種方式來行事的平等的自由。
法律名著讀后感6000字篇二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是美國法哲學家博登海默闡述其綜合法理學思想的一部法學名著。博登海默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法學和政治學教授,他從20世紀50年代起,就積極響應霍爾的倡導加入了綜合法理學運動,著有《法哲學75年的進化》等書,其代表作《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是在其19__年出版的《法理學》一書基礎上撰寫的?!斗ɡ韺W――法哲學及其方法》一書分為法哲學的歷史沿革、法律的性質與作用以及法律的淵源和技術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對法律的性質與作用的哲學思考,“即對法律的基本性質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和價值進行哲學分析。”在本書中博登海默從哲學和方法論的高度來思考法律這一社會現(xiàn)象,對法律的利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與行政、道德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進行了比較。這些重要的論述對我們?nèi)绾谓ㄔO法治國家很具有啟發(fā)意義。
(一) 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
在《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一書中,博登海默根據(jù)整體觀的研究方法,力圖確定法律的基本性質,厘定并描述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他把法律看做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實際上也把道德因素、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等包括在法律概念中。 博登海默認為:“無論是在自然界還是在人類生活中,盡管也存在無序和混亂的現(xiàn)象,但常規(guī)性壓倒了脫軌性,規(guī)則壓倒了例外,秩序壓倒了無序。人類之所以傾向于有序的生活(如建立政治或組織社會單位等),有著深刻的心理根源:第一,人具有重復在過去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經(jīng)驗或安排
的先見取向;第二,人在受到他人專橫待遇時會產(chǎn)生反感,這種反感促使人們傾向于將社會交往置于規(guī)則的支配之下?!?/p>博登海默指出:“秩序概念所關涉的乃是社會生活的形式而非社會生活的實質。規(guī)則并不足以創(chuàng)造出一個令人滿意的生活樣式?!蔽覀儽仨毎炎⒁饬D移到正義上。正義的目標是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張,同時促進生產(chǎn)進步和提高社會內(nèi)聚性的程度(因為這是維續(xù)文明的社會生活所必須的)。如果一個法律制度有益于實現(xiàn)這個目標,它就是正義的。追求正義是法律的實質性目的。博登海默還通過對凱爾森、康德等人的法理思想的分析,論證了正義與理性、正義與自然法、與自由、平等、安全及公共福利等的關系。通過法律增進自由、平等和安全,乃是由人性中根深蒂固的意向所驅使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首要價值,但這三個價值中沒有一個是應當?shù)玫綗o限承認和絕對保護的,而應當根據(jù)每個社會的具體情況給于三者適當?shù)奈恢?,同時還不能忽略值得法律體系增進的其他價值(如審美、健康、教育等),以實現(xiàn)一種合理的安排,常設一種和諧的、諸種價值之間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
博登海默接著指出:“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shù)耐瓿善渎毮?,就不僅要力求實現(xiàn)正義,而且還須致力于創(chuàng)造秩序。”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與正義這兩個價值通常不會發(fā)生沖突,二者往往不可分割:秩序和和平的維續(xù)從長遠來看決定于法律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滿足正義的要求,而正義的實現(xiàn)也需要有一個有序的司法執(zhí)行制度來確?!跋嗤闆r獲得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說,法律旨在創(chuàng)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利用法律的秩序和正義的要求,博登海默還解釋了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變化性、法律的有效性和實效的關系以及法律制裁的目的等問題。
(二) 法律和其它社會控制力量的區(qū)別
