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報告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報告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土地調查報告篇一
20xx年黑龍江省農業(yè)稅免征、取消特產稅、糧食直補等政策的出臺大大激發(fā)了農民耕種土地的積極性,同時土地承包問題所形成的糾紛也大幅度增加。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以來,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達100余件。如何化解這些糾紛,對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維護農村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這些土地承包糾紛的特點及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1、農村基層干部違約引起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20%。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突出地表現在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在一些地方不斷受到侵害。主要表現為: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有的地方鄉(xiāng)村干部有一種錯誤的看法,認為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自己是集體的代表,只要是為集體辦好事,自己就可以調整土地承包,一些鄉(xiāng)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變的含義,農民俗稱“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形成糾紛,使土地承包權難以“永久化”。而絲毫不顧及法律,法規(guī)和農民的感受,使土地承包權無法穩(wěn)定。
2、土地互換引起的糾紛案件多,這類案件占受理案件的19%。在農村土地分配過程中,由于各村、屯土地狀況存在著區(qū)別,土地所在的位置和自然狀況影響著土地耕種質量,收益好和收益差的地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并且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主要是按人口和勞動力進行分配土地,這樣村集體就要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統(tǒng)一分配土地。使得農民個人耕種的地塊不易集中,相對顯得分散。有的農民為了便于耕作和其它的一些原因就要進行互換,互換耕作后,有的互換雙方對土地的自然狀況、肥沃程度以及自己對農作物種植的調整,發(fā)現互換的土地同自己原來耕種的土地有很多不適宜的地方,甚至有的投入大、產出少,這樣有的農民就會要求重新調整雙方互換的土地關系,因此在互換土地的農民之間極易產生糾紛。
3、土地轉包引起的糾紛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17%。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農民土地的收入已經不是其經濟的唯一來源,很多農民將土地轉包他人后自己外出務工、經商。在轉包土地的時候,缺乏全面考慮,轉包的期限一般約定的都很長。將土地轉包他人自己外出務工的農民所從事的工作很多都具有季節(jié)性,在務工休閑的季節(jié)完全可以回鄉(xiāng)耕種土地;經商的農民在經商過程中有的遇到了挫折,加之中央惠農政策的吸引,這樣這些農民也要回鄉(xiāng),重新耕種賴以生存的土地。在這些情況下,返鄉(xiāng)農民要求重新耕種土地,必然與其土地的承包者之間形成糾紛。
4、機動地處理不公正,引發(fā)的糾紛案件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23%。個別鄉(xiāng)、村干部忽視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律規(guī)定,在機動田承包中,搞“關系地”、“人情地”,因此引起糾紛?!叭饲榈亍?、“關系地”使眾多農民不滿,有些農民要求重新發(fā)包,聯名上告,甚至用毀壞秧苗等手段進行報復引起糾紛。在機動田承包中由于沒有完善的制度,一些基層干部利用制度缺陷發(fā)包“人情地”“關系地”,侵占農民利益。在機動地發(fā)包過程中,有的農村干部對土地承包合同標的物缺乏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期限過長,因而引發(fā)經濟利益分配糾紛。
5、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折抵村集體所負債務的糾紛多,這類糾紛占受理案件的21%。有些村屯為了改善鄉(xiāng)村學校、道路、水利、廣播、衛(wèi)生、通訊等公共設施舉債建設;甚至為了完成稅收任務,一些村集體領導個人借錢墊稅。農村集體的債務,很少是按國家規(guī)定的金融利率借款,基本上是高息借貸。這些欠債合在一起,債務面廣,數量大,利息負擔高。由于農村集體經濟基礎薄弱,除了土地根本沒有其他的債務償還能力,只好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折抵集體的債務發(fā)包給債權人。“三農”優(yōu)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人多地少的農戶以及新增人口的農戶紛紛要求村集體合理分配耕地;得到土地承包權的債權人又不愿退出耕地,而村集體又沒有土地調劑,因此形成糾紛,以至形成集體上訪。
1、法律意識淡薄,行政干預使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帶有較多的強制性。譬如,一些鄉(xiāng)村干部對耕地搞強制發(fā)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少數農村基層干部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承包以權謀私,擅自發(fā)包,自發(fā)自包。有的農村基層干部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認識存在偏差,把家庭承包僅僅看作是集體經營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沒有認識到這種承包關系是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的體現。還有的把農民與集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視為一般的合同,沒有看到這種合同的特殊性。如某村有農戶132戶,在20xx年2月份,該村因為土地承包合同的簽定、發(fā)包、變更等問題,36戶村民聯名起訴該村,要求確認該村與他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該村對土地的承包有意見的農戶占全村農戶的27%。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這36戶村民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農民承包集體的土地,其承包期、承包方式基本由國家確定。農民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當事人,當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受到侵害尋求保護時,常常遇到權利義務界限不清,保護手段不夠有力等問題。
