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
A、工藝、設備B、工具C、原材料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
A、工藝、設備B、工具C、原材料
A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擴展知識
本條與原法條相比,增加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兩級分別確定淘汰目錄的規(guī)定。同時,將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這樣修改的目的是通過制定發(fā)布嚴重危及生產的工藝、設備目錄的形式,及時淘汰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動態(tài)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藝、設備的本質安全性,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是指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致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工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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