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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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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14篇)
時間:2023-02-27 10:49:39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一

二、起重機械停用的,應確保停用設備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停用半年以上的,應辦理停用手續(xù)。啟用已辦理停用手續(xù)的起重機械,應辦理啟用手續(xù),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起重機械,應當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三、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四、起重機械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五、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的;

(二)經大修、改造后的;

(三)發(fā)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四)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五)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二

1、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頒發(fā)的《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及時規(guī)程。

3、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guī)程,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wěn),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wěn)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是令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臨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應發(fā)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fā)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

22、作業(yè)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qū)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qū))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fā)出的信號。任何人發(fā)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huán)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fā)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fā)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fā)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fā)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他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已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fā)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駕。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wěn)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會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掉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qū)。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qū),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3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手續(xù):

(1)使用單位(或所有者)發(fā)生變更,新的使用單位(或新的所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當地登記部門辦理新的登記手續(xù),同時變更注冊登記標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的30日內告知原登記部門;

(3)報廢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標志注銷。

行車工操作要點

1、行車工需經訓練考試,并持操作證方能獨自上崗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件在人頭上經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5、檢修行車時,行車應??吭诎踩攸c,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開關,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標志。

6、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7、運行中發(fā)生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

8、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9、夜間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12、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3、當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替換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4、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guī)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三

一、司機與起重工:

1、必須嚴格執(zhí)行zbjz80012-89《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司機與起重機必須是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并取得合格證者;

2、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塔機的工作原理,熟悉該塔機的構造及安全裝置的功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起重機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該起重機的維修保養(yǎng)技術;

3、嚴格按本說明書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嚴禁起載運行;

4、起升機構、回轉機構、牽引機構的操作動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轉換,不得將操作手柄從靜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進;

5、不準斜拉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6、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7、指揮的信號、手勢、旗號應符合gb5082-85規(guī)定;

8、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

9、嚴禁司機疲勞、酒后上塔操作;

二、機械部份及其它

1、起重機的工作環(huán)境為-20℃~40℃,工作風力應小于13m/s;

2、所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隨時保養(yǎng),嚴禁任意搬運和拆卸,嚴禁起負荷使用;

3、夜間作業(yè),施工現場必須備用充分的照明設施;

4、塔機經過大修或轉移重新安裝前注意事項:

(1)、嚴格認真檢查各聯接處各鉸接頭,銷軸有無裂紋、銹蝕、操作;

(2)、檢查拉桿、鋼絲繩、滑輪、吊鉤及換倍率器等重要零件是否符合使用條件;

(3)、檢查金屬結構件變形,焊縫等情況應符合使用條件;

(4)、對起升、頂升、回轉、變幅應進行試運轉至正常;

5、停機修理或維護保養(yǎng)時,必須切斷總電源,不許帶電作業(yè);

6、地面、樓臺、施工面要設專人指揮塔機作業(yè),與司機聯絡,必須規(guī)定嚴格的信號或手勢、旗號等,最好采用步話機聯絡;

7、應保證塔機的使用電壓在380w±10%的范圍時,否則塔機的電氣設備容易損壞;

8、在遇到大雷雨、暴雨、濃霧或塔機最高處風速起過13m/s時一律停止起重作業(yè);

9、多臺塔機同時進入一個施工現場時,塔機的平面布置要合理,相互之間不得在空間交錯中發(fā)生干涉;

10、司機必須在接通地面電源,登上塔機進入司機室內應全面按鈕操作手柄等是否處于非工作狀態(tài),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總按鈕;

11、司機必須嚴格按照本塔機技術性能表和起重特性曲線圖的規(guī)定作業(yè),不得超載或強行作業(yè);

12、操作時避免起重吊鉤著地,以免引起卷筒鋼絲繩排列不齊而遭損壞,如果吊鉤必須著地,則吊鉤著地后再次起升時,必須注意監(jiān)視卷筒鋼絲繩排列情況,必要時須重新將鋼絲繩排列整齊;

13、緊固在載重小車側面的吊籃是供維修作用的,當需要維修起重臂上的某一零件時,維修人員可站在吊欄內隨載重小車一起執(zhí)行維修任務,吊籃的額定承載重量為100公斤,當起吊重物時,吊欄內嚴禁站人,在每次立塔施工中,地面安裝起重臂時,要仔細檢查吊籃與載重小車的連接是否完善可靠;

14、各機構需要反向運行時,必須待電機正轉停止后,再啟動反轉,反之也一樣;

15、發(fā)現塔機有異?,F象時,應停止切斷電源,待查清并清除故障后再使用;

16、塔機在每班作業(yè)完畢后,必須將起重臂轉到建筑物平行的方向,吊鉤升高至超過周圍最高障礙物的高度,載重小車應在最小幅度處,回轉制動器處于松開狀態(tài),切斷總電源方可離去;

17、每班工作前,司機必須對塔身、起重臂、回轉支承、起重臂剛性拉桿,平衡臂拉桿、卷筒連接螺栓,剎車制動器及換倍率器等主要關鍵部位的銷軸,螺栓等進行日常檢查、堅固,確定無松動或脫離現象才允許開車作業(yè);

18、司機對減速器、滑輪、軸承座及換倍率器等處要按規(guī)定日常保養(yǎng)加油,如發(fā)現有漏油現象,要及時處理;

19、司機在正式作業(yè)之前,必須逐項檢查各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絕不允許在安全裝置不可靠失靈的情況下勉強作業(yè);

三、高強度螺栓的常規(guī)檢查

具體包括對塔身、回轉總成、塔帽等處的高強度螺栓的常規(guī)檢查,檢查方法如下:

1、塔機立塔后應在三周內將各螺栓檢查一遍;

2、每隔2-3月對螺栓檢查一遍;

3、每年內拆下2-3組螺栓檢查其變形、腐蝕等情況;

四、鋼絲繩的檢查

1、起重機械中的鋼絲繩是易損件,缺乏維護是鋼絲繩壽命的主要原因之一;

2、對鋼絲繩應進行適時地清洗并涂以潤滑油或潤滑脂;

3、每個工作日都要盡可能對鋼絲繩的任何可見部位進行觀察,以便發(fā)現損壞與變形情況,特別應留心鋼絲繩在機械上的固定部位,發(fā)現有任何明顯變化時,應予報告并由主管人員按照《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gb5972-86)中第4.2款進行檢驗;

4、保證每周至少檢驗一次。

重慶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貴定中科恒大城一期項目

二零一三年九月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四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垦b置,吊籃運行時,??垦b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fā)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fā)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guī)定,隨時加油、養(yǎng)護,不能帶病作業(yè),發(fā)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五

1、起重設備要進行統一編號,分類建帳立卡,每年至少要對實物清查盤點一次,保持帳、卡、物相符。

2、起重機械設備要建立技術經濟檔案。內容包括:原始技術資料和交接驗收憑證: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事故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3、起重機械設備實行統一報表制度,按規(guī)定編報各項統計報表,并定期組織統計分析,提出改進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使用、經營、維修的分析報告。

起重設備采購必須堅持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購買經省登記備案的產品,做到三證(登記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齊全。

