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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優(yōu)秀(8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7-10 06:14:30
2023年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優(yōu)秀(8篇)
時間:2024-07-10 06:14:30     小編:zdfb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一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guī)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jù)事實、證據(jù)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二

當雙方發(fā)生糾紛私了不成時可以進行仲裁申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勞動仲裁申請書(成功案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申請人:王xx,男,漢族,xx年4月27日生,住xx省睢縣蓼堤鎮(zhèn)蓼南村453號,身份證號碼411xxxxxxxxxxxxxx59;聯(lián)系電話:1xxxxxxxxx89。

被申請人:xx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下城區(qū)**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申請請求:

1, 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醫(yī)療費8523元;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貼1455元;

4,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護理費10476元;

9,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鑒定費300元;

10,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交20xx年5月申請人進入單位后至20xx年9月6日的社會保險。

以上合計為:137458元。

事實和理由:20xx年5月左右申請人到被申請人單位從事空調維修,雙方約定申請人的月工資底薪加提成,但是最低不低于3000元(其中部分工資是通過銀行卡發(fā)放、部分是通過現(xiàn)金)。20xx年8月12日申請人在工作時由于不慎和空調室外機一并墜落至一樓公共通道,受傷后被送往xx市中醫(yī)院,經診斷為高處墜落傷,肝破裂、雙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折、骨盆骨折等,并對骨折部位進行了鋼板內固定,20xx年11月8日病情穩(wěn)定后出院。20xx年7月9日再次入院對內固定進行拆除,左側舟狀骨內固定未拆。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的部分醫(yī)療費用。后經認定為工傷。其后在20xx年8月27日被認定為八級工傷。申請人于20xx年9月6日依法和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要求落實工傷待遇。

申請人在受傷后,多次要求單位落實申請人工傷待遇等,但是被申請人只是繳納了醫(yī)藥費等費用,對申請人其他要求未能達成一致。申請人現(xiàn)根據(jù)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向貴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判裁如所請。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日期:

申請人:劉xxx,男,xxx年4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南省隆回縣司門前鎮(zhèn)大茅坪村4組20號。

被申請人:xxxxx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qū)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羅xx

仲裁請求:

以上各項合計819198.59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劉xxx于20xx年8月入職被申請人xxxx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崗位是搬運工,月工資為4500元,但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1月4日上午9點上班時,劉xxx在公司倉庫f1號庫內裝卸貨物時從5米高的貨物堆上掉下,當時由120急救車接往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xx院區(qū)治療,經醫(yī)院診斷為:一、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1、右側額顳葉腦挫裂傷硬膜外下積血2、左顳葉腦挫裂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3、顱底骨折鼻漏4、右眼眶內側壁顴突鼻骨骨折5、右側額部頭皮挫裂傷;二、右中上肺創(chuàng)傷性濕肺、胸腔積血;三、右側6、7肋骨骨折;四、有肩鎖關節(jié)脫位;五、右側髖臼撕脫骨折。 由于申請人無力負擔繼續(xù)治療的費用,被醫(yī)院強行要求出院。申請人共住院147天,住院期間需要護理。醫(yī)院建議繼續(xù)康復治療,加強營養(yǎng),需專人陪護。20xx年3月1日,申請人的受傷事故已被認定為工傷事故。20xx年7月29日,申請人經過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四級,護理等級為四級,停工留薪期從20xx年1月4日起至20xx年7月4日止。

基于以上的事實以及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此提出上述仲裁請求,向貴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早日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劉xxx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三

下面是cn人才網(wǎng)小編特地給大家整理的工傷賠償仲裁申請書(成功案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被申請人:連云港寧海xx建材有限公司,住連云港市宋跳工業(yè)區(qū)振興路x號 。

法定代表人:徐xx。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辦xxxx年3月至勞動終止日的社會保險。

2、請求被申請人立即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醫(y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停工留薪工資、欠發(fā)工資、二次手術等費用共計338187元。

事實與理由:

此致

連云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楊某

xxxx年 9月 12日

申請人:王xx,男,漢族,xxxx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睢縣蓼堤鎮(zhèn)蓼南村453號,身份證號碼411422xxxx04271559;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qū)**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申請請求:

1, 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2,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醫(yī)療費8523元;

3,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貼1455元;

4,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護理費10476元;

5,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薪留工期間工資38400元;

6,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000元;

7,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22652元;

8,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2652元;

9,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鑒定費300元;

10,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補交xxxx年5月申請人進入單位后至xxxx年9月6日的社會保險。

