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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優(yōu)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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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優(yōu)秀13篇)
時間:2023-12-19 01:24:03     小編:GZ才子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xiàn)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xiàn)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一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一直是我國法律實踐中常見的類型之一。作為一名法律從業(yè)者,我近期參與了一個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并從中得到了一些重要的體會和教訓。接下來,我將通過五段式的結構,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案件的背景和訴訟過程。

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涉及一家私營企業(yè)與一名前員工之間的糾紛。員工主張公司違反了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求支付補償金。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律師團隊充分準備,在整理證據、起草訴狀以及代理庭審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了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金,并要求公司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段:程序規(guī)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性。

這次案件讓我深刻理解了程序規(guī)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性。在案件分析和證據收集階段,我們仔細研讀了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確保我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此外,我們也特別關注了訴訟程序的規(guī)范性,遵守了各項法定程序,如證據交換等。這種嚴謹?shù)膽B(tài)度為我們贏得了法庭的信任,使得我們的訴訟請求得到了認可。

第三段:證據的重要性和強有力的辯護。

證據是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無論是員工提供的書面證據,還是雙方當事人的口述證詞,都需要經過認真審查和分析。在本案中,我們律師團隊通過調取公司的工資單、勞動合同等資料,并聆聽員工的口述證詞,成功地證明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此外,我們還指出了公司未能履行勞動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這為我們辯護的強有力證據,從而使得法院判決有利于我們的當事人。

第四段:溝通和調解的重要性。

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及時的溝通和有效的調解非常重要。我們的律師團隊與公司的代理人保持了頻繁的溝通,以尋求案件的和解機會。我們提出了合理的解決辦法,并希望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盡管在最初的溝通中沒有達成一致,但通過雙方的討論和妥協(xié),我們最終成功地為我們的當事人爭取到了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五段:案件經驗與啟示。

這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為我?guī)砹嗽S多寶貴的經驗和啟示。首先,我們必須深入了解和掌握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確保我們的法律觀點和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次,我們必須重視證據的收集和分析,以確保我們的辯護具有說服力。此外,良好的溝通和調解能力也是成功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關鍵。通過傾聽雙方的意見,并保持冷靜和公正的態(tài)度,我們能更好地為我們的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權益。

綜上所述,這次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讓我深刻認識到程序規(guī)定和法律適用的重要性,證據的重要性以及溝通和調解的重要性。這些經驗和教訓將成為我未來工作中的寶貴財富,使我能夠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同時,我也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讓更多的人了解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注意事項,促進社會公正和法治的實現(xiàn)。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二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兩種不同合同,目前雇傭合同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并未得到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在單行法和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xiàn),如《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的批復》等等。不過,一般而言,雇傭合同被認為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對于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六務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就此,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是雇傭合同社會化的體現(xiàn),是雇傭合同隨時著社會經濟和大工業(yè)生產的發(fā)展導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強制性被擴增的衍生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這一規(guī)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xiàn)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我國制定統(tǒng)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痹谶@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這主要是指:企業(yè)、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為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zhí)行。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guī)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yè)、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勞。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因為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與北京__科技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被答辯人的起訴書稱我公司侵害了被答辯人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并提交了公證書加以證明。事實上,該公證書只能證明有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至于是何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

在被答辯人提供的兩份公證書中,侵權文章分別發(fā)表在企博網上的博客和淘寶網上的網店中。請注意,上述兩個網站都不是我公司的官方網站,而是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上平臺。在這兩個網站中開設博客、網店,發(fā)表文章均不需要創(chuàng)建人提供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也無需將該網站、網頁的域名在工信部登記備案。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兩個網站注冊這樣一個博客、網店,然后發(fā)布侵權文章,這在技術上沒有任何障礙。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上述兩個網站的博客、網店是我公司創(chuàng)建的.。不能僅僅因為該博客、該網店中有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就想當然的認為侵權人是我公司,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綜上,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與我公司毫無關系,望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四

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zhèn)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仲字〔〕第__________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訴訟理由及事實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五

法定代理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省xx市xx區(qū)xx街號,居民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糾紛一案,不服猇亭區(qū)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內容)。

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上訴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提起上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六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05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訴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y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xù)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yī)療期及醫(y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zhí)峁┳C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xù),且雙方繼續(x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guī)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zhí)岢霎愖h,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shù)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睆闹锌梢钥闯隽⒎ㄕ叩牧⒎ū疽馐怯萌藛挝惶岢霾⑴c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xù)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xù)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xié)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顯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建國,重慶澤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qū)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顯碧與重慶市萬州區(qū)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2014)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顯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顯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只規(guī)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guī)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法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guī)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guī)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顯碧于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顯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fā)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fā)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fā)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20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

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yǎng)老保險賠償?shù)膯栴}。

《重慶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fā)(2007)147號)的規(guī)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從20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yǎng)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吨貞c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參加了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yǎng)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yǎng)老保險金賠償養(yǎng)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法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fā)(2007)147號)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吳顯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顯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顯碧至今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秳趧雍贤ā返谒氖臈l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顯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qū)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顯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顯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楊。

審判員黃“”

代理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霞。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七

