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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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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十五篇)
時間:2022-12-27 22:51:24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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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yǎng)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yǎng)。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yōu)選定兩家。

第四條 后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管理。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yǎng)、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yǎng)的,提出維修與保養(yǎng)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后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yǎng)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yǎng)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yǎng))。

第七條 后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jiān)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yǎng)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yǎng)。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yǎng)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yǎng)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并簽署意見;

(三)后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yǎng)項目詢價,按照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yǎng)廠家與維修保養(yǎng)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yǎng);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yǎng)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并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yǎng)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yǎng)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fā)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后勤,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xù)。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yǎng)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準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確定的維修范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yǎng)的;

(五)其它違反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費用報銷時,后勤專責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簽的《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核對無誤后,按照財務管理規(guī)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guī)定或其它有關規(guī)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現場簽字”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班子成員,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后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后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二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jié)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 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檔的正規(guī)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yè)的確認工作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yǎng)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yǎng)車輛,刻苦鉆研業(yè)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zhí)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后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guī)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保養(yǎng)維修小組根據申報項目進行車輛檢驗,然后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yǎng)。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jiān)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后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后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fā)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匯報,經領導同意后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yǎng),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yǎng)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一與修理廠結算,并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yǎng)由車輛保養(yǎng)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后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后執(zhí)行。

為了使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充分發(fā)揮其機械性能,延長使用壽命,保障行駛安全,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司機要自覺愛護國家財產,細心維護保養(yǎng),使用所管車輛。

二、要經常檢查機油、水、剎車和轉向系統,燈光、輪胎氣壓和儀表是否正常,證件是否齊全有效。

三、車輛例行保養(yǎng)按公里及時進行,換季保養(yǎng)每年進行兩次,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四、成立汽車維修管理小組,具體負責修車事宜。汽車維修管理小組組長由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行政醫(yī)療處、財會處及車隊主管組成。

五、建立汽車維修登記檔案,對所修的車輛實行單車登記,每季度在車隊通報一次,年底綜合通報。

六、需要一般維修的車輛,由本車司機填寫維修報告單,經汽車維修管理小組核實同意后,到國管局指定的專修廠進行修理。

七、需大、中、小修的車輛,須由汽車維修管理小組寫出書面報告,經辦領導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專修廠進行修理。

八、維修費用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主管財務的副主任審批,到財務處報銷;維修費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需經辦主任審批,到財務處報銷。

九、發(fā)生事故的車輛,須經汽車維修管理小組查驗同意后,方能進廠修理,修理費用根據肇事司機應承擔的責任,按汽車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十、需要購買汽車維護用品時,由車隊報行政醫(yī)療處審批后統一購置。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局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yǎng)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機關公務車輛及局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yǎng)。定點廠家從財政采購的廠家中擇優(yōu)選定兩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全局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管理。局里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專職司機兼任。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yǎng)、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yǎng);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yǎng)的,提出維修與保養(yǎng)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辦公室對全局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yǎng)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yǎng)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yǎng))。

第七條 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監(jiān)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yǎng)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局里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yǎng)。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yǎng)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yǎng)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yǎng)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并簽署意見;

(三)辦公室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yǎng)項目詢價,按照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yǎng)廠家與維修保養(yǎng)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后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局長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yǎng);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yǎng)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并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yǎng)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范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yǎng)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fā)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后,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xù)。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yǎng)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準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范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yǎng)的;

(五)其它違反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費用報銷時,辦公室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簽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yǎng)項目。核對無誤后,按照財務管理規(guī)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guī)定或其它有關規(guī)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局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局班子成員,副處級干部用車實行掛靠,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駕駛員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每車全年400元;洗車費按150元每車每月包干;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3000元/年·車發(fā)放;衛(wèi)生、保潔用品、飲用水由辦公室統一配置。兼職駕駛員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條 車隊隊長比照副科級享受經濟待遇(補助100元/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四

為方便公司業(yè)務開展,提高工作效益,增強內/外部的聯系,確保信息及時傳遞,保證公司信息暢通。公司為外聯頻繁的各部門負責人購買了一批電信huawei c8812手機,作為公務手機進行配備。

為了規(guī)范手機(含uim卡)使用管理,維護公司財產安全,公司為統一配發(fā)手機作如下規(guī)定:

1、所有手機配備人員在領取手機時需簽字登記,配發(fā)手機均屬公司財產,手機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嚴禁借給他人使用,離職時應結清相關費用、歸還公司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xù)。

2、所有使用手機人員需遵守手機號碼歸屬地的套餐細則,盡量充分使用套餐,因個人使用不當,造成超出工作套餐及固定消費內的費用自理。

3、公務手機應保證電量充足、話費足額,隨身攜帶、人機一體,確保隨時處于開機狀態(tài),休假期間亦然。凡配備手機者須24小時開機,確保通訊暢通。在工作時間內如出現關機、停機、無人接聽等現象,每次罰款10元。

