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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冀中星爆炸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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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冀中星爆炸案(五篇)
時間:2023-03-13 11:57:18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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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爆炸案篇一

2011年10月28日11:28

精確報道

本報記者范傳貴本報實習生嚴寒梅

近日,一則《陜西最年輕縣長簡歷疑造假推算3歲半上學》的網(wǎng)帖引起社會熱議。10月23日,陜西省延安市有關部門對此事作出回應稱:當事人黃華的簡歷經(jīng)得起調查,干部任用符合規(guī)定。

近段時間以來,各地干部簡歷被質疑造假之事時有發(fā)生。干部為何“熱衷”簡歷造假?如何有效遏制干部簡歷造假?《法制日報》近日聯(lián)合搜狐網(wǎng)展開社會調查,與1475名公眾對“如何看待干部簡歷造假”問題進行探討。

63.94%被調查者:

簡歷遭質疑因選拔程序不公開

10月14日,有網(wǎng)友在看了陜西省延安市志丹縣政府網(wǎng)公布的副縣長黃華的簡歷后,推算出這位剛剛被任命為副縣長的干部3歲半就上學了,并在網(wǎng)上發(fā)帖《陜西最年輕縣長簡歷疑造假 推算3歲半上學》。

這一帖子立刻引起了廣泛關注。有網(wǎng)友提出:“3歲半上學簡直是天才官員,根本不可能?!?/p>

對此,延安市委組織部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通過調閱原始檔案、本人談話、組織調查等方式,對網(wǎng)友關注的問題和黃華的履歷重新進行了核查。調查組回應稱,黃華的簡歷經(jīng)得起調查,干部任用符合規(guī)定,并將有關調查情況上報陜西省委組織部。

官方回應“經(jīng)得起調查”,但公眾為何頻頻對干部簡歷提出質疑?

在《法制日報》聯(lián)合搜狐網(wǎng)展開的社會調查中,對于“官員簡歷為何頻頻遭質疑”這一問題,35.73%的被調查者認為,原因在于“近年來官員簡歷造假現(xiàn)象多發(fā)”;認為原因在“干部提拔過程不夠公開透明”的占63.94%;選擇“網(wǎng)絡謠言傳播較廣”的占0.34%。

對此,中央黨校教授、反腐專家林喆分析認為:“因為干部在簡歷、學歷上的造假現(xiàn)象比較普遍,所以公眾容易對干部的簡歷產生懷疑,這是一個原因。還有一個關鍵原因就是透明度不夠,透明度不夠,公眾就有理由去質疑。”

“共產黨員的紀律處分條例、監(jiān)督條例、五十二條禁令,都已經(jīng)規(guī)定了不可以在簡歷上造假,否則按規(guī)定作出從警告到開除黨籍的處分。但是近些年來,很多地方都沒有嚴格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在干部使用方面,調動工作原本應該是很嚴格的一件事,但由于干部升遷的競爭加劇,所以造成了簡歷造假。”林喆說。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干部簡歷造假的案例的確不在少數(shù):山西臨汾市紀委書記沈慶華13歲參軍,15歲入黨,檔案年齡比真實年齡小了5歲;石家莊團市委原副書記王亞麗通過遷移戶籍改小年齡得以升遷;而陜西省藍田小寨鎮(zhèn)政府黨委委員薛某被曝有著“神童”般的經(jīng)歷:從小學到大專畢業(yè),僅用了10年時間,進入縣水利局工作時才15歲……

在《法制日報》的調查中,關于“你身邊是否存在干部簡歷造假的現(xiàn)象”這一問題,有79.67%被調查者選擇了肯定答案,19.6%的被調查者認為“不清楚”;僅有0.75%的被調查者認為身邊不存在干部簡歷造假現(xiàn)象。

64%被調查者:

官員簡歷造假為提拔更快

今年6月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原共青團河南省石家莊市委副書記王亞麗因職務侵占、行賄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4年。在王亞麗事發(fā)后,公眾這樣形容她為“騙官書記”。