原告xx某中學。住所:xx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臺區(qū)。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xxx3)第79號裁決書,現(xiàn)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yè)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guī)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guī)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表明:xxx1年9月開學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務干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并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xxx2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后,被告繼續(xù)瞞哄、推諉。xxx3年2月,原告繼續(xù)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說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fā)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guī)章制度。據此,原告在xxx3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fā)生學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說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盡快交接手續(xù),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guī)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所以,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xxx1年9月?lián)伟嘀魅喂ぷ髦義xx3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zhí)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yè)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國務院《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guī)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已辦理失業(yè)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五條一款:“停止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yè)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后已重新就業(yè),且不能出示失業(yè)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

金臺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xxx年八月七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八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都屬于勞動合同糾紛?!兑?guī)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yè)限制糾紛。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yè)就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勞動關系終止與否和勞動關系有效與否等問題而發(fā)生的`爭議。

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yè)職工一方與企業(yè)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xié)商而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此發(fā)生爭議引起的糾紛。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是指因勞務派遣合同發(fā)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fā)展需要,通過正規(guī)勞務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遺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糾紛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發(fā)的糾紛。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縮短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同一家用人單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累計每周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更好地保護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報酬所發(fā)生的爭議。

經濟補償金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發(fā)生的爭議。

競業(yè)限制糾紛是指因競業(yè)限制發(fā)生的糾紛。競業(yè)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或對企業(yè)競爭優(yōu)勢有重要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xié)議或技術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yè)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九

申請人:杜毛,男,63歲,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內退職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東風巷9號付3號,電話:130863xxxxx。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5328988666。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被申訴人故意違反國務院(國發(fā)【1993】111號令),并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業(yè)富余職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詐手段,對距退休年齡還有的七級工傷職工強迫內退,剝奪侵害職工的正當勞動權利,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jiān)庭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yè)改制”為由,制作(2010)南中法民再終字第19號裁定,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撒銷。

2、被申訴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采取欺詐手段變相強迫工傷職工即本案申訴人簽訂《內退協(xié)議》無效。

被申訴人應予補發(fā)申訴人內退期間與在崗人員相應工種收入的差額部份補發(fā)應享受的工齡工資差(在崗職工30年工齡每月600元,內退人員60元),補發(fā)內退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損失,并加付應得工資25%的賠償。

3、被申請人與一審、二審、再審朽敗法官串通一氣,采取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yè)改制”以及毀滅與本案有關的17份證據,實施枉法裁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yè)改制”的事實,實施枉判。

申訴人杜毛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終字第1013號枉法裁定,于1月5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制作(2010)川民申字第31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申訴人杜毛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號第一款第6項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即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yè)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司法解釋表明對于政府主管部門主導的企業(yè)改制視為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

本案中,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被申訴人中國電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均未舉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yè)改制”的`證據。

由此說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審虛構偽造“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企業(yè)改制”的事實,駁回申訴人的起訴,系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所簽訂的《內退協(xié)議》無效。

國務院《國有企業(yè)富余職工安置規(guī)定》即國發(fā)(1993)111號令規(guī)定了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yè)富余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4)259號令《關于嚴格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yǎng)問題的通知》引用國務院對內退年齡的規(guī)定,并強調各地勞動部門對企業(yè)貫徹國發(fā)(1993)111號令要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堅決制止企業(yè)超出國務院規(guī)定辦理“內退”的做法,堅決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

以上國務院規(guī)定表明“內退”的法定條件,一是“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二是“企業(yè)富余職工”。

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出于某種動機和原因,違法強迫職工39人“內退”,被迫內退職工當時只有42歲和49歲,距退休年齡還有10多年。

與此同時違法招收39名職工(內退的法定條件是企業(yè)富余職工,內退后又招收職工,難道是企業(yè)富余職工嗎?)上述事實充分說明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違法實施“內退”,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違反國務院111號令,對距退休年齡還有10年的七級工傷職工違法實施內退,損害申訴人的合法利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以虛構偽造“政府主導企業(yè)改制”的事實為由,駁回申訴人的起訴,實屬枉法裁判。

據此,特提出申訴,懇請上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相信社會主義中國有青天。

特此申請。

申訴人:杜毛。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

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以及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都屬于勞動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yè)限制糾紛。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一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個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糾紛最常見的,不知道有沒有幫到大家。本篇文章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感謝您的閱讀!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二

勞動糾紛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的民事糾紛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很難去避免,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萬一發(fā)生了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協(xié)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在職業(yè)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機構投訴;。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第五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

處理合同糾紛的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三

初,彭某向城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為城步縣某中心小學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權益??h仲裁委經調查認為,該中心小學與彭某自開始勞動關系成立,在用工期間未替彭某某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行為違法;本案中,中心小學支付給彭某某上學期的工資,低于同期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小學應當予以補足。彭某某系聘用員工,勞動報酬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而該中心小學其他教師是事業(yè)單位的正式在編在職職工,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對彭某某提出的與該片區(qū)教師同等工資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縣勞動仲裁委于20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該中心小學支付彭某某養(yǎng)老保險費用及補足工資合計30750元。由于該中心小學一直沒有履行義務,彭某某在與該中心小學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職權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該中心小學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予以強制執(zhí)行。該中心小學收到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款項,法院在多方工作無效后到銀行,從該中心小學的賬戶中直接將款項劃至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由當事人從法院將款項領走。至此,該案圓滿執(zhí)結,維護了《勞動合同法》的權威,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坝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蓖瑫r,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备鶕鲜鲆?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斍埃覈鴦趧站蜆I(yè)市場上出現(xiàn)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xiàn)象,對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yè)、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協(xié)調、穩(wěn)定、健康的發(fā)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xù)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guī)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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