4、手機丟失,應于12小時內(如出差外地,應于回公司后12小時內)報公司總經辦,由總經辦協調電信部門辦理購買新機、補辦uim卡,費用由丟失者承擔。

5、手機發(fā)生故障,屬產品“三包”范圍內的質量問題,由公司總經辦與電信部門協調解決;屬個人原因造成的,維修費用由使用者本人負責。手機丟失、發(fā)生故障,使用者應及時向主管匯報,向總經辦說明情況,告知聯絡方式。

6、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所有,經董事長批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五

一、目的

為了規(guī)范對空調使用管理,確??照{安全運行,更好地為廣大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本著規(guī)范使用、安全管理、節(jié)能降耗的原則,切實保障公司空調的有效使用和規(guī)范管理,特制訂本規(guī)定。

二、空調使用條件

1、夏季:室內溫度高于30℃以上,方可開啟空調制冷,制冷溫度設定不應低于24℃;

冬季:室內溫度低于8℃時,方可開啟空調制熱,室內溫度設定不得高于28℃(溫度以室內溫度計測定為準),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2、空調使用前應先關閉門窗,如需通風換氣先關閉空調。下班前提前15分鐘關閉空調,嚴禁開窗使用空調現象。

3、辦公人員離開或辦公室無人預計一個小時以上的,應關閉空調,嚴 禁室內長時間無人時開啟空調。

三、空調使用管理權責

1、公司行政辦公樓中央空調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統一管理。

2、公司生產區(qū)域(車間、庫房、實驗室等)中央空調使用由所在區(qū)域部門負責人統一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在工作場所時,需指定代理人負責。

3、公司所有區(qū)域空調的日常保養(yǎng)和檢修由工程部統一管理。

4、工程部應根據情況派遣設備維修專業(yè)人員對辦公區(qū)域的空調線路、開關、接線盒以及空調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季節(jié)性空調使用前必須對空調設備進行檢查,保證空調正常使用。

四、空調使用注意事項

1、全體員工必須增強節(jié)約用電、安全用電意識。嚴禁私自拆裝空調、挪動空調、開啟空調外殼,也不得在空調線路上亂接線(專職維修人員除外),避免發(fā)生不安全事故。

2、空調作為辦公設施,僅限于辦公期間使用,禁止在非辦公時間使用空調,行政部對空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對未按規(guī)定使用區(qū)域,對于區(qū)域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處罰。

3、因人為因素造成空調設備損壞的,所發(fā)生的維修費用由損壞人承擔。

4、夏季雷雨天氣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

5、凡發(fā)現區(qū)域內人員已下班離開工作場所,空調仍開放的,將對區(qū)域負責人予以通報處罰,處罰標準50元/次。

6、如涉及使用不當或者故意損壞,由使用區(qū)域、使用部門或故意損壞者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行政人事部將視設備損壞情況會同工程部對故意損壞者做出相應的處理。

7、凡違反本規(guī)定,由行政人事部視情況進行公司內通告。

五、附則

本制度所指空調包括公司所有區(qū)域內的空調設備。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六

1:當日值班人員必須在20:00(周六、周日為20:30)之前到崗。嚴禁擅自脫崗、離崗。

2: 無關人員禁止進入配電室;公司內有關上級部門因檢查工作,必須要進入場 所時,應由值班人員陪同,同時在《聯合站房出入登記表》上做好記錄。 3:值班人員在配電室的一切行為應符合要求,如因違反要求而發(fā)生事故后果自負,并給予處罰。(嚴禁酗酒)

4、嚴禁違章操作,檢修時必須遵守操作規(guī)程,使用絕緣工具、鞋、手套等。

5:保持良好的室內照明和通風,雨季應注意配電室房是否漏雨。

6:加強對夜晚商戶裝修的工程質量與安全檢查。

7:早7:30開啟abd區(qū)公共照明、悶熱天氣時需打開排煙機通風。

8:打掃值班室衛(wèi)生,保證辦公環(huán)境整潔。

9:認真填寫值班日志,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七

一、公章管理制度

1、 公章由學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要由使用人(或經辦人)簽字,經校長批準后方可使用。

2、 以學校名義上報、外送、下發(fā)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校長審閱批準后方可加蓋公章并嚴格登記手續(xù)。

3、學校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校長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xù)。 4、學校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校長批準并嚴格登記手續(xù)。

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 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guī)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fā)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 凡在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經校長同意方可成立。經校長審核、簽字后,在財務部蓋章,并嚴格按照登記手續(xù)進行登記備案。

3、 未經校長批準或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 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 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 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 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學校經校長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嚴格登記手續(xù)。凡私蓋章者一經發(fā)現給予嚴厲懲處。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使用管理制度

1、 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 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 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fā)現,嚴厲懲處并承擔經濟損失。

五、發(fā)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人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發(fā)票專用章用于加蓋通用機打發(fā)票。

公章保管責任書

一、保管人(責任人): 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 部

二、被保管章全稱: ______________

三、保管時間:自20_ 年 月 日起至:20_ 年 月 日止; 無限期至交回日止。

四、保管人責任:

1、嚴格執(zhí)行《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在固定地點保存。采取必要措施對公章進行妥善保管。防止出現公章丟失、損毀、被盜、不當使用等情況或事件的發(fā)生。

