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3月3日生,住鄭州市_____________道2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華縣_______________調味品廠(合伙企業(yè)),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zhèn)常村。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60000元。
3、訴訟費判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于______年__月__日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保證原告為其產品在鄭州地區(qū)的唯一銷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許可的情況下,向鄭州地區(qū)任何一家經銷商供貨,如果被告違約被原告發(fā)現,發(fā)現一次被告應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經濟補償。若被告無故解除合同或者違約,被告應給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經濟補償。另合同還對雙方相互協(xié)作、市場開拓、管理、調貨、退貨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告__年__月__日初以來在原告未知的情況下,擅自向原告鄭州地區(qū)的客戶(經銷商)供貨,致使原告開拓的.鄭州市場無法控制,使原告的銷售額急劇下降,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__年__月__日下旬,被告無故終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貨,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貨,被告以種種理由搪塞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鄭州市__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3月3日生,住鄭州市_____________道2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西華縣_______________調味品廠(合伙企業(yè)),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zhèn)常村。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60000元。
3、訴訟費判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于__年__月__日簽訂一份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保證原告為其產品在鄭州地區(qū)的唯一銷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許可的情況下,向鄭州地區(qū)任何一家經銷商供貨,如果被告違約被原告發(fā)現,發(fā)現一次被告應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經濟補償。若被告無故解除合同或者違約,被告應給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經濟補償。另合同還對雙方相互協(xié)作、市場開拓、管理、調貨、退貨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被告__年__月__日初以來在原告未知的情況下,擅自向原告鄭州地區(qū)的客戶(經銷商)供貨,致使原告開拓的鄭州市場無法控制,使原告的銷售額急劇下降,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__年__月__日下旬,被告無故終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貨,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貨,被告以種種理由搪塞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鄭州市_____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三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fā)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guī)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才能執(zhí)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guī)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執(zhí)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xù)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guī)定?!稉7ń忉尅返诰艞l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p>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四
主體違法
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
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
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合同
甲方:
乙方:
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向乙方為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協(xié)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根據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甲方為乙方提供借款擔保,借款金額大寫: (小寫: )。甲方向乙方承諾的擔保是用甲方資產為乙方作為信譽擔保,而非抵押擔?;蛸|押擔保。
二、甲方按以下條款承擔相應責任:
b、超出甲方保證范圍、保證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c、甲方如發(fā)現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項目使用貸款資金,甲方有權收回貸款;
d、債務履行期滿后,即還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歸還本金所產生的逾期利息、罰息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三、當乙方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時,甲方應于逾期1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經雙方共同協(xié)商一致下,可辦理續(xù)貸或延期貸款手續(xù)。
四、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應提前優(yōu)先收回貸款,并在發(fā)現問題后二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a、發(fā)現乙方有涉及擔保責任的其它嚴重違約行為或債務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乙方提出轉讓財產的建議;
c、乙方經司法機關宣告破產;
e、其它足以影響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
五、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資產和財產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權要求其提供財務報表等材料,有權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對乙方的項目及其經營場所等進行的實地考察和相關事項的查詢,有權要求乙方履行約定的其它義務,乙方應如實提供和依約履行義務,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可以停止發(fā)放新貸款,有權提前收回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償權,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為乙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乙方追償并向乙方收回債務的第一受益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內,向甲方償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為此承擔發(fā)生的其它費用和損失等。
七、貸款前,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貸款項目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核、評估,并按規(guī)定對審批結果及時告知對方。
八、乙方在
借款合同
項目下貸款本息足額償還后,應及時通知甲方,保證合同自然終止解除。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書面協(xié)商解決。
十、補充條款: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并依法加蓋公章(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及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年, 年 月 日生效之日起計算,到期雙方可續(xù)簽。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本合同簽訂的相關貸款合同,適用本合同的規(guī)定。
十二、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反擔保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五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生產經營項目的實施臨時需要資金,乙方有閑置資金,
個人借貸擔保合同范本
。為此,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借款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借款金額: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借款期限為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為月息,即每月元。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計算利息。
2、雙方設定每月1日為付息日。若1日為周末或節(jié)假日則相應順延。
四、借款償還:
1、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自動延期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個月后,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借款利息按實際借款天數計算利息。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還本付息,屬甲方違約。根據違約情況,乙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對違約部分借款加收罰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借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貸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
搜索文檔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六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qū)別。
其現實意義為:從鼓勵交易、保證交易安全的原則出發(fā),...
