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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實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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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實用9篇)
時間:2023-09-13 21:23:48     小編:紫衣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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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一

1、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選舉辦法。

2、本次換屆選舉實行兩推一選的方法。

兩推一選,即黨員推薦、群眾推薦、黨內大選。

也就是說,首先黨員和大眾推薦產生初步候選人,通過組織調查,黨委審定,確定正式候選人后,召開黨員大會選舉新的黨支部委員會,最后支部書記、副書記在支部委員會選舉。

3、選舉采取差價選舉,差價占應選人數(shù)的20%,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正式參加會議的黨員人數(shù):有選舉權的參加會議人數(shù)超過參加會議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4、召開選舉會議時,建議發(fā)生在監(jiān)票人、計票人和唱票人不是候選人的黨員中。

5、到會黨員因故無法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信人或大會工作人員代寫,但未能出席選舉會議的黨員,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投票。

6、新支委會成員的贊成票應超過實際選舉權黨員的一半以上,贊成票超過選舉權人數(shù)的一半時,按票數(shù)依次當選。

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可以對不足的名額在落選候選人中進行差額選舉,獲得票的人多當選,也可以在大會上同意不足的名額不再選舉,之后再追加,已經進行了兩次選舉沒有被選中的情況下,不再進行第三次選舉。

7、在新支委會的第一次會議上選舉分部書記、副書記,向鎮(zhèn)黨委報告審查。

?????? 1、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選舉辦法。

2、本次換屆選舉實行兩推直選的方法。

兩推直選即鄉(xiāng)鎮(zhèn)黨委根據黨員推薦、群眾推薦結果,考察提出村黨支部成員候選人名單,村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

3、選舉采取差價選舉,差價占應選人數(shù)的20%,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正式參加會議的黨員人數(shù):有選舉權的參加會議人數(shù)超過參加會議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4、召開選舉會議時,建議發(fā)生在監(jiān)票人、計票人和唱票人不是候選人的黨員中。

5、到會黨員因故無法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信人或大會工作人員代寫,但未能出席選舉會議的黨員,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投票。

確定副書記也用這種方法處理。

但是,計算副書記的票數(shù)時,必須加上收入書記的票數(shù)。

計算委員票時,應加上書記、副書記所得票數(shù)。

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問答。

(六)堅持和維持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與自己意見不同的同志工作。

??????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分部交替選舉時。

一般來說,有以下程序:

(1)計算會議人數(shù)。

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報告參加大會的黨員人數(shù),實際參加大會的黨員人數(shù)(指有選舉權的正式黨員)。

確認有選舉權的參加者人數(shù)符合規(guī)定人數(shù)后,可以進行選舉

(二)通過選舉細則(或選舉方法)

(三)推選(通過)監(jiān)票人、計票人

(四)公布下屆分部委員會委員名額和候選人

(5)大會工作人員當場檢查票箱,分發(fā)票,說明填寫票的注意事項

(六)選舉人填寫選票,按一定順序投票

(7)檢查選票,確認選舉是否有效

(八)投票人在投票人監(jiān)督下投票

(九)發(fā)表選舉結果和當選人名單。

黨支部委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同意后,在整個委員會會議上產生,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但是,有些黨支部黨員人數(shù)不足7人,這樣的黨支部沒有設立支部委員會,只設立黨支部書記(必要時可以增設副書記)主持工作。

這些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由黨支部全體黨員提名,根據很多黨員的意見,報告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召開全體黨員大會直接選舉,報告上級黨組織批準。

?????? 黨的基層組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提名,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結合的方法。

一般程序是,上次委員會提出成為下次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定員和條件的組織所屬黨組織和黨員制定推薦的很多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的初步候選人,組織進行調查理解的全體委員會議討論確定候選人的預備名單,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審查的新候選人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根據很多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 在選舉過程中,參加選舉的黨員在不識字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不能自己填寫選票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參加選舉的其他黨員代。

被委托人應按委托人意愿填寫選票。

因故不能參加選舉的黨員,應視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舉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參加人數(shù)超過參加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各種特殊原因,也有不能參加選舉的黨員。

為了保證選舉順利進行,黨員在以下情況下不能參加選舉的情況下,通報黨總支部同意(直屬支部通報學校黨委同意),通過支部黨員大會,可以不計算在參加者數(shù)以內。

(一)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無法表達本人意志的;