2、用章前,要取得有關領導的批準。批準人在《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中已明示。

3、用章中,由保管人加蓋,并在《公章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保管人須全過程在場。

4、用章后,須及時收回存放處。所用章文件,應留復印件一份。因蓋章有誤而造成的作廢文稿須立即銷毀。

5、本責任書與保管人保管公章期間同時生效和廢止。

公章保管人:

20_ 年 月 日

公章登記表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八

總則為了保證公司貴重物品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公司特制定此制度。

1、我公司貴重物品包括:筆記本電腦、自行車、工具、小靈通等。

2、所有貴重物品都要進行建賬管理,做到帳物相符,領用人必須在《領用登記表》上簽字。

3、所有貴重物品實行丟失、損壞按原價賠償的原則。

4、如遇員工離職、轉崗等人事變動時,各部門負責人協助公司綜合管理部對貴重物品進行回收,并做好登記工作。

一、筆記本電腦管理辦法

1、筆記本電腦屬于貴重易損壞物品,各領用人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輕拿輕放,避免擠壓和撞碰,并遠離水火及各類化學物品等。同時,要注意妥善保管,謹防遺失和盜竊。使用人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致使損壞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相應責任人自行承擔賠償費用。

2、在使用過程中,遇到電腦系統出現各種問題時,應立即與綜合管理部取得聯系,匯報電腦的故障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與公司技術人員,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未經綜合管理部批準,不得自行隨意拆卸電腦硬件,違反者,一經發(fā)現,即按嚴重違紀處理,因此,致使硬件損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自行車管理辦法

1、各服務中心經理負責本部門自行車的日常管理、監(jiān)督和協調使用。

2、各使用人因使用時間出現交叉時,應本著相互理解、團結第一、積極協作的精神,服從服務中心經理的分配和協調。

3、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寄存、維修等)由使用人承擔。

三、工具管理辦法

1、各運維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個人常用工具及小組公用工具,個人工具由本人負責保管,公用工具由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所有的工具必須正確使用,特別是電動工具必須正確、合理地使用,發(fā)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準違章使用。

3、對于公共工具及大件工具應由服務中心經理負責進行統一管理,并進行缺陷記錄。

4、對于損壞的工具應由專人保管,并建立專用工具檔案,如屬人為損壞則需進行全額賠償,如屬自然損壞(需有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具損壞憑據)則按照報損程序辦理。

四、小靈通管理辦法

1、小靈通只用做客服部接聽工作電話使用,不能撥打私人電話、長途電話。如發(fā)現有違反規(guī)定行為,將在工資中雙倍扣除通話金額。

2、小靈通只能在工作區(qū)范圍內使用,不得擅自將其帶離至其他場合使用。凡違反規(guī)定者,每次罰款人民幣50元。

3、員工應妥善保管話機及其所有附件,并在交接班過程中完成對小靈通的交接。

此辦法解釋權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guī)范公司圖書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圖書是指公司爲滿足各部門生産工作需要而購置的圖書資料,包括各類工具

第三條 本公司圖書的管理,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依本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本公司圖書由總經辦檔案員負責管理,并於每年6月、12月下旬各清點一次。

第二章 圖書購置

第五條 需購置圖書(雜志)的品種和數量,應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由總經辦檔案員匯總,總經辦主任審閱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 凡個人提出購買圖書資料的應先征得本部門經理同意,并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

第七條 有關人員在購回圖書後,應及時送至檔案室驗收歸檔,并由檔案員在單據上簽字後,方可按正常審批程式到財務部報銷。

第三章 圖書保管

第八條 新購圖書應按順序編號,將書名、出版社名稱、著作者、冊數、出版日期、購買日期、金額及其他有關資料詳細登記於“本公司圖書登記總簿”并填制圖書卡插放於圖書之末頁。

第九條 本公司圖書由總經辦檔案員編制目錄卡供員工查閱。

第十條 檔案員對所保管的圖書資料,應做到防潮、防霉、防蛀;對損壞的圖書資料應及時修補、保證其完整性;對各類期刊要按年度裝訂成冊。

第四章 圖書借閱

第十一條 員工借書分爲個人借書與部門借書兩種,部門借書系指屬部門專用圖書,由部門經理簽名借用。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閱各類圖書,但必須辦理借閱手續(xù),其借還手續(xù)比照本辦法第

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外單位借閱有關圖書的,須持單位介紹信,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辦理,但須嚴格限定借閱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

第十四條 辭典、珍貴圖書或被指定爲公共叁考圖書(如詞典類)只供查閱,原則上不外借。有特殊需要的人員,可酌情給予配備。

第十五條 專業(yè)性強的工具書經研究可以長期借用。一般技術圖書每人一次最多可借閱兩冊,借閱時

第十六條 一般書報雜志得隨意閱覽,閱畢歸回原處,不得擅自攜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廣告、公

第十七條 員工所借之圖書,如遇清點或公務上需叁考時得隨時通知收回,借書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公司員工在解雇、辭職時,須將所借圖書歸還。