1、起重機械設備由公司供應,項目部都要關心愛護正確使用,及時維修、保養(yǎng),不違章作業(yè),不超荷使用,不帶病操作,發(fā)現故障及時由專業(yè)人員到施工現場按照修理規(guī)范標準要求進行修理,確保各項設備完好率達到100%,杜絕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機械設備有償使用,機械費公司收取總價的70%,架桿,架板按低于當地市場價租憑收取。鋼模板采用合同租賃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碼垛整齊,報公司設備科驗收后停收租金。機械費返還給項目部的30%,按設備使用維護的情況而定,維護保養(yǎng)差的按10%返還。項目部丟失的設備原價賠償,不允許自己購買次品補充,一經查出,予以沒收,并仍按原價賠償。

3、公司設備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檢查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發(fā)現不安全因素或帶病作業(yè)的起重機械,口頭或書面通知項目部限期整改,并由當事人認可簽定,起重機械化設備屬正常磨損,公司負擔維修費用,使用不當、損壞,由項目部負擔。工程附屬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內機械設備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賃收費,項目部承擔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設備直接和項目部結算。

4、未經公司負責人同意,項目部私自購置的起重設備及零星工具,其價款由項目部全部負擔,設備歸公司所有。

5、停工后,對所有機械設備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設備科的全部送還,不能送公司的由項目部自己辦理,由設備科派人驗收。

為了使起重機械設備安全可靠,經常保持良好狀態(tài),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

物料提升機和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作出施工組織設計,安裝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必須選擇有拆裝資質的隊伍施工。小型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安裝檢查標準》規(guī)定。

1、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2、起重機械設備保證機組人員相對穩(wěn)定,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職責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證上崗。

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在設備明顯處掛“合格準用牌”和操作人員姓名,塔機還應掛“十不吊牌”。

4、起重機械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機械設備產品說明書及《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20xx)及國家、行業(yè)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做好“十字作業(yè)”(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5、機組人員每天必須做好“日檢”及交接班工作,并認真真實填寫好“日檢記錄”交接班記錄和運轉記錄并存檔。

6、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在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也應報廢,使用20xx年以上的必須報廢。

(一)塔式起重機的保養(yǎng)和修理

1、日常保養(yǎng):

①經常保持各機構的清潔,及時清掃灰塵;

②檢查各減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規(guī)定油面高度應及時加油;

③檢查各減速器的透氣塞是否能自由排氣,若阻塞,及時疏通;

④檢查各制運器的效能,如不靈敏可靠應及時調整;

⑤檢查各連接處的螺栓,如有松動和脫落應及時緊固和增補;

⑥檢查各種安全裝置,如發(fā)現失靈情況應及時調整;

⑦檢查各部位鋼絲繩和滑輪,如發(fā)現過度磨損情況及時處理;

⑧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及時添加潤滑脂。

2、小修(塔機工作1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日常保養(yǎng)的各項工作;

②拆檢清洗減速機制齒輪,調整齒側間隙;

③清洗開式傳動的齒輪,調整后涂抹潤滑脂;

④檢查和調整回轉支承裝置;

⑤檢查和調整制動器和安全裝置;

⑥檢查吊鉤,滑輪和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必要時進行調整、修復和更改。

3、中修(塔機工作4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改各聯軸器的損壞件;

③修復或更改制動瓦;

④更換鋼絲繩,滑輪等;

⑤檢查回轉支承部分各連接螺栓,必要時更換,注意更換時高強螺栓;

⑥除銹、油漆。

4、大修(塔機工作8000小時以后進行)

①進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項工作;

②修復或更換制動輪、制動器等;

③修復或更換減速機總成;

④修復或更換回轉支承總成。

塔機安裝完畢后,公司設備部門及時組織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檢測驗收和試轉試驗,達到標準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檢測標準應按《塔機起重機安全技術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六

起重機操作的基本要求是“穩(wěn)”、“準”、“快”。雖然只有這三個字,但它包含了安全操作的全部要領。要真正達到這個要求,需要長期的領悟與磨練。筆者根據多年工作經驗,對“穩(wěn)”、“準”、“快”有深刻的認識。

1、穩(wěn)。這是起重機操作時首先必須做到的。穩(wěn),主要是指吊物在運行、就位過程中保持平穩(wěn)狀態(tài),避免沖擊,游晃現象。評價操作是否平穩(wěn)的標志是吊鉤的狀態(tài),吊鉤能否平稀運行與起重機各機構的協調動作有關。拿橋門機來說,首先起動要平穩(wěn)。要做到從低速檔起步,等吊鉤動起來后,再從低速檔向高速檔逐漸加速,這時,吊鉤和吊物就能平穩(wěn)地從靜止狀態(tài)過渡到起動狀態(tài),再從低速運行平穩(wěn)過渡到高速運行。其次,制動要平穩(wěn)。吊物從高速運行到停止運行過程中有個制動階段,司機在制動的預備階段就應將主令控制器從高速檔逐一返回低速檔,再回零位。如果從高速檔直接回零,結果是吊鉤和吊物制而不止,產生強烈的晃動和沖擊。卷揚機構的強烈制動,還將造成制動器摩擦元件超常磨損,吊物溜鉤距離增大,甚至由于制動輪與閘瓦的高熱而導致剎車失靈,重物墜地,釀成事故。

對懸臂式起重機,運行穩(wěn)定要比橋門機困難得多。為使吊鉤運行穩(wěn)定,其轉機構的操作尤為關鍵,除注意起動和制動階段的平穩(wěn)操作外,還應避免吊鉤及吊物在空中的擺動現象。應掌握的基本要領是:在吊鉤搖擺到幅度最大而尚未回擺的瞬間,將小車跟著吊鉤搖擺的方向移動,吊鉤往哪邊擺,車向哪邊跟。這時,起重機就能過卷揚鋼絲繩傳給吊鉤一個與吊鉤回擺方向相反的力,從而逐漸消除搖擺。懸臂式起重機則利用臂桿跟進,稱之為“找鉤”,“找鉤”的技巧在于跟進的距離與速度要恰到好處。跟進的速度不能太慢,否則會起反作用。這樣通過來回幾番操作,就能使吊鉤和吊物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

起重機操作“穩(wěn)”的另一層含義是:控制器平滑換檔能避免電機過載或傳動機構發(fā)生沖擊,延長機電零部件的壽命。

2、準。是指被吊物“落點準”、“到位準”和“估重準”。要做到“落點準”,操作人員必須對吊物所需通過的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有準確的判斷,并充分考慮起重機的性能和運動慣性。在操縱手柄時,要把握回零位的提前量,使吊物能平穩(wěn)準確到位。

對大型構件、機器、設備的起重安裝,有時要求精確到毫米,這就是“到位準”。這時吊鉤起升或下降要“微動”,只有充分掌握起重機性能,并有一定經驗積累才能做到得心應手。

“估重準”包含了一個很重要的安全理念,即不超載,要求司機估準吊物的重量。如果對吊物重量不能把握,起重機在超重、超力矩的狀況下運作,則各機構和部件處于超常狀態(tài),有可能發(fā)生象制動失效、鋼絲強斷裂、吊車傾復等惡性事故。操作人員應通過對吊物形體的測量,算出體積,再利用比重知識測算出吊物的重量,在此基礎上采取了適當的臂距和操作方法。同時,在起吊階段要緩慢,先使鋼絲繩充分“吃勁”后慢速吊離地面,然后逐一加檔。

