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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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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5篇)
時間:2024-08-07 00:40:41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篇一

1、出讓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出讓土地使用范圍圖(原件)

(4)出讓金繳費發(fā)票(復印件)

(5)項目批文(復印件)

(6)現勢性地籍圖

(7)單位法人登記證及代碼證(復印件)

(8)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9)契稅發(fā)票(復印件)

(10)委托登記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2、轉讓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出讓土地使用范圍圖(轉讓)(原件)

(4)轉讓協議書(復印件)

(5)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6)項目批文(復印件)

(7)現勢性地籍圖

(8)單位法人登記證及代碼證(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9)出讓金、契稅發(fā)票(復印件)

(10)委托登記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征(撥)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征(撥)用地批準通知書(復印件)

(3)征(撥)用地使用范圍圖(原件)

(4)項目批文(復印件)

(5)現勢性地籍圖

(6)單位法人登記證及代碼證(復印件)

(7)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8)委托登記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抵押合同(原件)

(4)借款合同(復印件)

(5)土地估價報告?zhèn)浒副恚ㄔ?/p>

(6)單位登記提供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7)委托登記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8)出讓金、契稅(出讓金、契稅已交清的不需要提供)

(9)股東決議

5、商品房、安置房變更土地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3)整棟樓分戶建筑面積表或房產測繪報告

(4)身份證(復印件)

(5)購房合同或買賣契約

(6)委托登記應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7)單位登記提供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8)現勢性地籍圖

6、商品房分割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綜合驗收資料

(3)房產測繪報告

(4)現勢性地籍圖

(5)原預登記的土地使用證

7、更名(址)土地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更名(址)批文(復印件)

(3)土地證(原件)

(4)房產證(復印件)

(5)單位登記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碼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6)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8、注銷抵押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套

(2)注銷抵押登記申請書一套

(3)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原件)

(4)銀行出具的抵押權注銷證明(原件)

(5)法人代碼證、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9、個人住宅用地登記

(1)房產證(原件、復印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共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4)商品房用地分割證

(5)土地證(原件)(辦理變更時提供)

(6)購房合同或買賣契約(有分割證的不需提供)

(7)相關協議書、公證書(贈與、交換、繼承等提供)

(8)委托辦理的需出具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篇二

各類土地登記必備資料

初始土地登記:

1、個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申請審批表及通知書原件); ②耕地占用稅發(fā)票(核原件收復印件); ③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④計劃生育證明。

2、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審批資料及通知書原件); ②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③耕地占用稅(或免稅)及各項規(guī)費發(fā)票(核原件收復印件);

④宗地圖及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⑤營業(yè)執(zhí)照或企業(yè)法人登記證(核原件收復印件)。注意:

審核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范圍。

3、農村宅基地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申請審批表及通知書原件); ②耕地占用稅發(fā)票(核原件收復印件); ③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④計劃生育證明。審核要點:嚴格落實一戶一基的法律規(guī)定,除繼承外,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4、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審批資料及通知書原件); ②耕地占用稅或免稅證明及各項規(guī)費發(fā)票; ③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宗地圖; ⑤其它證明材料。

主要是指村辦公樓、學校、村企業(yè)等用地土地登記。

5、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個人)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申請審批表及通知書原件); ②耕地占用稅票據; ③出讓合同原件; ④出讓金票據;

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⑥土地評估報告; ⑦計劃生育證明。

6、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審批資料及用地通知書原件); ②耕地占用稅及規(guī)費票據;

③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出讓合同原件; ⑤出讓金票據;

⑥宗地圖及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⑦土地評估報告;

⑧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登記證復印件。注意:要嚴格執(zhí)行五不登記規(guī)定。

7、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收原件); ②企業(yè)改制方案及批準文件; ③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批準文件; ④土地估價報告?zhèn)浒覆牧希?/p>

⑤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批準文件; ⑥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⑦各項規(guī)費發(fā)票。

以上是安陸涉及的七個類型的初始土地登記必備資料。還有作價入股、租賃、出租等沒有涉及到的類型,如果出現再個別交流。

變更土地登記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個人)變更登記必備資料

①權屬來源文件(審批資料及通知書原件); ②出讓合同原件; ③契稅及出讓金票據; ④土地評估報告;

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⑥計劃生育證明。

2、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單位)變更土地登記必備資料

①批準文件(補辦出讓手續(xù)變更申請審批表及通知書原件、出讓合同原件、原《土地使用證》);

②契稅、出讓金、各種規(guī)費發(fā)票復印件; ③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營業(yè)執(zhí)照或企業(yè)法人證照; ⑤土地評估報告;

