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xié)議,簽訂簽訂協(xié)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委托擔保合同糾紛篇一
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yè)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yè)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guī)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guī)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xù)。辦理抵押登記的優(yōu)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fā)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南陽市xx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yè)銀行南陽市宛城區(qū)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qū)農行)借款8萬元,5月18日到期。 當日,南陽市民馬xx與宛城區(qū)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并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1月10日,宛城區(qū)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qū)農行發(fā)出催款通知書后,霓虹燈廣告并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xx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qū)農行,在以后長達15年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xx行使抵押擔保權。
借款到期后,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qū)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于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xx將宛城區(qū)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并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qū)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qū)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于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區(qū)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qū)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qū)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并協(xié)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委托擔保合同糾紛篇二
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yè)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于專業(yè)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采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guī)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guī)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xù)。辦理抵押登記的優(yōu)點在于登記后,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fā)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范。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南陽市xx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yè)銀行南陽市宛城區(qū)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qū)農行)借款8萬元,5月18日到期。 當日,南陽市民馬xx與宛城區(qū)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并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1月10日,宛城區(qū)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qū)農行發(fā)出催款
通知書
后,霓虹燈廣告并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xx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qū)農行,在以后長達15年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xx行使抵押擔保權。借款到期后,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qū)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于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xx將宛城區(qū)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并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qū)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qū)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于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區(qū)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qū)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qū)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并協(xié)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边@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委托擔保合同糾紛篇三
原告與被告d廠于x 年2 月28 日簽訂轉貸協(xié)議,約定,貸款金額總計503 萬美元,其中包括買方237萬美元、101萬美元兩筆,期限分別為81個月、78個月,利率為5。17 % ;現匯貸款165萬美元,期限六年,利率為五年以上半年浮動利率;同時,貸款人收取手續(xù)費年率0。05 %。同日,為上述協(xié)議的履行,原告與被告d廠簽訂抵押
合同
,d廠以其所有的生產設備及辦公樓抵押給原告,并無抵押清單,亦未辦理登記。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為上述貸款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
,為495萬美元及利息所需外匯額度提供擔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單位為上述貸款出具書,擔保上述貸款的償還。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貸款后。d廠未全部履行還款責任,二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本所律師擔任y公司訴訟代理人,以下為律師代理詞摘要:
代理詞:
首先、從本案證據情況來看,我方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在庭審中,原告所舉出所有證據,從內容上都與我方當事人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我方當事人的全稱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從xx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據國家法律設立的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認為與我方當事人有關系的xx局,則是具有國家機關性質的公法人。我方當事人與其雖有著歷史上的前后相繼關系,但是因為法律性質的根本不同,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權利義務方面的承繼關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當事人是不應對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為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的。
其次、從xx市xx局的角度來看,xx局對本案中所涉的債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鋁包鋼絲絞線項目償還貸款
保證書
》不應對x 年2 月28 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轉貸協(xié)議》 項下的債務產生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依據其于x年2月28日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所簽的《 轉貸協(xié)議》 為事實基礎提起對本案三個被告的訴訟,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卻實際發(fā)生于1993 年11月,這期間存在著將近4 個月的時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作為任何一項貸款的保證人所出具的還貸款的保證書都應在貸款協(xié)議簽訂之時或簽訂之后才應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絕不會早在貸款協(xié)議簽訂前4個月就積極地為一個尚不存在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證,也并不導致xx局應對x年2 月28日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又簽訂的《轉貸協(xié)議》 項下的債務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
根據《擔保法》 實施前關于擔保問題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發(fā)[x]8號)》 第12 條規(guī)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原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保證人仍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xx局即使曾為原告與本案第一被告d廠簽訂的某個“貸款協(xié)議”提供過保證,其保證責任也應以原保證責任的期限為限,或者應當在被保證人原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應再為原告與第一被告在1994 年2月28日又簽訂的《 轉貸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三)xx局于x年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鋁包鋼絲紋線項目償還貸款保證書》 并不具有以x市冶金工業(yè)局的財產為本案中所涉?zhèn)鶆仗峁┍WC的意思表示。究其實質只是一個行政文件,而不應是一個可以被推定為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文書。