(二)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

(三)留黨沒有看到以上黨紀的處分,但正在服刑

(4)年高體弱臥床不起,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立的;

(5)工作調動、外派鍛煉、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畢業(yè)分配等,按規(guī)定不轉移正式組織關系。

不屬于上述情況的黨員,應計算在應該參加會議的人數(shù)之列,實際上不允許參加會議的人數(shù)達不到規(guī)定的人數(shù),擅自減少應該參加會議的人數(shù),決不允許在大會場外進行流動投票。

?????? 黨員7人以上黨支部設立分部委員會。

黨支部委員分工一般應設立書記、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立支部,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

?????? 根據配合強黨支部書記的要求,《中國共產黨普通高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福建省委員會實施細則第6章第29條規(guī)定,教師黨支部書記一般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時應考慮,原則上要求中級以上職務的教師負責。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二

會議地點:核心教學區(qū)北1203

與會領導:法律碩士黨支部書記呂岳督同志

與會人員:08、09、10級法律碩士全體黨員

會議主題:新學期法律碩士黨支部換屆選舉

主持人:呂岳督

會議流程及具體情況如下:

一、支持人報告出席大會人數(shù)并介紹會議主題。大會應到64人,實際、到43人,符合開會法定人數(shù)。

二、呂書記作關于“法律碩士黨支部換屆選舉”的重要講話。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碩士換屆選舉的原因和意義;(2)宣布“法律碩士換屆選舉”的決定。

三、支持人宣布候選人名單產生的過程及候選人的簡要介紹。隨后,各候選人做了自我介紹。

四、全體黨員對候選人進行表決。表決方式: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各候選人均獲與會黨員的一致通過。產生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委員。

五、當選人員離開現(xiàn)場,召開新一屆支部委員會首次會議,推選出支部書記并進行分工。

六、支持人向黨員大會宣讀支委會的會議決議,向大會作通報。決議內容如下:(1)書記:秦法廣;副書記:王丹、楊碩;組織委員:李啟超;宣傳委員:李秀艷;支部委員:史小娜、韓方英、張朝輝、趙。

七、上屆書記記呂岳督同志向新一屆支委會寄語。

九、主持人宣布大會結束。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三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方法。

二、新一屆黨支部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由上屆黨支部委提交備選人名單,經××黨委審批同意后,提交新一屆黨支部委首次全會議進行討論,根據多數(shù)委員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進行選舉。選舉工作由上屆黨支部委員會委托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三、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第一次全會議選舉產生書記一人、副書記×人,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

四、選舉時,實際到達會議的委員必須超過到達會議委員的4/5才能進行選舉的選舉回收的選票等于發(fā)行的選票,選舉有效的回收的選票比發(fā)行的選票多,選舉無效,必須重新進行選舉。

五、出席本次會議的委員有權對每個候選人表示贊同、不贊成、棄權。贊成的是,在其名字上的格子內畫o的不贊成的是,在其名字上的格子內畫×的不贊成票的人可以選擇別人,在選擇別人的時候,在畫×的候選人的名字正下方的格子內寫上別的候選人的名字,在別的候選人的名字上寫上格子。

畫“o”;棄權的,不畫任何符號,也不得另選他人。每張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效票。

??? 六、畫寫選票要選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或圓珠筆,字跡要清楚,符號要準確。畫寫全部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全票無效;畫寫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 八、本次會議設監(jiān)票人1名,在到會的委員中推選產生。監(jiān)票人對選舉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計票人員由會議主持人指定,在監(jiān)票人的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書記、副書記候選人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

??? 九、公布計票結果時,先報告書記計票結果,再報告副書記計票結果(若副書記有2人及以上,則副書記的計票結果按得票多少為序報告);公布選舉結果時,先宣布書記當選人名單,再宣布副書記當選人名單。(若副書記有2人及以上,則副書記的當選人名單按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宣布)

??? 十、本選舉辦法經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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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四

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關于農村治理中組織上和行為上的規(guī)范,由農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選舉產生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重慶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職數(shù)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轄區(qū)內有村民委員會因故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報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區(qū)縣(自治縣)轄區(qū)內所有村民委員會因故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市轄區(qū)內所有村民委員會因故不能按時換屆選舉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選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進行監(jiān)督。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區(qū)縣(自治縣)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區(qū)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yè)人員和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產生三日前張榜公布。