⑥宗地圖及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3、招、拍、掛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必備資料

①批準文件(審批資料及通知書原件、出讓合同、原權源文件);

②契稅、土地收益金、各項規(guī)費發(fā)票; ③法人代表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④宗地圖及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⑤土地評估報告;

⑥土地拍賣資料(土地拍賣確認書原件、拍賣協議書等 資料);

4、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必備資料 ①批準文件(變更審批資料及通知書原件); ②契稅發(fā)票;

③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④計劃生育證明。

5、繼承或贈予土地使用權登記必備資料

①繼承房產及土地使用權協議書或公證書(原件); ②原《土地使用證》;

③雙方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④雙方關系證明(公安機關出具); ⑤村或社區(qū)意見;

⑥申請書所有繼承人都要簽同意繼承的意見; ⑦房產證復印件(農村可不提供)。

6、土地證遺失補發(fā)必備資料

①刊登土地證遺失聲明的報刊(孝感日報、孝感晚報); ②補發(fā)土地證申請(原件); ③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④未抵押證明;

⑤原土地登記資料復印件; ⑥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7、房改房辦證必備資料 ①房屋所有權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②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③房改辦審批資料(原件); ④宗地圖及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⑤總土地證原件; ⑥計劃生育證明。

8、商品房分割必備資料

①房屋所有權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提供復印件的須加蓋開發(fā)商公章);

③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④宗地圖及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⑤計劃生育證明; ⑥總土地證(原件); ⑦規(guī)劃部門工程驗收合格證; ⑧總出讓合同復印件。

9、名稱變更(更名)登記必備資料 ①土地證書原件; ②房產證復印件;

③申請人是個人的提供公安部門證明文件;是公司或單位的提供工商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④個人身份證或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⑤公司章程等其它證明文件;

10、用途變更登記必備資料 ①土地證書; ②房產證復印件;

③土地用途變更批準文件原件(規(guī)劃局批件、國土局批件、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等);

④個人或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11、法院裁決辦證必備資料 ①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②法院民事裁決書復印件; ③法院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原件; ④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⑤契稅及土地收益金發(fā)票;

⑥原土地證(不能提供原土地證的,另行辦理注銷公告,公告期1個月);

⑦計劃生育證明。

以上是我市常見的11個類型,沒有涉及到的個別情況再個別交流。各類土地登記的辦理程序

1、關于土地登記的受理地點

自2008年3月份以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土地登記統一在行政服務大廳受理,目前已經運行一年。因此,今后的各類土地登記,由各所(分局)完成地籍調查、填寫好各種表格、收齊各種必備資料后,統一到行政服務大廳國土窗口受理,每星期五由局領導帶隊到行政服務大廳集中審批,請各所(分局)合理安排好上報時間,再不要報到地籍股。

2、注銷登記的辦理程序

①下達《責令辦理注銷土地登記通知》,期限滿15天; ②由國土資源局在孝感日報上進行注銷公告,期限滿30天后直接進行注銷;

③注銷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直接進行。

3、權利人姓名錯誤更正登記的辦理程序

①權利人提出申請,村或社區(qū)簽暑意見,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②審查合格后直接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更換證書。注意:其它更正登記應報人民政府批準,即重新填寫一套土地登記表格,經審批后重新注冊登記。

4、異議登記如何辦理?

①按前面講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②向申請人出具“異議登記證明書” ③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④異議登記失效后,及時在土地登記簿上注銷。

5、預告登記如何辦理?

①按前面講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經審核合格后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②向申請人出具“預告登記證明書”;

6、查封登記如何辦理?

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必須是原件),將查封或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查封期滿后直接在土地登記簿上注銷。

注意:對一宗地的查封不得超過兩年,特殊情況的可以續(xù)查封一年,超過時間的可以不受理,查封期間除非有人民法院的“解除令”,否則不能辦理土地抵押、過戶手續(xù)。

7、未成年人如何辦理土地登記?

我們在過去辦理土地登記時,申請人未滿18歲的不予受理,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土地權利,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因此,以后受理未滿18周歲權利人的土地登記,除須提供前面所講的必備資料外,還應提供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材料,也就是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8、土地證遺失后補發(fā)如何辦理? 土地證遺失后申請補發(fā)的,要提供前面所講的“土地證遺失補發(fā)必備資料”,登報滿一個月后,直接在土地登記簿上記載,補發(fā)土地證。補發(fā)的土地證上要加蓋“補發(fā)”印章。

注意:

①遺失聲明必須在《孝感日報》或《孝感晚報》上刊登; ②內容應有:土地座落、使用權類型、土地用途、宗地面積、土地證號、發(fā)證日期等。

9、繼承或贈予土地登記如何辦理?

