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61年通過的“農業(yè)六十條”對農村政策的調整起到了▁▁▁▁▁的積極作用。
A.部分克服了平均主義
B.取消了供給制
C.確定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
D.肯定了個體所有制
1961年通過的“農業(yè)六十條”對農村政策的調整起到了▁▁▁▁▁的積極作用。
A.部分克服了平均主義
B.取消了供給制
C.確定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
D.肯定了個體所有制
ABC
擴展知識
所謂“農業(yè)六十條”,是指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文件共10章60條,故簡稱《農業(yè)六十條》。
出臺《農業(yè)六十條》的目的,是為了挽救、解決“大躍進”所造就的嚴重經濟困難——1961年3月19日,在召集參加修改《農業(yè)六十條》第二稿的人員談話時,毛澤東曾說道:“農村問題,在1959年即己發(fā)生,廬山會議反右,使問題加重,1960年更嚴重。餓死人,到1960年夏天才反映到中央。”
“農業(yè)六十條”草案規(guī)定:人民公社各級的規(guī)模都不宜過大,特別是生產大隊的規(guī)模不宜過大,以避免在分配上把經濟水平相差過大的生產隊拉平,避免隊和隊之間的平均主義;以生產大隊所有制為基礎的二級所有制,是現(xiàn)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在生產隊(包括食堂)分配給社員的現(xiàn)金和實物中,一般地工資部分至少不能少于七成,供給部分至多不能多于二成;在一切有條件的地方,生產隊應該積極辦好公共食堂。經反復討論和試點,草案幾經修訂,最后終于將農民普遍反對的部分供給制和公共食堂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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