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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上訴書 經濟合同糾紛上訴狀(通用9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14 11:04:15
合同糾紛上訴書 經濟合同糾紛上訴狀(通用9篇)
時間:2023-10-14 11:04:15     小編:JQ文豪

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工業(yè)路228號;負責人:楊秀國,任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國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漢族,住鄧州市劉集鎮(zhèn)齊集村李樓4號。

上訴人不服鄧州市法院鄧發(fā)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鄧州市法院(2011)鄧發(fā)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歪曲主車和掛車為兩個車輛的基本事實,為錯誤判決做鋪墊。主車和掛車為兩個車輛,不僅為車輛制造、車輛管理機構所認定,而且也為被上訴人本人(來自:在點網)所明知。一審法院無視該基本事實,以兩個車連為一體使用即作為一個車輛對待,顯然缺乏對車輛數(shù)量上如何認定的基本常識,當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二、上訴人并未承保被上訴人掛車風險,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缺乏基本前提。

上訴人僅僅承保了被上訴人主車風險,并未承保被上訴人掛車任何風險。此為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的基本事實。本案被上訴人相關損失均因掛車著火而形成,與主車無關。即便上訴人承保了被上訴人主車的相關風險,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的大額損失賠償均缺乏基本的事實根據(jù)。

三、被上訴人根本未投車上貨物險,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貨物損失更是于法無據(jù)。

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中大部分為車上貨物的損失賠償。而被上訴人并未在上訴人處投保車上貨物險。這是一個基本事實。而一審判決竟然以車輛損失險支持被上訴人車上貨物險。這當然是于法無據(jù)的。如果不是一審法院歪曲事實故意制造錯誤判決的話,那一定是一審法院相關人對保險法和保險實踐的無知!

四、一審程序上也存在不小問題。

本案車輛登記在南陽駿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通公司)名下,本案判決結果與該公司直接相關。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應當通知駿通公司參加本案訴訟,而一審法院并未通知其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缺乏基本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顯問題,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申。

此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縣x鎮(zhèn)。

負責人:某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住貴州省xx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xx縣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判項“即:關于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內容,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以及對第一、二、三項判決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第四判項“即: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的請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為此,現(xiàn)提起上訴,其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5-7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拆除了5-7層租賃房屋內的床和燈飾,但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首先,被上訴人并未拆除房屋內的電視閉路、管網線路、通電、空調、供水等實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賃該房屋而產生的水電費用等;其次,該房屋長期被被上訴人用門卡、鑰匙鎖著,處于被上訴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訴人并不愿意向上訴人交付門卡、鑰匙等必備的用具;第三、被上訴人至今仍在經營使用房屋,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約定,上訴人是將位于xx縣x鎮(zhèn)某區(qū)賓館,面積約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層約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層約3210平方米)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某某酒店,該房屋只有全部整體交付,才能夠實現(xiàn)房屋的商業(yè)用途,而且,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該房屋;第四、被上訴人移交部份租賃物,且一樓大廳、電梯等均屬被上訴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訴人也無法再對該房屋進行利用或者再進行出租;第五、被上訴人經營酒店,其所有的管網、水電、等等均是相互串連,上訴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難以進行實際使用,而且,被上訴人并未搬完內部相關實施,也未恢復房屋的租賃原狀。此外,雙方還就怎樣進行移交,是局部移交?還是整體移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雙方產生爭議。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從x年9月1日起,至實際歸還和交付上訴人第5-7層租賃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并從x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擔0.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

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9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出租給被上訴人的房屋,除了第1層,第5-8層以外,還有第9層房屋,且租賃期限為15年。原審法院已經判決支持上訴人“要求判決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第一層,以及第5-9層房屋”的請求,但是,又判決駁回了上訴人主張的“關于第9層租金及違約金”的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層,雖然是xx縣某某商會在具有經營和使用其中3間房屋,但該房屋并不是上訴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看管不力,擅自容許某某商會進入辦公,且該商會的副會長就是被上訴人的直系親屬,故,應當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訴人已經向某某商會發(fā)放了通知,主張了權利。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其適用法律明顯不當。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將房屋出租給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就應當向上訴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向上訴人歸還房屋,可在這一期間(未交付前)卻是某某商會在具體使用其中部分,故,對于某某商會占用期間的租金,應當由被上訴人向其主張,對交付房屋之后,所產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費用,可以由上訴人向其主張。

