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云南省旅游合同最新 云南省旅游合同糾紛起訴法院篇一
云南省旅游發(fā)展委員會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使用說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游者簽訂省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營業(yè)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yè)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托書,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復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愿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6.組團社和旅游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務規(guī)范》(db 53/t 416)標準,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第二條 旅游報名須知
1.旅游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鑒于旅游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jiān)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旅游費用,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簽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游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fā)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fā)前組團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fā)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旅游安全注意事項
1.乘車(機、船)
(1)游客應按安全管理規(guī)則乘車(機、船);就座時禮讓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時,應帶好有效身份證件,認真核對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時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游客在乘車途中,切勿與司機閑談,切勿催促司機開快車及違章行駛;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帶,以免發(fā)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臨時??科陂g,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5)游客下車游覽、就餐、購物或自由活動時,應關好車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避免遺失、被盜。
2.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報告;如因酒店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游客小心謹慎,防止發(fā)生意外。
(3)沐浴、洗漱時小心地滑,以免發(fā)生意外。
(4)貴重物品應寄存酒店總臺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出門或睡覺前要鎖好門、窗。
(6)發(fā)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形時,應科學自救,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
3.飲食
(1)在行程中購買、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衛(wèi)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飲品、藥品。
(3)旅游期間要合理飲食;用餐時應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應安排飲用烈性酒;對因游客自行飲酒發(fā)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游覽
(1)團隊旅行時游客不得擅自離團、脫團;如果特殊原因離團,應征得導游人員同意。
(2)聽從導游的安排,記住集合的時間和地點,認清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后果由個人負責。
(3)經過危險地段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幸心理。
(4)游客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庫)游覽或活動時,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fā)生危險。
(7)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不要乘坐無營業(yè)資質的交通工具。
(8)游覽期間游客應結伴而行;帶未成年人的游客,請認真履行監(jiān)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并注意安全。
(9)旅行社應告知、提醒游客謹慎購物和消費、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謹慎參加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動,若游客堅持參與,風險自擔。
(10)前往少數民族地區(qū)旅游,務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以免發(fā)生沖突。
(11)游客在旅途中發(fā)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相關規(guī)定或保險合同處理,或_門查處,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5.購物娛樂
(1)不要購買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無意購買時,不要向推銷人員問價或還價。
(2)購物時要細心鑒別商品真?zhèn)?,并向經營者索取發(fā)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購買需托運的物品,請確認托運方式可行后再購買,以免造成損失。
(5)在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錢物及證件。
(6)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應防止詐騙、盜竊或搶劫事故發(fā)生。
第四條 報名與成團
1.本次旅游活動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2.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一條處理。
第五條 【旅游業(yè)務委托】
1.乙方根據甲方報名的旅游行程,確定需要將旅游業(yè)務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2.乙方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并與受委托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約定接待游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托旅行社違約、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產品類型與質量標準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務規(guī)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產品類型包括a、b、c、d四類預制旅游產品及非預制旅游產品,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具體產品類型由甲乙雙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務單》“旅行社產品類型”欄約定?!堵眯猩缃哟找?guī)范》(db 53/t 416)關于“預制旅游產品”、“ 非預制旅游產品”的含義、范圍及質量要求如下:
(1)預制旅游產品是指由旅行社設計提供,事先制定的確定計劃人數、出發(fā)日期、線路行程及價格等,并用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徠旅游者而實施的旅游產品。其類型及質量要求見表1。
表1 旅行社預制旅游產品類型及質量要求
(2)非預制旅游產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據旅游者的需求,單獨設計行程、報價并提供服務的專項產品及服務,包括單項旅游服務、單項委托服務、會議旅游服務、獎勵旅游服務、特種旅游服務等。非預制旅游產品各服務要素應達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務達到《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4308)評定的一星級飯店標準間,或《特色民居客棧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413)認定的一星級特色民居客棧、《經濟型酒店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414)認定的一星級經濟型酒店標準間要求;
②餐飲服務餐館達到《旅游餐館設施與服務等級的劃分》(gb/t 26361)認定的銅盤級餐館,旅游團隊用餐達到《旅游團隊餐飲服務企業(yè)評定規(guī)范》(db53/t 415)認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團隊餐資質的銅盤級餐飲企業(yè)要求;
③客運服務汽車達到《旅游汽車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42 )認定的一星級旅游汽車要求;
④導游服務質量達到《導游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24)認定的一星級導游要求;
⑤旅游景區(qū)達到《旅游區(qū)(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7775)評定的a級旅游景區(qū)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在云南省內的,以本合同附件《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務單》的約定為準,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務規(guī)范》(db 53/t 416)要求;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執(zhí)行《旅行社接待服務規(guī)范》(db 53/t 416)標準。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優(yōu)先采用國家或行業(yè)標準、旅游目的地地方標準;若無具體標準,則采用相似標準。
4.甲方應當為乙方做好接待服務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協助、保密等輔助義務。
第七條 旅游費用
1.旅游費用包括:(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游景區(qū)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行社服務費;(6)導游服務費;(7)其他旅游項目費用。
2.旅游費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3)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旅游費用。
2.支付旅游費用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發(fā)票。
第九條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云南旅游組合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游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旅游者在旅游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發(fā)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旅游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導游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發(fā)生的、用于準備旅游活動的必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導游人員的,不得降低導游星級標準,且需及時告知旅游者。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1.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1)行程開始前7日內和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60%+(旅游費用-旅游費用×60%)÷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x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出發(fā)前6日(含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 違約金;
(2)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5%違約金;
(3)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說明,甲方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fā)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游行程,與甲方訂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托的,或是乙方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價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團隊的,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
7.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yè)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并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9.乙方安排的旅游項目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區(qū)、酒店、餐館、旅游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1.乙方委派的導游人員未按照國家、旅游行業(yè)或地方標準提供導游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委派的導游人員達不到約定等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導游人員不通知旅游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若更換導游后降低星級標準的,按前款處理。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應按下述標準承擔責任:
(1)擅自增加旅游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2)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的費用,并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3)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
13.在旅游期間甲方擅自脫團,乙方與其合同關系自動終止,未發(fā)生的費用不退;甲方擅自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旅游活動的,責任自負。
第十三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1.乙方能夠證明在旅游質量問題發(fā)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fā)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fā)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fā)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未配合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自愿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購物場所應為經《旅游購物場所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09 )認定的星級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及時間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務規(guī)范》(db 53/t 416)要求。
2.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同意,或者乙方違反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甲方可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并每次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旅游合同簽訂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游質檢執(zhí)法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fā)生地的旅游質檢執(zhí)法機構投訴。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全額支付旅游費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甲方(旅游者)
旅游者或旅游團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參團名單表如下)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合同最新 云南省旅游合同糾紛起訴法院篇二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_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在_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qū)內購物場所,景區(qū)周邊或者通往景區(qū)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fā)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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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_民法典》、《_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產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fā)日期 ,出發(fā)地點 。
途經地點(經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往返交通 ,標準 。
游覽交通 ,標準 。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
用餐次數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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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簽名
年 月 日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fā)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包括(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勾選、填寫):□導游服務費 元/旅游者;□交通費;□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yè)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旅游合同最新 云南省旅游合同糾紛起訴法院篇五
旅游者:
出境社: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_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qū)域和港、澳地區(qū)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qū)內購物場所,景區(qū)周邊或者通往景區(qū)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fā)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