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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應該(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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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應該(模板6篇)
時間:2024-03-20 20:14:49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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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應該篇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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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答辯事項: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yī)療系統(tǒng)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經(jīng)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結婚前后原告經(jīng)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lián)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nóng)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diào)和雙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chǎn)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jù),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告答辯狀應該篇二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歸還。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辯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約定月息三分,借期一個月,并向其出具借據(jù)一份。由于答辯人當時著急,雙方又是朋友關系,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10000元”而未寫大寫“壹萬元”。借款到期后,答辯人已經(jīng)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jù)即可,于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壹萬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辯人出具收據(jù)一份。故答辯人已經(jīng)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條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辯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涂改后的證據(jù)不具備證據(jù)“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

被告答辯狀應該篇三

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1、動員原告撤訴,之后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采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愿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guī)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guī)定,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時,只有根據(jù)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于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diào)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其權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系并未發(fā)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并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

答辯人針對呂向陽案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原告與圣誕娛樂中心的服務合同已經(jīng)結束,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內(nèi)在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方正特種設備公司跟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應當構成共同被告。

答辯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誰應當負什么責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被告有如下意見。

首先,針對焦點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認為,原告是在跳舞結束后從樓梯上走下已經(jīng)離開了圣誕娛樂中心,結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時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誕娛樂中心,于是再回頭去拿而釀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為,不屬于消費的服務范圍。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娛樂中心是該部電梯的使用者,對電梯有維修保養(yǎng)義務,保險公司對這期事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認為,本案屬于是因為服務合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共同侵權,對方起訴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當?shù)模疃嗍堑谌恕?/p>

針對焦點二,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造成呂向陽損害的原因有兩個,第一被告宜興市圣誕娛樂中心,發(fā)現(xiàn)電梯有可能損壞的情況下,及時通知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簽約的維修單位,宜興市方正特種設備技術服務部前來維修,方正特種技術服務部派維修工葛根洪前來圣誕娛樂中心修理,當葛根洪拆開電梯堅持時,發(fā)現(xiàn)鋼絲繩已經(jīng)損壞,需要更換就離開維修現(xiàn)場前往服務部取鋼絲違反了電梯維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因此認為電梯維修方違規(guī)操作不負責任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向陽受傷的責任應該由方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針對原告對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yè)水準不足夠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懷疑,第一被告認為,既然是維修的專業(yè)知識人員,就有掛牌的義務,怎樣檢修,怎樣掛牌,怎樣開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而且作為使用者來說,不可能把牌子始終準備在那里,因此認為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過錯。

第三被告認為,掛告示牌責任是誰的,應當是發(fā)現(xiàn)問題使用者應該提出掛告示牌。掛牌子的義務,不僅僅是修理人員的,應當最早掛牌的義務是電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電梯壞了,因此娛樂公司配備專業(yè)人員疏于防范,未掛警示標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則認為,葛根洪去修的時候檢查電梯,知道電梯鋼絲繩壞了,電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鋼絲繩,根本本方?jīng)]有進入施工現(xiàn)場。因為規(guī)定一個人不能進行修電梯的活動,必須兩個人以上。

針對焦點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葛根洪是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他具備這方面的知識,當他進行檢修的時候,應該說他已經(jīng)進入維修的程序,他本身來就是來維修的,不能說你拿了鋼絲繩過來換才是修,而檢查過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這個概念,電梯機箱起初停在一樓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維修員葛根洪示意他們的操作人員將電梯開往七樓。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造成有主要的過錯,操作工雖然說他沒有操作,但是他盡到操作工的義務,即使有證也只能做到這個地步,而且他服從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認為,在本方走之前電梯還在基站,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現(xiàn)在他們認為是方正特種設備公司把電梯開到七樓,是修理過程中的一個修為,這與事實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實。既然把電梯停在基站進行修理,那電梯轉移到六樓七樓的時候本方就沒法修理了。一樓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離有5.15米高,根本沒法對其維修。

第二被告認為,在興城商廈使用的注冊號為3010-320282-20005-0014的貨梯,編號為xh-pc電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貨梯,依法不得用為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違規(guī)把貨梯當做客梯使用,在這方面方正公司沒有過錯。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對該電梯未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貨梯改成客梯使用,并且讓一位沒有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的普通工人、一個缺乏電梯操作意識、缺乏異常情況處理知識的普通工人來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貨梯,用來載客,這已導致巨大的事故隱患。針對這一點,第一被告指出,圣誕娛樂中心在興城商廈7樓,因為樓層高,如果電梯不壞,上下應該使用電梯。在呂向陽跳舞結束后,電梯已經(jīng)在維修,圣誕娛樂中心的電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樓的人群,讓他們從樓梯上走,呂向陽也從樓梯上走??梢哉f他主觀上已經(jīng)知道了電梯已經(jīng)損壞。當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圣誕娛樂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時候已經(jīng)注意到電梯門已經(jīng)是半開狀態(tài)。作為技術工的呂向陽看到半開的電梯門,應該引起注意,但是他沒有注意,而且更加沒有注意到電梯下的底板,就一腳踩下去。因此呂向陽應該說沒有盡注意的義務,對本次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