3、快。是指多吊、快吊,充分合理發(fā)揮起重機應有的效能,提高勞動生產率?!翱臁北仨毥⒃凇胺€(wěn)”和“準”的基礎上,更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但有時在起重機操作中,并不是慢就安全、保險,有時恰恰需要快。例如,對于吊重物長距離的下降,操作中不允許使用反接制動級做長距離的低速下降,以免電器發(fā)熱,導致事故。再如,起重機翻轉大型工件作業(yè),無論是“兜底翻”、“游翻”還是“帶翻”,都要求快,即被翻身物在擺幅達最大的一瞬間,或在能自行翻轉的瞬間,要求司機迅速落鉤并同時配合回車。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也要求起重機操作動作要快。一是在起重機運行中發(fā)生制動器失靈或控制手柄失去控制。二是需要起重機參加緊急搶險。這時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反應迅速,酌情采取各種超常規(guī)的應急措施,以盡量避免惡性事故的發(fā)生。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七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措施

(1)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塔吊的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制定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組)在隊(組)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2)塔吊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千分之三。

3)架設好的塔吊必須先后進行空載、靜載和動載實驗,并對各機構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基礎的要求

1)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tài)和非工作狀態(tài)下的最大荷載,并能滿足塔吊的穩(wěn)定性要求。

2)基礎外側應挖排水溝,保證基礎無積水。

3)塔吊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后應對基礎及塔吊檢查一次,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定時,由技術部門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裝完畢及作業(yè)前重點檢查

1)駕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了解機械構造、原理和操作方法,懂得保養(yǎng)和安全規(guī)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檢查電路做好保護接地及重復接地。

3)合上總閘,用試用筆檢查塔吊金屬結構部分是否帶電,確認安全后方可登機。

4)檢查繩輪鉤系統。

(4)鋼絲繩應完好,規(guī)格正確,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鋼絲繩報廢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不能繼續(xù)使用)鋼絲繩任一股破斷或使用斷絲數量和斷絲速度增大;

鋼絲繩的斷絲數量,在一個節(jié)距內超過規(guī)定;

鋼絲繩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股、起包、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破股等現象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滑輪的鉤環(huán)中心與起吊物的重心必須在一條鉛錘線上,防止起吊不平穩(wěn)而導致破損、松捆、擺動造成事故。

(5)鋼絲繩在卷筒上面纏繞應整齊、潤滑良好;

(6)鋼絲繩固定和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

(7)各部位滑輪轉動應靈活、可靠,無卡塞現象;

1)吊鉤磨損度應在報廢標準以內,保險裝置應可靠。

吊鉤報廢標準:(下列情況之一應報廢,不分辯率堆焊修補)

吊鉤任何部位出現裂紋;

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

鉤口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大15%;

扭轉變形超過10度;

危險斷面和頸部產生塑性變形;

板形鉤襯套磨損達到原尺寸50%,襯套報廢;

板形鉤心軸磨損達到原尺寸50%,軸報廢。

2)進行空車試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機構的制動、安全限位及防護裝置,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式作業(yè);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液壓系統無滲漏;

4)傳動系統

a各機構聯接螺絲無松動,轉動應平穩(wěn),無異常響聲;

b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c制動器、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5)機械機構的外觀情況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八

(一)一般規(guī)定

1、設備管理規(guī)定

按照《三門峽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在市行政區(qū)內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和龍門架、外用電臺等施工升降機必須具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核發(fā)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及注冊編號。市建筑安全監(jiān)督站按照起重機械設備生產廠家及產品型號,定期發(fā)布設備使用電機名錄及設備淘汰名錄,使用單位應依照名錄選擇生產廠家和選用相應型號設備。

2、安裝拆卸管理規(guī)定

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必須由取得沈陽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裝拆資質證書,并在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登記的專業(yè)隊伍進行施工;外埠裝拆施工企業(yè)必須在沈陽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登記。

②安裝拆卸前必須到市建筑安全監(jiān)督站辦理改制登記手續(xù),提交《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三門峽市建筑機械起重設備技術檔案》裝拆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裝拆施工合同、裝拆作業(yè)人員崗位證書等原件等材料,經審查合格準許施工。安裝施工完畢應立即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經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持檢測合格報告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辦理準用證方可使用。準用標志應固定在設備本體醒目位置。

3、從業(yè)人員

從事建筑機械起重設備安裝拆卸的指揮、作業(yè)人員及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市建筑安全監(jiān)督站崗位教育培訓,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相關作業(yè)。

(二)進場報驗

1、設備選用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凈化選購或租用設備。

①自購設備要求

購置設備時應查閱該設備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說明書、設計文件、生產制造許可證、起重設備產品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維修上門等隨機文件,并對照沈陽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名錄,確定是否為準用設備。

②租賃設備要求

租用設備應查驗出租單位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查驗租用設備有無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頒發(fā)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及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注冊編號。

2、進場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項目經理應當組織施工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會同監(jiān)理、銷售或出租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查驗設備相關隨機文件與實際是否相符;產品標牌等標志是否齊全,附屬設備、備件等專業(yè)工具與制造廠的裝箱是否相符。并按照關鍵嚴格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重點對設備裝配質量的可靠性、潤滑部位潤滑情況、連接部位緊固程度、安全防護裝置進行外觀質量檢查。

(三)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要求

1、基礎施工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應滿足設計和使用出廠使用說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載;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周邊有排水溝或抽水設備,5平方以內無積水,基礎與周邊無雜物,無特殊情況基礎表面應高出現場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機基礎如無設計要求的,應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設計。卷揚機應安裝在堅實平整的位置上,遠離危險作業(yè)區(qū),基座應平整牢固,周圍排水通暢,地錨設置可靠,并搭設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證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設或采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層間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揚機的錨樁應牢固可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錨樁。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圖、地耐力試驗報告、基礎所用材料復試單、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等隱蔽記錄及監(jiān)理驗收手續(xù)等驗收記錄應立即立備檔備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裝拆單位技術負責人與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后,由裝拆單位技術負責人向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yè)時,裝拆單位和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監(jiān)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監(jiān)護。

②裝拆作業(yè)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⑴基礎符合技術要求。

⑵對裝拆舍不得各機關、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聚集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檢查。

⑶裝拆自升式塔機,應對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等進行檢查。

⑷對裝拆人員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進行檢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⑸檢查裝拆設備作業(yè)配備中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確保狀態(tài)良好,技術性能滿足裝拆作業(yè)需要。

⑹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yè)場地等具備作業(yè)條件。

⑺安全監(jiān)督崗的設置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達到要求。

③裝拆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yè)。

④指揮人員應熟悉裝拆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加裝拆作業(yè)的人員應聽從指揮,如發(fā)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yè)。

⑤裝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yè)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zhí)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發(fā)現異常情況和疑難問題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機裝拆塔身起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系統,專人裝拆螺栓。非作業(yè)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⑵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yè)時,應有充分的照明。⑶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yè)。在作業(yè)過程中突然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⑷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應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圈峝。下降時應適當收緊電纜。

⑸升降時必須套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jié)的間隙,并應按規(guī)定使塔身起重臂與平?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jié)的最后一根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松動螺栓銷子。

⑹升降時,頂升撐腳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xù)下一個動作。

⑺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應回到中間位置,切斷液壓升降機的結構電源。

⑦塔式起重機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⑵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杠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⑶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度不得超過10度。⑷附著框架設置在塔身標準節(jié)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⑸塔身頂升接高到規(guī)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要求。

⑹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fā)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xù)作業(yè)。

⑺裝卸作業(yè)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⑻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拆卸錨固裝置;