按前面所講的提供所有材料,可直接進行登記。10、86年非農業(yè)清理漏丈的土地登記如何辦理? 我市在86年進行了一次非農業(yè)用地清理,當時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存在少量土地漏丈,在辦理這類土地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個人申請;

②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村或社區(qū)證明材料;

④所在所(分局)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的材料兩份(要調查該宗地附近久居居民至少2戶以上);

⑤國土所(分局)證明材料。資料齊全后可作為權源填表申報土地登記。

注意:清理漏丈的土地應是82年5月份前占用,82年5月份后的要重新補辦用地手續(xù),不能直接登記發(fā)證。

11、商品房分割發(fā)證如何辦理?

我市在啟動商品房分割發(fā)證時,考慮到起步難,按建筑占地分棟分攤,這樣導致出現了幾個問題:一是部分開發(fā)商利用這一點,按建筑占地交納出讓金,流失了國有資產;二是只要房地產開發(fā),多多少少出現開發(fā)完成后多占土地的問題,有的面積還很大,有的沒有按要求開發(fā)?,F根據國土資發(fā)[2002]31號文件的規(guī)定,經請示局領導同意,以后商品房辦理中,封閉式的按總面積分攤,開放式的按整棟分攤,并且在進行商品房分割登記時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 商品房開發(fā)竣工后才能申請分割登記; ② 必須有規(guī)劃局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

③辦理分割前要重新進行測圖,界定實際使用范圍,超 占面積的要重新補辦手續(xù)后才能分割發(fā)證。土地登記中的幾個具體問題

1、關于界址點坐標

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土地權利人在申請時應提供宗地圖及宗地界址點坐標。按目前安陸現狀,農村宅基地測量每宗地的界址點坐標條件不成熟,無人力物力。經請示局領導同意,農村土地登記時暫不提供界址點坐標;城區(qū)及各鄉(xiāng)鎮(zhèn)鎮(zhèn)區(qū)范圍內的土地登記必須利用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提供宗地圖及宗地界址點坐標;單位用地必須提供宗地圖及宗地界址點坐標(80西安坐標系)。

2、關于地籍調查的責任

《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地籍調查應由土地權利人委托土地代理中介機構完成,并承擔相應責任,國土資源部門不承擔地籍調查及責任。鑒于我市暫無中介機構,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地籍調查沿用原模式,即個人地籍調查由所屬國土所(分局)完成,單位地籍調查由評估中心完成,今后地籍股無特殊情況不參與地籍調查。因此,地籍調查表審核,要求調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應加強地籍調查人員的責任,誰調查誰負責。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實現由中介機構完成。

3、關于地籍調查的要求

在過去的地籍調查中,部分所(分局)沒有到實地進行 調查,通知書批多少就發(fā)多少,與實地完全不符,相鄰及本宗地簽字由填表人代簽,少數單位發(fā)證也如此操作,并且簽字也五花八門,橫簽豎簽斜簽都有。地籍調查必須到現場按要求調查清楚,必須由本宗地及臨宗地人員到現場指界及簽字,不得代簽。下半年將根據局領導的安排,對地籍調查情況進行抽查,發(fā)現發(fā)證與實地不符的,簽字為代簽的,將追究地籍調查人員的責任。

4、關于土地登記簿

什么是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簿由土地登記卡、共有宗地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組成,是土地登記的重要資料,我們常說的注冊登記,如何注冊?就是根據審批表的審批意見在土地登記簿上注冊登記。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土地證與土地登記簿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記簿登記的內容為準,可見土地登記簿的重要性。再者,更正登記、遺失補發(fā)土地證、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抵押登記、更名登記、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變更登記等都要在土地登記簿上直接注冊登記,發(fā)放證書,如果沒有土地登記簿,將不能進行。我市在過去土地登記中,由于一段時間多條渠道登記,沒有填寫土地登記簿,在辦理更名等登記時,本來只須在土地登記簿上直接記載,換發(fā)證書的,由于沒有土地登記簿,還要重新填寫表格。因此,實施《土地登記辦法》后,要規(guī)范填寫所有表格,對過去登記資料不完善的,在今 后變更登記時要逐步完善。