(四)即使xx局有為本案所涉?zhèn)鶆仗峁┍WC的意思表示,愿意為本案所涉?zhèn)鶆仗峁┍WC;然而,其任何保證依據法律也均是無效的。這種意思表示不應對xx局,發(fā)生任何法律效果。對我方當事人也不發(fā)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規(guī)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問題的批復》(法(研)復[1988]39 號)第1 條規(guī)定:“經濟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應作為經濟合同的保證人。經濟合同中以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其保證條款,應確認為無效?!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钡牧⒎ň?。因此,在本案中即使與我方當事人有相繼關系的xx局在當時有為本案所涉?zhèn)鶆仗峁┍WC的意思表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也應確認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它不應對xx市冶金工業(yè)局發(fā)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應對我方當事人發(fā)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對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因為本案所涉?zhèn)鶆帐羌扔斜WC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因此本案的保證人也只應對案中所涉?zhèn)鶛嗟摹拔锏膿R酝獾膫鶛嗖砍袚r償責任。
委托擔保合同糾紛篇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金光油籽(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光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糧食貿易公司(以下簡稱中糧公司)
2001年3月23日,中糧公司與金光公司簽訂一份《進口代理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一)中糧公司代理金光公司進口南美大豆55000噸,允許10%溢短裝,品質規(guī)格按中糧公司對外成交合同執(zhí)行;價格為成本加運費到寧波北侖港,每噸單價196.04美元,允許10%增減,總價款為10782200美元,不含遠期信用證利息;信用證共開4張,遠期信用證利息由金光公司負擔;裝運期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二)責任劃分條款約定:中糧公司在收到金光公司的保證金后,根據金光公司的委托書,對外簽約并開出信用證;中糧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均征得金光公司的認可,如因對外合同條款發(fā)生爭議,中糧公司不承擔責任;中糧公司負責向農業(yè)部動植檢部門辦理有關申報手續(xù),同時根據裝船數量每噸按人民幣12元向金光公司收取代理手續(xù)費;由金光公司在協(xié)議簽訂后向中糧公司交付總貨款10%的保證金,如保證金不能及時到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金光公司承擔;金光公司負責貨到港后的報關、報驗等手續(xù),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及港口費用,并按中糧公司對外簽訂的卸船條款執(zhí)行卸船。(三)付款條款約定:中糧公司對外承兌贖單后將保留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所有權,合同項下的全部貨物須在信用證到期五天之前足額付至中糧公司指定帳戶,如逾期中糧公司將沒收保證金并有權自行處理貨物。(四)索賠條款約定:貨物抵達目的港經國家檢驗機構檢驗后,如發(fā)現貨物與中糧公司外簽合同所規(guī)定的品質、數量有重大差異時,金光公司如要求對外索賠應及時通知中糧公司,以便中糧公司及時對外索賠;目的港國家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應盡快寄給中糧公司,如果因金光公司通知不及時或證書不全使中糧公司喪失對外索賠權,責任由金光公司承擔,金光公司不得以此拒付貨款和中糧公司墊付的其他費用;中糧公司將憑目的港國家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對外提出索賠,理賠金額將全部償還給金光公司,由索賠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金光公司支付。對付款提貨的計劃,雙方又于同年5月24日以《補充協(xié)議》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金光公司同意增加26萬元人民幣代理費給中糧公司;金光公司分8次付款提貨,最后一批貨物的付款提貨時間為2001年7月19日前;雙方確認協(xié)議所示貨款按美元兌換人民幣1:8.3計算。2001年3月23日,中糧公司依照代理協(xié)議的約定與嘉吉公司簽訂了四份以中糧公司為買方、嘉吉公司為賣方的總數量為55000噸的南美大豆買賣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四份合同進口貨物數量均為13750噸,總量共計55000噸,10%溢短裝限度;四份合同價格分別為每噸198.74美元、每噸198.92美元、每噸199.10美元、每噸199.28美元,成本加運費到中國寧波;裝運期為自2001年4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卸貨條款為“買方保證在每個晴天營業(yè)日連續(xù)24小時平均卸貨5000公噸,但即使工作,星期六、星期天和假日也除外?!薄皽谫M/速遣費按有約束力的租船契約的規(guī)定,但滯期費率最高為12000美元,最低為6000美元。速遣費每天為滯期費的一半或不足一天時按比例計算。賣方應在提名船舶時報出滯期費/速遣費費率。滯期費/速遣費須在完成卸貨后30天內結算?!薄哆M口代理協(xié)議》簽訂后,金光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將保證金人民幣9084806.5元交付中糧公司。2001年4月12日中糧公司向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北京分行申請開立了四份以嘉吉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金額分別為2740100美元、2737625美元、2735150美元、2732675美元,總額共計10945550美元,允許加減百分率為10/10;最遲裝船日期為2001年4月30日。中糧公司在開證后分別于2001年6月14日、6月19日、6月25日、6月29日對外付款共計11335032.86美元,折合人民幣為93960053.35元。2001年5月25日、5月29日中糧公司將進口合同項下全套單據交給金光公司,并由金光公司開具了收據。2001年5月29日,裝載進口合同項下貨物的“中國精神”輪抵達寧波北侖港,并開始計算卸貨時間;依據中糧公司與嘉吉公司的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的卸貨條款,允許卸貨時間為11天9小時24分,而金光公司卸貨實際用時為58天12小時,即至7月31日全部貨物卸畢,該輪每天的滯期費為9000美元,滯期費總額為423975.01美元;為此,嘉吉公司分別于2001年8月9日、8月15日、10月9日向中糧公司發(fā)出傳真,要求中糧公司按雙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的相應條款向其支付因延誤卸貨時間而產生的滯期費,并將金額為423975.01美元的滯期費發(fā)票和“中國精神”輪的卸貨滯期時間表交付中糧公司。另查,裝載本案所涉標的物的“中國精神”輪于2001年6月9日開倉卸貨時發(fā)現貨艙表層大豆貨損,為此,中糧公司于2001年8月14日以公證的方式就是否向嘉吉公司提出索賠及是否對嘉吉公司提起仲裁等事宜向金光公司發(fā)出催告函。2001年8月27日,中糧公司將其向嘉吉公司轉達金光公司關于保留索賠權和不承擔滯期費的意見的傳真回復給金光公司。金光公司于收到貨物后至2001年7月25日共計向中糧公司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50040386.4元;訴訟期間,金光公司又分別于2001年9月15日、9月24日、11月29日向中糧公司償付貨款共計人民幣1110萬元。
委托擔保合同糾紛篇五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
二、要求判令兩被告返還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56,0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因(飯店)店鋪經營需要而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_________________原告將其位于松江區(qū)________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_____北路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y號和__________z號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被告毛_______________、葉_______________。該房屋的租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為免租期。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36,000元(叁萬陸仟圓整),且該租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變。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租金按每三個月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則每日按應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違約金。此外,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fā)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合同簽訂后,被告在租賃期內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電、燃氣、物業(yè)管理等費用,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因此,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原告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委托擔保合同糾紛篇六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yè)部。
負責人:周海文,該營業(yè)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福祥,青海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省農牧生產資料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占榮,該公司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