第五章 借書時間、借閱期間與冊數

第十九條 借書時間限辦公時間內上午10點30至11點,下午3點至4點,其他時間概不受理。 第二十條 借書期間一律不得超過一個月,到期應即歸還,倘有特殊事由需續(xù)借者,務必辦理續(xù)借手

第二十一條 借書冊數以兩冊爲限。

第二十二條 部門借書期間與冊數不受前二條的限制,但遇調(離)職應將借用圖書全部歸還。

第六章 借還書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員工借書應先查閱圖書目錄卡片,填寫借閱單向檔案員取書,檔案員將圖書交予借書人應

先抽出圖書卡由借書人簽字後,一并與借閱單妥爲保管。

第二十四條 員工還書時應將所借圖書交予檔案員收訖,檔案員除將借閱單歸還借書人作廢外,并應將

第七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員工借出圖書不得批改、圈點、畫線、折角、拆散、剪貼、涂寫,如有損壞或丟失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員工借書期限屆滿,經通知仍不還書者,或遇清點期而仍不還書者,除停止其借書權外,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總經辦擬訂報總經理核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20xx年 月 日實行。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十

為加強學校安全的管理,特別是加強手機的規(guī)范化管理,保證學校設施的合理使用,現就儲物柜的使用作出如下規(guī)定:

一、學校為每位在校學生提供一個儲物柜,其中高二級、初一級及高一級ccae班的儲物柜在各班教室,其他各班的儲物柜在學校首層。

二、儲物柜由德育處和總務處聯合管理,級長和班主任具體負責落實。

三、儲物柜鑰匙由總務處每學年初統一簽字發(fā)放,每學年結束時(或學生退學離校時)由班主任統一收齊交總務處;未經總務處批準,不得私自配鎖、加鎖或換鎖(此三種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學生如遺失儲物柜鑰匙,經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督促其配好鑰匙;不及時交回鑰匙,學校將給予紀律處分,嚴重者扣發(fā)畢業(yè)證書。

四、學生必須保持儲物柜的清潔與整齊,儲物柜外面不得亂掛、亂貼其他雜物;每個學期期末考試后,班主任督促學生按學校要求搞好儲物柜的清潔衛(wèi)生,拒不整改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五、儲物柜只能存放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衣物、書本等,不得存放貴重物品、現金、食物、腐爛品、危險品等,德育處與總務處隨時會組織儲物柜安全與衛(wèi)生檢查,發(fā)現違反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六、學生不得故意損壞儲物柜,故意損壞者,必須照價賠償,并予以紀律處分。

七、嚴禁私自調換儲物柜,每人的儲物柜編碼與姓名相吻合,已在總務處登記備查,如特殊原因需更換,可到總務處申請。

八、儲物柜不得藏有任何屬于學校的物品,否則學校將給予紀律處分。

九、所有儲物柜都在學校攝像頭監(jiān)控范圍下,嚴禁私撬他人儲物柜,一經發(fā)現 視為偷竊,學校將按規(guī)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德育處;本規(guī)定從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廣州市南武中學德育處、總務處

20xx-1-7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十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手續(xù)的辦理,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fā)。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fā)《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f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戶口登記

第七條 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 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并統一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guī)定審核批準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和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征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xù)。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yè)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 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guī)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qū)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xù)。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qū)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被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yǎng)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

因逮捕、判刑或勞動教養(yǎng)已被注銷戶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外執(zhí)行后,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四條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應當注銷戶口。

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應當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五條 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勞動教養(yǎng)、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戶口,要求恢復戶口的,應當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原戶口注銷地住址發(fā)生變動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xù)的,可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

涉及全戶遷移的,遷移人應當書面委托戶主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

涉及集體戶口人員戶口遷移的,已隨遷移人在集體戶內辦理戶口登記的居民應當隨遷移人一起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jiān)護人辦理。 第十七條 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

第十八條 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以購買、交換、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以購買、繼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權的,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第十九條 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yè)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

(二)夫妻之間的遷移;

(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

(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

第二十條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經遷(移)入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遷(移)入本市非農業(yè)戶口配偶、父母、子女處,并登記為非農業(yè)戶口。

本市農業(yè)戶口居民,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或者集體土地承包人及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農業(yè)戶口配偶、父母、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xù),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二十一條 本市非農業(yè)戶口居民(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戶口,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因離婚、原居住地房屋動遷、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農業(yè)戶口的非直系親

屬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無法變更房屋權證或者因正當理由無房屋權證,經戶內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遷(移)入戶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本市家庭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一律不遷(移)入學校;本市集體戶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戶口可以遷(移)入學校;被錄取的新生原為本市農業(yè)戶口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xù)。

第四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本市居民的戶口登記項目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以及農業(yè)戶戶主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戶主”:

(一)原戶主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戶口遷(移)出戶的;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戶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主管部門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姓名”:

(一)父母離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養(yǎng)或者收養(yǎng)關系變更的;

(三)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諧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條 本市居民因醫(yī)學變性的,可以變更“性別”。