第八條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指導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區(qū)縣(自治縣)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兩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一)宣傳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部署、指導和監(jiān)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選舉;

(四)組織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導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上報有關選舉資料;

(七)承辦換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七人組成,可以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無記名投票推選產生,也可以將選舉委員會成員名額分配到各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會議無記名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從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組織協(xié)調能力的村民中推選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產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時終止。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分工可以通過內部協(xié)商或者投票決定,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同時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二)開展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關選舉的問題;

(四)公布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辦理委托投票;

(九)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在履行職責期間受理村民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意見和投訴;

(十一)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三)負責其他有關選舉的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接受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登記報名參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競選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數(shù)不足五名時,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被免職以及增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予以公告。

第三章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十四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級組織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記參加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不得再登記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殘疾者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三)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法與本人取得聯(lián)系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參加選舉的,應當允許其參加選舉。

第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張榜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并發(fā)放選民證。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三日內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提出書面申訴,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答復申訴人,并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對處理決定仍不服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選舉方式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采取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具體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已登記參加選舉;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

(四)品行良好,辦事公道,作風民主,熱心公益,廉潔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

(六)具有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條采取提名候選人選舉方式的,候選人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產生,參加投票的村民應當超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半數(shù),提名應當在當日完成并張榜公布。

(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本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以村為單位集中計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一人同時被提名為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其高職務得票不能確定為候選人時,可以把高職務得票加到低職務得票中計算。一人在同一張選票中被提名兩種以上職務的,只保留其最高職務的提名。

每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提出的候選人數(shù)不得超過應選人數(shù)。

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

第二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提名有效并進行資格審查后,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候選人名單。

本人不愿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兩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并張榜公布。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非經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二十二條采取不提名候選人選舉方式的,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選舉日直接投票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二十三條采取不提名候選人選舉方式的,有意愿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在選舉日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登記報名,書面提出競選意愿。村民選舉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后,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以姓名筆劃為序公布競選人名單及其擬競選職位。

第二十四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或者競選人在指定場所與村民見面,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候選人或者競選人介紹履行職責設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內容,不得對其他候選人或者競選人進行人身攻擊。

第二十五條以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進行選舉,未能選出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人數(shù)的,應當以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另行選舉。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二十六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以前,應當完成以下準備工作:

(一)核實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人數(shù),辦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單;

(三)在選舉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

(四)準備票箱和選票,布置選舉會場;

(五)公布寫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六)其他選舉事務準備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競選人不得參與選舉大會的組織工作,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計票、唱票、發(fā)票、登記和公共代寫工作。

第二十七條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投票選舉應當采取召開選舉大會的方式。

面積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設若干分會場進行投票。但是,應當經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并公告。

第二十八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不能到場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但是,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現(xiàn)場臨時委托的行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托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后發(fā)放委托投票證,并在選舉日兩日前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單。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主會場和分會場投票站應當設立選票發(fā)放處、秘密寫票處、選票代寫處和投票處。票箱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個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jiān)票人負責監(jiān)督。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憑選民證或者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并單獨填寫,其他人不得圍觀、干擾。無法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選人、競選人以外的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選票、拍攝選票或者在選票上做記號。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在投票選舉時,對采取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的,可以在候選人中任意選擇,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對采取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方式的,可以在選票上職務欄內填寫競選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后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分次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副主任的候選人;副主任候選人未當選時,可以作為委員的候選人;不受本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投票結束后,所有票箱應當當場密封,并于當日由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護送到選舉主會場集中,由監(jiān)票人、計票人當眾共同開啟,由唱票人、計票人公開唱票和計票。

投票結果由監(jiān)票人當場公布,并記錄、簽字。

第三十二條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多于發(fā)出票數(shù)的,選舉無效;等于或者少于發(fā)出票數(shù)的,選舉有效。選票上所選的每項職務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廢票;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選票有效。

對無法辯認的選票,經監(jiān)票人認定,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部分無法辨認的選票,能辨認部分有效;全部無法辨認的為廢票。

廢票計入選票總數(shù)。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競選人或者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獲得票數(shù)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人數(shù)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第三十四條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人數(shù)的,應當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差額數(shù),確定候選人名單。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經過另行選舉,當選人仍不足應選人數(shù),但是當選人已達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數(shù)是否再另行選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當主任暫缺時,由當選的副主任推選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主任、副主任暫缺時,由當選的委員推選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選出主任為止。