2、合同不規(guī)范、權利義務不明確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發(fā)包方“畫地為牢”或“指山定界”,條款不完善,表述不準確。如某村集體作為發(fā)包方,實行指定地片進行發(fā)包。也就是給這塊地按照習慣起一個簡單的地名,如“村南崗東地”、“道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戶叫到該地確認一下就直接簽訂合同。在該村76份土地承包合同中,其中29份是采用這種方法發(fā)包的。占承包合同的38%。這些合同中,沒有確切的畝數,對土地的四至也僅能說出大體方位,致使許多情況下雙方產生糾紛案件事實很難以查明。還有的合同中沒有保證合同履行的規(guī)定,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制約機制,影響承包效果。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給發(fā)包方和具有農村土地資源管護責任的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等侵害農民承包經營權益制造了條件。
3、現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設定概念模糊。"農民集體"沒有明確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體權力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的真實意愿難以得到真正體現,使一些農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當所有權代言人,為自己牟取利益,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下來存在現實困難,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實現。
4、沒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權當作農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利,對農民權益的保護現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體的規(guī)定。農民的積極性能不能得到很好的發(fā)揮。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實,歸根結底還要落實到法律在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規(guī)定上。
5、缺乏必要的矛盾調處機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發(fā)生時沒有相應的機構及時調處,有個別糾紛案件已經上升為刑事案件。由土地侵權引發(fā)的村民集體上訪案時有發(fā)生。大量糾紛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法院審理案件受相應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時審結,往往造成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
1、提高對以法律形式確認和保護的農村土地承包戶的市場主體地位的認識。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為農業(yè)發(fā)展和農村穩(wěn)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證。在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依法、規(guī)范、有序地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多種形式的流轉,穩(wěn)步實現社會化服務與家庭承包經營的緊密結合。
2、保持與時俱進的精神狀態(tài),更新理念和觀念,對農村集體土地推行自主承包。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緩解因為土地承包經營帶來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使農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土地承包經營中得到保障。正視農民對土地的承包使用權,保護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
3、加大對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保護力度,杜絕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法現象?!捌跫s必須被遵守”,這是自羅馬法起就已確立的古老法則,在當代,仍有其意義。土地承包合同的實質是一個物權契約,合同一旦生效,契約一方的承包經營人便取得了土地的部分物權權能,由于物權的位階高,效力強,權利人具有追及力,請求力,排他力和優(yōu)先力,這都是土地承包權利人權利受侵害時可以依據要求保護的法律理由,解決農村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問題應特別注重調解工作。
4、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視為農民的財產權,并予以嚴格的法律保護。穩(wěn)定農民對土地收益的預期。將土地承包權通過法律硬化為一種財產權,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的商品化,促進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有利于鄉(xiāng)村社會的穩(wěn)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產,它具有明顯的區(qū)位性,所以明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也不能一概而論。