第二十八條 本市居民已隨父或隨母登記“民族”,現要隨另一方登記的,

經區(qū)、縣民族工作部門批準,可以變更“民族”。

第二十九條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可以變更“出生日期”。國家干部變更“出生日期”,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辦理。

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生地”:

(一)實際出生地與登記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

第三十一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

(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行政區(qū)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yǎng)隨養(yǎng)父籍貫的。

第三十二條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公民身份號碼”:

(一)經公安部門核準予以糾正錯號、重號的;

(二)經公安部門批準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經公安部門批準予以更改性別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后予以直接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應當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后,報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記差錯導致居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與實際不符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居民本人發(fā)現登記差錯,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后,辦理更正手續(xù)。

第五章 立戶、分戶、并戶

第三十六條 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一人獨居的可單立為一戶。

公安派出所憑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

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房屋憑證辦理家庭戶的立戶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學校等單位,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職工集體戶:

(一)單位設集體戶口地址的宿舍房屋產權為本單位所有;

(二)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在本市他處無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經其單位同意,戶口可以遷(移)入本單位的職工集體戶內。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經區(qū)、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一)經教育部或市政府批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資格的;

(三)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

第三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實際需要擇址設立“公共戶”。 本市居民(含本市戶口待定人員)因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關系變化、租賃房退租等原因確無他處落戶的,或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造成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xù)的,可向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在“公共戶”辦理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四十條 本市居民因婚姻關系變化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同號分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分戶手續(xù)。

獨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戶。

第四十一條 本市居民在戶內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并戶,經公安派出所批準后,辦理并戶手續(xù)。

第六章 證件簽發(fā)

第四十二條 本市居民因購買、交換、分配或繼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戶的,由公安派出所發(fā)給《居民戶口簿》。

戶主戶口遷(移)出戶或戶口注銷的,公安派出所應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四十三條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戶口簿》,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失。自報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補發(fā)。期間,

居民需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戶籍證明》。

《居民戶口簿》補發(fā)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對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戶口簿》,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條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圍內辦理戶口“網上遷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fā)《戶口遷移證》。遷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圍內遷移不適用“網上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

第四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戶口遷移證》的,應當及時到發(fā)證地公安派出所報失并提出補發(fā)申請,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予以補發(fā)。

第四十六條 《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而未報入戶口的,持證人應到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申請換發(fā),原發(fā)證公安派出所按原證內容重新開具。

第四十七條 凡《居民戶口簿》沒有記載的戶口登記內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對《居民戶口簿》已記載的內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簽發(fā)《戶籍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居民的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一)《居民戶口簿》在補辦期間;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獲得《居民戶口簿》,經民警調查確需出具《戶籍證明》;

(三)本市集體戶口人員無法提供《集體戶口簿》。

《戶籍證明》只限國內使用(港、澳、臺地區(qū)除外)?!稇艏C明》自簽發(fā)之日起三十日內有效,過期作廢。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本市居民進行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戶口登記項目的更改以及申請各類戶口證件,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知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本市居民違反本規(guī)定,在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在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遷移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并退回原戶口遷出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戶口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條 本市白茅嶺、軍天湖、上海、川東4個農場人員的戶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戶口管理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一:《市內戶口遷移委托書》

附件二:《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yè)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

附件三:《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審批表》

附件四:《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十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差旅費用報銷管理,規(guī)范差旅費支出審批程序,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guī)范-基本規(guī)范》、《內部會計控制規(guī)范-貨幣資金》等財會規(guī)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員工因公外出期間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其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會議費、培訓費、公雜費等。

第三條 差旅費報銷要嚴格執(zhí)行財務聯簽辦法,據實報銷。各單位(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不得隨意延長出差時間,不得繞道游覽名勝古跡。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員工要按照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票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標準如下:

(一)公司中層及以下人員出差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要乘坐飛機的,事前經副總指揮批準方可乘坐,并在機票上簽字后方可報銷。

(二)兩人及兩人以上人員出差,可按職務高的人員標準乘坐交通工具。

(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由公司經營部按年度統一辦理。

(四)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xù)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據報銷。乘坐硬座時,按硬座票價的60%發(fā)放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五)非特殊情況不得租賃公司以外車輛出差。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五條 住宿費

(一)凡在省內出差,可以住延安市車村煤礦在延安和西安辦事處,若辦事處員滿,辦事處主管應出據相關證明,方可在外住宿。西安辦事處住宿標準50元/人,出據西安辦事處住宿收款收據,回本單位予以報銷。

(二)住宿費要按規(guī)定的標準,憑住宿發(fā)票報銷(注:住宿發(fā)票需填寫住宿人單位名稱、住宿人數、住宿天數),高于標準部分自理。確因特殊情況住宿費超標準,需經公司副總指揮批準后方可據實報銷。

參加會議出差的員工,如果會議統一安排住宿,住宿費超標準,經公司副總指揮批準并憑會議組織單位出具的有效憑證據實報銷。

(二)辦事處員滿時住宿標準:

單位:元/間/天

(三)公司中層及以下人員出差住宿,原則上兩人一個標準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準間包住,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guī)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四)兩人及兩人以上出差,職務低的員工可隨同職務高的住同一檔次的酒店或賓館。