當選人數(shù)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就不足的人數(shù)另行選舉。

第三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回避制度。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職務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

第三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賄賂、涂改選票、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區(qū)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舉報。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偵查,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簽章,在完成計票的當日張榜公布,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區(qū)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向當選人頒發(fā)由市民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員的當選證書。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無效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選舉。

第三十八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派員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推選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條村民小組一般只選組長一名,集體經濟發(fā)達的,可以增選一至兩名副組長。村民小組組長和副組長由本組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每戶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選人、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產生。在推選日的三日前,應當將推選的時間、地點、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戶村民。

實行全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推選的,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實行戶代表投票推選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四十一條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戶推選一人。但是,總數(shù)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參加投票,推選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四十二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實行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推選產生,其中應當有具備基本財會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和村民小組長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小組推薦,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見后,按照比應選人數(shù)多一名的差額數(shù)確定。選舉日五日前,應當將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村民委員會和各村民小組所在地公布。

實行村民會議選舉的,過半數(shù)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選舉權的戶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實行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人員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時,得票多的當選;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六章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與補選

第四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向村民負責,接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未經村民會議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罷免。

第四十四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并列明罷免理由。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xù)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提出罷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村民投票表決。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員、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時,應當由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第四十七條村民會議討論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要求時,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罷免建議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推選代表或者指派人員到會作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或者罷免建議。

第四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被判處刑罰的;

(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xù)兩次不稱職的;

(五)喪失行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第四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辭職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五日內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時,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不足三人時,應當在一個月內補選;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額的,是否補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

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的,由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補選時,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的,應當先補選婦女成員,其他候選人從本屆未當選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但是補選村民委員會主任時,現(xiàn)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均可以列為候選人。候選人數(shù)可以多于或者等于應選人數(shù)。過半數(shù)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應當過半數(shù)。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五十一條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的罷免、職務自行終止、辭職和補選參照本辦法中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罷免、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辭職,應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區(qū)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指定、委派、撤換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采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或者起哄鬧事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

第五十五條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移交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冊、集體資產、工作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五十七條在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置居民委員會的地方,農村集體經濟改制未完成的,選舉時應當適用本辦法規(guī)定。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要求和提出建議;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五

會議時間:2011年9月28日 地點:

主持人:(一般為支部書記)

應到會黨員:#人,實到:#

缺席黨員及原因: 會議主題:推選###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guī)定以及文件精神和系黨總支《關于同意各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批復》,###黨及以上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shù)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shù)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會議時間:2011年9月28日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guī)定以及文件精神,召開第一次支部委員會,采取等額選舉的方法選舉產生支部書記。

經無記名投票,####票,當選為###。通過協(xié)商,###為組織委員,###為宣傳委員。

###黨支部黨員大會

會議時間:2011年10月12日 地點:

會議主題:推薦系黨總支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以及《關于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閩工院委[2011]79號)和《關于同意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委員會委員組成的批復》(閩工院委〔2011〕82號)等文件精神,環(huán)境與設備工程系黨總支部委員會委員7名,按照所提名的候選人數(shù)應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20%,我系黨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為9人。

會議主題:推選黑河龍源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黨支部委員會委員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黑河龍源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黨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王樹森、張恩華、鄭可新3位同志組成。

按照要求,正式選舉時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選舉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shù)半數(shù)及以上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shù)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被選舉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shù)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經無記名投票,最后推選王樹森同志為黑河龍源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鄭可新同志、張恩華同志為黑河龍源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黨支部委員會委員。

會議時間:20**年9月27日

會議地點:核心教學區(qū)北1203

與會領導:法律碩士呂岳督同志

與會人員:08、09、10級法律碩士全體黨員

會議主題:新學期法律碩士黨支部換屆選舉

主持人:呂岳督

會議流程及具體情況如下:

一、支持人報告出席大會人數(shù)并介紹會議主題。大會應到64人,實際、到43人,符合開會法定人數(shù)。

二、呂書記作關于“法律碩士黨支部換屆選舉”的重要講話。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碩士換屆選舉的原因和意義;(2)宣布“法律碩士換屆選舉”的決定。