據(jù)戶籍資料顯示,王亞麗生于1969年9月1日。案發(fā)前,這名初中二年級就輟學的團干部,仕途一路順暢。據(jù)公開履歷,王亞麗在“29歲”時即被任命為團市委副書記,并當選石家莊市“最年輕”的市政協(xié)常委,曾先后榮獲石家莊市“十佳女杰”和“十佳女鄉(xiāng)長”等稱號。事后被證明,僅年齡一項,王亞麗就將自己改小了5歲。

“除了性別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绷謫丛谙颉斗ㄖ迫請蟆酚浾哒劶昂啔v造假這一話題時,始終以王亞麗案作為例子。

而像王亞麗這樣的例子正變得越來越多。檔案系統(tǒng)資深工作人員汪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透露,早在上世紀90年代,他就發(fā)現(xiàn)有干部借調動之機更改自己的履歷。

“從工作簡歷、專業(yè)職務到出生年月及學歷等無所不改,有的甚至偽造錄用和任職手續(xù)。有的人將別人的學歷材料、職稱材料通過涂改和技術加工變?yōu)榧河?;甚至還存在私制用紙、偽造用紙、偽造公章和鋼印,制作各種假材料的情況,其中還包括少數(shù)主管部門的業(yè)務人員違反原則,利用職務之便,填寫假材料。”汪唯說。

在多年的檔案管理工作中,汪唯發(fā)現(xiàn)一個漸趨普遍的現(xiàn)象:個人履歷表的年齡越填越小,參加工作時間越填越早,文化程度越填越高;檔案中的鑒定、考核、考察、評語等材料中只講優(yōu)點、千人一面,反映不出干部的特點。

領導干部冒著極大的風險篡改簡歷,其動機究竟何在?對于這一問題,有64%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為了提拔得更快”;22.78%的被調查者認為是“為了在現(xiàn)有位置上多干幾年”;選擇“為了掩飾自己某些不光彩的經(jīng)歷”這一動機的被調查者占13.23%。

“為了提拔更快是干部簡歷造假最直接的原因?!绷謫凑f,“但其深層次原因在于官員道德缺失、誠信缺失。個別干部只想著當官,但是并不知道當官是為了什么。如果一個干部在簡歷方面都會造假,就更不會為人民服務,提拔不誠實的干部有很大的問題?!?/p>

54.31%被調查者:

遏制造假需清除潛規(guī)則

“哪一項措施最能有效抑制干部簡歷造假行為?”在回答這一問題時,選擇“嚴格懲處”的被調查者占41.56%;選擇“加強監(jiān)督”的被調查者占4.14%;54.31%的被調查者選擇了“消除官本位情結和官場潛規(guī)則”。

對此,林喆認為,遏制干部簡歷造假,首先要嚴格懲處造假者。就是要把事情追查到底,簡歷是誰審核的、干部是誰提拔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要嚴查到底。

“這幾年的三假干部、五假人員事件層出不窮,監(jiān)督條例、五十二條禁令沒有得到有效落實,這說明在干部選任過程中存在問題。這就提醒我們,在任用干部時要加強審核,一旦出了問題就要承擔責任。只有明確了責任,考察任免干部才會謹慎?!绷謫凑f。

不過,在林喆看來,嚴格懲處并非治本之策。要從根本上解決干部簡歷造假問題,必須清除官本位的思想。“官本位思想是最根本的問題,它會烘托出不誠實的官員,這些官員不知道當官到底為了什么。所以,在發(fā)生干部簡歷造假事件后,要在審查環(huán)節(jié)上下功夫,看看是誰審核了造假簡歷的干部、提拔了這名干部、為什么沒有查清簡歷問題、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因為簡歷造假往往都有一個利益鏈條關系?!绷謫凑f。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也提出,應落實干部任免的“民主、公開競爭以及擇優(yōu)上任”等政策標準,切實用這樣的標準來選拔出好的干部。要強調注重實績的標準,不能忽略這一標準。對干部的任職、辭職還要建立科學、準確的評價機制。

除此之外,林喆還提出:“陽光透明就可以遏制這種現(xiàn)象,提拔一名干部時,要把他的學歷、工齡等信息進行公示,如果這些信息存在問題,肯定會有人揭發(fā)。曝光了以后就很難隱瞞問題。所以,在用人制度上要加大公示的力度和增加群眾評議環(huán)節(jié),在用人的重點部位、重點環(huán)節(jié),將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公布于眾,并設立舉報箱,讓群眾監(jiān)督?!?/p>

1、官員簡歷為何頻頻遭受質疑?

