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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條文篇一
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fā)現(xiàn)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 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阻礙國家機 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 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 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 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 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 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 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 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 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 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 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yè)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五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條文篇二
一、基本案情
12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借來的桑塔納轎車,在行駛過程中將停在馬路邊檢修摩托車的嚴某連人帶車撞出十余米遠,致嚴某死亡,本案應數罪并罰
論文
。肇事后,王甲擔心會因此丟掉公務員的工作,在逃離現(xiàn)場后即與其大舅子徐某商量,并找來其做生意且有駕照的堂兄王乙,讓王乙到公安機關投案替他頂罪。此案后經群眾舉報,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而真相大白。二、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王甲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著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王甲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其在肇事后逃離事故現(xiàn)場已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找人頂罪的目的還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延續(xù),作為一種惡劣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第二種意見認為,對王甲應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理由是,王甲的行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且交通肇事和指使他人為自己頂罪是兩種不同的行為,侵害的是兩種犯罪客體,不符合法定為一罪或處斷為一罪的條件,故應當數罪并罰。
三、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本案中對于王甲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王甲找人頂罪的行為是否應該包含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中;二是這種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妨害作證罪;三是這兩種行為是否為法定為一罪或處斷為一罪。
筆者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依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我們不應該妄自擴大它的內涵,將行為人在逃離事故現(xiàn)場之后做出的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需要單獨評價的行為也歸入其中。更何況,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本應履行由此帶來的報警、搶救傷員或財產、維護現(xiàn)場等附隨義務以減輕自己的責任,如果行為人選擇了“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方式來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利于事故的處理,而且也體現(xiàn)了行為人對他人生命財產的蔑視,對法律法規(guī)尊嚴的蔑視,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法律才將此情節(jié)列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目的是為了做到罪刑相適應,法學論文《本案應數罪并罰論文》。因此,任意擴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內涵是不妥的。另外,如果我們按照第一種意見的邏輯思維,那么,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將現(xiàn)場目擊證人殺死滅口的行為不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延續(xù)嗎?很顯然,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無法包容故意殺人行為并以一罪處罰,所以,第一種意見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其次,我們再來分析一下王甲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妨害作證罪。所謂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第1款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現(xiàn)行刑法新增設的罪名,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秩序以及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其中,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是主要客體,而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是次要客體。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其中,指使他人作偽證是指唆使、引誘、勸誘他人作假證明,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虛假的證明,或者使不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假稱了解向司法機關作虛假的證明。諸如:出主意讓他人作假證明,或利用職務身份迫使屬下作偽證等。所謂他人,包括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和不知道案件情況的人①,并不一定僅限于案件中已有的證人。本罪通常發(fā)生在訴訟活動之中,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一切訴訟活動過程中,但也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活動之外。因為,對于本罪行為發(fā)生的時間、空間,刑法并沒有限制,所以,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出發(fā),本罪不應當排除在訴訟提起之前的階段。而且,在訴訟提起之前,行為人如果實施妨害作證的行為同樣會對以后發(fā)生的訴訟活動造成影響和妨礙,并且,這時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與在訴訟活動過程之中所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并沒有什么實質的不同,因而,如果將妨害作證的行為限定在訴訟活動過程之中,將有相當一部分社會
數罪并罰條文篇三
(1)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
(3)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第2款)。
(4)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刑法》第198條第2款)。
(5)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并且要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刑法》第204條第2款)。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8)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2條)。
(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第294條第4款)。
(1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刑法》第318條第2款)。
(11)因為挪用公款受賄,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數罪并罰(《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根據上述情形,c、d項當選。
數罪并罰條文篇四
法定數罪并罰歸納——楊艷霞
一、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20條第2款)。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第157條第2款)。
三、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
四、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第198條第2款)。
五、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并且要以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第204條第2款)。
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
七、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41條第4款)。