三、支持人宣布候選人名單產生的過程及候選人的簡要介紹。隨后,各候選人做了自我介紹。

四、全體黨員對候選人進行表決。表決方式: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各候選人均獲與會黨員的一致通過。產生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委員。

五、當選人員離開現(xiàn)場,召開新一屆支部委員會首次會議,推選出支部書記并進行分工。

六、支持人向黨員大會宣讀支委會的會議決議,向大會作通報。決議內容如下:(1)書記:秦法廣;副書記:王丹、楊碩;組織委員:李啟超;宣傳委員:李秀艷;支部委員:史小娜、韓方英、張朝輝、趙。

七、上屆書記呂岳督同志向新一屆支委會寄語。

九、主持人宣布大會結束。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六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選舉支部委員會的會議紀要,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鑒,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會議時間:20xx年9月27日

會議地點:核心教學區(qū)北1203

與會領導:法律碩士黨支部書記呂岳督同志

與會人員:08、09、10級法律碩士全體黨員

會議主題:新學期法律碩士黨支部換屆選舉

主持人:呂岳督

會議流程及具體情況如下:

一、支持人報告出席大會人數(shù)并介紹會議主題。大會應到64人,實際、到43人,符合開會法定人數(shù)。

二、呂書記作關于“法律碩士黨支部換屆選舉”的重要講話。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碩士換屆選舉的原因和意義;(2)宣布“法律碩士換屆選舉”的決定。

三、支持人宣布候選人名單產生的過程及候選人的簡要介紹。隨后,各候選人做了

自我介紹

四、全體黨員對候選人進行表決。表決方式:舉手表決;表決結果:各候選人均獲與會黨員的一致通過。產生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委員。

五、當選人員離開現(xiàn)場,召開新一屆支部委員會首次會議,推選出支部書記并進行分工。

六、支持人向黨員大會宣讀支委會的會議決議,向大會作通報。決議內容如下:(1)書記:秦法廣;副書記:王丹、楊碩;組織委員:李啟超;宣傳委員:李秀艷;支部委員:史小娜、韓方英、張朝輝、趙。

七、上屆書記記呂岳督同志向新一屆支委會

寄語

。

九、主持人宣布大會結束。

一、時間

20xx年8月14日

二、地點

聯(lián)合國際大廈29樓會議室

三、會議主題

四、主持人

黨支部臨時負責人劉震

五、會議主要內容

(一)宣布開會,全體起立,唱《國歌》

(二)大會主持人劉震同志介紹候選人相關情況(附件1)。

候選人員名單:劉震、王亞清、劉鈴、賈磊、李艷熊

(三)劉震同志宣讀《大會選舉辦法(草案)》(附件2),參會人員全體舉手表決通過。

(四)參會人員推選監(jiān)票人、計票人,推選監(jiān)票人為王攀,

計票人為曹娟、劉輝,參會人員全體舉手表決通過。

(五)監(jiān)票人、計票人、會議主持人及其他正式黨員依次進行無記名投票。

(六)曹娟、劉輝同志執(zhí)行計票,王攀同志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

(七)公布計票情況劉震:15票;王亞清:15票;劉鈴:15票;賈磊:11票;李艷熊:4票。

(八)大會主持人宣布選舉結果

確定重慶醫(yī)藥數(shù)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黨支部委員名單:劉震、王亞清、劉鈴、賈磊。

列席:賴倩

記錄:賴倩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七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次黨員大會的選舉辦法。

一、中共 xxxx 黨支部委員會委員,由中共 xxxx 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工作由 xxx 主持。

二、中共 xxxx 黨支部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由上屆委員會根據所屬多數(shù)黨員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提交黨員醞釀討論,并根據多數(shù)黨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進行選舉。

三、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中共 xxxx 黨支部委員會由 3 人組成。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關于“委員候選人按多于應選人數(shù) 20%的差額提出"的規(guī)定,本次大會支委委員候選人 3名,差額 1 名。

四、大會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采用候選人數(shù)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候選人按姓氏筆畫為序。

五、出席本次黨員大會的正式黨員(正在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除外)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六、參加選舉的黨員必須超過應到會黨員的五分之四,方可進行選舉。黨員對選票上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他人。如贊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劃一個"o";如不贊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劃一個"x";如棄權,不劃任何符號;如另選他人,在候選人姓名后邊的空格內將另選人姓名填上,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內劃一個"o";每張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無效。選舉所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fā)出的選票選舉有效;多于發(fā)出的選票選舉無效,重新進行選舉。