三、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鑒于上訴人是將房屋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酒店,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經營該酒店,且實際尚未向上訴人交付、歸還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被上訴人也并未向上訴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車庫租金,構成嚴重違約,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問題,被上訴人也并未提出調減,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返還房屋及交付租金的違約金。原審法院在第二判項雖然支持了從x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是,該部份僅為20xx年9月1日-x年10月14日期間的違約金;對于被上訴人實際占有租賃物經營酒店期間,所產生的應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判決支持。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駁回上訴人部份請求不當。為此,上訴人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 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分公司

(蓋 章)

x年一月十日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三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鎮(zhèn)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龍江省雞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劉__________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臨朐縣__________醫(yī)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院長。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臨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四

出租方:承租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guī)定 。

第二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遼寧省_______________;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甲方應提供房產證、身份證明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租賃期限、用途該房屋租賃期共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使用。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xù)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年租金為________元。

2、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3、承租期內,未經協(xié)商,甲方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六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fā)生地方區(qū)長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在合同期內使用門面時,根據(jù)門面的水表,電表按月交水電費。

在合同期內使用門面時,門前三包的衛(wèi)生費。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一周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xié)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第八條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xù)有效。

2、若因經營不善,乙方有權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1、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

未經甲方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拖欠房租累計3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xù)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1個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tài)。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五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上訴人: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依法屬于侵權糾紛,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服務合同糾紛,不符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

1、本案被上訴人訴請的經濟損失是由于案外人xxxx的盜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屬于侵權損害,與上訴人的服務行為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服務合同糾紛,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本案訟爭的法律關系。

2、被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以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訴請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其增加的訴訟請求也是在直接侵權行為人xxxx的盜竊行為查明后才提出來的`。據(jù)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第347項的規(guī)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糾紛。

二、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對涉案財產損失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直接承擔被上訴人全部損失,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法院以服務合同糾紛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將導致被上訴人就同一損失可獲得雙重賠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事實表明,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系案外人xxxx侵權行為所致,被上訴人依法享有向xxxx主張損害賠償?shù)臋嗬?。若維持原審判決,那么被上訴人仍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向xxxx行使請求權,這必然導致被上訴人就同一損害可獲得雙重賠償,明顯與民事責任的補償性質不符,據(jù)此原審判決錯誤。

四、本案上訴人已經盡到防范和制止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注意義務,對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當承當法律責任。而被上訴人未盡到合理的防范、注意義務,是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重要原因,其無權訴請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上訴人已經通過樹立提示牌、設置保管箱和配備客房保險箱等多種方式,以保證被上訴人的財產安全,盡到了全面的防范注意義務。而被上訴人睡覺前未關閉好房門,貴重財物隨意放置,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是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其無權訴請上訴人對其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xx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xx縣。

負責人:c某,分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xx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區(qū)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z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長。

上訴人因解除合作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補充協(xié)議》有效及應予解除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認定的“但由于雙方未嚴格按該協(xié)議履行,且在實際經營中沒能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雙方于3月17日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與客觀事實相悖。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xx分公司提出該協(xié)議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迫使其違背真實意愿簽訂的,屬可撤銷合同,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采信?!毖a充協(xié)議系被上訴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訴人所簽。其前言部分已明確“關于雙方合資投資2臺4m3太重電鏟合作施工事宜補充以下條款”、第2條“乙方務必組織人員按項目部要求及時復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笨梢娖渲攸c在于解決被上訴人唆使電鏟工作人員罷工、復工的問題。前述有關及時復工的規(guī)定及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電鏟人員在鏟車上所打橫幅照片能反映出當時的危急情勢。原判決一方面認定“205月15日、2015年6月2日,雙方工作人員分別對電鏟在2015年4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85732.5元進行了確認”,另一方面又認為簽訂補充協(xié)議原因在于“在實際經營中沒有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簽約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簽約時如何判斷出是否達盈利目標?預期盈利目標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沒有對因何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出說明之下,原審法院卻替其作出解釋,令人費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由此可見一斑。