5、規(guī)范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權利義務,健全土地流轉條件。在適當時機,將已經夫去實際意義的現行土地承包合同,通過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進地區(qū)土地承包的經驗,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明晰土地產權關系。從而達到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穩(wěn)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放活生產者土地經營權的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設立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條件。農民土地承包權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進行流轉。流轉年限必須在二輪承包期內,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權持有者之間流轉;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通過一定民主程序,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流轉。無論是土地在承包權持有者之間進行流轉還是向其它的社會主體流轉,都必須履行土地承包權流轉手續(xù),簽訂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要對土地承包權流轉實施有效管理。
土地調查報告篇二
向陽鎮(zhèn)當明村農產品流通調查報告我系在寒假期間給每個入黨積極分子布置了利用寒假時間對家鄉(xiāng)農產品的流通進行調查的任務。我作為一名入黨積極分子也積極認真的對自己家鄉(xiāng)的農產品的流通進行了調查?,F將調查的現象和結果做出以下報告。
為了使廣西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商貿管理系的全體入黨積極分子對農產品的流通進行了解,拓展知識,提高自我的專業(yè)技能。
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2月10日。
xx村。
查閱資料、訪談、實地考察。
1、當明村的交通情況:由于我的家鄉(xiāng)在農村,所以我所調查的是農村的農產品的流通情況。當明村大部分地區(qū)都為山地,因為多山所以交痛不是很好。雖然有了公路,但是路很小并且崎嶇不平,所以一般只有農家用的小型貨運車可以通過,所以那里的農產品銷售往外面的并不多。這樣也造成了農民的種植積極性不高,基本上是自給自足。
2、當明村的主要農產品有:稻谷、玉米、柑橘、柿子、山楂、筒果、茶子、板栗。
很多農民選擇外出打工賺錢,家里就留下年紀大的老人幫看家?guī)『?。這樣就使務農的人越來越少,農產品也就在不斷的減少。
而當地用于買賣交換的農產品主要有:稻谷、玉米、柑橘、柿子、山楂、筒果、茶子、板栗。稻谷買賣銷售主要是在本地的農民之間進行交易,主要是因為近幾年來的天災(干旱)和蟲災導致一部分的家庭收入減產,甚至有些家庭種下都沒有可以收獲的。這樣就去找收獲好的人家購買,這樣也節(jié)省了運費。而玉米的銷售業(yè)是幾乎沒有。因為在農村玉米一般是用來釀酒或者是做豬吃料。機乎是自己家種植夠自己家用。而少部分的也是自己村上相互購買,而柑橘、柿子、山楂、筒果、茶子、板栗,這些農產品主要是運往縣城去銷售。而這些農產品的銷售途徑首先是由當地的一下小的商人去各家各戶的收購,當收購達小型貨車一車以后才運往縣城銷售給廠商。由于交通的不方便,所以貨運的價格就相對較高,這樣收購商為了獲利就壓低收購價格。導致農民銷售農產品的收入就很低,造成農民的種植積極性下降。導致大多數農民現在都在砍掉果樹來種植杉樹,等將來買樹木賺錢。
此次調查的結果使我認識到了,農村物流網絡不完善、經濟人組織松散、鄉(xiāng)村居住分散、交通不方便、運輸成本增高、農民信息不靈、并且由于農民的科技這種水平不高,種出來的農產品質量不是很高,等一切因素造成了農產品的價格低廉,這次的調查讓我認識到了農村的各方面發(fā)展都有待加強,同時也認識到了物流行業(yè)對農產品的發(fā)展起了決定的作用,我本來就是學物流管理專業(yè)的,這次的調查使我對物流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認識了解,也更加鑒定了學習物流知識扎實自己的物流管理能力。同時也認識到科技對農產品的發(fā)展也起到了決定的作用,其實農村的農產品發(fā)展不好的最主要一個原因是,農民沒有科學種植,導致高投入低收獲,并且收獲到的產品質量不好價格就低,農民的積極性才會慢慢降低。
總的來說此次調查的結果是農村農產品的流通銷售缺乏主要原因:
1、農村的交通不便利。
2、缺乏利用科學技術種植農產品。
3、農產品沒有好的銷售途徑。
1、有句話這樣說“要想富,先修路”,我認為要想把農產品很好的運輸銷售出去首先要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交通便利了,農產品才有更好的機會運出去銷售。
2、加大科技的投入,沒有科技的投入,產出來的產品質量不高,就會使產品的價格降低,這樣農民就沒有利用可圖,同樣會使農民積極性降低,所以必須大量的投入科學,讓農民都把科學用在種植和護理農產品中上,這樣就會在原來的基礎上少種多收獲,這樣農民種植農產品的積極性才得以提高,農產品多了,質量好了運往外地銷售才能拿到好價錢,好收入。
3、國家應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強農村農產品運輸管理,提高農產品流通,積極引導鼓勵農民利用科學技術來種植農產品,政府可以派一些農產品研究的專業(yè)人員實地勘察,研究當地土質、水質、氣候等因素的制約下,引導當地農民種植適合當地的農產品,這樣農民們才不會盲目的去種植,農民們種植了適合當地的農產品,引導農民利用科學技術種植,這樣農產品才會有豐收,收獲季節(jié)到來,農民的農產品銷售不出的時候當地政府應該積極的為農民尋找銷售路線,這樣農民種下的農產品就有銷售路徑,那么農民種植農產品的積極性就提高。只要農產品的收入高了,農民回家種地有收入了,農民選擇在家務農的機會就更大,那么也就不會有那么多的人外出打工,農村的土地才能得到充分利用,這樣間接的減少了留守兒童的人數。
土地調查報告篇三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而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農業(yè)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yè)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因此,正確及時的審理各種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意義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無論在審理中還是執(zhí)行中都感到比較棘手。原因在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夠詳盡,致使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作法不一,執(zhí)行中判決內容不易執(zhí)行,即使采取強制措施也無法達到最終目的。
土地承包案件的審理難、調解難、執(zhí)行難己嚴重影響到了司法的統(tǒng)一和司法權威的樹立。接上級法院通知后我院積極組織力量,對我院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掌握了糾紛的基本情況,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1、發(fā)包方提前終止合同,承包方起訴要求繼續(xù)履行此類糾紛在村委換屆后表現更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發(fā)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費,雙方發(fā)生糾紛。
