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chǎn)分割要點:拆遷安置房歸屬解析——個人財產(chǎn)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界定。在涉及私有住房拆遷的情況下,所有權歸屬的界定對于離婚時的財產(chǎn)分割至關重要。如果房屋所有權是在婚姻登記前由一方獨立獲得的,那么拆遷安置所得應視為該方的個人財產(chǎn),無需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相反,如果房屋所有權是在婚姻登記后取得,并且拆遷補償款的差額部分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ǎn)支付的,那么這部分財產(chǎn)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需要在離婚時根據(jù)雙方意愿進行協(xié)議分割。
一、拆遷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視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chǎn),離婚時不需要分割。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應協(xié)議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chǎn)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jīng)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拆遷房離婚分割怎么弄
當夫妻選擇結束婚姻關系之際,關于離婚涉及的拆遷房的分割問題往往需要根據(jù)具體情形加以分析和裁斷: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離婚所涉拆遷房通常應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財產(chǎn)所有權歸屬來定義分割方式。具體而言,如若被拆遷房屋被判定為歸屬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無論在婚前或婚后),則此類拆遷房將不會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因而無需進行分割處理。
然而,倘若被拆遷房屋系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項且在婚后獲得了房產(chǎn)證,那么這類拆遷房便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離婚時應予以平均分配。
此外,若被拆遷房僅登記在夫妻中的某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其在婚前租賃的房屋,婚后才遭遇拆遷,此時同樣可以將此拆遷房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在離婚時予以平均分割。
其次,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給予相應的補償與安置。這里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因此,若被拆遷房屋原本為私有住房,通過產(chǎn)權調(diào)換方式獲取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仍應歸屬于原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最后,如果房款差額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ǎn)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后,再以月供的形式使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償還的,那么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會發(fā)生變化?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并不足以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chǎn)的性質(zhì)。然而,對于這部分出資,在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理應向另一方提供適當?shù)难a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情形需依情勢權衡而定。若待拆遷的房屋系私人所有之居住用房,且該房屋的所有權在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登記之前便已取得者,那么在此類情形下,該拆遷安置房應當視為某一方的個人資產(chǎn),離婚之時無需進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安排。反觀另一方面,若待拆遷的房屋同樣屬于私人所有之居住用房,然而該房屋的所有權卻是在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登記之后才得以取得,同時在拆遷過程中所獲得的安置房與原房屋之間的差額部分又是由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支付,那么在此類情形下,該拆遷安置房則應被視作夫妻共有的財產(chǎn),離婚之時理當進行深入細致的協(xié)商,以期實現(xiàn)合理公正的分割。