(二)《補充協(xié)議》實質被《電鏟合同》所否定,原審判決認定兩者“無明顯沖突”錯誤

《電鏟合同》是“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礦業(yè)項目部”與被上訴人所簽,該合同前言稱“根據(jù)甲乙雙方簽定的《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現(xiàn)補充如下:1、甲乙雙方各占2臺電鏟股份50%,甲乙雙方互相補齊投資差額(甲乙雙方提供各自相關付款憑證)”,而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若該項目部不是上訴人的,被上訴人會同意其就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進行補充?上訴人提交的《電鏟工作人員工資制度》上加蓋有該項目部的印章,被上訴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機械租賃結算單”上加蓋有“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決以“被告未提供證明該項目部與其是同一主體”來否定上訴人抗辯理由未免有些牽強。

原審判決無視《電鏟合同》首先強調了雙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資差額的補齊,稱“從該電鏟合同的內容看主要是對電鏟作業(yè)結算的具體事項等進行了約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之事宜,與補充協(xié)議無明顯沖突”。在當時緊急、被迫之情勢下,上訴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簽訂在后的電鏟合同強調股份及電鏟施工及結算的事實表明,簽訂在先的補充協(xié)議所提及的終止合資不復存在,如果是終止合作,則無必要補齊投資差額?!堆a充協(xié)議》與《電鏟合同》本質上相沖突。

(三)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投資額為1336255元是錯誤的

假使確應按補充協(xié)議之約定按原投資額收購被上訴人投入電鏟投資,原審法院應重點查明被上訴人的原投資額實際是多少。因涉及雙方分別采購或一方出錢由另一方采購;哪些花費算投資確定為股權;哪些不算投資只計入經營成本,投資額的確認本是個復雜的問題,原審法院卻將其簡單化為“經核算原告為電鏟合作經營支付電鏟貨款、電鏟配件貨款、維修費、運輸費、吊車費等計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給大連xx公司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外,還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連xx公司支付的費用中扣除該730000元后為其的投資額,其投資額為1336255元。”上述認定存在以下問題:

其次,原審法院在計算維修費時是否按“且維修人員的費用xx分公司已與原告簽訂付款協(xié)議支付給原告”予以扣減?若沒有扣除,扣除其認定的上訴人付維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謂投資額。

第三,原審判決對于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977600元的設備款的實際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訴人出錢,被上訴人采購后又作為其投資,讓上訴人再次出錢收購的不合理現(xiàn)象。原審判決將977600元區(qū)分為“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和沒有明確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訴人所付款項都有了去處,但問題在于真實的維修費用是多少?《付款協(xié)議》中的“維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電鏟費用款”247625元。原判決認定“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的依據(jù)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謎。雙方約定上訴人的投資去向為舊電鏟,上訴人提交的銀行轉賬交易信息載明的用途為“購電鏟設備款”,被上訴人理應提供上訴人所付款項去向及用于購電鏟設備的證據(jù)。若被上訴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也不能將舊電鏟作為其投資,要求上訴人再次付款收購。

第六,原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無原則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卻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訴人所稱的支出,或無合同、或無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或有發(fā)票但不是開具給上訴人的而是開具給被上訴人的、或是開具給上訴人的但沒交給上訴人、或無交貨憑據(jù)、或無合格證明、或無交付給上訴人及用于合作項目的證明,其僅有的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及付款憑據(jù)等無法證實交易行為的真實發(fā)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電鏟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撫順匯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電鏟完整并可以使用負責,被上訴人驗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訴人還須花大筆錢去購配件及進行維修?大連xx電機改造廠開具的三份順序號相連,開具時間在先,順序號卻在后,這樣明顯存在問題的財政《專用收款收據(jù)》,原審法院卻予以采信。原審判決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其從何處購買電鏟電控的情況下,卻直接認定12月11日大連xx公司以400000元購買電鏟電控后,開具了名稱為上訴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其認定為被上訴人的投資額。從發(fā)票來看,被上訴人將自己的商品賣給了上訴人,而這種買賣并未征得上訴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舊電鏟維修確實需要電控,被上訴人也確實將電控用于了合作項目,買賣的價格尚須雙方商定,不應按照其自定的價值計算投資。不排除被上訴人開具該發(fā)票的真實目的在于沖抵上訴人支付的40萬元定金。