近年來官員簡歷造假現(xiàn)象多發(fā)527票 占35.73%

干部提拔過程不夠公開透明943票 占63.94%

網(wǎng)絡謠言傳播很廣5票 占0.34%

2、你身邊是否存在干部簡歷造假的現(xiàn)象?

有1175票 占79.67%

沒有11票 占0.75%

不清楚289票 占19.6%

3、干部簡歷造假的主要原因何在?

為了提拔得更快944票 占64%

為了在現(xiàn)有位置上多干幾年336票 占22.78%

為了掩飾自己某些不光彩的經(jīng)歷195票 占13.23%

4、干部簡歷造假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

個人道德品質問題229票 占15.53%

欺騙政府公眾違紀639票 占43.33%

涂抹篡改檔案違法607票 占41.16%

5、哪一項措施最能有效抑制干部簡歷造假行為?

加強監(jiān)督91票 占4.14%

嚴格懲處613票 占41.56%

消除官本位和潛規(guī)則801票 占54.31%

冀中星爆炸案篇二

冀中星訴東莞信息不公開請求被駁回

記者從東莞中院獲悉,1月9日,東莞中院對原告冀中星訴被告東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冀中星的訴訟請求,并于昨天下午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原告代理律師郵寄送達行政判決書。

據(jù)了解,原告于2013年8月1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向東莞市人民政府寄出《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對冀中星反映在2005年6月28日被東莞市厚街鎮(zhèn)新塘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結論報告。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5日,東莞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申請當日即轉交東莞市公安局辦理,且東莞市公安局亦在法定期限內相繼對該申請作出答復,并向冀中星寄送《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及《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

2013年10月22日,東莞市人民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于10月26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向冀中星寄出,再次明確告知冀中星對其申請的辦理流程和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對因何故致殘的調查屬于公安部門的職責范圍,并不屬東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而東莞市人民政府雖未及時將轉交東莞市公安局辦理的情況告知冀中星,但已就冀中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答復行為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違法,故東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冀中星的訴訟請求。

冀中星爆炸案篇三

紅十字會捐贈公開“信息量大”不該是障礙

(0802)

(試運行)日前正式上線,首次公布了紅會接收的數(shù)十萬筆青海玉樹地震災區(qū)捐款。平臺一上線就受到網(wǎng)友熱切關注,并引發(fā)了一些質疑。針對“10萬元以下暫不可查”的質疑,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相關人員表示,初期由于信息量太大,所以捐贈在10萬元以下的沒有錄入資金使用情況,后期紅會將進一步完善。(《京華時報》8月1日)

捐贈信息平臺的正式上線,標志著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開始走向信息公開、陽光捐贈,公眾對此表現(xiàn)出高度關切,本身就包含著某種肯定。即便有一些疑竇表達出來,也是出于對中國慈善事業(yè)的關心,“愛之深”,則“責之切”。況且,公開的目的也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通過這個平臺,個人捐款10萬元以上、企業(yè)捐款50萬元以上的捐贈者,可以查詢相對應的援建項目及善款的具體使用情況。這樣的設計固然有一定的道理,捐贈數(shù)額大的個人和企業(yè),對于款項去向更為關心,大數(shù)額的捐贈,也更需要監(jiān)督。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零散捐贈者就可以被遮蔽、被忽略。

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愛心是不應該區(qū)分大小的,每一朵細小的浪花、溪流,最后都將匯入滔滔的慈善洪流。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捐贈款項和使用情況,都該一律公開。如果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這種看似微小的善,就有可能挫傷來自最廣泛民間的慈善熱情。

那些捐贈數(shù)額“小”的個人和企業(yè),對于所捐贈款項去向的關心程度,其實一點都不比那些10萬元以上的“大戶”小。兩者對自己捐贈款項的知情權完全是平等的,沒有廣大零散捐贈者的愛心播撒,哪來紅十字會大量的捐贈?