第四章 伙食補助

第六條 伙食補助

伙食補助主要用于員工出差期間就餐開支。

(一)員工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

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二)不分途中、住勤和職務級別,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遠離縣城城區(qū)以外進入項目地的野外補助35元;一般地區(qū)50元;省會城市60元;直轄市、特殊地區(qū)(指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市及海南省,下同)80元。

(三)連續(xù)乘坐車船超過8小時(含8小時)的,途中伙食補助費50元。

(四)發(fā)放伙食補助后出差期間就餐費不予報銷,因工作需要所發(fā)生的招待費報公司副總指揮批準方可招待。

(五)經工會組織安排到外地療養(yǎng)、休假的人員(途中實行包干),持療養(yǎng)證明,按療養(yǎng)天數每天全額發(fā)放20元補貼。

第五章 公雜費

第七條 公雜費主要用于員工的訂票費、退票費、寄存費、市內交通費等。

(一)公雜費除市內交通費外,其他費用憑票據實報銷。

(二)市內交通費實行每人每天費用包干辦法。

標準為:公司領導60元;公司中層人員40元;公司主管及以下人員30元。

(三)出差地車站(或機場)至賓館往返一次的交通費據實報銷,不在包干費用以內。

(四)員工自帶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不再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會議、培訓差旅費

第八條 會議、培訓期間差旅費

(一)員工外出參加會議,比照出差標準報銷。凡交納會議費的,會議期間不發(fā)放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規(guī)定報銷。

會議費需憑領導批準的會議通知和合法票據報銷,報銷費用不得超出會議通知中所列標準。

(二)員工外出學習、培訓,培訓費中包括食宿費的,學習培訓期間(不包括途中)不發(fā)伙食補助費,乘車途中按正常出差發(fā)放。培訓費中明確不包括食宿費的,可發(fā)放伙食補助。學習、培訓期間公雜費不予報銷。培訓資料費和培訓費憑培訓通知及合法票據報銷,報銷費用不得超出培訓通知中所列標準。

(三)員工出差、培訓期間,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游覽等。

(四)所有的學習班、研討班、培訓班等,必須經副總指揮批準后方可參加。

第七章 調動、錄用等人員發(fā)生的差旅費

第九條 調動、搬遷發(fā)生的差旅費

(一)員工調動工作,由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報單程交通費、托運費、住宿費,費用不得超過出差人員標準。

(二)新錄用來公司的高校畢業(yè)生、安置的退伍轉業(yè)軍人等只報銷來單位的單程路費。

(三)赴外地支援工作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原單位(部門)按照上述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工作期間的生活待遇、出差差旅費等由接受單位承擔。

(四)被借用人員,公司只負擔借出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第八章 探親旅費

第十條 探親旅費

(一)探親人員應按直線乘車路線購買車票,繞道的路費自理,由于交通不便,必須中途轉車、轉船的,可按出差規(guī)定標準報銷一天的住宿費,超過規(guī)定天數及標準的住宿費自理。

(二)職工因家屬來單位,本人不再回家探親,經單位(部門)領導批準,可將其家屬來單位的往返路費視同職工本人探親報銷。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應以其父母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為準,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一)差旅費單據和差旅費以外單據必須分別粘貼,差旅費報銷憑證不得粘貼其他與差旅費無關票據。同時必須按照財務部門的要求粘貼差旅期間的費用原始單據。

(二)員工出差,可按財務聯簽辦法等規(guī)定到財務部門辦理預支借款。借款應限制在辦理出差事項所需開支的額度內。

(三)員工出差歸來,應于十天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出差費用報銷。前款不清,無特殊理由可拒絕其辦理再次借款。出差歸來三個月不辦理報銷手續(xù),一律不予報銷。

(四)員工的短途差旅費按月度歸集、統一報銷。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公出應遵守公司關于職工外出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打印之日起執(zhí)行。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十三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通信暢通,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提高效益、減少失誤,制定本規(guī)定。

二、范圍

公司開票員、在外業(yè)務員(普藥、基藥)、司機、各部門主管及享受話費補貼人員。

三、具體內容

1、手機應保證24小時開機,包括休假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公司座機在上班工作時間保證開機。如有特殊原因須關機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2、手機、座機應保證電量充足,保障通信暢通,若如有事請假,本人負責接聽的座機應托付給他人暫為接聽。本人上班后如有未解決事項,應在上班30分鐘內進行電話回訪。

3、若手機發(fā)生故障、丟失,手機使用者應在24小時內向行政人事部說明,并告知聯絡方式;

4、若因欠費被停機,應及時繳費并于2小時內開通;

5、若有事未能接聽電話,看到未接來電應及時回訪電話,回訪時間最長不超過1小時;

6、凡使用公司配備手機或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交還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須照價賠償;