第七,電鏟是特種設備,國家對其實行特別管理,原審法院卻將其視同為一般商品,強行要求上訴人為一個沒有合格證明、監(jiān)管部門不讓使用的特種設備買單。

二、原審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稱“但被告對原告工作期間的工資一直未付,對采購的設備更是未給付設備款”,其訴請“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電鏟等設備款共計1451001元”。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解除協(xié)議的訴請,更沒有明確解除的是《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電鏟合同》?但原審法院在“原告訴稱”中卻替被上訴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給付原告電鏟設備款”的內容,進而認定“但在庭審中,原告要求解除協(xié)議、要求被告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明確,且符合雙方約定,應予以解除。同時,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電鏟投資,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亦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扶持?!比舯簧显V人真有解除協(xié)議之訴請,原審法院為何不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判決解除呢?解除之后雙方不需要對投資再進行清算?被上訴人訴請的是電鏟設備款,原審判決卻超出范圍進行裁判。原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之訴訟基本原則。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在《民事答辯狀》中提及的重要答辯意見有意省略,判決書未能客觀反映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對于證據(jù)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認證,并說明其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對于上訴人指被上訴人存在欺詐及虛報及抬高采購價值,虛增投資額的問題原審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審法院的判決實難讓人信服。

原審判決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資、合作經營關系”,實為企業(yè)間的合伙型聯(lián)營或協(xié)作型關系。合作的'解除或終止均需要進行清算,并按約定承擔債務、返還投資及分配合作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等。雙方在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也有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在雙方的合作關系尚未終止,合作經營期間的債務沒有清償?shù)那闆r下,一味要求上訴人收購。原審判決使得被上訴人沒有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將其所有的花費一古腦判由上訴人承擔,不僅有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之原則,而且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原審程序違法

原審法院在對上訴人就管轄提出異議時,由一個審判員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裁定書,表明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但這次開庭采用的是合議庭,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法院應“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但原審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轉換裁定并送達當事人;也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庭審中上訴人申請審判長回避,法庭未按規(guī)定宣布暫時休庭,進行合議,反而要強行繼續(xù)審理,后在上訴人的一再堅持下,審判長便要求上訴人必須當庭書寫書面回避申請,上訴人提交書面回避申請后,其徑直拿上去找院長簽批。法庭沒有征詢雙方是否有問題發(fā)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這些都省略了。申請回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正當?shù)脑V訟權利,但有些審判人員卻不能正確對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顯有失公正的判決更不應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判處結果有失公允,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而被上訴人違約,其應賠償上訴人的損失,為此,上訴人特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上訴,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七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特提請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書,并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錯誤。

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一組照片,證明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以下問題:1、停車位與業(yè)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3、電壓過高,業(yè)主自行安裝穩(wěn)壓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4、外墻滲水,要求被告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損壞,原告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告給付材料費200元,以上費用合計7945元。

以上事實,有《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照片、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訴等證據(jù),經庭審質證,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卷為憑。

對于以上證明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對這一事實是否系被上訴人責任且對上訴人造成財務損失,被上訴人是否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并未釋明。原審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不善給原告造成損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此判決“對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也未釋明。按照《合同法》,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事實上,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問題的事實,既是被上訴人對本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管理不當?shù)氖聦?,原審一審法院有意?guī)避這一說法,為被上訴人規(guī)避違約事實。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帝景嘉園小區(qū)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均在物業(yè)合同委托管理事項之內,以上事實分別對應違反本園區(qū)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事項1之(門廳);事項2(配電系統(tǒng));事項1之(外墻面);事項2之(落水管)規(guī)定,已構成違約事實。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構成對《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的部分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審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此判決被上訴人違約,并支付賠償金,而且被上訴人更沒有提供可以對上述物業(yè)違約事實免責的證據(jù),所以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jù),與情與法均無法自圓其說。

關于賠償金在原審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經說明《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是物業(yè)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單方約定業(yè)主逾期不交物業(yè)費承擔違約責任既繳納滯納金,卻沒有約定物業(yè)方違約的懲罰措施,這是很顯然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對此顯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原審一審法院應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規(guī)定要求物業(yè)承擔違約責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園并未交付業(yè)主使用,業(yè)主又怎么會與物業(yè)簽訂《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故原審一審法院所稱“故帝景嘉園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錯誤的,到底是誰的真實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業(yè)主委員會又在哪里?顯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據(jù)此不存在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責。

具體抗辯如下:

1、法理上,物業(yè)管理公司依據(jù)《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對小區(qū)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對小區(qū)內配套服務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yè)管理公司對業(yè)主承擔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職責是物業(yè)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職責,物業(yè)管理公司必須采取對小區(qū)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業(yè)主在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否則,即應對業(yè)主因為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況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損害發(fā)生或者擴大,因此其應為受害人向直接責任人求償不能的后果承擔一種風險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賠償責任。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是補充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在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或無資力賠償?shù)臅r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大致可分為兩類,即物的安全保障責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責任。物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yè)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確保被管理小區(qū)內的設施安全、設備安全,否則,因設施、設備不安全使業(yè)主遭受損害,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yè)公司采取措施確保小區(qū)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區(qū)實施侵權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物業(yè)管理公司不得預先免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確定的維修、養(yǎng)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yè)主請求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yè)方沒有按照相關規(guī)定采取措施,保障業(yè)主單元對講門公共設施安全,并對業(yè)主造成侵權;沒有對小區(qū)配電系統(tǒng)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造成業(yè)主損失;沒有對車輛行駛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業(yè)主休息、學習安全權利;沒有對公共外墻及落水管進行安全維護,造成業(yè)主損失。物業(yè)方雖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為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按照《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審前,業(yè)主將一份請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調查證據(jù)申請書》交與原審一審法官,請求原審一審法官調取保存在物業(yè)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業(yè)主的報修記錄,此記錄本可以證明業(yè)主就以上損害事實多次向物業(yè)申報維修,但物業(yè)現(xiàn)在拒不交出此記錄本,還謊稱業(yè)主從未報修過,借以推脫責任。業(yè)主詢問原審一審法官調查取證結果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說:物業(yè)方無法提供業(yè)主報修記錄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業(yè)主不能提供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證據(jù)為由判決業(yè)主證據(jù)不足,此判決為適用法律錯誤。業(yè)主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與本案相關聯(lián)的重要證據(jù),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調查取證。原審一審法院以物業(yè)方無法提供業(yè)主報修記錄本,進而推斷業(yè)主沒有報修,明顯是在偏袒物業(yè)方,原審一審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為。

二、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原審一審法院犯有有證不認、無證妄認,對事實認定不準的錯誤。

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說:“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不善給原告自身造成損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違約金及財務損失費79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奔热辉瓕徱粚彿ㄔ赫J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那么“原告的損失”又是誰造成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樣的證據(jù)才能證實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對此疑問均沒有任何解釋,原審一審判決又依據(jù)什么判定“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上訴人認為原審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jù),對上訴人提交的并以確認的證據(jù)及損害事實不去認定是被上訴人違約所致,認定事實不準。庭審中及庭審后,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上訴人的損失不是被上訴人管理不當造成的證據(jù),但原審一審卻認定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而上訴人依據(jù)《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yè)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物業(yè)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定。

1、停車位與業(yè)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物業(yè)公司違規(guī)私劃車位且違反《物權法》相鄰權原則,造成對業(yè)主休息權及身體健康的侵權。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的是第三方機動車擁有者,是機動車的噪音和尾氣對業(yè)主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違法在業(yè)主窗下不足三米處私化車位,對小區(qū)車輛行駛及停泊管理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不確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小區(qū)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陽晚報》及證人證言。

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

對講門自2008年開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樓道內灌風灌土,經常有雜物吹進樓道內,且常有外來閑雜人員,更有甚者在樓內拐角處小便。冬天灌風灌雪,衛(wèi)生、取暖條件極差,因自來水水表被凍,停水事件時有發(fā)生。夏天蚊蟲爬滿進戶門,業(yè)主一開門,蚊蟲跟隨進入,半夜經常被蚊子叮醒,嚴重影響睡眠以致神經衰弱。對講門已嚴重喪失保護業(yè)主人身財產安全及保持樓道衛(wèi)生清潔功能。業(yè)主自家門口如此臟、亂、差環(huán)境,已嚴重影響業(yè)主正常生活。業(yè)主在此種環(huán)境下無法安心舒適居住,現(xiàn)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問題,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qū)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惡化業(yè)主外圍居住環(huán)境、造成對業(yè)主侵權的是第三方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及上凍的水表,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區(qū)域部分既單元對講門的維修維護職責,致使單元對講門腐爛變形,玻璃盡碎,為防止破碎的玻璃傷害到老人孩子,物業(yè)用大石塊將單元門頂開至墻邊,單元門成完全開放狀態(tài),致使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長驅直入,甚至凍壞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氣嚴重影響樓道內業(yè)主家墻體的溫度,致使與此墻體相連的客廳溫度不達標,以上事實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qū)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門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門廳)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對講門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證人證言及在一審庭審中物業(yè)方陳訴的對此單元門多次返廠維修的筆錄和在物業(yè)處保存的維修記錄薄。