立基于法律的基本性質,博登海默還論述了法律與其它社會控制力量的區(qū)別。他冷靜而又深刻的指出:雖然在有組織的社會的歷史上,法律作為人際關系的調(diào)節(jié)器一直發(fā)揮著巨大的和決定性的作用,但在任何這樣的社會中,僅僅依憑法律這一社會控制力量顯然是不夠的。實際的社會中除法律之外,還存在著一些能夠指導人們行為的其它工具(包括權力、行政、道德和習慣等),這些工具在實現(xiàn)社會目標的過程中可以補充、或者部分替代法律這一手段。也就是說,博登海默充分認識到了對社會和人們行為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控制力量并非法律一種,但是法律確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因為,權力意志植根于人類統(tǒng)治他人并使他人受其控制和影響的欲望中,而法律意志則源于人類反對權力沖動的傾向中,法律是一種限制和約束人們的欲望的工具。
首先法律和行政的區(qū)別表現(xiàn)為,在復雜的工業(yè)社會中,行政高效管理公共事務、調(diào)整諸多相互沖突的利益以及保護公共福利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對有自我膨脹傾向的行政權力要進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結果(效率)而不關注人權(公正),從而導致的獨裁與壓迫。其次法律與道德也各自代表著不同的規(guī)范性命令,盡管它們的控制范圍在一些部分存在著重疊,但是,道德中有些領域位于法律管轄之外,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不受道德判斷的影響。道德規(guī)則是一個健全社會所不可缺少的,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證和加強人們對道德規(guī)則的遵守。最后習慣也區(qū)別于法律,習慣是為不同階級或各種團體所一般遵守的行動習慣和行為模式。習慣可以分為兩種:與社會生活中不太重要方面的習慣和調(diào)整重要社會事務的習慣。違反前者,社會通常會通過表示社會性的不滿或不快做出反應;而違反后者,將會受到法律制度所使用的典型制
裁方式的懲罰(因為這類習慣已成為具有法律性質的規(guī)則,完全有可能被納入法律體系之中)。
(三)法律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分析法律的性質決定了法律的作用,它是人類建設一個有序而令人滿意的文明不可或缺的工具。但是,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法律的二選一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如同其他任何解決問題的方式一樣, 具有自身難以避免的局限性和不足, 如比較武斷、呆板。博登海默在書中指出“它與大多數(shù)人定制度一樣存在著某些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予以足夠重視或者完全是視而不見,那么它們就會發(fā)展成嚴重的操作困難。”同時也闡述了產(chǎn)生這些弊端或缺陷的原因:
1、法律具有保守傾向。法律的確定性要求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穩(wěn)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們將無從預見自己的行為將發(fā)生怎樣的法律后果,也無所適從,法律的權威性也受到挑戰(zhàn)。因此博登海默說“一旦法律制度設定了一種權利和義務的方案,那么為了自由、安全和預見性,就應當盡可能地避免對該制度進行不斷的修改和破壞”。但是法律制定于過去而適用于現(xiàn)在和未來,由此決定法律之發(fā)布之日起就與社會存在一定的矛盾??陀^形式不斷變化,必然使法律與社會現(xiàn)實間存在一定的間隙和不適應性。也正是由于法律保守傾向的存在,使得法律對社會變革的方向和改革的趨勢無能為力,甚至在某些時候成為改革和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2、法律規(guī)范框架具有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結構而言,它主要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通常說“以法律為準繩”作為一個原則或口號是不錯的,但具體到個別案件,如果用一把精確的尺子衡量所有的的案件,就顯得有點不合時宜了。事實上,符合標準模式的案件很難碰到,客觀事物的內(nèi)涵十分豐富和復雜,即使再明確的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會顯得更加刻板和僵硬。
3、法律控制功能有限。制定規(guī)范的目的就在于反對和防止無序狀態(tài),然后在某些歷史條件下,可能會發(fā)生把管理變成強制、把控制變成壓制的現(xiàn)象。如果法律制度為了限制私人權力和政府權力而規(guī)定的制衡原則變得過分嚴厲和僵化,那么一些頗具助益的拓展和嘗試也會因此而遭到扼殺。再例如違反某項法律規(guī)定會被處于罰款5000元,對于某些貧窮者來講,這5000元可能就不堪重負過于嚴酷,而對于富人來講,這5000元根本就是小菜一碟,反而可能助長為富不仁的潛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