7、領取話費補貼人員若因公務話費增幅較大,經主管審批、總經理批準,可增

補話費補貼。

四、相關制度

1、手機應保持暢通狀態(tài),如若打電話提示關機的,給與當事 50 元罰款。若2小時內還未開機的,給與當事人 100 元罰款。

2、公司座機若在工作時間打電話提示關機的,給與當事人 50 元罰款,若2小時內還未開機的,給與當事人 100 元罰款。

3、若有事請假,本人未將負責的座機交付給他人的,給與當事人 30 罰款,上班后未在30分鐘內及時進行回訪電話的,給與當事人 50 的罰款。

4、手機丟失、損壞或sim卡出現故障,未在24小時內告知其它聯系方式的,給與當事人50元罰款。

5、撥打手機、座機提示無人接聽的,上班期間15分鐘內、晚下班或休息的并在1小時內未回電話的,給與當事人50 元罰款,中午若需休息的需將電話交給值班人員處理,一經發(fā)現未交接給值班人員給予50 元罰款。

6、若撥打手機提示欠費停機的,并在2小時內還未繳費的,給予當事人50元罰款。

五、對重點崗位人員,包括公司開票員、業(yè)務員等,公司領導有權不定時抽查手機、座機來電及未接信息。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十四

一、總則

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間斷和財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體制

公司依據情況,設立門衛(wèi)值班、周末值班和節(jié)假日領導值班制度。

三、管理要點、內容和規(guī)定

(一)、門衛(wèi)值班。

目的:維護公司工作秩序,防止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美化環(huán)境。 值班時間:每天24小時值班。

值班要點:

1、保證辦公環(huán)境內公共區(qū)域的衛(wèi)生整潔及綠化工作;

2、防止公司財物失竊;

3、及時排除公司火災、漏水事故;

4、監(jiān)查下班后公司人員進出情況;

5、接待來賓,保存分發(fā)郵件。

6、及時維修辦公樓內外的設施、設備。

值班規(guī)定:

1、遵守值班紀律,有事須先請假。

2、值班時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做與值班無關的事項。如下棋、聚眾打牌等。

3、加強巡視,做好防盜、防火工作,尤其加強重點部位的監(jiān)管。如庫房、財務室、微機室、車庫等。

4、接待來賓外松內緊,熱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鑒別來人意圖,要守口如瓶,不能隨便亂說。

5、遇到緊急事件,首先要冷靜,敢于負責,一方面大膽采取應急措施,以免貽誤;另一方面及時匯報主管領導或向公安部門報警。

6、保證辦公環(huán)境內公共區(qū)域的衛(wèi)生(辦公樓的樓道、走廊、衛(wèi)生間、痰盂、辦公大院、院內廁所、門前水泥路等)整潔。及時清理垃圾。

7、每日按時整理發(fā)送郵件,以免貽誤公司業(yè)務。

8、做好各部(科室)郵寄信件登記。應記錄發(fā)信時間、收件地址、收件部門,郵寄人簽字為準。

9、及時維修辦公樓內外的設備、設施。

10、做好綠化工作,按時加強院內及機關周圍花草樹木的水、肥、修剪及病蟲害防止工作,美化公司環(huán)境。

(二)、周末值班。

目的:維護公司周末工作秩序,及時聯絡、處理事務。

值班時間:周末上午8:00起至下午6:30(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

值班要點:

1、接待來客;

2、處理未完成工作;

3、處置下班后的突發(fā)、緊急事件;

4、值班人員接聽值班電話,應記錄來電時間、單位、授話人、主要內容;

5、值班接待來賓要記錄來訪時間、單位、來訪人、主要內容,提出處理意見;

6、值班人員要按規(guī)定準確填寫值班表。并在機關大廳黑板上寫明值班人員姓名、樓層、房間號。

7、領導交辦任務。

(三)、領導值班

目的:以公司業(yè)務工作、安全生產為主。

以節(jié)假日為值班時間。

值班要點:同上三.(二)

(四)周末值班、領導值班規(guī)定

1、遵守值班紀律,按時交接班,有事須先請假,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

2、值班時堅守崗位,不得聚眾打牌、喝酒。

3、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加強巡視,做好防盜、防火、防災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jiān)管。

4、接待來賓外松內緊,熱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于鑒別來人意圖,要守口如瓶,不能隨便亂說。

5、值班人員密切關注領導活動行蹤,遇到緊急情況即能取得聯系。須將公安、消防、醫(yī)院、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部門地址、電話、路線等信息了解清楚,以備應急需要。

6、遇到緊急事件,首先要冷靜,敢于負責,一方面大膽采取應急措施,以免貽誤;另一方面及時匯報主管領導或和公司部門報警。

(五)、接聽值班電話應注意:

1、禮貌相待。不論打進、接入,應主動通報公司名稱、職務、姓名、如對方未通報,應客氣詢問清楚。

2、使用文明語言,切忌粗聲粗氣。

3、對重要或較長的電話內容,可請對方復述一遍,并做好電話記錄。

4、對要求打公司領導的電話,首先問清對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姓名,然后婉轉回答“請您銷等,我給您找一下”之類的話再處置。