5、關于土地權屬性質的界定

過去,少數所(分局)工作人員沒有搞清“征收”、“劃撥”的涵義,在辦理新征拔用地手續(xù)時,都簽署“劃撥”字樣意見,在土地登記中發(fā)國有證、集體證隨心所欲。我們應該明確: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收”后才能變?yōu)閲?,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所有土地“劃撥”只能發(fā)集體土地使用證;國家所有土地“劃撥”才能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今后在土地登記時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6、關于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規(guī)定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對我省農村宅基地、城鎮(zhèn)居民用地面積有明確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不能超過140㎡,即土地登記發(fā)證時只能發(fā)140㎡;使用未利用土地及建設用地的不能超過200㎡,即土地登記發(fā)證時只能發(fā)200㎡;城鎮(zhèn)居民住宅用地不能超過100㎡,即土地登記發(fā)證時只能發(fā)100㎡,超過部分作臨時用地使用。但是一定要注意:82年5月份以前形成的占地,有多少登多少,不需要打補丁。

7、關于土地用途

實施《土地登記辦法》后,土地用途必須按2007年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標)填寫到二級類。關于一宗地多種用途如何處理,過去土地登記中,遇到很多一宗地 多種用途的問題,很難把握,經請示上級業(yè)務部門專家,我們在今后土地登記時,土地登記表格上只填寫主要用途,但在土地登記卡的“登記的其他內容及初始、變更、注銷和其它事項”欄記錄宗地兼容的幾個用途,能計算出各用途面積的,要記載各用途的分類面積;是出讓的記載各用途出讓年限;土地證上用途欄只填寫主要用途,但在記事欄要填寫兼容的用途,各分類面積,是出讓的要填寫各用途的出讓年限。

8、關于不予登記的內容

我們在辦理土地登記時,一定要依法依規(guī)進行登記,杜絕違規(guī)登記,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用地合法化。過去土地登記一直堅持“五不登記”,在今后的土地登記中,我們在審核時一定要注意,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發(fā)證:

①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② 土地違法違規(guī)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③ 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價款的; ④ 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申請登記的; ⑤ 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 ⑥ 無合法用地批準等土地申請要件的;

⑦ 對經營性用地沒有按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 ⑧ 協議出讓地價低于出讓底價的; ⑨ 違反規(guī)劃改變用途的;

⑩ 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 11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的,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

12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p>

9、關于86年老證可否作為權源的問題

86年老證在93年農村初始登記及96年城鎮(zhèn)初始登記時已由市政府公告作廢了,應該不能作為權源。但是由于兩次土地登記都不徹底,在過去土地登記時,86年老證可作為土地權屬依據,但一定要注意:凡利用86年老證作為登記的依據的,要附93年農村登記、96-98年城鎮(zhèn)土地登記地籍調查表、審批表復印件,如果審批表中已簽字蓋章,則86年老證不能作為權屬依據,如何審批表中沒有簽字蓋章,則86年老證可以作為權源依據。

10、關于批準面積與實地面積不一致如何處理的問題 ①批準面積小于實地面積,要補辦用地手續(xù)后才能發(fā)證,但由于丈量誤差引起不一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大于5㎡,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大于2㎡。

②批準面積大于實地面積要求發(fā)證的,凡大于5㎡,必須由申請人出具放棄多余面積承諾書,否則不予登記。

11、關于城鎮(zhèn)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應用問題

我市城鎮(zhèn)調查正在有序開展,凡城鎮(zhèn)調查結束,已建庫的鄉(xiāng)鎮(zhèn),要充分利用二次調查成果,采用二次土地調查的地籍調查表,城鎮(zhèn)調查未結束的,暫時采用原模式。

12、關于土地登記表格實行電子報件的問題

按照土地登記規(guī)范化及辦公無紙化的要求,土地登記要求實現電子報件??紤]到新版《土地登記表格》規(guī)范填寫還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我們只印制了新版《土地登記表格》4000套,只夠一年的用量。從2010年元月1日起,土地登記的報件要報紙質件和電子件兩種,即先在電腦上填好電子件,打印出來后,只經簽字蓋章,裝訂成冊上報。為此,我們制定了土地登記各種表格電子件,各所(分局)復制回去,明年元月1日正式實行。

13、關于土地登記資料的歸檔

土地登記資料是永久性檔案,每年年底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及時歸檔,為了便于查詢及今后的應用(比方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檔案不應裝訂,各鄉(xiāng)鎮(zhèn)農村土地登記資料應按村、組整理歸檔,每年新增加的,及時歸入各村組;城鎮(zhèn)土地登記資料應按街道、街坊整理歸檔,每年新增加的歸入各街道、街坊。

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篇三

土地登記資料移交單

土地座落: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編號:

移交人:接收人:交接日期:

164

指界委托書

紅興隆國土資源分局:

今委托同志(性別:年齡:職務:)全權代表本人出席農場街坊號宗地土地權屬界線現場指界。

委托人簽字(蓋章)單位(蓋章)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委托日期:年月日

165

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職務,系我單位法定

代表人,特此證明。

單位地址: 單位電話:

單位名稱:年

166

(蓋章)月日

土地登記委托書

茲委托全權辦理本單位在(指土地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事宜。

委托人: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性別年月性別年月167

年齡

年齡 日(蓋章)

日(蓋章)

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篇四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5-12-16 | 來源: | 【大 中 小】【打印】【關閉】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12月4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14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活動,保證土地交易安全,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資料,是指:

(一)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

(二)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

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土地登記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原始登記資料,依照下列規(guī)定查詢:

(一)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 資料;

(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有權查詢與其代理業(yè)務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 案件有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查詢機關)負責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工作。

查詢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具體承辦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事務。

第五條 查詢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土地登記資料信息系統。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查詢。委托他人查詢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七條 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向查詢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并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單位的證明文件。

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一)土地權利人應當提交其權利憑證;

(二)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土地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土地權利 人的權利憑證和土地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 查詢證明以及執(zhí)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機關可以不提供查詢。但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不提供查詢的理由告知查詢人:(一)申請查詢的土地不在登記區(qū)內的;

(二)查詢人未能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提交合法的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齊全的;

(三)申請查詢的內容超出本辦法規(guī)定的查詢范圍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提供查詢的。

第九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查詢申請,查詢機關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

第十條 查詢人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應當在查詢機關設定的場所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的場所。

查詢人在查詢時應當保持土地登記資料的完好,不得對土地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或者拆頁,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第十一條 查詢人可以閱讀或者自行抄錄土地登記資料。應查詢人要求,查詢機關可以摘錄或者復制有關的土地登記資料。

查詢機關摘錄或者復制的土地登記結果,查詢人請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關經審核 后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當加蓋查詢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詢結果證明復制無效。對無土地登記結果的,應查詢人請求,查詢機關可以出具無土地登記記錄的書面證明。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 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查詢土地登記資料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

第十四條 查詢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 場所,對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拆頁,或者故意損壞查詢設備的,查詢機 關應當及時制止,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提供查詢,不予出具查詢結果證明;造成損失的,查詢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查詢人非法使用查詢結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查詢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篇五

土地登記原始資料可否公開? 2014-08-07 10:14:59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作者:楊 震 羅迪慶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更加公開化、透明化。然而,在某些問題上對于該行政法規(guī)的適用范圍和方式仍然存有爭議,如對于土地登記原始資料的公開查詢,是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是《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部門仍存有不同做法,有時也難免因此被推上行政訴訟被告席。就此問題,筆者結合具體案例淺析自己的一些認識和看法。

2011年5月5日,原告胡聯岳向被告慈溪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中一項要求公開地號為0145628號的慈國用〔2003〕字第0112389號土地證書相關登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證明、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等文件。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告知原告申請公開的為土地登記原始資料,不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guī)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后才可以查詢。一審慈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撤銷被告慈溪市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的行政行為,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原告申請重新作出答復。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為最終生效判決。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系爭事項的法律適用問題存在明顯的爭議,這也代表著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即原告立場,認為土地原始登記資料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公開?!段餀喾ā返谑藯l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更為申請公開土地登記原始資料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因此,土地登記原始資料可以根據《物權法》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公開,對于符合申請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種觀點即被告立場,認為土地登記原始資料的公開查詢應當適用《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理由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對有特別規(guī)定的信息事項,應當從特別規(guī)定。就政府信息公開而言,《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屬于特別規(guī)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該《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了查詢土地登記原始資料的資格條件,未經權利人同意,即便是利害關系人也不能查詢。

筆者支持法院的審判立場,贊同第一種觀點。被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土地登記原始資料,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無疑?!锻恋氐怯涃Y料公開查詢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資料,是指:

(一)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

(二)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土地登記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查詢?!笨梢?,《物權法》第十八條所稱的“土地登記資料”也包括了土地登記原始資料。從法律適用原則看,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段餀喾ā肥菄曳桑墩畔⒐_條例》是行政法規(guī),兩者的法律效力位階均高于部門規(guī)章《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是上位法,且都屬于后實施的新法。實踐中,國土資源部門往往設立有自己的檔案機構,但該檔案機構作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同于檔案館,并非獨立的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機構,故由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保存的信息并不適用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依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一般性規(guī)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已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為避免土地登記原始資料被隨意查閱、復制,國土部門應該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適當審查申請者是否出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把握公開的尺度,與《物權法》第十八條保持一致性,也是對《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第三條規(guī)定的一種側面印證。

(作者單位:浙江省慈溪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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