⑼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yè)有關安全操作的規(guī)定。

⑧塔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和起吊物邊緣與架空線路變現的最小距離應符合安全規(guī)定;小于2米的或在作業(yè)半徑下方有架空線路的,應按要求搭設防護架。夜間施工有36伏彩泡。金屬結構及所有的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歐姆。按要求設置安全避雷裝置。移動塔機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距離不小于5米。固定塔機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距離不小于2米。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體上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⑨施工升降機裝拆應按照規(guī)定和相應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⑴升降機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升降機的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其高度的5/10000。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壁距離、導軌架與附壁距離、導軌架兩附壁連接點間距離和低附壁點高度不得超過出廠規(guī)定。

⑵在安裝拆卸時,嚴禁超過架設荷載量(即無配重時的荷載量)的規(guī)定。

⑶升降機周圍2.5米范圍內應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各樓層平臺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應設防護欄桿和防護門。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⑷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之間時,應在全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yè)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地樓層編號標志燈。

⑸升降機安裝后,應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會同安裝技術負責人和監(jiān)理工程師對基礎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進行全面檢查,并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⑹裝拆作業(yè)前應檢查升降機與建筑物及腳手架的廉潔情況、架體有無其他牽扯物、臨時附墻架、纜風繩基地錨設置情況、低梁宇基礎連接情況。拆除纜風繩和附墻架前,應先設置臨時纜風繩或支撐,確保架體的自由高度符合規(guī)定要求,無規(guī)定的一般不大于兩個標準節(jié)(一般不大于8米)。拆除作業(yè)中嚴禁從高產向下拋擲物件。因故中斷作業(yè)時,應采取臨時穩(wěn)固措施。

⑩設備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項目經理應組織安裝、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保證各機構動作正確、平穩(wěn)、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靈敏有效。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填寫檢驗記錄。

裝拆作業(yè)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作業(yè),必須使已裝拆的部位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并固定牢固,經檢查穩(wěn)定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yè)。

(四)作用安全技術要求

⑴現場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明顯部位貨機棚內要懸掛切實可靠的簡明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標牌。

⑵使用的設備要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yǎng),以確保作業(yè)中的安全運行。設備使用的潤滑油(脂),應符合出場使用說明書所規(guī)定的種類和牌號,并應按時、按季、按質更換。

⑶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入作業(yè)地點后,收購技術負責人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在作業(yè)琴應對現場環(huán)境、架空電線、建筑物機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方位的了解,熟悉作業(yè)環(huán)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guī)則。

⑷項目經理應負責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yè)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yè)應設置足夠的照明。

⑸起重吊裝作業(yè)人員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zhí)行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yè),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以拒絕執(zhí)行。操作室遠離地面時,地面及高空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⑹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要求:

①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各項指令,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酒后操作。塔及駕駛員在工作中要按照塔機使用說明書及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嚴格遵守十不吊。

②操作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yè)區(qū)內或操作室內。

③操作人員要遵守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有關保養(yǎng)規(guī)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安全保養(yǎng)工作,經常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帶故障運轉。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立即停車檢修,應先停車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④實行多班作業(yè)的設備,應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在工作班前應如實填寫設備工作日志和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⑤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fā)束緊不得外漏,高處作業(yè)必須系安全帶。

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的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嚴禁超載試驗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⑻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上的各種安全使用防護裝置機檢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時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區(qū)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現場安全措施。

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須冬期施工、在寒冷季節(jié)使用,使用單位應制訂寒冷季節(jié)安全技術措施。

⑾停用一個月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yǎng)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林、水泡、銹蝕等措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設備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⑿當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fā)生重大事故時,施工現場必須及時上報和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落實及完善安全措施。

(五)、施工現場施工機具安全管理要求

1、鋼筋調直機

①料架、料槽應安裝平直,對準導向筒、調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線。

②用手轉動飛輪,檢查傳動機構和工作裝置,調整間隙,緊固螺栓,確認正常后,啟動空運轉,檢查軸承無異響,齒輪嚙合良好,待運轉正常后,才可作業(yè)。

③按調直鋼筋的直徑,選用適當的調直塊及傳動速度。經調試合格,才可送料。

④在調直塊未固定、防護罩未蓋好前不得送料。作業(yè)中嚴禁打開各部防護罩及調整間隙。

⑤當鋼筋送入后,手與輪必須保持一定距離,不得接近。

⑥送料前應將不直的料頭切去,導向筒前裝一根1m長的鋼管,鋼筋必須先穿過鋼管再送入調直前端的導孔內。

⑦作業(yè)后,應松開調直筒的調直塊并回到原來位置,同時預壓彈簧必須回位。

2、 鋼筋調直切斷機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

①料架、料槽應安裝平直,對準導向筒、調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線。

②用手轉動飛輪,檢查傳動機構和工作裝置,調整間隙,緊固螺栓,確認正常后,啟動空運轉,檢查軸承無異響,齒輪嚙合良好,待運轉正常后,才可作業(yè)。

③按調直鋼筋的直徑,選用適當的調直塊及傳動速度。經調試合格,才可送料。

④在調直塊未固定、防護罩未蓋好前不得送料。作業(yè)中嚴禁打開各部防護罩及調整間隙。

⑤當鋼筋送入后,手與輪必須保持一定距離,不得接近。

⑥送料前應將不直的料頭切去,導向筒前裝一根1m長的鋼管,鋼筋必須先穿過鋼管再送入調直前端的導孔內。

⑦作業(yè)后,應松開調直筒的調直塊并回到原來位置,同時預壓彈簧必須回位。

3、鋼筋彎曲機

鋼筋彎曲機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

①工作臺和彎曲機臺面要保持水平,并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②按加工鋼筋的直徑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芯軸,成型軸、擋鐵軸或可變擋架,芯軸直徑應為鋼筋直徑的2.5倍。

③檢查芯軸、擋塊、轉盤應無損壞和裂紋,防護罩緊固可靠,經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才可作業(yè)。

④作業(yè)時將鋼筋需彎的一頭插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檢查機身固定銷子確實安在擋住鋼筋的一側,才可開動。

⑤作業(yè)中,嚴禁更換芯軸、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等作業(yè),并不得加油或清掃。

⑥彎曲鋼筋時,嚴禁超過本機規(guī)定的鋼筋直徑、根數及機械轉速。

⑦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筋時,應按機械銘牌規(guī)定換算最大限制直徑并調換相應的芯軸。

⑧嚴禁在彎曲鋼筋的作業(yè)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⑨轉盤換向時,必須在停穩(wěn)后進行。

4、電焊機

電焊、對焊機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現場使用的電焊機應設有可防雨、防潮、防曬的機棚,并備有消防用品。

(2)焊接時,焊接和配合人員必須采取防止觸電、高空墜落、瓦斯中毒和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嚴禁在運行中的壓力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4)焊接鈾、鋁、鋅、錫、鉛等有色金屬時,必須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焊接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或呼吸濾清器。

(5)高空焊接或切割時,必須掛好安全帶,焊件周圍和下方應采取防火措施并有專人監(jiān)護。

(6)雨天不得露天電焊,在潮濕地帶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鋪有絕緣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絕緣鞋。

(7)焊鉗應與手把連接牢固,不得用胳膊夾持焊鉗。清除焊渣時,面部應避開被清焊縫。

(8)施焊現場的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9)對焊機應安置室內,并有可靠的接地,如多臺對焊機并列安裝時,間距不得少于3m,并應分別接在不同相位的電網上,分別有各自的刀型開關。 -