無效合同至始無效,也就是永遠不可能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是簽訂合同時由于主體等某種原因不具有形成簽訂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主體追認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時簽訂合同的人沒有主體資格,后來有主體資格的人同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訂立的合同有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情節(jié)。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沒有生效。如狹義的無權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超出其行為能力的合同,無權處分處為,債務承擔。這種情形下,必須有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認權。
無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訂立合同時交付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著合同無效,經有權處分的第三人追認的,合同生效。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七
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xié)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xié)議。
生效情況
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無效情況
主體違法
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
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
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合同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合同或者協(xié)議書》(合同編號為,下稱主合同)。按照該份主合同的約定,乙方應于年月日支付給甲方款項計人民幣萬元。
為保證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為乙方的保證人。現各方達成本擔保合同:
二、擔保期限至年月日止;
三、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的保證,即甲方屆時有權選擇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張全部權利;
五、各方明確,為簽署本合同,各自已經完成了議事程序和必須的授權,簽署本合同是真實自愿的。
六、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八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效力會怎樣?看看下面吧!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
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第八條
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條款?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情形?
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yè)為乙企業(yè)的債務向甲企業(yè)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yè)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yè)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yè)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yè)與甲企業(yè)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yè)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
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lián):贤瑹o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yè)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guī)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
本案中甲企業(yè)與丙企業(yè)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yè)自愿與甲企業(yè)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yè)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
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fā),該款前半句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
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lián)性得不到體現。
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fā),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lián)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
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yōu)閲@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
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guī)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無論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該規(guī)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guī)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guī)則;若無從屬性規(guī)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嚴重動搖甚至崩塌。
其中,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關于“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guī)定,被理論界和實務界視為允許約定獨立擔保的重要法律依據,特別是該但書規(guī)定在擔保法總則部分,故獨立擔保在解釋上,既包括獨立保證,也包括獨立擔保物權。
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但書則規(guī)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闭莾烧叩珪?guī)定,成為兩法的重要區(qū)別之一,并表明兩法對獨立擔保的立場。
欲解明獨立擔保,需先闡釋擔保權的從屬性規(guī)則。
通常而言,擔保權從屬性體現有三:其一,發(fā)生上從屬性,即擔保權以被擔保債權的發(fā)生為前提,隨被擔保債權無效或撤銷而無效或撤銷。
其二,處分上從屬性。
擔保法第五十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皆宣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
其三,消滅上從屬性,即被擔保債權因清償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滅時,擔保權亦隨之相應地消滅。
三種實體上的從屬性又引發(fā)擔保人在抗辯上的從屬性,諸如被擔保債權罹于訴訟時效或強制執(zhí)行期,則擔保人可行使相應的免責抗辯權;此外,一般保證人還獨享先訴抗辯權。
擔保”乃至“備用信用證”等形式出現,但只有依擔保權從屬性規(guī)則考察獨立擔保,方能準確界定獨立擔保。
獨立性擔保與從屬性擔保相對應,實質在于否定擔保權的從屬性,故獨立擔保通常被視為對傳統(tǒng)擔保制度的徹底“顛覆”,獨立擔保人的責任亦因此而變得異常嚴厲并呈現出兩個特性:第一,不能適用傳統(tǒng)擔保法律中為擔保人提供的各種保護措施,諸如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而變更被擔保合同場合下?lián)H说拿庳熞?guī)定。
第二,從屬性擔保人因主債權合同無效、被撤銷、訴訟時效或強制執(zhí)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責抗辯權,以及一般保證人獨有的先訴抗辯權等,獨立擔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的擔保權從屬性規(guī)則并由此產生異常嚴厲之擔保責任,因此實務界對其適用范圍存在巨大爭議。
該爭議既激烈地體現在擔保法解釋論證過程中,也出現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
否定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的立法初衷是獨立擔保僅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否則將會嚴重影響甚至根本動搖我國擔保法律制度體系。
肯定觀點認為,獨立擔保已為兩大法系的判例和學理所承認,并與從屬性擔保制度并列成為現代擔保法律制度的兩大支柱;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并未明確規(guī)定獨立擔保僅適用于國際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應允許在國內市場中適用。
考慮到獨立擔保責任的異常嚴厲性,以及該制度在適用過程中易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等弊端,尤其是為避免動搖我國擔保法律體系之基礎,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論證過程的態(tài)度非常明確:獨立擔保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釋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確該態(tài)度,導致實務中仍然存在爭論。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1998)經
終字第184號“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代理進口合同案”的終審判決,第一次表明否定獨立保證在國內適用的立場。
但該判決僅否定獨立保證之效力,并未否定獨立物保的效力。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秉承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在但書中明確規(guī)定“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鮮明地表達了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性擔保物權的立法態(tài)度。
至此,對于獨立擔保的適用范圍,立法和司法態(tài)度已非常明朗:獨立人保在國內不能使用,禁止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物保。
需要探討的是,若當事人在國內市場中約定了獨立擔保,是否要絕對地認定該約定無效并判令獨立擔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應以主合同效力狀況為標準,區(qū)分兩種情形而分別處理:第一,在主債權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應按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之規(guī)定,認定獨立擔保合同無效,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令擔保人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在主債權合同有效的場合,應運用民法關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轉換”之原理,通過“裁判解釋轉換”的方法,否定擔保合同的獨立性效力,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擔保合同。