5、對打聽事情、咨詢類要態(tài)度和藹、禮貌對待、恰到好處地回答。

6、除緊急情況隨時報告外,一般將若干電話內容集中到一起,有條理地予以報告。

四、附則

1、加大節(jié)假日值班力度,由公司領導帶班,征求下屬同意后排定值班表,印發(fā)各有關部門和人員。

2、根據需要,可安排公司司機值班或待班,一有用車要求,能在最短時間內抵達用車地點。

3、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jié)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4、值班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5、周未值班、領導值班為義務值班。門衛(wèi)值班為正常工作制。 本制度由企業(yè)管理部解釋、補充、執(zhí)行,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車輛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細則篇十五

“埔莉思中西茶餐廳”的廚房管理規(guī)章制度,這些條款不是針對一個人,而是對整個廚房所有人員的要求,罰款不是目的,目的是讓大家認真的、更好的、更準確無誤的工作,所以希望人人要有責任心、緊迫感,團結互助,求實創(chuàng)新才能有凝聚力,望大家遵守執(zhí)行。所有的罰款充作廚房班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廚房行政管理由廚師長負責,必須執(zhí)行廚師長的合理指示,認真完成廚師長下達的各項任務,嚴格執(zhí)行一句、一個指令的原則,不得頂撞,違者罰款50元,嚴重者開除。

2、每日上崗前,換好工作服,自檢個人的儀容儀表后,待廚師長復查并安排一天的工作。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大聲喧嘩、大鬧,不得與其他員工爭吵、打架,違者罰款50元。打架者重則開除。

3、工作時間內不得私自使用、加工廚房內一切公有材料,不得私自會客、帶親屬及其他員工在廚房用餐,違者罰款20元(如有特殊情況要事先打招呼)。

4、廚房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考勤制度,不得請別人代打卡、請假,有病、有事,提前和廚師長/紀律委員打招呼,經廚師長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違者罰款<遲到1到10分鐘處5元/10分鐘以上20以下處10元/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15元/30分鐘以上一個鐘以下半天工資,一個小時以上兩個小時以下一天工資兩個小時以上視工作態(tài)度/按曠工處理一天當兩天取消一天休息重則開除。

5、不得吃、拿、送、損、偷任何公有物品和食物,違反者按原材料雙倍罰款,重者開除處理。嚴格遵守并認真執(zhí)行員工手冊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得帶與酒店相同的物品,否則按偷拿處理。

6、在廚房工作區(qū)域任何人不得吸煙,違者罰款10元。不得在外/店里兇酒到店里取鬧違則處50元重則開除。

7、工作時間內不得辦私事,如:玩手機、看雜志、小說、玩牌、聽收音機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者罰款10元。

(一)

1、愛護廚房一切設施、設備,做到輕拿、輕放,正確操作機器及保養(yǎng)維護,發(fā)現故意損壞者,輕則賠償重則開除。如因個人操作不當損壞者,按價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2、發(fā)現隨意浪費原材料者,按原價的雙倍罰款,并按員工手冊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3、下班后不得在工作場所及餐廳任何部門無故逗留。下班后要對廚房內容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認真檢查,收拾配料。關好電源、水源、煤氣閥后,方可離開。

(二)

1、每天晚上的值班人員不得私自離開,保證客人用餐及員工餐的時間,下班前認真檢查并做好廚房安全措施及衛(wèi)生方面/收拾好廚房用品后,方可離開。如出現問題值班人員負全部責任。

2、廚房每月必須推出新的菜品,來迎合顧客需求。保證各種產品的最終質量,與產品風味特點相適應,做到色、香、形,符合要求,把好成品質量關。味差、不熟、烹糊、感官不合格的菜肴,不準上桌,違者追究相關責任人并處以相應罰款。

3、廚房分工明確,責任清楚,各種產品原料擺放整齊,主料、配料和調味料投放合理、及時,掌握好火候、油溫、成色、出菜時間,確保菜品烹制質量。

4、砧板要根據菜的主料、配料、調味料的比例標準來配菜,產品配菜合理、比例適當,能夠從產品配料上保證菜品質量。不能隨意下料、偷工減料、克扣顧客等不良現象發(fā)生,造成餐廳損失者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輕則10重則50元

5、砧板在貯藏過程中始終保持清潔、衛(wèi)生、安全完好。如有本質變味、變質、腐壞等人為責任發(fā)生,按價賠償。

6、打合人員必須配合廚師做好開餐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盤、碗、備品、調料等),出菜時合理安排上菜順序做到先到先上后到后上/主菜先上,擦干凈盤邊,檢查好是否有異物等,如工作不到位者罰款10元。

(三)1、日常衛(wèi)生。每天飯口過后必須清潔衛(wèi)生,做到干凈、整潔。無食品原材料加工后的油漬、廢料堆積、地面整潔防滑、墻面、下水池/溝無衛(wèi)生死角,炊具、廚具、餐具每日清洗消毒,各種機器設備定時每天擦拭,室內無積水、無異味。

2、廚房出菜,由廚師長負責,若在菜品中如出現不新鮮或者已經有異味的原材料由砧板按價賠償100%;如菜品出現口味方面的問題(如咸、糊)造成退菜的,由相關廚師按價賠償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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