(10)作業(yè)前,檢查對焊機的壓力機構應靈活,夾具應牢固,氣、液壓系統無泄漏,確認正常后,才可施焊。

(11)焊接前應根據所焊鋼筋截面,調整二次電壓,不得焊接超過對焊機規(guī)定直徑的鋼筋。

(12)斷路器的接觸點、電極應定期光磨,二次電路全部連接螺栓應定期緊固。冷卻水溫度不得超過40℃;排水量應根據溫度調節(jié)。

(13)焊接較長鋼筋時,應設置托架。配合搬運鋼筋的操作人員,在焊接時要注意防止火花燙傷。

(14)閃光區(qū)應設擋板,焊接時無關人員不得人內。

(15)冬季施工時,室內溫度應不得低于8℃,作業(yè)完畢后,應放盡機內冷卻水。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九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井字架)等起重機械。

第三條 深圳市范圍內施工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監(jiān)理等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并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jiān)督機構(簡稱安監(jiān)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其他與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職責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fā)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并組織搶救,并按規(guī)定將事故的有關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禁止出租、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無制造許可證、無出廠合格證、已達報廢條件、擅自拼裝改裝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jiān)機構舉報。

第九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登記制度。登記分為初始登記和使用登記。初始登記為施工起重機械建檔提供信息,由市安監(jiān)機構負責;使用登記作為工程項目監(jiān)管,由工程項目的安監(jiān)機構負責。

第十條 首次進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jiān)機構辦理初始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施工起重機械產權證明(購置發(fā)票或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施工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四)施工起重機械出廠合格證;

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轉場或移位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項目的安監(jiān)機構辦理使用登記,領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首次進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在辦理《初始登記證》的同時,辦理《使用登記證》。

第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機械初始登記證》;

(三)安裝驗收報告書;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書。

第十四條 安監(jiān)機構應當在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施工起重機械的有關情況,對申辦材料屬實并符合規(guī)定的,辦理登記手續(xù);對弄虛作假申請登記或不符合登記規(guī)定的,責令整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條件,并對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機械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出租施工起重機械,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承租單位轉租施工起重機械的,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轉租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跟蹤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施工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的,租賃(產權)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解決。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設計文件、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監(jiān)督檢驗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初始登記證等文件;

(二)使用單位移交的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三)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驗收檔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保證安裝拆卸過程的安全,并對其安裝的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承攬安裝拆卸業(yè)務。未取得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yè),不得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簽訂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人員的操作證書、施工起重機械的制造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登記證等文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拆卸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安裝拆卸單位不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導致施工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裝拆卸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安裝拆卸單位必須指定專業(yè)技術人員制定安裝拆卸技術方案,明確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共同審核,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審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進行,作業(yè)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應當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監(jiān)督,安裝、拆卸區(qū)域須設立警戒線,劃出警戒區(qū),由專人進行監(jiān)護。

監(jiān)理單位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jiān)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活動(包括安裝、頂升加節(jié)、附著)結束后,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租賃(產權)、使用等單位參加驗收,監(jiān)理單位對驗收過程進行監(jiān)管。驗收合格后由參與驗收各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在安裝驗收報告書上簽字蓋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安裝驗收完畢后,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在驗收合格后3日內向使用單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使用技術交底,并在驗收后10日內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出租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備查。

第三十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包括:

(一)安裝拆卸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裝及驗收資料;

(四)安全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五)安裝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證書。

第三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跟蹤其安裝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及時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安裝質量問題。

第三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遵守檢測檢驗規(guī)范標準,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并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業(yè)務。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檢測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檢測,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明確,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報告書須加蓋檢驗專用章、騎縫章。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發(fā)現受檢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通知使用單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應向安監(jiān)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或參與施工起重機械的銷售、租賃、安裝等經營性活動,禁止施工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推薦或者監(jiān)銷施工起重機械。

第三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并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禁止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擅自對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進行技術改造。對施工起重機械結構和傳動機構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由原生產廠家進行。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緊急情況下,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司索和起重信號工,應當依法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十一條 實行施工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其中塔式起重機每年檢驗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機械整機至少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報告應當報該項目安監(jiān)機構備案。未按期檢測或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二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機械修復的;

(二)連續(xù)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及時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四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對在用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采用齒輪錐鼓形漸進防墜安全器的施工電梯每3個月進行吊籠的墜落試驗,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對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停止使用,全面檢查,維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轉工作小時、維修保養(yǎng)、大修理、事故記錄等各種技術數據,各種附件資料歸檔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臺帳和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每個單機單獨建立。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隨機技術文件及資料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完畢后,應當向租賃(產權)單位移交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資料:

(一)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二)運行時間及累計運轉記錄等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三)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計劃、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使用登記證。

第四十七條 同一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yè)時,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編制防止多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有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分別承包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組織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建設單位未組織協調或組織協調不當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鄰工程項目使用塔式起重機時,由后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協調組織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專項安全措施,確保塔式起重機安全運行。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對施工起重機械實施安全監(jiān)理:

(一)審核安裝拆卸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核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證;

(三)審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由總監(jiān)簽署意見并蓋章;

(四)核查有關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全過程實施旁站監(jiān)理,發(fā)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并跟蹤監(jiān)督整改落實情況;

(六)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進行監(jiān)督,并由項目總監(jiān)在驗收資料上簽署意見;

(七)對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檢驗檢測、維修保養(yǎng)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監(jiān)理單位和監(jiān)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理職責,發(fā)現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guī)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報告安監(jiān)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 各區(qū)安監(jiān)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施工起重機械登記情況匯總報市安監(jiān)機構。市安監(jiān)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數據庫檔案,記錄施工起重機械的基本資料和安全狀況,包括事故發(fā)生情況,并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市安監(jiān)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產權單位拒不辦理注銷手續(xù)的,安監(jiān)機構應予強制注銷: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達到安全技術規(guī)范或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報廢條件的。

第五十二條 市安監(jiān)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起重機械安全情況跟蹤制度,及時掌握施工起重機械的登記、轉場、使用、檢驗檢測情況,對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作報廢處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jiān)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實施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施工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fā)現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整改,安全隱患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消除隱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監(jiān)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作不良行為記錄,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處罰,并提請清出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十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guī)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yè)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yè)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guī)和本制度,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

1 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法規(guī)、文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企業(yè)作業(yè)環(huán)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定。

第六條 企業(yè)主管部門職責:

(一) 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并制定本企業(y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七)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企業(yè)使用單位職責:

(一)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以及本企業(yè)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 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yǎng)、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五)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 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jiān)督。

(七) 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

3 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yè)廠(場)區(qū)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y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yè)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yè)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fā)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yè)。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4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 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yè)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yǎng)、操作等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應當按規(guī)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yè)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

5 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變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fā)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在防爆區(qū)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xù),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

6 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yè)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y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十一

第一條 為加強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維修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yǎng)、潤滑、記錄等工作。

第三條 起重機械檔案嚴格執(zhí)行專人管理。

第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含司機、安全管理),必須經培訓取得質監(jiān)部門頒的《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件》方具有操作資格。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

第五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并及時歸檔存放。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guī)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七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八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zhí)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九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養(yǎng)作業(yè)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要明確規(guī)定保養(yǎng)責任制。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日常維護保養(yǎng)制度:

