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三十天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2021年1月1日生效),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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