八、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
十、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294條第3款)
十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第318條第2款)。
十二、因為受賄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十三、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數罪并罰條文篇五
瀆職與受賄何時數罪并罰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 發(fā)布時間:2014-03-25 09:47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以下簡稱《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由于瀆職犯罪是較為特殊的一類犯罪,在具體認定和處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復雜性,存在認定難、查處難等問題。
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xiàn)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xiàn)象。這與瀆職類案件造成的嚴重后果是不匹配的。比如,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的統(tǒng)計,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發(fā),幾乎每一起事件的背后都有相關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尤其是瀆職失職犯罪問題。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危害民生民利瀆職侵權犯罪案件9185件12748人,其中,重特大案件4252件。立案查處縣處級以上干部239人,偵查終結6289件8925人,提起公訴6291人,法院作出判決4857人,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挽回直接經濟損失3.59億元。
瀆職犯罪是貪污賄賂犯罪的重要誘因。嚴厲打擊此類犯罪,一方面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充分認識此類犯罪的危害,堅決支持司法機關查處有關犯罪。2012年,中央紀委專門出臺《非法干預查處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禁黨員干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性規(guī)定或者議事規(guī)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辦案機關或者有關人員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擾、阻礙瀆職侵權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調查和處理。
另一方面,如何有效解決瀆職犯罪的司法適用標準是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掇k理瀆職案件解釋》的出臺適應了形勢的要求。該司法解釋第3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币怨P者所見,準確、透徹地理解與適用該條款,關鍵在于把握其中的“瀆職犯罪”、“刑法另有規(guī)定”與“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的內涵。
如何界定“瀆職犯罪”的內涵?刑法學界的不少學者在理解“瀆職犯罪”的內涵上頗有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從刑事法律角度講,瀆職犯罪的概念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瀆職犯罪不僅包括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各類犯罪,還包括第八章所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該觀點的依據是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關于加強查辦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對于采取集體研究決策形式,實為個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構成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刑事責任”,似乎“瀆職犯罪”應包括帶有“貪贓枉法”特性的刑法分則第八章所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即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九章規(guī)定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該種觀點的依據是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其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不適當地擴大了“瀆職犯罪”的內涵。當然,學者對“瀆職犯罪”內涵的理解有誤,也與司法解釋的表述不清有一定關系。例如,司法解釋采用了“瀆職侵權犯罪”,于是就有上述學者得出了“瀆職犯罪即瀆職侵權犯罪”的結論。對此,此次出臺的《辦理瀆職案件解釋》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
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焙翢o疑問,其中的“瀆職犯罪”內涵顯然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規(guī)定的瀆職罪名,如此就比較準確、恰當地界定了“瀆職犯罪”的固有涵義。
什么是“刑法另有規(guī)定”?依照《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規(guī)定:“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均應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由此來看,只要具備該“排除性條件”,即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也可以不按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辦理瀆職案件解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刑法》。因為如果沒有這一條規(guī)定,那會意味著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而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的,都應數罪并罰。
但是《刑法》第399條第四款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按此條款要求,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司法機關可以在犯罪分子所構成的瀆職犯罪和受賄罪中選擇一個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正是由于《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加進了“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的“排除性條件”,從而使《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與刑法第399條規(guī)定的沖突得以妥善解決。
總的來看,《辦理瀆職案件解釋》第3條規(guī)定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具有兩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方面,《辦理瀆職案件解釋》屬于司法解釋,由此就決定了司法解釋應當依據或者遵循刑法立法條款,不能與《刑法》條款相沖突。另一方面,這一規(guī)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是否實行數罪并罰”的困惑。刑法第399條明確規(guī)定“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受賄罪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除該條款之外的“其他瀆職犯罪條款”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F(xiàn)實中司法機關的做法比較混亂,既有“實行數罪并罰的”,又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司法解釋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
如何理解“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對此,應首先了解清楚此種情形下“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兩罪的關系。
對于“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兩罪的關系,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兩罪必定存在著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相互關系。例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瀆職犯罪與受賄就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先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瀆職而后借此受賄,這屬于手段(方法)與目的牽連關系。另一種是先受賄而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瀆職犯罪,這屬于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瀆職犯罪和受賄罪其實是同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種罪名,其理由依據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受賄又瀆職的,瀆職行為實際就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此這種行為是包含在受賄罪的犯罪構成之中的。《辦理瀆職案件解釋》采用的是第一種觀點。這是因為,在刑法理論上,只有將瀆職犯罪和受賄罪視為牽連關系才可實行數罪并罰。(孟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