3、承包方因經營不善,沒有取得預期利益,或取得利益過低,導致拖欠承包費。
4、因婦女離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從而引發(fā)糾紛。
1、法律規(guī)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頒布實施,但是由于實施時間較短,相關配套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復雜,涉及到許多民間習慣、村規(guī)民約,審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訴訟中農民的證據意識差,訴訟知識貧乏。農民的文化素質法律意識整體偏低,在發(fā)生糾紛時不太懂得怎樣進行維權,在訴訟中經常走彎路,無謂的增加訴訟成本。
3、合同形式不規(guī)范,在對外承包土地時,基本上都能簽訂書面合同,而在具體經濟組織內部都很少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幾個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門很少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fā)生糾紛時,雙方難以說清。
4、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項需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即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公開決定,但實際上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很難召開,更不要說民主議定重要事項了。因此許多土地承包沒有經過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幾個主要的村干部決定后,就對外承包。
5、村委的換屆選舉引起承包合同糾紛普遍存在?,F在農村選舉制度在實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競爭中混雜著家族勢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屆村委上臺后,或因承包方是競選對手的人而進行打擊報復,或對前任村委工作不滿意,于是找種種理由,隨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經協(xié)商另行發(fā)包給他人,造成糾紛。
6、村組干部素質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變動需進行土地調調整時,不能正確理解政策規(guī)定,分地不均。并且,現行法律對村組干部制約過少。部分干部無所顧及,用手中的權力鉗制農民,以此收受賄賂,索要錢財,或以權謀私搞暗箱操作,給自己的親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承包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明確規(guī)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過程中明顯歧視婦女,剝奪出嫁、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出嫁后發(fā)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特別是婦女離婚后,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容易受到侵害。
1、建議司法機關和各級行政部門盡快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規(guī)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體實施意見、細則。以便為人民法院及時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2、在立案中應注意把好立案關。我們認為,對于土地糾紛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權糾紛,對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訴訟和要求調整土地的訴訟應慎重對待,我們認為該類糾紛不屬法院主管的事項。村委委員會和村委小組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它代表村委管理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調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屬于村民自治的事項,法院不應當也沒有權力去處理該類事項。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糾紛法院均能行使審判權予以調整。
3、合理運用情事變更原則,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較長,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較長,其間土地升值物價上漲等因素都可能出現,審理中應注意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運用情事變更原則。
4、農村土地糾紛,仍應當發(fā)揮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鄉(xiāng)、鎮(zhèn)政府要加強對村基層干部行為的監(jiān)督,對其不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行為及時介入,給予糾正。
5、加大對村組干部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理解和執(zhí)行國家政策的能力,強化其法制意識,履約意識,減少糾紛的發(fā)生。各級政府要定期對村組干部進行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授課。同時加大監(jiān)督力度對工作能力低下,群眾意見大的干部要堅決撤換。
6、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婦女的保護,貫徹男女平等思想。徹底消除人們思想中,那種“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等陳舊思想。
7、充分發(fā)揮法官的“釋明權”,在訴訟中由于農民法律、文化素質較低,理解能力有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就相關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現的訴訟后果等對當事人予以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