3、電壓過高,業(yè)主自行安裝穩(wěn)壓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電壓,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設施配電系統(tǒng)既小區(qū)自維配電箱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7-8月,業(yè)主多次向物業(yè)反應電壓高造成業(yè)主家電器損壞,要求物業(yè)及時維修維護,物業(yè)也曾派人測過電壓,電壓表指針瞬間達到最高值270v,物業(yè)方將電工拖走后,再無音訊。直至今日本單元電壓一直在240v以上,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在與物業(yè)長期協(xié)商要求供給合格電壓未果后,為保護業(yè)主用電安全及防止火災發(fā)生,業(yè)主自行安裝了穩(wěn)壓器,這是業(yè)主自救的合理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tǒng)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電壓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配電系統(tǒng))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tǒng)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證人證言、保存在物業(yè)手中的2008年7-8月業(yè)主報修記錄薄、電話錄音、沈北新區(qū)社會管理服務網96129“3月28日關于編號c201403140004”帝景嘉園電壓高訴求的回復。

4、外墻滲水,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墻,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2010年業(yè)主就此外墻滲水的問題多次向物業(yè)反映,物業(yè)也曾在外墻做打膠處理,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滲水問題,后業(yè)主自己購買了外墻防水膠,先后兩次自己和雇傭工人進行維修,滲水現(xiàn)象不再發(fā)生,但目前仍有裂縫,這是合理的業(yè)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外墻面)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業(yè)主維修費用明細、保存在物業(yè)手中的2008年-2010年業(yè)主報修記錄薄。

5、室外落水管損壞,上訴人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材料費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yè)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這一危害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yè)公司未盡到對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維修維護職責,業(yè)主要求物業(yè)更換,物業(yè)推脫說沒有原材料,換不了,因業(yè)主心力交瘁,無力再與物業(yè)抗爭,遂業(yè)主自己買了落水管自行更換。這是合理的業(yè)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管理不當?shù)倪^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落水管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guī)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guī)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yè)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落水管)約定,物業(yè)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qū)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見照片、業(yè)主維修費用明細。

綜上,由于被上訴人疏于管理,未能盡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保護業(yè)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職責及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區(qū)域部位的管理維修維護職責,導致了上訴人財產受到損失,因而被上訴人的疏于管理、應急不力的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要素:具有過錯、行為違法、上訴人具有受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同時,上訴人自身并沒有過錯(上訴人已繳納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yè)費,損害事實從2008年7月開始發(fā)生,繳費期間業(yè)主多次要求物業(yè)解決,但物業(yè)方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損害事實,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業(yè)主拒絕繳納物業(yè)費,依法行使抗辯權)。因而被上訴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認證事實不清的錯誤,嚴重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想其中關系,但是上訴人及其憤怒,懇請二審法院依據(jù)事實,主持正義,依法撤銷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八

被上訴人:xx市某廠;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市某區(qū)人民法院(20xx)民二初某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上訴人依法向被上訴人支付理賠款人民幣30萬元;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制發(fā)了上述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上述判決書錯誤之處為:

一、上訴人從未自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金人民幣2418583.51元。

上述判決書稱上訴人在答辯時表示“現(xiàn)經.......核算,應賠償?shù)谋kU金為人民幣2418583.51元。

經查案卷筆錄,上訴人庭審中原話為“根據(jù)原告的資料,我方最后核定被告損失為2418583.51元”,此系表示,被上訴人雖然訴稱其損失高達392萬余元,但經上訴人核算,其損失僅為2418583.51元。此并不表示上訴人需要或愿意或自認向被上訴人完全賠償該損失,且,在該頁筆錄中,上訴人進一步陳述了對原告訴稱的種種異議,并提出“應按比例賠付”。

所以,上述判決書誤將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損失的核定作為上訴人自認之賠償金額,上述判決書存在嚴重不當。

二、判決書對保險原則存在認識誤區(qū),以致對本案核心概念“重置價值”認定錯誤。

保險的原則在于損失補償原則,也即,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因此,根據(jù)上述原則,所謂重置價值,無論法律概念還是顧名思義,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即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而該概念的核心即是保險標的出險時的“相同狀況”。所謂相同狀況,即包括保險標的的成新度(折舊率)等。