即便從技術層面考慮,“信息量大”也不應該成為捐贈信息公開的障礙。一方面,捐贈平臺的上線,主旨就是向社會公開捐贈信息,以備查詢,接受監(jiān)督,如果只是簡單公開一些“大戶”的粗略信息,則很可能使得這樣的公開淪為一種形式,從而部分流失了公開的價值和意義。另一方面,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本來從事的就是接收并安排捐贈的工作,理應不憚煩勞、務求細致地善待每一條信息,豈可以“信息量大”作為不公開的理由和借口?

一直以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都處于輿論的漩渦之中,其間固然有外界的不了解,但是,這種不了解正是因為紅會長期以來的封閉運行造成的。也因此,公眾對于紅會此番的捐贈公開抱有很高的期望,萬不可走走形式就行。事實上,這也是紅會扭轉其公眾形象的良好契機,那就是以一種更開放、更公開的姿態(tài)應對公眾的質疑,這樣才有可能渡過危機,重新塑造公眾形象。

冀中星爆炸案篇四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具

體行政行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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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黃行初字第258號

行政判決書

原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許某。

被告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原告許某某不服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huán)保局)2008年10月16日作出的滬環(huán)保(2008)第6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某,被告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曾就寶鋼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熱軋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環(huán)境污染問題向市環(huán)保局提出行政復議,被告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期間獲取了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關于寶山鋼鐵(集團)公司三期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復函》(環(huán)監(jiān)[1994]017號)的信息。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上述政府信息,但市環(huán)保局卻答復原告認為不屬于其公開的職責范圍。被告的答復缺乏法律依據(jù)。原告故訴請法院撤銷市環(huán)保局作出的滬環(huán)保(2008)第6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履行相關信息公開義務。

被告辯稱:原告向被告申請獲取寶山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交的由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制作的《關于寶山鋼鐵(集團)公司三期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復函》(環(huán)監(jiān)[1994]017號)。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認為該信息系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制作的信息,不屬于被告公開的職責范圍,故向原告作出被訴答復。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告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被告為證明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和依據(jù):

一、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第一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以證明其具有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的職權;《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證明其行政程序合法;《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以證明市環(huán)保局依據(jù)上述條款規(guī)定對原告的申請作出政府信息告知的決定。

二、認定事實方面的證據(jù)材料: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公開“關于寶鋼三期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復函”、文號為“國家環(huán)??偩汁h(huán)監(jiān)(1994)”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zhí),證明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請;

3、延期答復(提供政府信息)告知書及國內郵政回執(zhí),證明被告依法延期答復并告知了原告;

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證明被告對原告的申請作出了答復。

原告當庭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zh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證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出示了滬環(huán)復決字[2008]第0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被告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獲取了涉案信息。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及依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其申請公開信息系被告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信息,被告應當予以公開。被告適用法律錯誤,就此作出的答復違法。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jù)不持異議,但認為涉案信息并非被告制作,不屬被告公開的職責范圍。

經(jīng)審查,本院對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真實有效,但對原告的訴訟主張沒有證明力。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依據(jù)來源合法,真實有效,與本案相關,可以證明待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08年9月2日,原告許某某向被告市環(huán)保局提出要求公開“關于寶鋼三期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的復函”、文號為“國家環(huán)??偩汁h(huán)監(jiān)(1994)”的申請,被告于同日受理。經(jīng)審查,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滬環(huán)保(2008)第6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為該信息系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制作,不屬于被告公開的職責范圍,并建議原告向國家環(huán)境保護部咨詢。原告收悉后不服,在起訴期限內訴至本院。

另,在庭審過程中,為化解行政爭議,被告表示愿向原告提供其申請的涉案信息。但原告表示不愿接受,堅持要求法院作出裁判。

本院認為:依照《信息公開條例》、《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市環(huán)保局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的行政職權?!缎畔⒐_條例》及《信息公開規(guī)定》對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規(guī)定為: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獲取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案中,原告所申請獲取的涉案信息系由原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制作。從上

述規(guī)定可以確定,該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被告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因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鮑浩