以上合計為:137458元。

事實和理由:xxxx年5月左右申請人到被申請人單位從事空調維修,雙方約定申請人的月工資底薪加提成,但是最低不低于3000元(其中部分工資是通過銀行卡發(fā)放、部分是通過現(xiàn)金)。xxxx年8月12日申請人在工作時由于不慎和空調室外機一并墜落至一樓公共通道,受傷后被送往杭州市中醫(yī)院,經診斷為高處墜落傷,肝破裂、雙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骨折、骨盆骨折等,并對骨折部位進行了鋼板內固定,xxxx年11月8日病情穩(wěn)定后出院。xxxx年7月9日再次入院對內固定進行拆除,左側舟狀骨內固定未拆。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的部分醫(yī)療費用。后經認定為工傷。其后在xxxx年8月27日被認定為八級工傷。申請人于xxxx年9月6日依法和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要求落實工傷待遇。

申請人在受傷后,多次要求單位落實申請人工傷待遇等,但是被申請人只是繳納了醫(yī)藥費等費用,對申請人其他要求未能達成一致。申請人現(xiàn)根據(jù)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向貴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判裁如所請。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日期: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四

下面是cn人才網(wǎng)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成功案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申請人:劉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廣西xxxx鋼材有限公司原生廠廠長,現(xiàn)無業(yè),住xx市xx縣xx鄉(xiāng)xx村xxx號。

被申請人:廣西xxxx鋼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沿海經濟走廊開發(fā)區(qū)銀海大道xx號。

法定代表人:鄧xx,總經理。

仲裁請求: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資共4000元,并加發(fā)25%的經濟補償金1000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資1655.17元。

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655.17元。

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2000元。

五、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廣西xxxx鋼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鄧xx。

20xx年3月1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擔任生廠廠長。

申請人每個月的工資為4000元。

申請人的工資為上個月工資本月發(fā),本月工資下個月發(fā),發(fā)放時間在每月10日左右。

申請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資各被被申請人克扣1000元,合計4000元。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被申請人克扣工資,因被申請人不依法為申請人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故20xx年7月14日申請人辭職離開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資1655.17元,被申請人尚未支付。

申請人認為:

一、被申請人應依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申請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資共4000元,并加發(fā)25%的經濟補償金1000元。

二、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等法律之規(guī)定,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資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

三、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等法律之規(guī)定,支付給申請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

四、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支付申請人4000元×1/2月=2000元的經濟補償。

五、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等法律之規(guī)定,為申請人補繳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一、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被申請人當庭提供的證據(jù)來看,其并未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與申請人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2013年4月份,申請人就到被申請人處工作,工作崗位是**。從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到現(xiàn)在時隔一年多之久,被申請人拒絕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已經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差額47520元(4320元*11個月)。

二、申請人的實際工資月平均為4320元

從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出具的“個人薪金收入證明”(證據(jù)已當庭提交)并結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錄音證據(jù)(證據(jù)已當庭播放)來相互印證,仲裁庭應當予以采信申請人的月平均工資為4320元。至于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的工資表證據(jù)證明“申請人的月平均工資1800元”不應被采信,理由如下: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處的**的談話錄音清楚的提到了申請人的工資實際發(fā)放為4000多元,4000多元其中包括月基本工資1800元、特勤費、加班費以及用餐補貼等,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只是提供了申請人的月基本工資表,而非被申請人實際向申請人發(fā)放的工資數(shù)額;第二、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表證據(jù)存在重大瑕疵,申請人簽字認可的很少,也就是間接說明申請人并不知道該事情,真正的工資發(fā)放表被申請人并未向仲裁庭提供,而是避重就輕,向仲裁庭隱瞞重要事實;第三、申請人提供的考勤表(當庭已提交)清楚地顯示了申請人大量加班的事實,而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表“加班時間”、“加班費”、“特勤時間”、“特勤費”等欄均顯示為零,這與事實不符;第四,從被申請人提交的《社會保險繳納》來看,2013年6月-12月,工資繳費基數(shù)是1870元,2014年1月-10月,工資繳費基數(shù)是2134元,這也與工資表上的工資1800元不符。依據(jù)勞動法意義上的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案案情結合工資之本意,應當以實際工資4320元作為標準。

三、申請人到被申請?zhí)巺⒓庸ぷ鞯臅r間是2013年4月份

被申請人在法庭上認可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參加工作的時間為2013年6月份,這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被申請人承認其向申請人發(fā)放工資的時間是下一個月發(fā)放上一個月的工資,但是其提供的工資表清楚顯示了2013年6月份工資發(fā)放的時間是2013年6月份,也就是說2013年6月份的工資應該是2013年7月份發(fā)放,這與被申請人之前陳述相矛盾,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至少能夠證明申請人參加工作的時間是在2013年6月份之前。