即若當事人約定獨立保證時,應認定獨立保證無效,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連帶保證;若約定獨立的擔保物權,應認定獨立物保無效,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擔保物權。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
一部分民事行為歸入無效,但另一方面又設計出諸如效力轉換規(guī)則、區(qū)分隔離規(guī)則、事后補正規(guī)則等無效民事行為復活制度。
這一系列辨證精密的民法制度設計表明:傳統(tǒng)民法雖不放棄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干預,卻仍盡可能地將法律行為制度的起點和終點置于私法自治理念,盡量使民事行為有效,以貫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就國內市場約定獨立擔保而言,其不屬于違反公序良俗或虛偽意思表示等法律強行規(guī)制之情形,法律禁止約定獨立擔保之目的,在于維護傳統(tǒng)擔保法之從屬性規(guī)則。
因此只要否定擔保的獨立性而承認其從屬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從而為無效獨立擔保向有效從屬性擔保的轉換奠定立法論上的基礎。
在主債權合同有效的場合,若人民法院強行認定獨立擔保為絕對無效并判令擔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明顯違背當事人締約時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預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從屬性規(guī)則的制度目的。
此外,徹底否定獨立擔保的效力,還容易促使擔保人在信誓旦旦地表明愿意承擔獨立擔保責任后,又背信棄義地主張獨立擔保無效而承擔較少的締約過失責任,顯然不利于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的理念。
其二,若不采用轉換方式,則獨立擔保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若想實現其擔保之初衷,必須再次協(xié)商重新締結擔保合同。
無疑,這種重新再來的做法明顯違背節(jié)省交易費用的經濟效益理念。
其三,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現代民法的重要價值取向,無效獨立擔保的有效轉換,不失為一種體現維護交易安全價值、貫徹社會本位理念的良好方法。
此外,盡管物權法基于物權法定原則而禁止當事人約定獨立物保,但上述轉換無疑可以極大地緩解契約自由原則與物權法定主義之間的緊張關系。
根據上述分析,司法實踐一旦認定主合同無效,則往往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即使擔保合同里有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xù)有效”的約定條款,也不能確保擔保合同的當然有效。
而根據上述分析,雙方可以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但是上述分析并非權威分析,并且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這種約定是否有效也很難保證。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九
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fā)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擔保人是否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guī)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才能執(zhí)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guī)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執(zhí)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xù)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guī)定?!稉7ń忉尅返诰艞l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p>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十
債權債務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通俗一點就是擔保合同是為債權債務合同服務的。在這種情況下,要是主合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的效力將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條規(guī)定首先明確了擔保合同為從合同。這意味著其產生、效力及其終止都從屬于擔保的主合同,其合同責任也具有補償性與順序性。主合同履行完畢,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終止;只有當主合同履行遇有障礙,擔保合同才補充履行。
其次,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屬締約過失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擔保無效,不產生擔保責任,但并不是不產生其他任何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目前在理論上對此已達成較為一致的觀點。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guī)定與《擔保法》的規(guī)定相比較而言,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后面增加了“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可以有例外,但此例外規(guī)定,僅僅由法律做出規(guī)定,其他任何規(guī)范性文件無權做出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要是主合同無效的話,那么擔保合同就是無效的。但對此,法律作出例外規(guī)定的話,則即使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該例外規(guī)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不能是其他文件作出。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十一
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fā)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薄稉7ā返谖鍡l第二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p>
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范圍的確定取決于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guī)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的是,擔保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要嚴格把握該種情形連帶責任的適用。
(3)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該種情形,要把握好擔保人過錯的內涵。此時擔保人的過錯,并非指擔保人在主合同無效上的過錯,而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締約過錯,這也正是擔保人不能完全免責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擔保作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擔保合同無效時,主合同應確認未生效。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guī)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才能執(zhí)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guī)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zhí)行時,執(zhí)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xù)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guī)定?!稉7ń忉尅返诰艞l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p>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而擔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反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擔保方式,而將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留置和定金兩種方式不能作為反擔保的方式,擔保方式僅限于約定擔保;而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擔保方式之中的。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fā)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fā)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qū)別。
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fā)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lián)系又相區(qū)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
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反擔保與擔保存在區(qū)別,但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也適用于反擔保。反擔保與擔保各有各的特點,如何選擇在于具體的需求。在此華律小編提示大家,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十二
反擔保合同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反擔保合同就是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與債務人以及反擔保保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那么反擔保合同呢?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對此作了解析,請閱讀了解。
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否則反擔保合同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另外,反擔保合同亦可因為自身違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反擔保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反擔保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必須區(qū)分不同情形來分析。