1、機械部分的維護保養(yǎng):須對各機構的制動器、各機構的運轉情況、各部件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各部位的鋼絲繩等進行檢查,發(fā)生故障應及時排除,檢查各機構的連接螺栓、焊縫和構件的工作情況,定時緊固和上油漆。

2、液壓系統的維護保養(yǎng):按時添加或更換液壓油,并檢查油管及其接頭、安全閥、液壓泵和液壓缸等,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電氣系統的維護保養(yǎng):電線、電纜應無損傷,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須可靠,接地保護電阻要符合要求。

4、潤滑工作:應經常檢查塔機各部位的潤滑情況,做好周期潤滑工作,按時添加或更換潤滑劑。

5、為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工作,確保人機安全,必須做好以檢查、調整、清潔、緊固、潤滑日常維護工作。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十二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xù)幾起發(fā)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yè)、盲目蠻干進行安裝、頂升加節(jié)、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fā)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zhí)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盡早報請安全監(jiān)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制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chuàng)刊于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yè)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yōu)秀期刊。作為工程建設機械行業(yè)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志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fā)展動態(tài),著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制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yè)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后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后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合格后方才準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yè)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yè)人員,從事拆裝作業(yè)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yè)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yè),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干。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jié))、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yè)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墻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jié)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回轉作業(yè)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嚴格執(zhí)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zhí)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墻、頂升加節(jié)后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墻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yè)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yǎng)、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回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yè)。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制為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注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zhí)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十不吊”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墻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制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并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后必須安裝附墻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并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筑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墻裝置時,附墻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桿件超過規(guī)定長度時,應有附墻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回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范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卷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fā)生少圈、變形、銹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yè),且塔式起重機作業(yè)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于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于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組織措施,規(guī)定塔式起重機的回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并由專門人員監(jiān)督執(zhí)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qū)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yè),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桿,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回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yǎng)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guī)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筑行業(yè)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zhí)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guī)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fā)生,將建設行業(yè)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十三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浙江長興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起重機械、工器具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長興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起重機械、工器具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原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原水利電力部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原浙江省勞動廳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實施細則

浙江省電力公司起重安全工器具管理標準

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設備管理部是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管理的歸口部門,設備維護部、燃料部是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的維護部門,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安全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總經理工作部負責起重機械和起重工器具操作人員的培訓、取證等管理。

4.1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職責

4.1.1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建立和健全公司、部門、班組三級管理網絡。

4.1.2設備管理部、設備維護部、燃料部等部門是起重機具、起重作業(yè)管理的職能部門。

4.1.3起重人員和起重機具所在部門,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或安全員管理起重安全工作。

4.1.4起重機具所在班組或保管部門,應專人負責起重機具的管理、維護、檢查和試驗。

4.1.5各級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應對起重機具的管理和現場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實施全過程監(jiān)督。

4.1.6起重作業(yè)人員和起重機具的所在部門應建立和健全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和臺帳,做到一物一卡,設備落實到人。見資料性附錄a。

4.1.7起重機械必須具有操作規(guī)程。

4.1.8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助理)職責

4.1.8.1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起重工作的法規(guī)、政策,組織制訂并審批公司有關起重工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

4.1.8.2組織指揮公司重大或重要設備的起重工作,落實起重工作的安全措施。

4.1.8.3批準公司起重人員技術培訓、起重設備配置計劃。

4.1.8.4組織起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1.8.5批準重大起重作業(yè)方案。

4.1.9設備管理部職責

4.1.9.1負責解決起重作業(yè)和起重機械的重大技術問題;編制重大或復雜的起重作業(yè)技術方案;編制及批準一般設備起重作業(yè)的技術方案。

4.1.9.2審核起重機械的檢修操作規(guī)程。

4.1.9.3負責起重機械大修計劃的安排與落實。

4.1.9.4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起重工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4.1.9.5負責起重機械的選型、技術改造、驗收、資產和報廢等管理及技術資料的歸檔工作。

4.1.9.6負責起重作業(yè)事故的技術調查分析。

4.1.10安全監(jiān)察部職責

4.1.10.1對起重作業(yè)現場、設備運行狀況、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落實情況、設備重大缺陷和隱患及人員技術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

4.1.10.2對起重工培訓、持有效證件上崗、執(zhí)行規(guī)程、制度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1.10.3參加重大或復雜起重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現場監(jiān)督。

4.1.10.4對起重機具的管理制度、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1.10.5負責起重作業(y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按規(guī)定做好事故的分析、統計、上報工作。

4.1.10.6負責起重機械的取證、定期檢驗復證工作。

4.1.10.7參與起重機械設備、機具的驗收。

4.1.11總經理工作部職責

4.1.11.1負責起重工的培訓、取證、復證工作,建立起重工的培訓檔案,并負責證書管理。

4.1.11.2負責起重新設備、新技術的委托培訓工作。

4.1.11.3負責起重崗位的定員、定編工作,對起重崗位的勞動組織的合理性負責。

4.1.12設備維護部、燃料部職責

4.1.12.1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的法規(guī)、政策、制度,組織制訂本部門起重工作的管理辦法,落實責任制。

4.1.12.2編制起重機械的配置計劃,參與起重機械的驗收。

4.1.12.3參與重大起重作業(yè)安全技術方案的編制工作。

4.1.12.4組織、安排本部門起重人員技術培訓。

4.1.12.5負責本部門起重機具的技術管理及起重機械的建帳、建卡和保管工作。

4.1.12.6審核批準班組的起重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

4.1.12.7落實起重機具的維修、定期檢查和試驗工作。

4.1.12.8負責檢查本部門的起重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4.1.13班組職責

4.1.13.1執(zhí)行起重作業(yè)的規(guī)章、標準。

4.1.13.2完成起重工器具的檢查和維護工作。

4.1.13.3參與一般起重作業(yè)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并貫徹執(zhí)行;切實做好現場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操作。

4.1.13.4提出起重工器具的增補、報廢和驗收意見。

4.1.13.5負責班組起重機具的領用、建帳、保管。

4.1.14現場起重作業(yè)負責人,應按現場安全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安全職責。

4.2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4.2.1總經理工作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yè)績考核內容。

4.2.2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安全規(guī)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4.2.3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4.2.3.1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guī)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yǎng)和報廢標準。見資料性附錄b。

4.2.3.2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4.2.3.2.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yǎng)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4.2.3.2.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4.2.3.2.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見規(guī)范性附錄c。

4.2.4起重作業(yè)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4.2.4.1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4.2.4.2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4.2.4.3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yǎng)和報廢標準。

4.2.4.4起重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4.2.4.5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4.2.4.6一般起重作業(yè)方案的編制。

4.2.5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guī)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4.3起重作業(yè)的分類和管理

4.3.1起重作業(yè)的等級分類

4.3.1.1一類起重作業(yè)主要指企業(yè)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yè),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fā)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fā)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yè);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4.3.1.2二類起重作業(yè)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yè);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4.3.1.3三類起重作業(yè)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yè)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yè);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yè)任務。

4.3.1.4四類起重作業(yè):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4.3.1.5一、二類起重作業(yè)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yè)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4.3.2起重作業(yè)的管理

4.3.2.1公司實行《起重作業(yè)聯系單》、《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起重作業(yè)任務單》制度,見資料性附錄d、附錄e、附錄f。

4.3.2.2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yè)聯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yè)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yè)聯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起重作業(yè)任務單》。

