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朝的兩稅法是誰提出的
唐朝的兩稅法是誰提出的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tǒng)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于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兩稅法”,兩稅法是對當時賦役制度較全面的改革。大歷十四年(公元779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楊炎上奏德宗,請改“租庸調制”為“兩稅法”,并取消各種雜稅;到建中元年(780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布。
置兩稅使以總之,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商賈稅三十之一,與居者均役。田稅視大歷十四年墾田之數(shù)為定。遣黜陟使按比諸道丁產等級,免鰥寡惸獨不濟者。”我們可以從中勾勒出兩稅法的大致情形。
兩稅法的實行主要有以下幾個關鍵點:
1. 稅收分為地稅和戶稅兩大項,地稅即原來租庸調制里面的“租”,也即糧食;戶稅則是合“庸”、“調”為一,折錢征收,在征收的時候,以資產為宗,考量貧富差距然后征收。
2. 征收時間為夏、秋兩個季節(jié),夏稅不得晚于六月,秋稅不得晚于十一月,簡化了征收的程序。
這一改革的推行,意義十分重大:
首先,兩稅法的改革成為此后各朝提供了借鑒,多分夏、秋兩季征收;
其次,國家財政轉向量出制入,強化了國家在財政預算上的主動權,保證了財政收入的順利征收;
再次,戶稅納錢使得百姓的賦稅交納不得不與市場發(fā)聲練習,促進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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