七、選舉時,候選人得贊成票超過實到會黨員的半數(shù),始得當選。如果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候選人多于應選名額,以得票多少為序,依次取足應選名額;如果最后幾名候選人得贊成票數(shù)超過半數(shù)且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誰當選時,在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中重新投票選舉,得票多的當選。如果得贊成票超過半數(shù)的候選人少于應選名額,不足名額可以在未超過半數(shù)的候選人中重新選舉。

八、選票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符號要準確,位置要端正。選票上的符號部分不清部分無效,全部不清全部無效。選舉人將選票填寫好后,親自投入票箱,未到會的黨員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填寫選票和投票。

九、大會設監(jiān)票人 2 名,其中總監(jiān)票人 1 名。監(jiān)票人由黨員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中推薦,總監(jiān)票人由上屆支委會從監(jiān)票人中提名,經大會表決通過。監(jiān)票人在上屆支委會的領導下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上屆支委會指定,在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選舉得票情況由總監(jiān)票人公布;選舉結果由大會主持人宣布。

十、大會公布計票結果和宣布選舉結果時,按姓氏筆畫為序。

十一、本選舉辦法由上屆支委會提出,經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本辦法未盡事宜,由上屆支委會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或請示 xx 機關黨委,并征求黨員意見后決定。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八

一、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制訂本選舉辦法。

二、選舉產生中國共產黨xxx大學xx學院總部委員會,選舉工作由黨組織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會選舉采用差額選舉,即候選人的名額按多于應選名額的20%提出,進行差額選舉。

四、經學校黨委批準,xxx學院黨總部委員會候選人x名,應選x名,差額x名。

五、xxx學院黨總支部委員會候選人名單在廣泛征求全體黨員意見的基礎上,申請學校黨委認可,經全體黨員準備發(fā)生。

六、差額選舉在全體黨員大會上進行,參加選舉的黨員人數(shù)超過會議人數(shù)的五分之四,可以進行選舉。選舉均采用無名投票的方式。選票的候選人姓名按姓氏筆排列。

七、大會選舉設有監(jiān)票人x名、計票人x名、計票人在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工作。計票員負責計分人數(shù)、發(fā)票、計票、計票等工作。

八、選舉人有權向選票上的候選人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的時候可以選擇別人。棄權后不能再選擇別人了。因為理由沒有出席會議者,所以不能委托別人投票。

九、每張選票中選出的人數(shù)等于或少于應選出的人數(shù)為有效票,多于應選出的人數(shù)為廢票。選票上填寫的名字、符號不清楚的人選無效。

十、選舉時,提交大會的選票應與有選舉權的人數(shù)一致,按實際有選舉權的人數(shù)發(fā)行選票,記錄發(fā)行選票數(shù),其馀選票票人當眾清點后剪角作廢。投票后,監(jiān)票人當眾計算選票?;厥盏倪x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選舉從得到贊成票超過實際到參加選舉黨員的一半的選舉者中,得到票的數(shù)量依次取得選舉數(shù)。遇到贊成票相等無法確定當選人時,應對最后幾個贊成票數(shù)相等的當選人重新投票,獲得票的人很多。如果贊成票超過實際參加選舉黨員的一半的選舉者不足選舉數(shù),不足的定員可以在贊成票超過一半的選舉者中再次選舉。接近應選人數(shù)時,也可以得到黨員大會的許多同意,不再進行選舉。

十一、票據結束后,票據結果按姓氏筆劃為序,另選人。

按所得票數(shù)排列,報告所得票數(shù)。公布中獎名單按姓氏筆排列。

十二、本選舉方法未完成,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進行研究處理。

支部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篇九

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關于農村治理中組織上和行為上的規(guī)范,由農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選舉產生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制度。下文是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shù)根據村的規(guī)模大小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若干自然村聯(lián)合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鄉(xiāng)兩級可以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村承擔,縣、鄉(xiāng)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省、設區(qū)的市根據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組織實施換屆選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依法處理選舉問題等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選舉

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七)指導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

(八)監(jiān)督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統(tǒng)計、匯總選舉情況,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guī)、熱心為村民服務、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選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連續(xù)兩次不參加會議或者參加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以視為自動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四)確定、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七)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