審判員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袁勝芳

書記員儲慧玨

冀中星爆炸案篇五

湖北拆遷案例:市發(fā)改委信息公開回復因違法而被撤銷

文章來源:王冠華律師 發(fā)布日期:2014-02-13 11:01:45

【摘要】

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為核實房屋征收的合法性,李某等四人通過信息公開方式向某市發(fā)改委申請公開擬在當事人房屋所在區(qū)域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相關報審材料。其后,某市發(fā)改委對李某等四人作出信息公開答復,但答非所問,當事人不服,以答復違法為由向湖北省發(fā)改委申請行政復議。經(jīng)審理,湖北省發(fā)改委最終撤銷了某市發(fā)改委的信息公開回復,并責令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5日內重新作出答復。筆者以律師的視野對本案涉及的關鍵性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和釋解。

【關鍵詞】

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撤銷;行政復議

一、案情簡介

李某等四人在湖北省某市合法擁有門面用房,并取得合法權屬手續(xù)?,F(xiàn)有關部門在未向李某等四人出示房屋征收決定文件、亦未對李某等四人進行公平補償安置的情形下,組織社會力量采取不法手段持續(xù)對李某等四人滋擾尋釁,恣意破壞李某等四人的財產,意欲達到強制征收李某等四人上述門面用房的不法目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法律上的支持和救濟,委托我所并由我所指派,由趙健律師、王冠華律師(即筆者)擔任本案的代理人。

在對房屋征收行為法律調查中,2013年12月,李某等四人通過特快專遞方式向某市發(fā)改委郵寄郵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得擬在當事人房屋所在區(qū)域土地上進行建設的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相關報審材料。其后,某市發(fā)改委作出《關于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稱“你們要求我委《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報審材料》信息公開申請收悉,對項目立項、申報政策、法規(guī)及流程等,我委已在市發(fā)改委網(wǎng)站上進行了公開,請查詢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網(wǎng)站的‘行政審批欄’、‘政策法規(guī)’欄?!崩钅车人娜苏J為某市發(fā)改委作出上述回復,答非所問,答復違法,未履行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義務,故向湖北省發(fā)改委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湖北省發(fā)改委受理復議申請后,經(jīng)審理認為:某市發(fā)改委雖然在法定時間內對李某等四人作出了《回復》,并告知李某等四人 對項目立項、申報的政策、法規(guī)及流程的查詢方式,及如有不清楚地方或需要其他情況的解決方法。但沒有及時查清李某等四人要求公開信息的內容是否存在,是否屬于其承辦的公開事宜,沒有準確地對李某等四人進行答復,告知李某等四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故依法其主張不能成立,因此本機關決定撤銷《回復》,某市發(fā)改委應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起5日內向李某等四人重新作出答復。

二、律師評析

所謂政府信息,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某市發(fā)改委作為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工作,“建設項目立項文件”系行政許可決定,是其制作的信息,“報審材料”系其作出立項行政許可的依據(jù)性材料,且該等依據(jù)性材料的范圍、數(shù)量以及要求等,均由其根據(jù)項目情況、行政許可情形以及其他相關特別要求自由裁量,故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報審材料”屬于某市發(fā)改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李某等四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申請公開該等政府信息,某市發(fā)改委理應公開。本案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開領域中的四個重要問題,即:申請要求,答復要求,合法權益界定以及具有可復議性、可訴性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界定問題。現(xiàn)予以具體分析。

(一)申請要求:具體化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睆奈牧x解釋的角度看,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體現(xiàn)了申請具體化的原則,這也是世界各國對獲得政府信息申請的一致要求。本案中,由于相關部門在對李某等四人門面用房進行強制征收時,未出示房屋征收決定等相關合法文件,李某等四人并不能夠非常清晰地了解房屋征收的相關情況,否則的話,也就無需申請信息公開。因此,李某等四人在向某市發(fā)改委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對“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相關報審材料”前作了“擬在當事人房屋所在區(qū)域土地上進行建設的”限定,將建設項目進行了特定化,同時界定了“報審材料”的外延,即“報審材料包括項目申請報告、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申請表、城市規(guī)劃意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的審批意見以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地質災害不易、低易發(fā)區(qū)內一般項目除外)”,其申請無疑是明確的、具體的,滿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體化原則的要求,某市發(fā)改委不能也不應拒絕信息公開。