針對原告請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第二被告:關于對原告的經(jīng)濟賠償問題,代理人認為應當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傷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權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屬于侵權之債,而是合同之債。原告與方正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不可能直接產(chǎn)生債的發(fā)生。方正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基于與保險公司有得電梯保養(yǎng)合同所產(chǎn)生的,只構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認民事責任的范圍之內(nèi),承擔一定的有限責任。

第三被告:關于護理費,應當按照本案中農(nóng)民護理款項,在無錫地區(qū)一年的平均生活費3965元來計算,原告主張?zhí)?;交通費和住宿費只能按照公共車票以及參照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標準進行計算;營費可以按照當?shù)鼐用竦纳钯M的40%到60%來計算。這點請法院依法鑒定;關于精神損失賠償費,在殘疾賠償費中間已經(jīng)賠了,在精神損失方面,在人身損害中間,這方面可以兩者合起來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損失費,那么傷殘補助費這方面就應當考慮不進行賠償。

第二被告方證人--方正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技術部主任 梁開紅。

第二被告方證人--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主任 林浩。

被告答辯狀應該篇四

被答辯人(原告):xxx

答辯內(nèi)容:不同意賠償全部醫(yī)藥費,對診療及用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原告僅住院13天,并未進行手術治療,即花費近15000元的醫(yī)藥費,明顯屬于擴大損失,因此被告申請對原告產(chǎn)生的醫(yī)藥費進行診療及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只賠償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醫(yī)療終結時進行傷殘鑒定與傷殘等級有著密切的關系,被告同時申請對醫(yī)療終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

關于醫(yī)藥費以外的其他賠償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及數(shù)額的,應由本案另一被告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關于傷殘賠償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發(fā)生當日入院時,影像診斷報告為“腰2椎體壓縮骨折并伴有12椎體發(fā)育畸形”,即僅有一個椎體壓縮骨折,診療時醫(yī)生明確說明原告因有老傷未愈,無需入院治療,回家靜養(yǎng)即可,原告也認可醫(yī)院說法,回家靜養(yǎng)。而在經(jīng)過7日后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療時,診斷結果已變?yōu)檠?-3椎體骨折,與發(fā)生交通事故當時的受傷情況嚴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懷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又發(fā)生了其他擴大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原告在回家靜養(yǎng)期間,可能二次摔傷,導致再次入院時診斷結果加重。由此,我們對傷殘鑒定的結論也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或補充鑒定,并對腰一、三椎體的壓縮性骨折的損害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綜上,原告的醫(yī)藥費產(chǎn)生過大,明顯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藥。且原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存在舊傷未愈,在二次到同一醫(yī)院就診時,傷情明顯加重,被告認為一定存在發(fā)生了擴大損失的事實。因此,被告申請進行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醫(yī)療終結時間司法鑒定及損害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鑒定,并依據(jù)該因果關系鑒定結論重新進行傷殘鑒定,只有這種鑒定結論才可以作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賠償依據(jù)。被告不應就原告未愈的舊傷及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再次發(fā)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xxx

20xx年 月

被告答辯狀應該篇五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承包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nèi)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jiān)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xiàn)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xiàn)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jīng)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lián)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xiāng)范圍內(nèi)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xiāng)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xiāng)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的民工工資,農(nóng)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jīng)厙東關鄉(xiāng)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lián)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nóng)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xiāng)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guī)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fā)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jù)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按同期同類商業(yè)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xiāng)政府簽訂承包小規(guī)模土地開發(fā)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xiàn)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被告答辯狀應該篇六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______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借被答辯人款項屬實,但不是借了_______元,而是只借了_______元,且已全部歸還。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答辯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元,約定月息_______分,借期_______個月,并向其出具借據(jù)一份。由于答辯人當時著急,雙方又是朋友關系,故答辯人只在借條上寫了小寫的_______元而未寫大寫_______萬元。借款到期后,答辯人已經(jīng)如期將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給被答辯人,答辯人索要借條時,被答辯人推脫借條找不到,說給答辯人出具一份收據(jù)即可,于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歸還借款本金_______萬元及利息_______百元”。并向答辯人出具收據(jù)一份。故答辯人已經(jīng)將欠被答辯人的款項全部歸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據(jù)系其涂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答辯人只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元,而且出具的也是_______元的借條,被答辯人所持的_______元借條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辯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涂改后的證據(jù)不具備證據(jù)“真實性”的特性,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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