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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通知篇一
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并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于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于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
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xù)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xù)后方可離職。
第三條、
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xù)后方可離職。
第四條、
經批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yè)務移交手續(xù),并經由部門主管監(jiān)督交接完成后,可發(fā)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xù)者,工資延發(fā)。
第五條、
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于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xù)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fā)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tài)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fā)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jié)嚴重的。
8、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yè)主管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yè)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guī)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通知篇二
1、目的:為規(guī)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主要內容
3.1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離職審批、離職手續(xù)辦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離職審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xù)。
3.2定義
3.2.1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xù)簽合同而離職。
3.2.2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3.2.3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yè)3天以上,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3.2.4 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情況。
3.2.5 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情況。
3.3 工作程序
3.3.1 合同離職
3.3.1.1行政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勞動合同續(xù)訂/終止意向書》送達員工本人,員工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反饋至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員工自愿終止勞動合同。
3.3.1.2終止勞動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fā)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按公司規(guī)定的時間和項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項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xù)。員工應按《工作交接表》所載內容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xù)。
3.3.2 辭職
3.3.2.1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通知公司。專項協(xié)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3.2.2逐級經部門主管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并及時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3.2.3《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審批后,方可依批準的時間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員工未提前30日申請或未在公司批準的時間內提前離職的,公司可追究其相當于一個星期的薪資,作為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3.2.4到離職日期前,員工在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xù)。
3.3.2.5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承當賠償責任。
3.3.3 自動離職
3.3.3.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對員工按自動離職處理,并在其辦理離職手續(xù)前暫時緩發(fā)
其工資: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xù)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3.3.2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部門必須于視為自動離職的當日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專業(yè)處理跟進。
3.3.3.3行政人事部及時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聯(lián)系不上員工或拒不辦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3.3.4 解除勞動合同
3.3.4.1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并說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該部門意見,對該員工考察,認為確定符合辭退條件,其所屬部門通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辦理離職手續(xù)。
3.3.4.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并負責解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 辭退
3.3.5.1根據員工的嚴重違紀情況,行政人事部應認真、如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審批后,所屬部門要及時與被解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填寫交接清單。
3.3.5.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主管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4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方式:送本人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著名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員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司將在相關報章或內部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3.3.5.5勞動合同解除時,其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相關協(xié)議同時解除。
3.3.6 經濟補償與賠償
3.3.6.1對員工的經濟補償,由公司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后隨員工離職結算時的薪資一并發(fā)放。
3.3.6.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3.6.3因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下列損失:
1)?招聘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員工違反專項《培訓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
2)?員工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
3.3.7 離職交接
3.3.7.1離職員工須持《離職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xù),辦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審核。
3.3.7.2離職員工需按《離職交接表》的項目進行交接,交接人須簽字確認。
3.3.7.3工作交接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yè)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lián)系方式、地址、業(yè)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yè)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門各類鑰匙、工具、工衣、廠牌、餐卡等。
2)?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盤點、移交,款項合同移交。
3)?將經手各類項目、業(yè)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4)?將經手辦理的業(yè)務合同(協(xié)議)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 離職結算
3.3.8.1 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以上結算項目由行政人事部報總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結算。
3.3.9 薪資支付時間
3.3.9.1辭職員工統(tǒng)一在每月實際發(fā)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3.3.9.2辭退及解雇員工在離職5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
3.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3.3.10.1未按照公司規(guī)定辦理離職手續(xù)的。
3.3.10.3該員工不配合,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通知篇三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規(guī)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xù),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yè)務聯(lián)系部門的聯(lián)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xù),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yè)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fā)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jiān)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jiān)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yè)務關聯(lián)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yè)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tǒng)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xù)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fā)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fā)放時由銀行統(tǒng)一發(fā)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fā)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xù)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通知篇四
第一章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離職管理有所依循,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條理。
第二章 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辦法辦理,若有特例,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單位與員工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個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個人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員工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員工個人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單位與員工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單位糾正。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四、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離職手續(xù)辦理
一、離職申報
1、離職員工個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報送直接上級及辦公室。
2、員工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的書面申報。
二、移交
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xù):
1、工作移交
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lián)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4) 培訓資料原件
(5) 公司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
(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二、事物移交
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1、領用辦公用品移交至辦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移交至辦公室;
3、考勤卡、(辦公室、辦公桌)鑰匙、移交至辦公室;
4、借閱資料移交至原保管處;
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級。
三、 款項移交
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yè)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經手辦理的業(yè)務合同(協(xié)議)移交至財務。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管人簽字確認,并經辦公室審核、備案后方可認為交接完成。
四、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直接上級、辦公室、總經理三級簽字認可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辦公室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
(1) 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由辦公室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
b、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違約金
(2) 賠償金: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財務進行核算。
a、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為方便辦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歸還。
新品 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損失
舊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損失
b、 培訓損失賠償金:
賠償金培訓 = 培訓費 ×(合同未滿月數 + 6) / 合同期限月數
(3) 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項結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辦法》由財務進行結算。
(4) 工資
(1) 合同期滿人員,發(fā)放正常出勤工資;
(2) 公司辭退的人員,發(fā)放正常出勤工資,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 因公司經營狀況等特殊原因的資遣人員,發(fā)放正常出勤工資外,公司另外加付一個月基本工資。
(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fā)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fā)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項目損失補償金 = (項目開始至離職日之月數 + 3)× 月工資全額
注:因個人原因,在技術服務、項目、生產等工作中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體辦法參見各項管理條例中的細則規(guī)定。
五、關系轉移
1、轉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簽字為確);
(2) 違約金、賠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
2、轉移內容
(1) 檔案關系
(2) 社保關系
3、公司內部建立個人檔案中資料不再歸還本人,由辦公室分類存檔。
第五章 附則
本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和職工代表協(xié)商確定的。不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制度在執(zhí)行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向公司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辦公室,修改權歸股東會。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通知篇五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 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 《離職手續(xù)完備表》 ,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 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xù)。
1.4 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 解除條件
2.1.1 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 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yè)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 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 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休養(yǎng)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 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 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 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 離職手續(xù)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xù),填寫《離職手續(xù)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xù)完備表》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guī)定辦理離職手續(xù),或未按規(guī)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xù)。
第三條 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fā)薪日發(fā)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xù)之當日計算發(fā)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fā)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