4.3.2.3《起重作業(yè)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yè),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yè)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xù)?!镀鹬刈鳂I(yè)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yè)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4.3.2.4《起重作業(yè)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yè)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yè)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yè)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4.3.2.5一類起重作業(yè)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y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yè)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yè)由班組長批準。

4.3.2.6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yè)指導書》、《起重作業(yè)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yè)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yè)任務單》。

4.3.2.7搶修時的起重作業(yè)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yè)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4.3.2.8《起重作業(yè)聯系單》、《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起重作業(yè)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3.3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措施

4.3.3.1起重作業(yè)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yè)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yè)人員都清楚。

4.3.3.2工作前,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4.3.3.3起重作業(yè)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4.3.3.4起重機安放平穩(wěn),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yè)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4.3.3.5現場作業(yè)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4.3.3.6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guī)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4.3.4起重作業(yè)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jiān)察

4.3.4.1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4.3.4.1.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管理部,施工作業(yè)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yè)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yè),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4.3.4.1.2起重作業(yè)現場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yè)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yè)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yè)方法是否同作業(yè)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yè)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4.3.3款規(guī)定要求等。

4.3.4.2安監(jiān)人員現場安全監(jiān)督

4.3.4.2.1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作業(yè)部門安監(jiān)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yè)現場;二類起重作業(yè)、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yè)時,作業(yè)部門安監(jiān)人員必須到現場。

4.3.4.2.2起重現場安全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yè)、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yè)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yè)指導書》等;發(fā)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yè)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yè)。

4.4起重機具的管理

4.4.1起重機具分類

4.4.1.1一類起重機械:各類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電動葫蘆、汽車吊、卷揚機以及其它動力起重機械等,簡稱起重機械。

4.4.1.2二類起重工器具:起重繩索、手拉葫蘆、卸卡、吊環(huán)、千斤頂、滑車以及自制起重專用工具等,又稱起重輔助工具。

4.4.2起重機具的管理原則

4.4.2.1起重機具管理,原則上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或遵照公司設備管理職責劃分規(guī)定執(zhí)行。

4.4.2.2使用部門應把起重機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設備考核范圍,并建立起重機具的安全技術檔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4.4.3起重機具的使用與管理

4.4.3.1起重機械的使用部門應逐臺建立設備臺帳,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試驗,同時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存檔。

4.4.3.2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臺帳應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復印件)、裝拆、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jiān)督試驗報告;設備缺陷和不安全情況記錄;設備定級臺帳。

4.4.3.3起重工器具的保管

4.4.3.3.1起重工器具所在部門和班組應落實責任人負責保管。

4.4.3.3.2起重工器具管理人員負責建立起重工器具編號、登記臺帳,包括檢查試驗記錄和損壞更換等。

4.4.3.3.3起重工器具應實行定置管理,不同規(guī)格、不同型號的不得混放。

4.4.3.3.4起重工器具應根據情況掛上銘牌,注明規(guī)格型號,以便使用。

4.4.3.3.5要建立起重工器具維修保養(yǎng)、保管和定期檢查制度,未經檢查合格的各類工器具嚴禁使用。

4.4.3.3.6禁止將報廢的工器具與完好工器具堆放一起。

4.4.3.3.7起重工器具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并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機械強度試驗。

4.4.3.4起重工器具的使用

4.4.3.4.1非本班組起重機械的使用應由使用班組提出申請,經該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4.4.3.4.2起重工具的使用應履行領用手續(xù),由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起重工器具的領用清單,經班組長審核后向工器具保管員領用。

4.4.3.4.3任何起重機具不得私自出借。如確需外借時,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領導批準。

4.4.3.5起重機械的安裝與維修

4.4.3.5.1所委托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必須是取得安裝(修理)安全認可證的單位。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對安裝修理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4.4.3.5.2部門自行安裝、修理橋式、門式起重機和汽車吊,應將編制的施工方案和質量保證措施,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核,經地方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施工。

4.4.3.5.3橋式、門式起重機和汽車吊安裝、大修后,由公司設備管理部組織檢驗,合格后由安全監(jiān)察部申請地方監(jiān)察機構檢驗,檢驗合格頒發(fā)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才能交付使用。

4.4.3.5.4檢修后的起重機械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同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結構件需焊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的要求,焊接工藝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起重工器具大修后,由公司設備管理部、安全監(jiān)察部、使用部門按照相關標準組織驗收。

4.4.3.5.5起重機械維修時,應做好下述安全措施: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jiān)護人員;將所有的控制器置于零位;切斷主電源、加鎖并懸掛標示牌,標示牌應置于醒目位置;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保養(yǎng)、維護及人工潤滑。

4.4.3.6起重工器具維修

4.4.3.6.1維護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另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4.4.3.6.2結構件需焊補時,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要求,焊接工藝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4.4.3.7起重機械必須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頒發(fā)準用證后才能投入使用。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一般為二年,大修后起重機必須檢驗而不受規(guī)定檢驗周期的限制。

4.4.4起重機具的檢查和試驗

4.4.4.1起重機械的檢查

4.4.4.1.1作業(yè)前的例行檢查。每日作業(yè)前(或使用前)必須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的安全性能,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全狀況等,若有異常或損傷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禁止使用變形、破損、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有牙口、刃口及轉動部分的機具,應裝保護罩或遮欄;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機械設備的各種監(jiān)測儀表,以及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起重機械作業(yè)前的檢查工作由操作人員進行,現場作業(y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員監(jiān)督檢查,并列入站班會的檢查內容。

4.4.4.1.2月度檢查。月度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環(huán)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應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無異常情況;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起重機械月度檢查由設備管理部組織檢查并記錄。

4.4.4.1.3年度檢查。年度進行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停用一年以上起重機械,或發(fā)生過重大設備事故經修復后的起重機械,或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受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4.4.4.1.4年、月檢查情況要記入設備臺帳,并與其產品說明書、數據等有關技術資料一并歸檔。

4.4.4.1.5起重機械的年度檢查工作由使用部門組織,結合定期試驗進行。應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機械設備的登記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驗制度,根據使用情況,規(guī)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術檢驗。并對起重機械作靜、動負荷試驗。檢查、試驗結果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核、存檔。

4.4.4.2起重工器具的檢查由起重工器具所屬班組長和保管員負責進行,每月一次,檢查結果報部門領導審核。使用部門應按資料性附錄g的規(guī)定,制訂起重工器具的定期檢查表。起重工器具的檢查內容和質量標準見資料性附錄h。

4.4.4.3起重機械的試驗

4.4.4.3.1起重機械試驗由設備管理部制訂試驗計劃,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按資料性附錄g的規(guī)定進行。

4.4.4.3.2下列情況,應按有關起重機械試驗標準進行試驗:正常工作的,每二年進行一次;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wěn)定性或機械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損害的起重機械。

4.4.4.4起重工器具的試驗由使用部門負責組織。下列情況,應按有關試驗標準試驗:正常使用的起重工器具,每年一次;經過修理、改造過的工器具,在交付使用前;長期存放超過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在重新使用前;抽樣試驗發(fā)現不合格的,應進行全部試驗。

4.4.4.5起重機具的定期試驗和鑒定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聯系委托。

4.4.5起重機具購置與報廢

4.4.5.1起重機械的購置

4.4.5.1.1購置起重機械,使用部門應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提出購置計劃,經設備管理部審核同意,報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