首先,如果反擔保無效是由于主合同無效導致本擔保合同無效進而使反擔保合同無效時,要將三個合同關系結合起來加以考慮,即主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和反擔保合同關系。依據《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因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時,其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此時,擔保人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是指反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情形,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此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若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未清償部分的1/2。反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無需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人有過錯的,此時,反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不超過擔保人所承擔的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部分的1/3。
再次,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效而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效而反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反擔保人與債務人對擔保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人、反擔保人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以上就是這次小編為大家?guī)淼姆磽:贤瑹o效的法律知識。由上文可知,反擔保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況,相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責任承擔也有三種,詳細內容已經在上文講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十三
合同編號:
借款人:
貸款人:
保證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額的保證擔保,貨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fā)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xù)。經各方協(xié)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管理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主要借款內容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xù),在_______個營業(yè)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guī)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四條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后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并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并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xié)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guī)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尚未發(fā)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貨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尚未發(fā)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xié)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lián)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貨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貨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fā)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貨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xié)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
、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各方協(xié)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xié)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銀行貸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或合同專用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篇十四
合同無效的8種情形及13個裁判規(guī)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因被撤銷而形成的合同無效情形。
我們將通過本文的13個案例詳細闡述在實務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現合同無效以及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部分失效)第68條之規(guī)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fā)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guī)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guī)避強制執(zhí)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yè)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lián)企業(yè)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1、債務人為躲避執(zhí)行,通過關聯(lián)企業(yè)轉移資產相關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4年12月18日發(fā)布)
裁判要旨:(1)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lián)公司,關聯(lián)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lián)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2)所涉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判令取得財產的一方返還財產。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p>
該條規(guī)定應當適用于能夠確定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況。
本案中,嘉吉公司對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債權,本案所涉財產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財產,并非嘉吉公司的財產,因此只能判令將系爭財產返還給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還給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適用于第三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原財產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lián)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返還給債權人。
2.企業(yè)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lián)企業(yè)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相關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案例:楊敏捷訴上海若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26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楊敏捷利用其系若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其關聯(lián)公司誠冠公司實施的無償轉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交易行為,損害了若來公司利益,應為無效。
轉讓合同無效,系爭著作權應恢復為若來公司所有,楊敏捷與誠冠公司應協(xié)助若來公司辦理著作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相關費用亦應由楊敏捷與誠冠公司承擔。
楊敏捷、誠冠公司還應賠償若來公司因轉讓著作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保證的,相關保證合同應認定無效
案例:吉林市信發(fā)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永吉縣豐源糧食經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上訴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guī)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p>
本案中,豐源公司對借款已經發(fā)放用于還貸的事實存在隱瞞,而謊稱用以購糧,抵押物因銀行未釋放,債權人信發(fā)公司要求豐源公司另行提供擔保的情況沒有告知,這種隱瞞和未告知已構成欺詐。
對于債權人信發(fā)公司來說,以上情況均應當知道,從信發(fā)公司草擬合同、控制豐源公司公章、保證合同份數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頁內容前后不對應以及合同存在換頁嫌疑等一系列細節(jié)情況看,債權人存在轉嫁風險的心理狀態(tài)和行為。
隱瞞、故意不告知現實風險構成了擔保合同中的欺詐。
本案保證合同形成過程的事實,符合上述法律關于“債務人構成欺詐”,同時“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規(guī)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4.聘用違反競業(yè)禁止的員工,獲利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yè)通常會從競爭對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業(yè)所聘用的員工與原單位簽訂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或者相關的保密協(xié)議等,若企業(yè)明知此種情況仍予以聘用,則相關勞動合同是基于惡意串通形成,應認定無效。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
搜索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