換言之,如果某人現(xiàn)在擁有一輛已經用了三年的手機,原購進價是5000元,現(xiàn)在同樣的新手機的市場價是3400元,而其使用的手機,根據(jù)成新度,在二手市場的市場價只有1100元了。在前述情形下,如果某人手機投保了某種保險,保險時也約定如果手機全損則按重置價值予以理賠,而現(xiàn)如果手機真的出現(xiàn)了全損,在此情形下,即應是按前述二手市場的市場價1100元予以理賠,而不可能依現(xiàn)在新手機的市場價3400元理賠,更不可能以原價格5000元理賠。

上述舉例,則是充分地表明了“重置價值”在保險實務中的運用。

而如果以現(xiàn)新價格3400元或原價格5000元理賠,則違反了保險原則。且,如果依此對重置價值的錯誤理解,可以推演這樣的情形:一些投保人先行購買某些物品,使用多年后再行投保,而一旦出現(xiàn)保險責任,則仍獲得最初支付的物品購買款。投保人可以據(jù)此生財有道,作為一門經營之術,而此必將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

而本案中,上述判決書的錯誤之處就在于,其錯誤理解了“重置價值”的概念,將其理解為所涉設備或物品原購進之的價值,要求上訴人支付宛如上述舉例中的手機原購進價5000元。上述判決書的錯誤顯而易見。

因此,根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上訴人依重置價值約定進行理賠時,應是根據(jù)所涉保險標的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時的狀態(tài)并據(jù)此評估后確定其價值,即結合被上訴人原購進價、現(xiàn)市場價、成新率(折舊率)等予以認定,而不能僅考慮原購進價或現(xiàn)市場價而不考慮其成新率(折舊率)。

一審時,上訴人曾提請法庭向保監(jiān)會等政府權威部門對“重置價值”的概念進行查證,但遺憾的是,法庭未接受此要求。

故此,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上述“重置價值”予以正確認定并據(jù)此正確認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

三、判決書及評估報告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

判決書及評估報告除對上述“重置價值”的錯誤認定外,仍存在其他嚴重評估錯誤。對此,上訴人已多次向法庭書面及口頭陳述,可詳見上訴人提交的書面異議及庭審筆錄,而上述判決書對此卻未有正確認定。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評估報告存在的其他嚴重評估錯誤予以認定及糾正。

四、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根據(jù)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核定,可以表明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在此情形下,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現(xiàn)由于評估報告存在的上述評估錯誤,導致顯示被上訴人已足額投保,但如將上述評估報告存在的評估錯誤予以糾正,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事實即可顯現(xiàn),上訴人也即應比例賠付。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在確定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的情形下判定上訴人應比例賠付。

五、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

上訴人在庭審中已經提供了大量的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對火災事故及損失存在過錯,但遺憾的是,上述判決書無視與此,卻表述為“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故本院不予采納”。

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審中,上訴人一再申請法庭向消防部門調取訴爭火災事故的案卷,但法庭卻一直未予調取,此嚴重影響了對本案事實的相關認定。

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上訴人提出:

1、被上訴人在訴爭火災事故前一年曾發(fā)生類似的火災事故,但被上訴人卻未完善防火措施,短短一年后又發(fā)生同樣的火災事故。

2、被上訴人缺乏應有的防火設施,防火設施不完備。

3、火災事故發(fā)生時,被上訴人救火措施不當,未采取通常的的救火措施,也違反其已經存在的消防制度。如,發(fā)生火災后不是及時撥打119電話報警,而是自行救火,數(shù)十分鐘后才撥打119電話報警,延緩了消防部門的及時救火,導致了火災損失的擴大。

等等。對被上訴人的具體過錯情形,上訴人在庭審中均已詳述,在此不再重復。在此等情形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對此負有一定責任,上訴人可酌定減少理賠金額。

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對被上訴人的過錯予以認定并據(jù)此確定上訴人應按比例賠付。

綜上,一審判決書對案涉核心概念“重置價值”存在認定錯誤,未注意被上訴人未足額投保、被上訴人對火災損失存在過錯、評估報告存在嚴重錯誤等事實,致使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當法律,終致錯誤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呈請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切實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公正審理,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法院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

合同糾紛上訴書篇九

上訴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楊x鎮(zhèn)朱x村。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zhèn)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fā)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xié)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lián)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01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fā)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01年和2002年連續(xù)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03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03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fā)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xù)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xié)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xié)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xié)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fā)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xié)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xié)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xié)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協(xié)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xié)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guī)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guī)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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