4.4.5.1.2大型起重機械的選型原則:必須符合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遵照技術先進、工程適用、安全可靠、經濟耐用、服務周到;嚴禁選購無國家認證資質的企業(yè)產品;嚴禁選購未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檢驗的產品;嚴禁選購無出廠合格證和無安全技術監(jiān)督合格證的產品;不宜選購無良好售后服務的產品;不宜選購說明書內容不完整、不全面的產品。

4.4.5.2起重機械出廠資料應包括:原材料自檢資料;金屬結構安全技術要求;電氣、液壓及控制系統安全技術要求;頂升機構安全技術要求;安全防護裝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術要求;運行試驗和載荷試驗資料(無法在制造廠進行的可在安裝現場進行)。

4.4.5.3選購的起重工器具應檢驗合格,生產廠家應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技術監(jiān)督合格證),起重工器具應有必要的產品鑒定證書,并經抽樣試驗合格。

4.4.5.4起重機械的報廢。下列起重機械應予報廢:主要結構、主要部件磨損嚴重或損壞,再經大修其性能已達不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修理費用高的;國家規(guī)定淘汰的;非標準專用設備,因任務變更,公司已不適用的。

4.4.5.5起重工器具的報廢。下列起重工器具應予報廢:試驗不合格且不能修復的;結構、主要部件損壞,經維修后,技術性能達不到使用要求的;修理費用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換合算的;國家規(guī)定淘汰的。

4.4.5.6起重機具的報廢按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標準的規(guī)定辦理,不屬于固定資產的按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標準辦理。

5.1本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設備管理部、安全監(jiān)察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起重機管理制度內容篇十四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及更換起重機械準用證的管理等。

(2)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設備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3)定期檢驗制度。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2年(電梯和載人升降機安全定期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1年)。

此外,使用單位還應進行起重機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①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械經受9級以上的風力后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操作,檢查起重機正常工作機構的安全和技術性能、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等。

②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鋼絲繩滑輪組、制動器、吊索及輔具等)的狀態(tài),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構,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③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yè)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軌道的安全狀況;鋼絲繩的安全狀況。檢查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4)作業(yè)人員的培訓教育。起重作業(yè)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群體配合的集體作業(yè),要求起重作業(yè)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學習起重作業(yè)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方可獨立操作。指揮人員與司索工也應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能訓練,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險和風險,并有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能力。

(1)重物墜落。吊具或吊裝容器損壞、物件捆綁不牢、掛鉤不當、電磁吸盤突然失電、起升機構的零件故障(特別是制動器失靈、鋼絲繩斷裂)等都會引發(fā)重物墜落。

(2)起重機失穩(wěn)傾翻。起重機失穩(wěn)有兩種類型,一是由于操作不當(例如超載、臂架變幅或旋轉過快等)、支腿未找齊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傾翻力矩增大,導致起重機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風力作用,使起重機沿路面或軌道滑動,導致脫軌翻倒。

(3)擠壓。起重機軌道兩側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與建筑結構之間缺少足夠的安全距離,使運行或回轉的金屬結構機體對人員造成夾擠傷害;運行機構的操作失誤或制動器失靈引起溜車,造成碾壓傷害等。

(4)高處跌落。人員在離地面大于2m的高度進行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檢查、維修或操作等作業(yè)時,從高處跌落造成的傷害。

(5)觸電。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yè)時,其任何組成部分或吊物與高壓帶電體距離過近,感應帶電或觸碰帶電物體,都可以引發(fā)觸電傷害。

(6)其他傷害。其他傷害是指人體與運動零部件接觸引起的絞、碾、戮等傷害;液壓起重機的液壓元件破壞造成高壓液體的噴射傷害;飛出物件的打擊傷害;裝卸高溫液體金屬、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品,由于墜落或包裝捆綁不牢破損引起的傷害等。

起重機金屬結構高大,司機室往往設在高處,很多設備也安裝在高處結構上,因此,起重司機正常操作、高處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以及安全檢查,都需要登高作業(yè)。為防止人員從高處墜落,防止高處墜落的物體對下面人員造成打擊傷害,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業(yè)點,包括進人作業(yè)點的配套設施,如高處的通行走臺、休息平臺、轉向用的中間平臺,以及高處作業(yè)平臺等,都應予以防護。安全防護的結構和尺寸應根據人體參數確定。其強度、剛度要求應根據走道、平臺、樓梯和欄桿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載荷考慮。

(1)吊運前的準備。吊運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處作業(yè)還必須佩戴安全帶和工具包;檢查清理作業(yè)場地,確定搬運路線,清除障礙物;室外作業(yè)要了解當天的天氣預報;流動式起重機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防止作業(yè)中地基沉陷;對使用的起重機和吊裝工具、輔件進行安全檢查;不使用報廢元件,不留安全隱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種類、數量、包裝狀況以及周圍聯系;根據有關技術數據(如重量、幾何尺寸、精密程度、變形要求),進行最大受力計算,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編制作業(yè)方案(對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運或多臺起重機共同作業(yè)的吊裝,事先要在有關人員參與下,由指揮、起重機司機和司索工共同討論,編制作業(yè)方案,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審查批準);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2)起重機司機通用操作要求。有關人員應認真交接班,對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開機作業(yè)前,應確認處于安全狀態(tài)方可開機: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機上和作業(yè)區(qū)內是否有無關人員,作業(yè)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區(qū);起重機運行范圍內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礙物;起重機與其他設備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是否在0。 5m以上;電源斷路裝置是否加鎖或有警示標牌;流動式起重機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場地,支腳是否牢固可靠。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xù)鈴聲或示警。

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yè)過程中進行檢查和維修;帶載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或帶載增大作業(yè)幅度;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fā)出,都必須立即執(zhí)行。

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tài)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況時,司機不應操作:起重機結構或零部件(如吊鉤、鋼絲繩、制動器、安全防護裝置等)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損傷;吊物超載或有超載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凍結在地下、被其他物體擠壓;吊物捆綁不牢,或吊掛不穩(wěn),重物棱角與吊索之間未加襯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業(yè)場地昏暗,看不清場地、吊物情況或指揮信號;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新工作前,應先檢查起重機工作是否正常,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吊運時,有關負責技術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應在場指導。

露天作業(yè)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yè);當工作結束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從事地面工作,例如準備吊具、捆綁掛鉤、摘鉤卸載等,多數情況還擔任指揮任務。司索工的工作質量與整個搬運作業(yè)安全關系極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準備吊具。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要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如果是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絕不可僥幸超載或使用已報廢的吊具。

②捆綁吊物。對吊物進行必要的歸類、清理和檢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體擠壓,被埋或被凍的物體要完全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的一切聯系,防止造成超載;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內的雜物,將可移動的零件鎖緊或捆牢,形狀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防止墜落傷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應加墊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損壞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應采取措施來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脫;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繩頭,同時又能避開吊物正下方,以便發(fā)生意外時司索工可利用該繩控制吊物。

③掛鉤起鉤。吊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wěn)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傷;掛鉤要堅持“五不掛”: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掛,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等,將不安全隱患消除在掛鉤前;當多人吊掛同一吊物時,應由一專人負責指揮,在確認吊掛完備,所有人員都離開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發(fā)現起鉤信號;起鉤時,地面人員不應站在吊物傾翻、墜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業(yè)場地為斜面,則應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墜落后繼續(xù)沿斜面滾移傷人。

④摘鉤卸載。吊物運輸到位前,應選擇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氣線路和其他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撐、墊穩(wěn)、歸類擺放,不得混碼、互相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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