1.申請內容須明確、具體

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中,行政機關常常以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不具體而拒絕提供政府信息。對此,筆者提示:申請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盡可能詳細地對政府信息的內容進行描述。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機關能夠尋找、確定并提供給申請人其希望獲得的政府信息。

2.申請內容描述不明確、不具體時,應當給予申請人更改、補充的機會,并提供相應的協(xié)助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故當申請書對所需信息內容的描述不明確時,行政機關不能簡單地以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方式為由駁回申請,而應當給予申請人更改、補充的機會,并提供相應的協(xié)助。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人描述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3.作出更改補充的告知原則上只能一次,不能濫用

關于作出更改補充的告知次數(shù)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未具明文,但一些地方性的實施細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申請內容不明確或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正、補充。”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更改告知是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后,基于對申請書內容的審查而作出的一種程序性處置,是一種中間階段的行為,尚不屬于最終的行政決定。根據(jù)行政法上的成熟原則,這種程序性處置、中間階段的行為是不能直接接受行政復議或者司法審查的。但是,前述限制是在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實體權利義務未受實際影響的前提下而言的(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排除于受案范圍之外),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程序違反”已經(jīng)影響到行政行為之“實體決定”,譬如,行政機關反復告知申請人 對申請書進行更改、補充,遲遲不予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這就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則不應受此限制。

當然,經(jīng)過更改、補充,仍然不能使政府信息特定化的,可以成為行政機關拒絕申請的理由。不過,行政機關也應當合理把握“具體描述”的限度,不能要求申請人作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如文件的標題和編號、具體項目的名稱以及四至范圍等,因為申請人沒有見到文件、不知曉項目以前,不可能對文件、項目有具體的、詳細的認識,否則將構成拖延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或者信息公開不作為。

(二)答復要求:適當性原則

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答復要求是申請書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換言之,即使行政機關公開了政府信息,如果不符合申請人在申請中描述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同樣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未獲滿足”。鑒此,筆者以為,行政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要求應遵循適當性原則。內容和形式是一對范疇,內容是事物的內在要素,形式則是事物的外在要素。對于信息內容的審查一般應當尊重原告的要求,而對于信息形式的審查則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標準。

本案中,李某等四人向某市發(fā)改委申請獲得“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及相關報審材料”,而某市發(fā)改委卻告知項目立項、申報的政策、法規(guī)及流程的查詢方式,及如有不清楚地方或需要其他情況的解決方法,顯然不是李某等四人申請書中要求的內容,違反了信息公開答復的適當性原則,應屬違法答復,湖北省發(fā)改委依此而作出撤銷《回復》并責令其限期重新答復的行政復議決定無疑是正確的。

(三)合法權益界定:知情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里的“合法權益”指的是什么?筆者以為:關于“合法權益”的理解,不能限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人身權、財產權”這兩種具體權利的八項肯定列舉,也不意味著涉及行政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權益如知情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等均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作出的這一復議請求權和訴權規(guī) 定,是基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的授權。在政府信息公開語境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jīng)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币虼耍墩畔⒐_條例》的立法宗旨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知情權,也即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受侵犯的“合法權益”。

(四)具有可復議性、可訴性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界定:具體行政行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受到侵犯以復議請求權或者訴權時,其針對的對象是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這一點需要引起足夠注意。

筆者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有兩種情形,一是主動公開行為,二是依申請公開行為。對于主動公開行為,并非針對一個特定的個人作出,因此這種行為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特征,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對此受理目前尚無程序法上的依據(jù)。當然,也并非所有依申請公開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亦可參照適用。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從條文文義來看,如果依申請公開涉及的是中間性的程序行為、非政府信息、信息創(chuàng)制行為以及卷宗閱覽權,則不可訴,亦不可復議。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可復議性、可訴性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界定時,使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術語,無疑是非??茖W、準確的。

【作者簡介】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博士,國際注冊高級法律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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