四、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崗位是出納,而非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夠證明申請人是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理由如下:第一,從被申請人提供的工資表顯示**的工資發(fā)放截止到2014年7月31號,也就是說***與被申請人終止勞動關系報告應該是2014年7月31日之后,這個時間距離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參加工作已經過了一年半,《***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報告書》辦理有申請人的簽字并不能夠證明申請人在此時間之前是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第二,被申請人僅僅依靠一份《***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報告書》上有申請人的簽字就認定申請人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無說服力。被申請?zhí)幟磕暧写罅康娜藛T流動,應該存在大量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報告書的辦理,但申請人只辦理了一份《***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報告書》,更加證實了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崗位是出納,其只是臨時按照公司的授意之下辦理了一份《***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報告書》。第三,錄音證據(jù)中被申請人也清楚的提到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是出納,而非是人力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地位來看,申請人處于弱勢地位,其臨時被安排辦理某項工作,其只能是服從,但不能簡單草率地認定該項工作是申請人的工作常態(tài)和崗位。因此,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被申請人完全承擔。

從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來看,申請人存在大量加班的事實,有的每天甚至加班到凌晨,但被申請人卻拒絕支付加班費,這對于已經懷孕的申請人來說,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生理上,都無法忍受;被申請人未依法未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嚴重低于申請人的實際工資數(shù)額;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的九月份、十月份工資;被申請人拒絕向申請人支付高溫補貼和帶薪年假工資等,以上事實情況是導致本案勞動關系解除的原因。因此,被申請人依法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8640元。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事項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jù),懇請仲裁庭予以支持。

此致

青島市城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代理人 陶興譽

2014年11月 日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路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xx省人民法院()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jù)缺乏證據(jù)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xiàn)依據(jù)《_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款之規(guī)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guī)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款xx元及款利息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六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guī)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jù)事實、證據(jù)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人民法院

××年××月××日(最好寫立案當日的日期)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七

申請人:元現(xiàn)中,又名,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zhèn)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xiàn)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yǎng)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xiàn)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fā)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yǎng)和房產問題,家庭戰(zhàn)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yǎng)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xiàn)中也曾因為姥爺?shù)纳顔栴}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xiàn)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zhí)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zhí)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_,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xiàn)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xiàn)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xiàn)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xiàn)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xiàn)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xiàn)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xiàn)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xiàn)中的傷情經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xiàn)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xiàn)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xiàn)場?為什么要在現(xiàn)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xiàn)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钡聦嵣?,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xiàn)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jù)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tài)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_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xiàn)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fā)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xiàn)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jù)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xiàn)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梢源_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y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fā)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y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fā)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xiàn)中也曾受傷,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guī)定打傷元現(xiàn)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jù)證明元現(xiàn)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xiàn)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xiàn)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xiàn)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xiàn)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xiàn)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jié)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jù),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的情況下,據(jù)此認定元現(xiàn)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xiàn)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xiàn)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yǎng)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yǎng)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xiàn)中家中(其中有元現(xiàn)中認識的,也有元現(xiàn)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xiàn)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fā)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xiàn)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xiàn)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xiàn)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體現(xiàn)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jù)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fā)現(xiàn)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xiàn)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痹谒年愂鲋?,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jù)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fā)現(xiàn)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xiàn)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xiàn)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xiàn)場找鑰匙和現(xiàn)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jù)2)。

③據(jù)元云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jié)前后至元現(xiàn)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xiàn)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fā)現(xiàn)其有不正?,F(xiàn)象(附證據(jù)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jù)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y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y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xiàn)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shù)脑V訟權利這一社會現(xiàn)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guī)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y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jù)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jù)上明顯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xiàn)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元現(xiàn)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元現(xiàn)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是元現(xiàn)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xiàn)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xiàn)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xiàn)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xiàn)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xié)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fā)生的事件是元現(xiàn)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jù)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jù)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jù)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jù)的兩份法醫(y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xiàn)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申請人:元現(xiàn)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再審申請書成功案例篇八

4.2007年6月12日《商業(yè)銷售發(fā)票》,金額為90000元;

5.2007年9月25日《收據(jù)》,金額為元。

申請再審人認為上述證據(jù)均系偽造,其理由如下:

1.首先從證據(jù)形式和內容上看:

2.再從證據(jù)鏈條或其完整性來看:

(1)缺乏證據(jù)證明在凱圣裝飾公司維修之前出現(xiàn)屋頂漏雨等質量問題;

(3)缺乏維修過程的記錄等證據(jù)。

(3)缺乏證據(jù)證明其所稱的工程質量問題(彩鋼屋頂漏雨)確系毅飛達裝飾公司施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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