(八)確定和公布選舉日期,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審核和公布選舉結果;

(九)受理和調查、處理選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負責選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二)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三)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接受縣、鄉(xiāng)兩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

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重新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選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記為選民的,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和自薦人的產生

第十五條 選民提名的候選人或者自薦人應當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提出候選人、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村選舉辦法應當明確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和審查程序。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查,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guī)定具體條件的人員,不得作為候選人或者自薦人。

第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條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shù),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shù)。選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同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該提名無效。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按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過半數(shù)選民參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由選民提名初步候選人的,經過半數(shù)選民參加投票預選,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同一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的,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作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

第十九條 正式候選人不愿接受提名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并公告。正式候選人名額不足的,應當在原投票提名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補足并公告。

第二十條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選民自薦競職。

自薦競職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報名參選村民委員會中的一個職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自薦報名。

自薦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筆畫為序張榜公布。

第五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投棄權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

實行無候選人自薦直選的,選民可以投票選舉自薦人,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舉時,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票應當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第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確定并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方式和唱票人、監(jiān)票人、計票人。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擔任唱票人、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與選民見面,按照平等、客觀、公正的原則介紹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的情況,并可以組織候選人或者自薦人發(fā)表競職演說,回答村民的詢問。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要求公開發(fā)表競職演說的,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統(tǒng)一組織。選舉日停止競職活動。

候選人、自薦人發(fā)表競職演說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的規(guī)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承諾的內容應當真實可信。競職演說的內容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送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投票或者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難以進行集中投票,確需設立流動票箱的,應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名單和監(jiān)票人名單。每個流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jiān)票人負責。

選票由參加投票的選民本人填寫。因文盲和病殘等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的代寫員填寫。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場所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 選民在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代為投票,且受委托人應當是除候選人、自薦人以外的本村選民。

委托投票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托投票情況進行審核并公告,未經審核公告的委托無效。

受委托人不得違背選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選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后,應當封存所有票箱,并于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或者選舉中心投票會場統(tǒng)一開箱,由監(jiān)票人、計票人當眾核對、統(tǒng)計票數(shù),作出記錄,經監(jiān)票人簽字后報告村民選舉委員會。

唱票、計票公開進行,接受全體選民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全體選民半數(shù)的,選舉有效。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

每張選票所選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shù)或者選舉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無效。

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是否有效由監(jiān)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得票數(shù)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九條 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按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另行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已選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沒有婦女成員的,另行選舉時選票應當繼續(xù)單列婦女委員職位。

另行選舉應當在選舉投票日當日或者在選舉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內舉行。

第三十條 經另行選舉,應選職位仍未選足,但村民委員會成員已選足三人,不足職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選出的,由村民代表會議在當選的委員中推選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實行任職回避制度。

當選成員之間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關系的,留任其中職務最高的人員;職務相同的,留任得票數(shù)最多的人員;職務相同、票數(shù)相同的,應當繼續(xù)組織投票,留任得票數(shù)最多的人員。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另行選舉后,因任職回避導致當選人數(shù)不足應選名額的,按獲得選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但所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當場公布候選人或者自薦人、其他選民所得票數(shù)。

對當選的人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具體條件審查,于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人名單。

出現(xiàn)不符合村選舉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條件人員當選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

遇特殊情況選舉結果需要延遲公布的,應當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批準。村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公布選舉結果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監(jiān)督。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三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

對聯(lián)

名罷免的村民人數(shù)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選民投票表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理由已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的,應當向村民通報調查核實的情況。

村民委員會逾期不組織選民投票表決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期滿后的六十日內指導、幫助組織選民進行投票表決??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三十六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選民過半數(shù)投票,并經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結果應當及時公告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罷免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投票表決之前,被罷免者提出辭職并被接受的,罷免程序終止。

第三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

辭職報告

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公告。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競職時承諾的辭職情形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辭去職務。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的,應當有過半數(shù)的村民會議成員參加投票。由村民代表會議補選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投票。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其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止。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補選的具體辦法,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二)砸毀票箱、撕毀選票、沖擊選舉會場的;

(四)其他破壞、妨害選舉的行為。

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宣布其當選無效。在另行選舉中再次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二)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四)在選舉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舉報或者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拒絕或者無故拖延調查處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導職責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移交手續(xù)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或者村民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履行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應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要求和提出建議;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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